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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違約強度模型下CDO之評價與分析-Copula方法

蔡麗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產證券化一詞源自1970年代,而第一筆資產基礎證券的發行則始於1986 年。由於其具有自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降低籌資成本、分散籌資來源、提高資本適足率等誘因之下,逐漸受到銀行以及其他企業的重視,並發展成為固定收益證券市場中比重相當大的一環。擔保債權證券交易自1988年出現在美國,然後在歐美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重要債券市場之一。台灣金融產業發展正值轉型期,銀行除面對低利率帶來經營壓力之外,同時亦需規避評等較差之企業貸款的信用風險,而保險業者在低利率時代來臨卻無良好報酬之投資標的可供投資。因此,此環境乃為推動證券化之良好契機。自1997年發生東南亞金融危機,乃至1998年韓國的亞洲金融危機,造成許多跨國企業紛紛裁員、關廠、甚至倒閉,造成一連串的金融危機連鎖效應。因此,公司間或產業間之榮枯是相互關聯的,且均會受總體經濟因素所影響。是以,近年來信用風險亦成為近年來財務領域上重要議題。理論或實證上,當多個標的資產之信用衍生性商品被加以開發,並用來管理信用風險的時候,需考慮多個標的資產間的違約相關性,方能準確地衡量信用風險。故在信用風險管理與信用衍生性商品的評價中,違約相關性的估計與考量顯得格外重要。結構式或縮減式模型在發展違約相關性的多變數模型中是困難的,因為其衍生性商品價值的理論推導繁複或其數值計算是相當費時。本研究是假設隨機違約強度模式下,並在多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評價模型中,透過適當個別資產之邊際違約機率與Copula函數之選擇,及其相關參數之估算,即可快速求算具違約相關性之多變數聯合機率函數,以利擔保債權證券(CDO)之評價,並模擬出未來可能損失分配,進行主次順位架構下不同分券比例的敏感度分析,以瞭解不同的次順位劃分比例對於各順位分券風險值的影響程度為何。另外,隨著國內目前證券化腳步的發展,在未來證券化商品勢必成為市場上的主流商品之一,將來可供證券化的資產種類勢必也會增加。因此,為了提高投資人對於不同資產種類的投資信心,以方便發行人對於證券化商品的銷售,信用增強機制在證券化中所佔的地位也將更形重要。在這樣的情況下,評估標的資產可能的違約損失,以決定信用增強的比例該為多少,對於發行人而言也將會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因此本文針對Copula方法與分析架構做一剖析,再以國內第一檔公募之擔保債權證券-法國里昂信貸銀行企業貸款為例,進行模擬實證並分析結果。 本研究結論如下:在信用風險管理與信用衍生性商品評價中,違約相關性是ㄧ個重要的因子。此外,本研究發現違約回收率、標的資產間的相關係數以及違約機率等三者均會影響分券信用價差的評價:就權益分券而言,信用價差與相關係數是呈反比的,而次償分券表現出來也與權益分券大致相同,相對於權益分券與次償分券,先償分券之信用價差則與債權群組內標的資產間的相關係數則是呈正比的。實證結果亦顯示,承購風險性較高的分券其估算出的合理的風險溢酬也較高,此外,當違約回收率愈高時,債務人違約後的損失愈低,因此發行者需給予證券投資人的合理風險溢酬也愈低。另外,債務人的信用評等高低影響違約機率的大小,其亦是影響CDO商品合理溢酬高低的主要關鍵。再者,假使忽略債務人之間的違約相關性時,則各分券所估算出來的合理溢酬均會有所偏誤。因此,此結果隱含,評價CDO商品之合理溢酬時,需考慮債權群組內資產間的違約相關性,亦即投資人所面對風險除分券本身的信用風險外,還需考慮到債權人違約相關之風險,違約相關性愈高則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也較高。另外,介於先償分券與權益分券之間的次償債之信用價差,其信用價差大小大致上約介於先償分券與權益分券之間,而預期損失金額則是受到各順位分券比例大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將再進行主次順位架構下不同分券比例的敏感度分析,結果顯示若次順位債權分券(即權益分券)比例愈高,愈有信用增強之作用。 最後,若將本研究所估算出來分券的合理溢酬與實際CDO契約所載明計算出的結果相比較,其間差異並不大。因此本研究所建構的評價模型應能提供發行者與市場投資人一個評價基礎,不失為一種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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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之研究

賴樹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在美國發展30多年且實施成效良好,由於此制度具有降低流動性風險及利率風險等效益,因此有其實施之重要性。我國自2002年6月立法院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迄今已逾3年,惟實施之案件僅有4件,發展自不具規模,而本研究亦發現現制存有諸多問題或缺失,如各銀行授信估價作業未能標準化、募集發行作業冗長、地政登記作業費時及欠缺私募證券化商品之交易平台等等,凡此等問題或缺失,若未能有效改善,影響所及,將因制度存有之限制與不便,影響實施推展之規模及成效,因此為值得研究探討之課題。 發展實施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須重視者不僅架構內涵應切合我國之需要,在實務面亦須確能落實執行,才能達成實施之效益。國內探討類似課題之文獻,其探討層面較不足之處,或未能針對實際案例作問題分析,或欠缺瞭解各相關參與業界實際執行情形之資料,故恐較不易針對實務執行面之問題提出較具體之對策與建議。而本研究與渠等文獻較重要之不同處,除了蒐集實際案例分析相關問題外,並親訪相關參與業界,因此較能深入瞭解實務執行面之問題;此外,並針對研究發現之問題,整合文獻觀點、美國制度可供參採之處、案例分析、訪談業界意見、洽詢主管部門意見及個人觀察後提出對策及建議。 至提出之對策及建議內涵,在資產組群方面,包括強化銀行授信估價相關作業標準化、資訊透明化,及加強金融資料之建檔與統計模型之建立。在募集發行方面,包括簡化申請審查及資產移轉登記作業、修正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為一部讓與,及加強專業人才之培訓。在信用評等方面,包括強化信評專業資格及責任機制與強化提昇評等專業水準機制。在銷售投資方面,包括強化活絡市場之相關機制、開放投資範圍與投資門檻,及加強市場宣導與教育工作。在其他層面方面,包括建置政府保證機制、發展房貸保險機制、健全優惠稅賦機制及完善之服務體系。 上述對策及建議,相信除能達增進制度健全發展及使現制運作更順暢與推行成效更臻良好之研究目的外,亦有助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銀行等參與機構及投資大眾,於修正法令、參與運作及認識商品之參考。 關鍵詞: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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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觀念上對交易處理及分析的影響

張清讚, Zhang, Qing-Z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章敘明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第二章則論及法律上的公司觀念,該章所討論的觀念有 ヾ公司係個人之組合;ゝ公司係分離而獨立的個體;ゞ公司係一群法律關係;々公司 係一經濟個體。第三章乃討論經濟學上的公司觀念,其中除有將普通股東及管理當局 視為企業家者外,尚有其他觀念。第四章討論會計上的公司觀念,其中包括所有主論 、個體論、基金論及企業論,此外,還提及較不重要的剩餘權益論及指揮官論。第五 章論及公司不同觀念對股權證券交易處理與分析的影響,就中涉及股份的發行,及庫 藏股的買賣和其他增減變動。第六章討論公司觀念對債權證券交易處理與分析的影響 ,內容包括公司債之發行、收回及轉換。第七章則論述公司觀念對所得衡量及分配的 會計處理之影響,其中論及股利,利息及所得稅等問題,最後一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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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抵押貸款債權證券之評價與分析

林進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將針對不同證券化標的型態和考量房貸戶提前清償差異之情況下,來推導MBS的評價公式。其中可發現任何證券化標的型態的MBS評價過程都能從可調整利率住宅抵押貸款的角度來進行,因此建構出的一般化評價模型便可作為其他新奇房貸設計的參考依據。並且透過蒙地卡羅法來模擬可調整利率住宅抵押貸款的理論價值,同時採用反向變異法來達到加速模擬過程的目的,以便於更趨近於真正的理論價值。而且也針對建構模型中的各項參數、誘因函數參數以及其他影響MBS理論價值的因素進行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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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會計稅務處理之探討─以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為例

張政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起源於1970年代的美國,目前該種金融商品已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標的。而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於2002年6月始完成立法程序,目前已陸續成功發行的證券化商品計有6個個案,包括「企業貸款債權」(3個)、「房貸抵押債權」(2個)及「現金卡債權」(1個),業者預估未來市場規模將有新台幣2兆元的發展空間。 本研究以個案探討「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比較兩個案之特色包括:(1)創始機構之發行動機,(2)證券化專業知識的取得,(3)業務承作概念的改變,(4)優先順位受益證券的多樣化,(5)次順位受益證券之銷售,(6)募集方式的改變,(7)受益證券提前還款風險的轉嫁等,發現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提供金融機構不同於以往的業務發展模式,及新的獲利來源,但同時也帶來相當大的衝擊。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可為創始機構帶來許多好處,諸如:提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健全財務結構、促進授信良質化、擴大籌資管道、提高資本適足率、實現潛在未實現利益等,但這些好處並非全部適用,它必須針對創始機構本身的財務需求及其個別條件加以規劃設計,否則不同證券化案件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第33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係參照IAS第39號公報及FASB第140號公報而訂定,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相關計處理,有相當完整之規範。惟由於各國金融環境的差異及發展階段的不同,目前在實務適用上尚有一些疑義之處,包括(1)證券化相關費用是否得以資本化問題,(2)保留權利之公平市價無法可靠衡量,(3)折現率缺乏客觀之市場指標,(4)原為「出售」,因買回權之行使,致改變成「擔保借款」,(5)服務資產之市價評估,(6)「部分認列出售、部分認列擔保借款」之會計處理等問題,仍待釐清。 金融資產證券化後將改變原有課稅結構,其是否會成為金融機構規避所得稅負的工具,端視個案的收入及成本結構而定,一般而言淨利差(收入扣除費用、資金成本及風險成本後之淨收益)愈大的案件對創始機構愈會有節稅的效果,而其中最大的影響變數,應是其風險成本(呆帳損失)比率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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