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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債券發行情形之研究

胡寬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的土地改革工作,是從民國三十五年,臺灣光復以後才開始實施,其積極進行則又是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以後的事。由於我們的土地改革工作,是採取溫和漸進的手段,而不是運用恐怖屠殺的辦法,為了達到土地改革的目標,一方面要使現有土地之主不到感到過份犧牲,同時需要土地之人又可以順利的取得自有土地,便必須透過一定的交易行為。而任何一項交易的完成,均必須有資金作後盾。政府既然有心推動土地改革工作,當然就要設法籌集所需之資金。政府籌集資金的方法,雖然可以從各種稅收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營運所得之盈餘中撥付,但事實上,這些收入都有一定用途,其為支付平時一般行政與經濟建設所需之費用已經感到相當費力,何況大規模的土地改革所需資金,往往不是小額費用即可辦理。臺灣的土地改革工作,在民國四十二年可以說是準備完成,但是推動這一工作所需資金卻無法從政府預算中撥付,於是有土地債券的發行,以供補償被徵收土地之地價。遠在民國三十七年,臺灣土地銀行為了充裕土地金融資金,也發行過土地債券,但是由於發行時機不巧,適逢時局不穩,貨幣貶值,而草草了之。民國四十五年,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照價收買土地,也發行土地債券,只是數量並不多。本文對臺灣地區土地債券發行情形之研究,最主要的是在探討臺灣過去土地債券發行之情形,對於土地債券所能提供土地改革的幫助加以分析,然後研究臺灣目前辦理土地改革工作有無發行土地債券之必要,以及發行土地債券有無可能。藉供財經當局及土地金融機構參考。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分別就本文之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範圍,分別加以說明,而作為本文之開始。第二章土地債券概說,除了說明土地債券究竟具有何種函義外,分別就土地債券在土地金融中所居之地位,土地債券與政府公債、公私營事業股票、公司債以及一般儲蓄券彼此之間的關係與異同,加以分析比較,俾便了解窨應該如何,才能夠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無阻,成為一種人歡迎的有價證券。第三章臺灣地區所發行的土地債券,可以說是本文的主要部份,分別對臺灣地區所曾經發行的土地債券,逐項提出來討論,即使是已經公布發行條列而其實尚未有真正債券發行的「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也一併予以研討,以便對臺灣地區歷年來債券發行之實際經過情形,有所認識。第四章臺灣地區土地債券之分析,乃就所有曾經發丟之債券分別以發行目的,利息負擔以及債券之效用為題,分析各種債券之長短所在。第五章檢討與建議,係針對臺灣地區所發行之各種土地債券之效用,利弊得失,分別加以指陳,建議其應該如何改進,才能使土地債券在發行上發揮更大的效用。第六章緒論,係以土地債券發行之可能性為題,分析臺灣目前是否應該發行土地債券,以目前之經濟狀況,是否可能發行土地債券並順便將本文作一結束。 本文之撰寫,辱蒙黃師君特長期悉心指導,灌輸土地金融方面之新觀,念並於初稿完成時,撥冗斧正,特致由衷之謝意。 地政研究所洪主任孟節於本文撰擬之前,提示研究方向;臺灣土地銀行國民住宅部譚經理連照,時賜寶貴意見,匡正疏誤;臺灣土地行土地金融部債券科以及學長林錦煌氏,惠賜寶貴資料;楊惠美小姐幫忙抄稿,感激之餘,併此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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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與個人儲蓄

曾永清, ZENG, YONG-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息所得係所得的一種,自應對其課稅,然世界各國為了鼓勵儲蓄,往往對儲蓄存款 之利息所得,給予租稅減免或租稅扣抵之優待,此等租稅優惠措施對影響,理論上係 以儲蓄對稅後利率變動之反應來表示。至於利率與儲蓄間之關係,先驗上並無定論, 實證研究之結果亦各有不同。本文擬就台灣地區現有資料,計算利息所得稅之有效稅 率,並考慮其他相關解釋變數,以期建立一個包含租稅在內的私人儲蓄及資源配置之 影響。本文計分五章,各章之內容略述如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共分三小節,分別說明儲畜動機及決定因素、利率彈性與經濟效率、以及國 外有關文獻之回顧。 第三章 為儲蓄理論之探討,藉理論分析以建立各種儲蓄函數之計量模型。 第四章 係利用第三章所建立之計量模型進行迴歸分析,並分別說明比較各實證結果 ,同時計算課征利息所得之社會福利成本。 第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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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征收落後問題之研究

吳家恩, Wu, Jia-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文中試圖定義廣泛的征收落後,包括免稅、租稅遞延、財產評價落後、法定申報或繳 納期限之落後以及欠、漏稅等,以有別於狹義的法定落後。征收收落後直接導致稅收 減少,尤其在通貨膨脹期間,尚包括利息損失、稅款的貶值損失以及國庫調度困難的 機會成本。而納稅人稅負亦因而減輕,因此產生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由納稅人或應 稅項目延納稅款的時間長短不一,相對稅負的變動,將引起資源的扭曲與福利成本的 損失,而且也將使社會財富發生重分配之現象。一般而言,薪資所得因扣繳的關係, 相對於非薪資所得者,其征收落後較短,因而不利於所得分配的改善。此外征收落後 亦將使稅收伸縮性的經濟穩定功能喪失。基於以上之分析,征收落後對經濟社會的影 響是弊多於利,爰特提出改善之道,以期增進社會福利。文中並就台灣資料以三種不 同方法估測征收落後時間的長短,以利學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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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之法律分析 / The Study on debt problem of credit card in our country

郭千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其內容架構之安排如下:第一章緒論簡述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第二章分別從銀行及持卡人角度切入分析卡債問題產生的原因。第三章則著重在卡債問題的解決,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作為時間的劃分點,由銀行自身風險控管的立場出發,再論及主管機關金管會對卡債問題的處理措施以及法院實務見解等,全面分析卡債問題的解決現況。第四章介紹美國破產法以及最新修法動態,並加以評析。第五章討論重點在於美國破產法案例選評。第六章結論部份,本文除了試著對銀行催收手段加以控管和修改破產法提出建議,期望能對當今的債務清理問題提供更妥適的解決方案外 亦整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後,法院准許更生或清算案件的數量,分析卡奴是否因新法的制定而絕處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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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嫡子?庶子? 從中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據看各類型企業的貸款成本差異 /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orrowing Price of Various Enterprise above Designated Size in China

丁年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中國大陸各類型企業在不同登記註冊類型或所有權結構下,借貸成本是否有所差異。本研究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2001至2009年的「製造業規模以上企業年度調查」為資料來源,將各企業分為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探討貸款成本是否因不同類型之企業數據而有所差異。其中又將國有企業分類依隸屬關係分為中央(央企)與省(省企),分別驗證其隸屬關係與貸款成本的關聯。另外,本文也將探討上述差異是否因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 (2003) 前後及金融危機 (2008) 前後而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將以結合時間序列資料與橫斷面資料之追蹤資料為基本模型假設。研究結果發現國有企業的確可以以較低的利率水準向銀行貸款,且中國的國有銀行對中央企業與省企業的放款標準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此種現象在國資委成立之後更為顯著;而金融危機之後,則是可能因為各類型企業皆受到同幅度的波動影響,導致向銀行貸款利率之差異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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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觀念上對交易處理及分析的影響

張清讚, Zhang, Qing-Z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章敘明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第二章則論及法律上的公司觀念,該章所討論的觀念有 ヾ公司係個人之組合;ゝ公司係分離而獨立的個體;ゞ公司係一群法律關係;々公司 係一經濟個體。第三章乃討論經濟學上的公司觀念,其中除有將普通股東及管理當局 視為企業家者外,尚有其他觀念。第四章討論會計上的公司觀念,其中包括所有主論 、個體論、基金論及企業論,此外,還提及較不重要的剩餘權益論及指揮官論。第五 章論及公司不同觀念對股權證券交易處理與分析的影響,就中涉及股份的發行,及庫 藏股的買賣和其他增減變動。第六章討論公司觀念對債權證券交易處理與分析的影響 ,內容包括公司債之發行、收回及轉換。第七章則論述公司觀念對所得衡量及分配的 會計處理之影響,其中論及股利,利息及所得稅等問題,最後一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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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亞洲銀行業非利息收入與淨利差之關係及利差決定因子 /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net interest margin and noninterest income and the determinants of net interest margin for Asian banks.

林文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t interest margin (NIM) and noninterest income and their determinants for banks in 9 Asian countries over the period 1998-2010. A simultaneous equations system is used to deal with endogenous regressors and its structural parameters are identified under a heteroskedastic covariance restriction, proposed by Lewbel (2012). The renovated Lerner Index proposed by Huang et al. (2013) is factored as a more robust proxy for market power over HHI. Our results demonstrate significantly po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IM and noninterest income, suggesting overall benefits for banks from income diversification. In addition, the loss-leader behavior is not supported in the sample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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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

歐陽勝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契約成立以後,債權人得按約定內容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其義務。若義務不能履行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限。然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用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法擴及所有值得保護之非財產法益。縱然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損害數額之計算與證明經常為雙方當事人所爭執。因此,違約金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及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 惟自定型化契約條款廣泛使用以來,條款使用人經常濫用其形成契約內容之優勢地位以成就其絕對利益。在許多情況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已然偏離其制度之初衷,成為條款使用人於對價關係外牟取不正利益之工具。如何杜絕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在現代契約法中業已成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本文先從違約金之法律性質出發,參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確定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基本內涵,並澄清其相互間之關係。除瞭解國內外法制之內涵外,並藉此確定各種性質之違約金條款間之制度目的及法律規範之模範類型,探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審查之基礎。隨後再分別針對在工程契約、消費者金融契約以及預售屋交易契約中所常見之違約金條款予以類型化分析,透過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衡量定性系爭條款之法律性質,並據以歸納出條款效力控制之標準。並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能夠為法院實務與範本制訂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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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用保護 /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潘玥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代社會中,信用交易普遍存在於每一個角落。急需現金之人,向銀行申辦貸款以應付生活所需;商品或服務提供人為增進消費者購買能力,同意以分期方式收取價金。利用不同形式的信用交易,可使個人之財務規劃有更佳之配置,對於企業經營者及金融機構而言,信用交易更是促進業績及繼續經營不可或缺之手法。然而,無論是消費者過度依賴信用交易、企業經營者或金融機構在定型化契約中設計不合理之約款,或為業績考量過度促銷信用交易,皆有可能對於整體經濟與社會造成傷害。我國在民國九十三年年底發生雙卡風暴後,社會各界對於信用交易多有檢討,本文則從定型化契約及現行法之規定,探討目前信用交易(以金錢借貸契約與分期付款交易為主)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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