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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The feasibility of the adoption of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measures in Taiwan tax reform

丁碧蓮, Denise D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稅改採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可行性 / ABSTRACT Given that each country is limited by its fiscal jurisdiction, globalization creates more opportunity for individuals as well as enterprises to avoid taxation. One possibility in the avoidance of taxation is to divert domestic-source income to a foreign entity so as to avoid resident country taxation. Due to concerns that its domestic taxpayers may take advantage of tax deferrals, many countries enacte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CFC rules.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i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tax base from erosion due to transfers of income from residents to companies in tax havens or low tax jurisdictions. At present, Taiwan does not have CFC measures in plac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through tax haven countries, it seems that Taiwan government is seriously considering adopting the CFC measures. Even though many countries have already implemented or are considering implementing such measures, such measures need to be carefully examined before their implementation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each country. This paper wishes to ai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o formulate feasible and effective tax measures. First, it examines whether the Taiwan government also faces the same problem of its residents diverting their income to foreign countries. It conclude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aiwanese businesses engaging in tax diverting activities is also high. The paper then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adoption of CFC measures in Taiwan. After examining government concerns and the impact on the businesses, it concludes that Taiwan is not yet in a good position to implement such a complex rule. Thus, the paper recommends some steps that the government may take at this stage and highlights some points for consideration when Taiwan i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adopt su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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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之研究

許仲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管理體制是國家經濟能否健全發展的關鍵。財政管理體制操控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財權的劃分。事權劃分指國家各項事務或支出項目應由何種層級政府負責;財權劃方則在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租稅收入來源的釐清。事權合理劃分與否,不但關係著國家公共服務的供給水準及人民生活的福祉,亦是落實各項經濟建設的主要因素;財權的合理劃分,更是各層級政府維持正常運作的命脈,由此可看出財政管理體制對國家的重要性。 中共建政以來,中央政府財政赤字問題及區域財力發展不均衡現象,一直普遍存在。隨著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決定實行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以來,財政管理體制、經濟結構更是產生巨大的轉變。1980年代,財政包乾體制的實施,雖然具有提升地方稽徵及管理稅收的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及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等優點。然而財政包乾體制亦促成了諸侯經濟的興起及中央政府對整體財政、經濟調整控制能力的薄弱。及1993年12月15日中共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區普遍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試圖藉由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實施來改善中央政府財政赤字、中央政府對整體財政及經濟調控能力薄弱、區域財力發展不平均及地方主義興起,諸侯經濟對經濟發展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等財政和經濟問題。然而,它對大陸財政問題的解決和經濟長期發展構成何種影響,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首先,在解決中央政府財政赤字及加強中央政府對整體財政、經濟調控能力方面,自從1994年中共採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後,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財政結構上起了明顯的變化,中央政府財力大幅上升,出現了難得的財政剩餘現象。因此,分稅制對於改善中央政府財政赤字及增加中央政府對整體財政經濟的調控力量方面,達到了初步的成效。 其次,就解決諸侯經濟問題及改善地方政府干預企業現象而言,可分成兩方面來探討。一方面,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主要是依稅種來劃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改變了以往按企業行政隸屬關係劃分財政收入的模式,對於以往地方政府藉由干預企業、盲目投資以增加流轉稅收,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現象,確實有了改善。然而就另一觀點來看,中共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於企業所得稅仍然是依行政隸屬關係來劃分。在這種情況下,難免導致地方政府只著力於發展屬於地方政府稅收範圍的產業,而忽略了設在地方而隸屬於中央政府的企業,地方政府干預企業及地方擁財自重的現象仍將存在。因此,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雖減緩了政府干預企業現象及諸侯經濟問題,但對此二問題仍無法達到徹底的解決。 此外,就解決區域財力發展不平衡問題而言,補助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促進區域財力均衡最常運用的財政調整制度。目前中共最主要的財政調整制度為以基數法為基礎的稅收返還。然而稅收返還雖具補助款的形式,但實質上其是為了維持地方既有財力而設,稅收返還以1993年地方淨上劃收入,來做為中央對地方的返還基數,即1993年財政收入越多,將來稅收返還基數越大,導致人為造假、虛增收入現象的發生,除無法反應地方真實財力外,亦不利於區域財力的均衡發展。此外,就實際資料觀察,區域財力不均現象且有擴大的趨勢。因此,在解決區域財力不平均問題方面,中共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並沒有達到實際效果。 針對上述中共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仍未獲有效解決的區域財力發展不平均、地方政府干預企業及諸侯經濟等問題,本論文給予以下的建議: 第一、採用以因素法為基礎的稅收返還、來取代原來基數法為基礎的稅收返還,以反應地區真實財力,計算出合理的稅收返還數額除可使稅收返還制度趨於公平外,亦有助於區域財力的均衡發展。 第二、建立地方預算週轉金制度,以解決稅收返還不及時問題。中央政府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對固定稅源收入較少、無法維持地方政府正常運作的地區,於年度進行中確定一個資金調度比例留給地方,做為地方的預算週轉金、等到年終決算時,中央再從地方的返還數額扣除這筆資金。如此,可避免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不及時,使地方可較迅速獲得財力支援。 第三、將企業所得稅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如美、法、日、加等國),或依理論依據將企業所得稅直接納入中央政府稅收範圍,不與地方分享(如澳大利亞),藉此釐清政府與企業間的關係,以解決地方政府干預企業現象及諸侯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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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稅制結構演變之研究

鄭瑞莉, Zheng, Ru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台灣地區有關中共政、經方面的研究日益增加,但對大 陸整體稅制的探討卻較少;中共四十餘年來,無論在政治、經濟皆有多次重大變革 ,其對租稅面的影響為何?租稅結構的演變又為何?在改革開放下其採行的稅制又 為何?深值研究。 由於中共改革開放前財政資料的缺乏,及大陸資料取得之不易,僅能就所蒐集到大 陸已出版的書籍予以整理分析。在統計資料方面,一方面由於中共所公布的資料有 限,另方面由於其多項名詞定義與一般國家不同,使得分析上有所限制,也無法作 國際間的比較;就中共本身而言,亦因其在一九五三年至十九八四年間對國營企業 採盈餘上繳方式,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則改為課稅方式,使得財政收入結構或 租稅結構上之分析皆產生年度比較的難題。 本文研究發現中共租稅政策及租稅制度受政治及經濟面的影響很大,中共為達成經 濟政策目標會採取不同之租稅政策。在經濟恢復時期以支應財政支出為原則;第一 個五年計畫時期利用稅制來完成其社會主義改造;大躍進時期忽視稅收的功能,稅 制上實行簡化政策;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再度重視稅收,在原有稅制上採行若干措施 以調整經濟;文化大革命初期「稅收無用論」主張抬頭,並對已簡化的稅制再度簡 化;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再度重視稅收的功用,將原先簡化的稅制重新檢討,並對 涉外課稅訂定相關稅法。 就財政收入原則而言,由於中共近年來的財政赤字並非採行赤字財政政策而產生, 是以顯見其未達成財政收入原則;若分析其稅收彈性,無論就稅收的國民收入彈性 或稅收的社會產值彈性而言,近年來的彈性值皆小於一,表示其稅收成長幅度較社 會產值成長幅度為小。 就經濟發展原則而言,中共的租稅政策在原則上與其政、經政策配合;就租稅負擔 面而言,工業的負擔過重,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從稅收結構來看,消費稅 比重頗高;就租稅中性原則而言,由於其租稅主要是對產品生產階段課徵,以及部 分產品採毛額課稅方式,也違背租稅中性原則。 從公平原則而言,由於中共對租稅公平性定義與一般國家不同,所主張之稅收的社 會公平,是藉由租稅調節天賦和勞動貢獻以外的收益;採取差別對待的原則,對產 業或企業間不均等之利潤利用稅制使其相當。但由於其租稅收入以消費稅所占比重 量大,故其稅制深具累退性質而違反公平原則。 就稅務行政而言,由於其租稅隨政、經政策變化而改變,且未能依循「依法行政」 原則,故在課稅應具「確定性」有所違背;稅務行政成本方面並無數據可予以推估 ,但由於其稅制之繁複,亦見其稽徵成本及納稅成本之不低。 就整體觀之,中共目前之稅制過於繁複;稅負太偏重於消費稅,又未在最終消費階 段課徵;稅收彈性偏低;未依法行政皆為較顯著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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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展中國家優惠關稅制度之研究

施錫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在探討優惠關稅制度對擴張發展中國家之貿易,促進其經濟發展所產的效果,共分六章,漸次闡明優惠關稅制度之源起及其內容、主要國家之優惠關稅制度、優惠關稅制度效果之評估,最後並就我國利用美、日兩國優惠關稅之情形加以分析。玆將各章內容略述如下: 第一章:主要在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優惠關稅制度乃在以貿易代替援動,協助發展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在國際間的多邊貿易談判上,是一項突破性的進展。然優惠援予國家為兼顧其本國之利益,將許多涉及發展中國家主要外匯收入來源之產品,排除於之優惠待遇範圍之外;此外,現行先進國家依據其本國立法所採行的優惠關稅方案,均設有種種自衛措施,優惠關稅制度是否能發揮其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之效果,乃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第二章:主要在闡述優惠關稅制度之源起及其內容。發展中國家之輸出以初級產品為主,而初級產品之輸出有先天性的弱點,和工業產品相比較,其貿易條件總是較為不利,且由於歷史環境與經濟條件的限制,使發展中國家推行工業化極端困難。總協定歷次的關稅減讓談判,又基於惠及等值減讓之原則,發展中國家無法獲得實益,發展中國家乃另設立「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對發展中國家之優惠關稅制度乃逐漸形成。 第三章:主要在說明三種主要方案即歐洲共同市場、日本和美國方案之內容特徵,並予批評和檢討。目前對發展中國家實施優惠關稅制度之工業先進國家,先後已有十九國(保加利亞、捷克和匈牙利未包括在內)各國所採行的方案內容不盡相同,本文僅對上述三種主要方案加以探討。 第四章:主要在對上述三種方案所產生之效果作一評估。就優惠關稅制度之貿易利益而言,由於享受優惠關稅之產品範圍相當狹小,其貿易利益,自屬有限,就最高限額措施之存在而言,實足以妨礙發展中國家貿易擴張誘因之產生。再對一九七七年日本所提供之優惠關稅限額加以分析,發現有不少產品之限偏低,以致易於滿額,而限額較高之產品,又多無法利用。就最惠國關稅進一步減讓而言,發展中國家因此獲得之利益,仍大於優惠關稅差額之侵蝕所造成之損失。就優惠關稅貿易利益之分配而言,主要貿易利益仍由十餘個較為先進的發展中國家獲得,其貿易利益之分配至為不平均。 第五章:主要就我國利用美、日兩國優惠關稅之情形加以分析。目前對我國授予優惠關稅之國家有美國、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和奧地利五國,由於我國和美國、日本之貿易金額較大,本章僅對我國利用美國和日本優惠關稅之情形作一分析。 第六章:結論與芻議。指出未來優惠關稅所宜作的改進方向,俾發展中國家能獲得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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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統籌分配稅制度演變之研究

李佩瑜, Lee Pe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中央與地方、及地方與地方間的財政,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著「垂直不均」及「水平不均」的現象,且在社會經濟結構轉變下,不均衡情況日趨擴大,因而於在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實施,另外增訂正式由行政院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二五二一三號函核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使得統籌分配稅款有一定標準公式分配之的法源依據。藉此希望改善垂直不均和水平不均,縮小城鄉差距及均衡地方發展,並因應地方自治需要,加強統籌分配款之運用 為謀求府際間財政不均衡差距之縮小,我國主要是採類似一般補助的統籌分配稅制上。統籌分配稅制是透過上級政府,藉由不同層級或同級政府間之補助與互助,而將部分中央、地方稅源作一重新分配,由於此稅制若透過合理的機制分配,不但可調劑不同層級或同級政府間財政盈虛,且可促使地方財政自主、切合地方公共支出需求,進一步健全地方財政制度。本文研究目的以分析台灣地區中央統籌、省統籌及縣統籌歷年來規定、成長趨勢、納入統籌分配稅目間的變化等,並檢討此項統籌制度之效果。本文之研究發現與建議如下: 1、目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兼任了以往之中央及省統籌,其統籌分配方式已法源化及公式化,且在用途方面也無指定,類似一般補助,讓地方可依其人民偏好運用,分配上較允當公平,而非之前無一定明確公式並加以指定用途,地方無自主權予以使用,且不公開透明化,使得在公平上亦有疑慮;在角色而言也有變化,在之前只運用同級政府間稅源重新配置,但目前制度由於中央稅收的加入而有補助性質。中央統籌在金額成長是遞增的,其分配大都由財政自主最差之台灣省取得,而高雄市在民國80年以後分配到的統籌收入也遽增,因此可得出中央統籌是有部分改善了直轄市及省間的水平不均。 2、省統籌是所有統籌稅制最早出現的,其於民國40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中規定,終結於精省後之88年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歷年省統籌分配方式一直是無一明確透明之公式,皆由省政府自行運用分配,且大致皆為指定用途,此分配方式是較不允當公平,難以提高地方之自主財源,對水平不均改善助力不大;而在其角色而言,除了40年的省統籌是專屬補助性質外,之後其一直扮演補助及將同級政府間重新配置之性質。在金額上分析,省統籌歷年是呈增加之趨勢,統籌款占各縣市財政支出比例而言,其占財政自主較好之縣市比重很低,但對財政自主較差之縣市,統籌稅款對其改善財政是具有很重要之地位。且在加入統籌收入後,對改善各縣市間水平不均程度是有效的。 3、歷年縣統籌分配方式也無一明確公式,由縣政府自行分配,且其也大都為指定用途,地方少有自主權,難以提高其自主財源,且較不允當公平,因此提出現行縣統籌在分配方式應採取法源化、公式化;在角色而言,因鄉鎮市並無獨立之財源,其專屬於補助性質。縣統籌在金額成長和中央及省統籌相同皆呈增加趨勢,但在占各鄉鎮市財政支出上,並無一鄉鎮市統籌收入對其具有相當大比重之影響,但皆有改善其財政自主比例。 4、納入財源之建議有下列之方案 方案一:中央統籌部分之營業稅提高為100% 方案二:原有之中央統籌分配款財源不變,另將原分成予縣市之80%遺產及贈與稅納入統籌 方案三: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原有之所得稅統籌比例提高為20%,另增加證券交易稅統籌比例20% 方案四:中央統籌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提高為40%,再增加使用牌照稅統籌比例20% 方案五:中央統籌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提高為40%,再增加遺產稅統籌比例為50%、證券交易稅10%及使用牌照稅20% 以上各方案之比較下,得知任一方案接較現制進一步縮小各縣市之財政水平不均,但以方案一改善程度最多,且進一步得知納入基金財源越多或稅源較不均之財源納入比例越高,更能達地方間之財政均衡。 5、分配方式之建議 (1)中央統籌分配總額A+B【A為10%(全國所得稅+全國貨物稅)+40%(全國營業稅-統一發票獎金)、B為20%(縣市土地增值稅)】,將A依人口、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所得分配及每人自有財源作為分配指標,將其重新配置如下: a. 6%A 特別統籌分配款 b. 15.12%A 分配予台北市 c. 5.72%A 分配予高雄市 d. 79.12%A+B 分配予台灣省各縣市 (2)各縣市間統籌分配方式 a. 95% 依最近三年財政需要額減財政收入額平均值比率 b. 5% 依營利事業營業額比率 (3)縣統籌分配方式 a. 70% 按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 b. 30% 按基本建設需求 (a) 50% 按人口 (b) 50% 按面積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統籌分配稅制理論基礎 4 第一節 統籌分配稅之定義、定位、扮演角色與預算編列方式 4 第二節 統籌分配制度優缺點與其它財政調整工具比較 8 第三節 統籌分配稅制設計原則、分配指標與財源籌措 14 第三章 台灣地區統籌分配稅制度演變與沿革 26 第一節 中央統籌 28 第二節 省統籌 31 第三節 縣統籌 34 第四節 統籌分配稅目及分配方式分析 36 第四章 台灣地區歷年統籌分配稅款之數據分析 43 第一節 中央統籌 43 第二節 省統籌 51 第三節 縣統籌 64 第五章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制度 73 第一節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制之演變緣由及過程 73 第二節 制度內容 75 第三節 評析及建議 8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0 附錄一 省統籌占各縣市財政支出比例及財政自主比例分析 109 附錄二 縣統籌占各鄉鎮市財政支出比例及財政自主比例分析 141 表 次 表3-1 八十八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 30 表3-2 歷年省統籌分配稅目及比例 32 表3-3 歷年縣統籌分配稅目及比例 35 表4-1 歷年中央統籌分配款金額 44 表4-2 納入中央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45 表4-3 統籌分配制度對北、高二市及台灣省財政狀況變化情形 50 表4-4 歷年省統籌分配款金額 52 表4-5 納入省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55 表4-6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佳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58 表4-7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普通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60 表4-8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差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62 表4-9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各縣市財政狀況變化情形 63 表4-10 歷年縣統籌分配款金額 64 表4-11 納入縣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66 表4-12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佳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69 表4-13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普通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70 表4-14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差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72 表5-1 納入中央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87年) 76 表5-2 直轄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3 直轄市人口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4 直轄市土地面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5 直轄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9 表5-6 直轄市依各指標比率可得之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9 表5-7 各縣市基準財政需要額 81 表5-8 各縣市基準財政需要差額平均值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 82 表5-9 各縣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之統籌分配收入(87年) 83 表5-10 各縣市依各指標比率可得之統籌分配款 84 表5-11 統籌分配制度對北、高兩市財政自主之影響(87年) 86 表5-12 統籌分配制度對各縣市財政自主之影響(87年) 87 表5-13 中央統籌制度在不同稅目及比率情況統籌分配金額及各縣市財 政自主情形(87年) 91 表5-14 總額分配方式改制後各省市統籌款總額及每人分配額 94 表5-15 總額分配方式改變前後縣市間水平不均之分析 96 表5-16 縣市分配方式改變前後縣市間水平不均之分析 98 附表1-1 台中市財政自主比例 110 附表1-2 台南市財政自主比例 111 附表1-3 新竹市財政自主比例 113 附表1-4 台北縣財政自主比例 114 附表1-5 桃園縣財政自主比例 116 附表1-6 嘉義市財政自主比例 117 附表1-7 基隆市財政自主比例 119 附表1-8 台中縣財政自主比例 120 附表1-9 高雄縣財政自主比例 122 附表1-10 新竹縣財政自主比例 123 附表1-11 台南縣財政自主比例 125 附表1-12 彰化縣財政自主比例 126 附表1-13 宜蘭縣財政自主比例 128 附表1-14 苗栗縣財政自主比例 129 附表1-15 屏東縣財政自主比例 131 附表1-16 雲林縣財政自主比例 132 附表1-17 嘉義縣財政自主比例 134 附表1-18 花蓮縣財政自主比例 135 附表1-19 南投縣財政自主比例 137 附表1-20 澎湖縣財政自主比例 138 附表1-21 台東縣財政自主比例 140 附表2-1 桃園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2 附表2-2 台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3 附表2-3 台中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5 附表2-4 高雄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6 附表2-5 宜蘭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8 附表2-6 彰化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9 附表2-7 台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1 附表2-8 苗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2 附表2-9 雲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4 附表2-10 新竹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5 附表2-11 花蓮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7 附表2-12 屏東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8 附表2-13 南投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0 附表2-14 嘉義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1 附表2-15 澎湖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3 附表2-16 台東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4 圖 次 圖2-1 補助之類型 13 圖3-1 精省前我國統籌分配稅分配流程圖 27 圖3-2 精省後我國統籌分配稅分配流程圖 27 圖4-1 歷年中央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44 圖4-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市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6 圖4-3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市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7 圖4-4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灣省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8 圖4-5 歷年修改年度前後省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53 圖4-6 統籌分配收入占全部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7 圖4-7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佳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8 圖4-8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普通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9 圖4-9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差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1 圖4-10 歷年縣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65 圖4-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全部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7 圖4-12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佳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8 圖4-13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普通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70 圖4-14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差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71 附圖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09 附圖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1 附圖1-3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2 附圖1-4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14 附圖1-5 統籌分配收入占桃園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15 附圖1-6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7 附圖1-7 統籌分配收入占基隆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8 附圖1-8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0 附圖1-9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1 附圖1-10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3 附圖1-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4 附圖1-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彰化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6 附圖1-13 統籌分配收入占宜蘭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7 附圖1-14 統籌分配收入占苗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9 附圖1-15 統籌分配收入占屏東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0 附圖1-16 統籌分配收入占雲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2 附圖1-17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3 附圖1-18 統籌分配收入占花蓮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5 附圖1-19 統籌分配收入占南投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6 附圖1-20 統籌分配收入占澎湖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8 附圖1-2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東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9 附圖2-1 統籌分配收入占桃園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1 附圖2-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3 附圖2-3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4 附圖2-4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6 附圖2-5 統籌分配收入占宜蘭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7 附圖2-6 統籌分配收入占彰化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9 附圖2-7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0 附圖2-8 統籌分配收入占苗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2 附圖2-9 統籌分配收入占雲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3 附圖2-10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5 附圖2-11 統籌分配收入占花蓮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6 附圖2-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屏東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8 附圖2-13 統籌分配收入占南投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9 附圖2-14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1 附圖2-15 統籌分配收入占澎湖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2 附圖2-16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東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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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

謝季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 研究目的與內容 傳統直接行政命令式管制的污染防制機制,由於僵化與缺乏誘因,已捉使環保當局考慮實施結合經濟誘因與行政規範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可交易污染權制除了具有總量控制的特色外,尚可使整體防制污染成本極小,在諸多經濟誘因式的污染防制機制中已愈受矚目。在環保質量並重的目標下,若無法控制污染總量的增加,污染問題仍未解決,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則為一項總量控制效果明確,值得考慮採行的機制。有關本論文各章主要安排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目的、限制,以及童節安排。 第二章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理論:介紹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崛起、運作步驟與經濟分析。  第三章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差異比較: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作理論上之比較,並就二者間決策者的選擇作經濟分析。 第四章介紹美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理論的落實經驗。 第五章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就美國實施經驗中遇到的困難,與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可能遇到的爭議,擇數項主題,試提出解決之道及建議。 第六章結論:摘要本論文的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 二、 研究發現 (一)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優勢在我國環保人力、物力缺乏,與空氣污染防制缺乏總量管制的漏洞下,藉助市場價格機能,並獨具總量控制特質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值得考慮採行。 (二)美國實施經驗的困境在美國已有可交易污染權理論的落實經驗,其最新的修法方向,強調降低交易障礙與強化監督,無非是為力促污染權交易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實施的成效,端在市場完全競爭的程度,故健全污染榷交易市場,為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首務。 (三)儲存制度值得採行降低市場活絡性與惡化未來空氣品質,為反對儲存制度者主要之論點,事實上,由於儲存制度的存在,其實更能增進污染權市場的穩定,同時在假設未來防污技術,必較目前進步的假設成立下,輔以儲存制度可鼓勵廠商儘早購買防污設備,故對未來空氣品質惡化的疑慮應可降低。 (四)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選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由於不確定性內容的差異、運作機制之不同故其產生的效果亦異。面對複雜的空污問題與多重的環保目標,如何搭配組何各項防污機制,是為對決策者智慧的考驗。 三、 研究建議 (一)各項標準、法條之訂定與修法 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政府應依事業別、污染物類別,訂出總量控制標準及劃分總量控制區,並訂出污染權交易之規則、程序與跨區管制處理方式,由中央訂出各項標準較公正亦較具公信力,且應儘量減少對污染權交易設限,以促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發揮其市場機能;各縣市提出之空氣品質改善計劃,應要求加入總量控制的目標;另目前我國空污法第十五條已訂有排放總量許可之規定,在執行方法上,亦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物總童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惟該要點第四條之規定係指同一廠周界內,與總量管制區仍有一段距離,尚待修法。 (二)完全競爭污染權交易市場之建立 污染權交易市場的競爭程度,將影響潛在成本節節省可實現的大小,故為維繫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成敗之關鍵,為力使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茲有以下建議: 1 全面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 要求現存所有污染源,均被納入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中,免納入之特例應盡量減少或取消,以符公平對待原則;同時逐年逐步提昇空氣品質標準,並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不容關說機會,違者處以重罰;並重新考量異區污染權交易之抵銷率大小,避免過度不當的縮小交易市場的範圍,上述各項措施,均是利用刺激對污染權的需求,來促進完全競爭市場之建立。 2加強廠商對可交易污染權市場之信任 表明政府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決心,聲明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為政府的長期政策;建立專業、公正之監督機構,以防杜少數大廠商或財團之寡占市場,方能落實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市場機能之確實發揮,真正降低廠商的不確定感,所引起之污染權供給意願低落現象;並可避兔廠商過度囤積污染權,有礙完全競爭市場之運作。 3降低交易成本 各項審核交易之手續及過程,宜求簡便快速;政府訂定之各項交易規則,亦須明確,俾使廠商遵行;另外有計畫地宣導與教育,可降低執行的障礙;並協助廠商降低交易的資訊成本,有利政策實施之成效。 (三)污染權的始初分配 採取祖宗庇蔭制的始初分配,可透過基準期的選定、並加入調整值的考慮、同時減少對污染權的設限與定期換新污染權等搭配性措施,試圍將其可能造成的弊端極小化;同時亦避免了拍賣污染權,所可能帶來的寡占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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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地價稅制之研究--政策目標及稅制結構分析

孫百佑, SUN, BAI-Y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全部共一冊,約六萬字,全文分為五章十八節,研究方法以歸納為主,主要 內容如下:第一章緒論,包括四節,1研究動機與目的2研究範圍與內容3研究步驟 與方法4文獻回顧。第二章我國現行之地價稅制,針對現行法令制度加以歸納,包括 兩節1立法沿革2現行規定。第三章地價稅之政策目標,對於土地政策加以檢討分析 ,包括四節,1遏阻土地投機2促進土地利用3地租歸公4公平稅負。第四章地價稅 制結構分析,依據政策目標來評估結構,內容包括六節,1稅制結構2問題分析3地 價稅之稅基4地價稅之稅率5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6田賦改征地價問題。第五章結 論與建議,包括兩節1結論2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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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與最適所得稅

顏志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最適所得稅文獻忽略了勞動市場訊息不完全對租稅設計造成的影響。有鑑於此,本文建立一個勞動市場同時存在逆選擇以及道德冒險的模型來探討最適所得稅制訂。其中雇主採取分紅契約來篩選高、低能力的員工。在本文的架構下,我們發現:當勞動市場存在逆選擇問題時,享有訊息租的是低能力者而非傳統的高能力者,此一性質導致雇主篩選員工的目標與政府所得重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這項結果將使得最適所得稅制具有以下兩個性質:(1) 在忽略勞動誘因的情況下,最適所得稅制下高能力員工的邊際稅率等於1,換言之,政府將有誘因破壞廠商篩選員工的機制,而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標;(2) 在考慮勞動誘因的情況下,最適所得稅制將在所得重分配、勞動誘因與社會保險間取得協調,此時,最適所得稅制下高能力員工的邊際稅率將介於0與1之間。換言之,傳統最適所得稅制下高能力者所面對的邊際稅率為零的性質將不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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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1930年代之稅制改革 / A study of tax reform in 1930's Taiwan

卓幸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稅制改革乃是與時俱進,配合國家社會、經濟等情勢之演變而進行。本文旨在探討發生於1930年代臺灣所進行稅制改革之背景與內容,另其重點置於研究本次稅制改革所造成的結果,以對此次稅改有更全面性之認識。 第一、探討日治時期所得稅的引進與發展。本次稅制改革除順應戰前臺灣的租稅結構中,所得稅自創設以來明顯之成長趨勢外,更因所得稅具備戰時租稅、符合公平正義及具備彈性等特質,因此成為本次稅制改革所欲發展的重心。 第二、探討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比重之變化。在國稅體系或國稅與地方稅體系合併考量下,直接稅佔稅收的比重皆於1937年稅制改革當年度超越間接稅比重。平均而言,本次稅制改革確實達到提高直接稅比重之目的。 第三、研究稅收增加對國家財政之改善情形。稅制改革後,稅收之成長皆對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決算剩餘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幫助與改善。本次稅制改革雖以增稅為主要目標,然1937年至1941年間臺灣人民的租稅負擔仍不算沉重。至稅制改革後,稅收所得彈性大部分年度呈現大於1之情況,顯示國家租稅收入增加幅度超越國內生產毛額成長幅度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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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四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對經濟成長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the Nordic dual income tax on its economic growth

林曉琪, Lin, Hsiao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普及與受到重視,國際間資本與人力流動越加頻繁,因而造成世界各國均面臨強大的國際競爭壓力,而紛紛力求可以打造吸引國際資本停駐投資之最佳環境,其中北歐四個國家,就冀望透過採取雙元所得稅制 (Dual Income Tax, 以下簡稱DIT) 的租稅制度改革,來改善國內投資環境。DIT係將所得來源依勞動所得及資本所得分成兩類,對勞動薪資所得課累進稅率,而資本所得按比例稅制稽徵,其目的即盼望促進資本累積,並降低租稅對資本所造成的扭曲,建構一個取消租稅優惠,同時可以擴大稅基的租稅環境。為了探討DIT究竟對於經濟成長有無助益,本研究利用歐洲18個國家從1983年至2008年之總體經濟追蹤資料,以是否實行DIT為主要虛擬變數,同時加入文獻中所舉出影響經濟成長之幾個重要變數進行迴歸分析,實證結果發現,實行DIT對於GDP成長率的效果並不顯著;但對於GDP之水準值效果卻有顯著正向影響,這也表示就整體GDP相對水準來說,實行DIT的國家,其GDP水準值本身也會較高,但卻不一定對GDP成長率有明顯的助益,究其原因可能為實行DIT稅制或許對GDP有正向的效益,但這效果可能出自於其國家自身經濟實力已經相當不錯,而當經濟發展程度已達到了某種臨界值,要再求GDP之成長率能夠顯而易見的提升,往往會有所難度,因此實行DIT對經濟發展就無法再有太大的激勵效果。 台灣近年來也致力於稅制改革,於效率面的考量上,DIT不失為一項值得努力之方向,然而事實上不可能存在一個可以保證完全讓人都滿意的稅制,所有方針都是在不同考量下做出取捨,因此不妨參循DIT的細節與版本來加以改良修正,針對個別國家發展特性與民情來制定稅制,才是所有政府值得努力與應該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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