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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事務所經營策略之研究—策略矩陣之應用 / The business strategy research of architects & planners—an application of strategy matrix陳潔生, Chen, Jaso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發生全球性的金融風暴,造成經濟不景氣、消費力下降,企業紛紛減緩投資、擴廠計畫。本個案建築師事務所受此影響,業務量大量減少外,又面臨競爭對手削價競爭,致使每人平均產值逐年下滑。因此,本研究將針對本個案建築師事務所,重新檢視其策略方向,進行詳細的策略規劃,並擬定行動方案,以期能提升事務所的業績表現。
本研究首先將建築師事務所的執業體制及產業環境做完整的檢視及分析,並蒐集新的業務機會。接著應用司徒達賢(2005)的「策略矩陣分析法」,對於本個案建築師事務所進行分析,找出過去事務所成功之前提條件,研究其變化,並進行策略的調整。最後依據Kotler & Bloom(1984)的「專業性服務行銷策略」,做行銷策略的擬定。
經過策略分析發現,本個案事務所過去業務來源主要倚重在高科技廠房大型專案,但經濟不景氣及激烈競爭下,事務所必須拓展其他建築市場,或承接一些小型專案,以有效運用閒置人力,並須進行組織調整,以增進人力調度的彈性及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根據策略分析結果,本個案事務所擬定以下行動方案:(1)強化其業務能力,透過網站、社交圈及關鍵字等方法,積極尋找潛在客戶。(2)調整其組織架構,清楚劃分權責,讓員工可同時加入多個專案團隊,藉此培養員工專案管理能力,人力也可做更有效率的運用。(3)設計暑期菁英計畫,擴大招募管道,並引進新的績效考核制度,以期望從計畫中招募優秀人才,並運用考核制度協助員工成長,提升整體員工素質及能力。最終希望能透過以上行動,提升事務所的業績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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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郭高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建築行為若以其進展過程來作區分,大致可分為規劃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使用階段。而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的建築管理制度,就建築法的規範及其機關組織編制而言,亦大致分為與其相呼應的三個階段。
建築行為的各個階段固然皆與公共安全有密切的關係,但起始的建築許可階段可說是最具關鍵,因其影響及於後續各階段之管理與安全;同時,該階段不僅涉及相當多工程專業之領域,尚且涉及許多行政上的法令規定,更是與人民的自由權益息息相關。
政府機關既然經由實施建築管理的手段,對人民建築行為加以限制,採行建築許可制,則除了專業技術上須符合規則規範外,尚須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建築許可就狹意而言即建造執照之申請審查,故亦可說建築管制最重要的階段即建造執照的審查程序;申請人除了心繫所委託建築師及專業人員之規劃設計外,最關心者莫過於主管建築機關能否依法行政以及提高行政效率了。
因此主管機關如何進行審查,如何掌控行政效率,如何嚴明紀律,如何因應法律變動,如何釐清權責,在在皆與人民切身利益悠關,而為其所最關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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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作品風格形塑品牌形象之研究-以台北地區集合住宅設計為例 / Branding Architect Design Studio with its Style: A Case of Housing Design in Taipei Metropolitan Area許烈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的建築師事務所多以中小型規模為主,百分之九十以上為獨立經營之型態。長久以來,建築師們秉持傳統的經營腳步,以拓展人脈的方式承接業務,對於建立品牌形象則較少著墨。建築師除了加強本身的專業、管理能力以外,如能更積極從塑造作品風格之差異化,進而建立品牌形象,對於事務所的經營應是一大助益。
近年來由於住宅市場趨近飽和、公共工程業務又逐漸萎縮、都市土地資源取得不易,再加上國際建築師進入台灣市場,壓縮了本土建築師的執業空間,使得建築師的業務量逐年降低,在大環境變化劇烈的情況下,要能抓緊潛在的機會,是建築師要面對的課題。因此,本研究透過台灣地區建築師事務所產業環境現況分析,提出產品差異化策略,並以台北地區集合住宅設計為差異化個案分析對象,檢視建築作品於設計的過程中,如何由作品風格的差異化建立品牌形象。
經研究發現,建築師事務所可藉由:1.建立設計作品風格的差異化策略;2.建立作品與目標市場的關聯性;3.由作品差異化塑造事務所的品牌形象之策略。塑造與同業間的差異化,及建立本身的知名度,進而拓展事務所的業務範疇,並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最後,提出三點建議:1.擴大研究個案的建築類型;2.建立建築產業設計作品吸引力構面的前導性研究;3.深化研究設計作品風格在集合住宅不同產品定位中的分配比例。作為後續研究方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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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論我國工程保險—以保險責任期間為重心林幸頎, Lin, Hsing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以工程風險及我國工程保險之現況與發展作為基礎,先予敘明目前當代工程保險的起源與趨勢,鑒古知今,推論出工程保險應回歸以安全檢查與損害防阻作為思考核心,並強調工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進而有發展工程界與保險界聯合行動模式之可能性,使工程從策劃階段即獲得風險管理,而保險人亦得依保險法第九十六條以下之規定,於施工過程中介入安全檢查措施,共同防範出險。
再者,就工程保險之本質以言,應強調工程保險係屬於損失填補保險,故於處理相關實務爭議時,必須考量到工程保險應受到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且因工程保險係採取全險保單的方式為之,是以,本文認為應得參酌美國立法例,而特別強調保險利益有無之判斷。
此外,現今工程保險實務上所面臨之諸多爭議,實得以「保險責任期間」作為軸心而貫穿之。即本文認為,應辨明保險期間並非完全等同於保險責任期間,而於探究保險人是否應負理賠責任時,其重點之一應係在於保險責任期間是否開始、終止或延長。對此,本文認為,應可從下列幾個主要之面向加以觀察:一者,若自工程契約之關係以論,首須探討者,係民法相關概念(如交付、受領)與工程實務上所使用之「啟用」、「接管」、「驗收」之概念是否相同?有無歧異之處?更為重要者,係工程風險究應如何合理分配?二者,若自工程保險契約之角度以觀,則需分析保險契約所承保的危險是否增加?保險利益是否變動?具權威性之地位,而被譽為工程契約「聖經」的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為何?
本文認為,由於判斷工程保險契約時往往將受到工程契約內容之影響,而工程契約又多係由定作人一方所主導擬定,故而在判定保險人是否應依工程保險契約負擔理賠責任時,毋寧應本著公平合理之精神,配合工程慣例,從工程契約、工程保險契約所關涉之定作人、承攬人,以及保險人三方關係而為綜合審酌認定。換言之,不應使業主人有機會利用工程契約之約定,而將本應由業主承擔之風險移轉至承包商一方,進而間接地影響保險人應否理賠之判斷。
歸納以言,本文認為,我國工程保險實務爭議的解決方向,應以保險責任期間作為保險人是否需予理賠的主要判斷基準之一;再者,並應認知到工程保險本質上係屬於損失填補保險,而需受到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另參酌美國立法例,需強調工程保險之保險利益有無之判斷;又於配合我國國情之前提下,應得適時適度地引進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以使我國與國際之接軌能更為緊密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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