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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法律地位黎曉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研究重點包括:
一、保險實務上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角色。
二、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對保險市場及投保大眾所產生之影響。
三、產物保險運作上保險輔助人如何輔助保險契約之運作。
四、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
五、保險輔助人之執業義務與專業責任探討。
六、分析我國保險法對於保險輔助人之規定及修改之方向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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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訴訟權之研究--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為中心王寶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各國憲法基本權利章節大凡皆列有多項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而這些基本權利構成了近代民主國家人民生活之重心,但基本權利並非憲法上一紙明文即可落實,尚須有完善之法制度與國家權力對基本權利之尊重方能達成,且對於實現基本權利最重要者厥為「訴訟權」之落實,因其最主要之特性即為對於基本權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濟之途徑而促成基本權利之完整實現,故訴訟權可說是一程序權性質濃厚之基本權,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及「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a right),即在點明訴訟權與其他基本權之關係。
惟基本權利因憲法之抽象性,其本身之概念內涵通常並不清楚,作為基本權利一份子之訴訟權也不例外,而憲法本身具有規範所有國家權力作用行使之特性,做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訴訟權亦受國家權力之遵守當無疑義,但當訴訟權之概念內涵並不清楚時,欲求國家權力確實遵守恐有其困難性,因此,建構訴訟權之概念對於國家權力之遵守訴訟權而落實所有基本權之保護有其重要性。而對於憲法基本權內涵之闡明,其任務於有違憲審查制度之國家即係交由其違憲審查機關作憲法內容具體化之工作,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之最高法院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而我國憲法有關訴訟權之規定,最明顯者即為憲法第十六條之「人民有訴訟之權」,另外如認為訴訟權即為有關司法權行使之一切規定來看,憲法第七章「司法」有關司法權建制之規定亦屬廣義訴訟權之概念。此外,憲法對於人身自由此項基本權之保障著墨甚多,且將其保障之位階提升至憲法保留之層次,限定於只有法院經由法定程序方能限制人身自由,而此項權限既然保留給法院方能行使,其程序事項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且多為刑事訴訟程序,是故本文於討論訴訟權時亦將之一併納入討論;至於憲法第九條,其條列於憲法第八條之後,通常認為其與憲法第八條為一有機之連結,屬於對軍刑事審判之規定,故本文亦將之納入。而以上所列之訴訟權及其程序事項之內涵皆未有一明確之概念,於理解上造成困擾,此時職司我國憲法解釋之大法官即負有闡釋訴訟權內涵之任務,而我國大法官於近年來本於保障人權之思想,對於有關訴訟權之爭議做出很多號之解釋,也做了不少的釐清並建立出有關訴訟權之原理原則。
本文即見大法官所做之多號解釋,因都係對於個案建立標準,即思加以整理,再參酌比較法及憲政史之演進,試圖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以利對於訴訟權之理解。
憲法上訴訟權由於其係為求基本權之獲得救濟而設計出之程序上基本權,其可能為針對受救濟之權利之性質及訴訟之特性,或是因為特殊之歷史背景或法制思想而有許多不同的制度設計,例如審判權限的劃分、重視救濟制度之程序面或實體面、訴訟法上原則的不同等等,其體系內涵可謂保羅萬象,因此,欲討論憲法上訴訟權,將會是一涉及層面甚廣之問題,非本文所能一一論列。所以,本文才會將憲法上訴訟權討論之焦點限於我國大法官之解釋,亦即,本文僅對於大法官所做出之解釋作整理與分析,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並對於大法官所引用外國法上之理論概念加以分析檢討,再以所建立之體系對於我國現有之訴訟法制作一分析,以檢證我大法官所揭諸之訴訟權之內含有無受到落實與遵守。
惟我國審判權限之劃分極為細緻,立法者喜針對各個不同之事件建立不同之訴訟救濟制度,因此,我國訴訟制度之實務面可謂非常龐大,如欲逐一檢討,恐非本文篇幅及作者之能力所能負荷,僅能檢選數項訴訟制度以為例證,而因民刑事訴訟為一典型而傳統之訴訟制度,其訴訟程序保障之強度已頗為堅強,故做有意識之放棄。而行政訴訟法制,我民國六十四年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其對訴訟權之保障或有未盡如人意之處,但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又做修正,將原本三十四條條文擴張至三百零八條,新制之特色為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廢止再訴願、增加訴訟種類、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及程序嚴格化及民事訴訟化等,因此,新制對於訴訟程序之保障強度已與民刑事訴訟程序不相上下,且於坊間教科書已多有討論 ,故亦不予討論。
所以本文擬以現正審議中之軍事審判法及我國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創設之職業懲戒法院為檢證之例,理由為,因為前者其訴訟制度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橫跨第八、九、十六條及第七章「司法」,具有憲法上訴訟制度之指標性作用,且因其現正於審議中,而大法官又對此著有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本文可對其草案以本文所建立之原則加以檢證;至於後者,因職業懲戒法院為我國傳統上所無之司法機關,釋字第三七八號之後,適逢公證法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新修正,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其懲戒程序即仿釋字第三七八號所建立之原則建立一懲戒委員會,使我國漸有走向職業懲戒法院之趨勢,而其懲戒所進行之程序又多屬於行政命令,其保障強度及設計是否有符合於憲法之要求,本文擬以此為例論述之。
第一章 序論 1
壹、 研究動機 1
貳、 研究之限制 2
參、 研究目的 3
肆、 研究方法 3
伍、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訴訟基本權 6
第一節 基本權體系中之訴訟權 6
壹、 一般基本權 6
一、 性質 6
二、 功能 8
貳、 訴訟權之內涵 9
一、 就主觀權利之防禦權 9
二、 就主觀權利之給付功能 9
三、 就客觀價值規範體系 10
參、 核心理論 11
一、 緣起 11
二、 核心理論於我國實踐之可能性 11
(一) 學說見解 11
(二) 實務見解 12
(三) 小結 15
肆、 制度性保障 16
一、 概說 16
二、 制度之形成 16
(一) 概說 16
(二) 立法之裁量與界限 17
三、 於我國之實踐 19
(一) 概念之採認 19
(二) 評析 19
(三) 訴訟制度之保障 20
伍、小結 21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序 23
壹、 概說 23
一、 前言 23
二、 美國法上之概念 23
三、 小結 25
貳、 我國之實踐 26
一、 緣起 26
二、 制度之引進 27
三、 實務見解 29
(一)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29
(二) 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32
(三) 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 32
(四) 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 34
參、 結論 36
第三節 訴訟權於我國憲法之實踐 38
壹、 訴訟權 38
一、 概念 38
二、 實踐 38
(一)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條款 39
(二) 憲法第九條之軍事審判制度 39
(三) 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 40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之國家賠償責任 40
(五) 司法權專章 41
貳、 審判權限之劃分 43
一、 緣起 43
二、 實務現況 47
(一) 職業懲戒法庭 47
(二) 冤獄賠償法制 48
(三) 公證法 50
(四) 選舉訴訟50
(五) 軍事審判 52
(六) 交通違規案件 52
(七) 公務人員保險訴訟 53
(八) 海上捕獲法庭 54
三、 解決方案之建議 54
參、 小結兼代本章結論 55
第三章 我國訴訟權之憲法解釋 57
第一節 憲法解釋之整理 57
壹、 前言 57
貳、 整理 59
一、 憲法第八條 78
二、 憲法第十六條 78
(一) 就權利之賦予 79
(二) 行使之主體須為法院 79
(三) 訴訟程序法定主義 80
(四) 有效之權利救濟 80
三、 憲法第九條 81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 81
參、 小結 82
第二節 評析 83
壹、 人身自由之保障 83
一、 基本原則 83
二、 緊急法制之例外 84
貳、 訴訟權之保障 85
參、 軍事審判 88
肆、 小結 89
第四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職業懲戒法院 90
壹、 前言 90
貳、 專技人員之懲戒 90
一、 會計師 91
二、 建築師 91
三、 技師 92
四、 醫師 92
參、 律師懲戒 93
一、 前言 93
二、 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 94
三、 分析 95
四、 小結 98
肆、 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 98
一、 概說 98
二、 分析 99
(一) 主體面 99
(二) 訴訟程序面 99
三、 小結 100
伍、結論 100
第五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軍事審判制度 102
第一節 憲法第九條 102
壹、 意義 102
貳、 憲法解釋 106
一、 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 106
二、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 107
參、 小結 112
第二節 軍事審判草案評析114
壹、 草案特色 114
貳、草案評析 116
一、 關於軍、司法審判權限劃分之依據 116
二、 軍事審判機關隸屬於國防部之質疑 116
三、 關於以被告軍階定管轄法院之規定 117
四、 設定覆判審為法律審之質疑 118
參、小結 118
第六章 結論 120
壹、 總結 120
貳、研究心得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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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代書的歷史考察吳俊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代書」作為考察核心,剖析代書在台灣經歷性質相異政權統治下,代書內涵與意義呈現何種轉變,以及代書定著於台灣社會的歷史動因。
今日台灣社會法律事務的分工具有濃厚「日本因素」。日治時期的代書不再單純扮演「代筆」腳色,在「生活法律化」的脈絡下,代書成為國家與人民的對話窗口。代書與台灣人的接觸表現在法院訴訟、土地登記、政府行政規制等面向,由於國家對民間滲透力道日益強大,連帶為代書撐起一片執業空間。代書在日治時期的職業化與專門化,伴隨近代國家腳步而來,也因此在職業建構、自我與社會觀感上,深受國家力量左右。
代書的專業化表現在業務內容緊貼國家法律。1923年以後因日本內地「司法代書人法」(1935年改稱司法書士法)施行於台灣,導致代書分化為司法與行政代書人。司法代書人的管理、考選交由各地方法院長;行政代書人仍由地方州廳警察進行管理。相較以往警察當局僅要求代書人身分素行,法院更著重從業者的法律專業能力,水準約與法院書記相當。司法代書人不論在人數、地域分布及可親性上,都比辯護士具有優勢,對於近代西方法的傳播,特別是物權概念以及西式法院使用上,影響力不容小覷。由於法院將司法代書人視為輔助司法運作機制之一,調控從業人數,讓司法代書人維持在水準以上,吸引不少台灣人投入此一由國家「法律」所承認的職業,在日治中後期改變了原以日本人為主的職業族群結構。
戰後國民黨政府在其歷史經驗中,並無相類似於台灣本地的代書脈絡,因此對於代書的認識與需求,仍停留在舊中國的歷史記憶。戰前台灣的代書脈絡,當局先暫以「司法書記」與「土地代書人」保留。但前者在1969年以「疏減訟源」為由遭廢,自此消失在國家法中;後者由廢除轉向接受的歷程中,跌宕起伏,耗費極大社會成本。國家長期對代書採取消極態度,民間仍舊延續日治以來與代書的互動經驗,雖國家法與民間對代書的體認不相重合,但代書在民間所累積的厚實法律生活基礎,終讓原無代書之制中華民國法體制,融入台灣民間社會既有歷史經驗,承認代書的存在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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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之管理陳郁婷, Chen,Yu-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0年以來,台灣企業逐漸於國際商業競爭上嶄露頭角的同時,也開始面臨智慧財產保護課題。
2003年3月,聯發科為全球獲利最高的IC設計公司,美商DVD播放機控制晶片供應商ESS正向系統客戶送樣(預計4月開始出貨),以增加客戶採用之可能性的同時,在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向聯發科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禁止聯發科使用DVDPlayer單晶片(SoC)播放機銷往美國;6月初,傳出ESS與聯發科達成和解,金額從數千萬美元到1億美元,消息傳出,聯發科股價一度下滑近10%,市場與法人同步傳出聯發科將面臨官司敗訴,需賠償1億美元,據悉聯發科高層對消息提前曝光相當震怒,傳出對消息外露人員處以解職。6月中,聯發科宣布與美商ESS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未來2年內,聯發科將支付9,000萬美元的權利金。
2004年3月,美商Zoran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聯發科侵犯CD/DVD控制器設計架構,以及直接連結IDE/ATA資料埠的主端界面控制器等相關三項專利權,隨後又向美國洛杉磯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除請求賠償金以外,亦要求美國法院發出禁制令,命令聯發科之侵權相關產品不得輸往美國;聯發科則回應,因尚未收到任何正式文件,委由美國律師了解,俟收到正式文件後再對外說明;同年7月,聯發科也在美國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對Zoran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005年9月ITC判定聯發科敗訴,市場傳聞聯發科已提列準備金8億元;2006年1月,雙方達成和解,聯發科支付8,500萬美元權利金給Zoran,侵蝕聯發科該年獲利約10%。
而跨國專利侵權訴訟有別於傳統訴訟的特殊性在於(1)跨國性:涉及於不同國家企業、不同國之涉訟地、不同國之市場與生產。因在跨國企業之布局運籌下,訴訟地必定尋求最有影響力之地點,通常為美國及中國,案例中由於ESS及Zoran均為美商,因此在美國提起對聯發科之訴訟;(2)計畫性: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規劃之訴訟,案例中,ESS對聯發科基於競爭關係而提出訴訟,目的在於增加訂單、減少競爭;Zoran對聯發科則基於增加營收之目的,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作為過去一年之營運虧損。換言之,為自己或客戶增加營收及訂單、減少競爭,為其訴訟計畫之最終目的;(3)規模性:為了增加影響力與壓力,往往在許多國家同時提起,對象從侵權者擴及其下游客戶,攻擊點既廣且深;(4)繼續性:訴訟期間,影響客戶對其之信任及訴訟管理能力形象;案例中,聯發科雖有傲人之獲利能力,然而在與ESS一案中,卻顯出訴訟管理能力之薄弱,導致Zoran效而尤之,此形象一旦形成,勢必將為聯發科帶來更多不必要之侵權訴訟紛爭;(5)組織性:將訴訟工具與企業組織做連結,融入組織文化以全面改善,並由此發展一套標準作業流程,案例中Zoran習慣性地在提起訴訟前,先於市場發放消息,造成市場恐慌以形成其客戶之壓力,並使該壓力轉嫁至侵權對象,使其容易屈服;(6)資源性: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要件,「錢多」因需支付龐大之訴訟費、律師費、專家費、賠償金及權利金、並有能力迴避設計及改變模具,並需有喪失市場及流失營收之心理準備。「人多」因訴訟之故,需具備詳盡之專利資料庫建立、調查產業/技術/產品/競爭者分析等資料為因應,並有訴訟規劃人員、應訴人員、支援人員等龐大後勤單位。「命長」因企業必須有能力支撐營運,不致在訴訟過程之謠言紛擾中倒下,案例中,均有市場傳言紛擾之問題,足以說明。
自1980年以來,台灣廠商歷經歐洲、美國、日本等大廠商之專利侵權訴訟逼迫下,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因此開始投入鉅額資金為研發、申請專利,近十年來台灣企業在美國、台灣、中國所申請的專利申請費用便高達了一千九百多億台幣,加上遭受了至少一百多件跨國專利訴訟的訴訟費用,便高達兩千億之多,尚不包括每年支付的權利金也高達台幣一千五百多億台幣,足以養活台積電兩萬名員工及影響四十七萬名股東生活長達兩年之久,足見台灣廠商在研發及專利申請方面之投入程度及所花費心血之鉅。
然而,審視台灣企業近十年在專利侵權訴訟方面之表現,發現:(1)每年均有影響台灣產業發展的專利侵權訴訟發生;(2)遍及每個產業;(3)以被告居多;(4)和解的以付出鉅額權利金居多;(5)打完訴訟的以敗訴居多。
由此可見,台灣企業付出昂貴的研發費用、專利申請費用之後,並沒有改善台灣企業年年被告、年年支付鉅額權利金、損害賠償金的宿命,在高度的付出之下,卻沒有改善在國際研發方面的地位,顯然付出與獲得顯不成比例。
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其中的費用包括研發費用、專利申請費用、訴訟費用、權利金及損害賠償等,美國企業是在研發、專利申請支出了龐大的費用,然而可以在訴訟費用、權利金及損害賠償中賺回來,亦即至少符合投資報酬率,然而,反觀台灣企業,不但在研發、專利申請時支出了龐大的費用,在訴訟費用及權利金、損害賠償方面,不但沒有賺回來,反而必需支付更多的金錢,顯然的,台灣企業在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管理的方法論上出了極大的問題,而有立即改變之必要!
有別於過去文獻侷限於「文獻與法規的翻譯」、「片段案例的選擇討論」、「過多理論的探討」、更幾乎沒有人探討重要的「中國專利侵權訴訟」,以致於見樹不見林,徒有理論而不會操作,消耗過多精力與資源於繁瑣而不重要的法律細節,卻無法猜透國際企業專利侵權訴訟背後的策略運籌,導致不能真正打贏過一場戰爭。
因此,本文提出一套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管理之機制,橫跨最重要的兩個世界市場—美國、中國為主,法律面提供詳盡完整的如警告信發送、起訴、審前會議、馬克曼聽證會、發現程序、審判程序、專利無效程序、訴前救濟、保全措施等訴訟程序、制度規定與流程架構;企業管理面提供包含研發、生產製造、市場行銷、財務、會計、租稅、外部律師、專家、公證人等全面性管理策略,以大量實證的方式分析整理、以豐富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實戰經驗寫成,期望能使台灣產業真正打贏一場戰爭。 / Since 1980, Taiwan companies had been sued by European, U.S.A., Japan companie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s and forced to pay out enormously. Therefore, they started to invest tremendous amount of money and resources in research & development (R&D), as well as in patent prosecution. Last decade, Taiwan companies had already spent up to 190 billions New Taiwan Dollar (NTD) in U.S.A., Taiwan, and China patent prosecution and maintenance fee. Yet, if added up the cost of hundreds of transnational patent litigations, the total amount was up to 200 billions NTD and it did not include Taiwan companies had to pay out 150 billons NTD royalty yearly. 190 billions NTD for example could provide for twenty thousand employees and influence 470 thousand shareholders in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 (TSMC). This certainly exhibited that Taiwan companies had been invested magnificently in R&D and patent prosecution.
However, examining the outcom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s of Taiwan companies in last decade, it shows: (1) every year there are critical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s which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 industry; (2) litigations are throughout all important Taiwan industries; (3) in most of time, Taiwan companies are defendant , not plaintiff; (4) Taiwan companies reach the settlement with paying a great sum of indemnification and royalty mostly; (5) most Taiwan companies lose in the litigation.
As the above described, although Taiwan companies have invested enormous resources in R&D and patent prosecution, it does not change the situation which every year Taiwan companies are sued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have to pay out a great sum of indemnification and royalty, and certainly still stand in indifferent position of the R&D value chains. After all, what Taiwan companies obtain is not what they expect from their investments.
The cost of creation, protection,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e R&D, patent prosecution, patent litigation, royalty, and indemnification. Although U.S.A. companies invest a lot in R&D and patent prosecution, they usually earn back from patent litigation, royalty, and indemnification. However, Taiwan companies not only invest tremendous money and resources in R&D and patent prosecution, but also pay out much for royalty or the outcome of patent litigation. Obviously, Taiwan companies have some serious problems in their methodology of management transnational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s, thus it is very crucial to change their methodology immediately!
Taiwan theses and studies usually fall into “translating foreign papers, laws and regulations ”, “discussing the choice of some parts of cases”, or “studying theories excessively”, also almost no inquires into patent litigations in China. Consequently, the discussions and studies of patent litigations in Taiwan have never brought out the whole picture and practical actions of strategic management of patent litigations. Obviously, most studies spend too much efforts and resources on legal details and ignore the most important matter which is how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control and manage transnational patent litigation. As a result, Taiwan companies never learn how to win a patent litigation war.
Therefore, this thesis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Taiwan theses because this thesis provides a mechanism of managing transnational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s. Prominently, this thesis covers patent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in the most significant markets in the world—U.S.A. and China.
In the legal aspect, this thesis provides information on the complete litigation procedure in U.S.A. and China which includes cease and desist letter , service, pre-trial conference, markman hearing, discovery, trial, patent validity procedure, pre-trial injunction, protective injunction; in the management aspect, this thesis provides complete management strategies which shall be carried out as the regular basis and during a patent litigation while managing R&D, manufacture, marketing, finance, accounting, taxing, law firm and lawyer, expert, judge performing notarization. Most importantly, this thesis analyzes enormous patent litigation cases and industrial information, therefore this thesis is able to provide the first and never-seen practical structure for Taiwan companies to win a patent litigation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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