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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重建與政府財政 /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and Public Finance呂雅萍, Yapin L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88年9月21日在南投集集發生規模7.3級的大地震,此次地震約有2,471人死亡,11,305人受傷,有形財物損失估計約3,412億元(107億美元),是台灣自民國48年以來損失最嚴重的大地震。
由於巨災帶來整個社會嚴重的傷亡損失,政府於災後投入大量的資金救助災民,並協助地方政府、人民、企業、產業災後重建。政府提供各項救助政策即部分甚至完全承擔了私部門的風險。本研究分析結果認為,一、政府救助為提供災民與地方政府資金復原重建,不可或缺,巨災發生個人多無能力承受巨額損失,且政府不介入解決恐會衍生出更多社會問題,因此政府應於災後救助災民;二、政府救助程度應如何?政府高額救助往往基於政治考量,但事實上政府並不需要均等補助災民,也不宜高額補助,因為私經濟存在內生機制;三、未來政府救助對象必須針對低所得者或真正在震災中遭受損失者,避免補貼高所得者與自願風險承擔者;四、政府救助必須重視支出的效率與公平,政府救助往往造成個人或地方決策行為的無效率,因此政府在救助政策上必須配合其他措施矯正此無效率,並注重各災害之間的公平;五、私經濟保險機制的配合,鼓勵私人參加保險,或以強制方式投保,以增加地震險或其他保險的投保率,可以減少巨災發生損失、並減少政府救助的財政負擔;六、其他措施配合,政府的職責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生活環境的風險,唯有真正落實災害防治、災害損失減輕措施(如災區禁建、強制搬遷、建築物耐震度檢測、災區通報系統、立即緊急醫療救援等)才能減少損失金額,政府財政負擔才能減輕,而非僅靠災後政府救助。
中央震災重建的經費負擔多少?由於我國此次震災為政府遷台後損失最嚴重的災害,巨災對財政的衝擊我國仍缺乏經驗,必須參照國外經驗。由於各國救助程度不同,因此財政負擔也各異。以日本阪神大地震為參考對象,根據本研究第四章的試算,整體震災經費需求數約3,906億~6,908億台幣,考慮政府移緩濟急的額度,各年度中央政府須籌措150億至480億。震災後究應增稅或舉債?根據日本經驗,震災發生政府以舉債為主,但是日本龐大債務的負擔以及稅收減少迫使日本政府於1997年度增加消費稅至5%;美國加州1989年震災經驗顯示,短期增稅為震災中州政府主要且立即的籌款方法。
就效率面之,臨時財源籌措以發行公債方式為宜,可避免大量增稅所引起的超額損失。李嘉圖定理成立,公債發行具中立性,因此公債發行與租稅課征無異。大部分的經濟學家仍懷疑李嘉圖定理的存在,因為公債發行會讓一般人民產生公債幻覺──公共財會比較便宜,原因是公債發行可以轉嫁下一代負擔,因此公債發行並不同於增稅。如果李嘉圖定理不成立,我國發行公債仍可使個人效用提高。因此理論上,對於震災重建支出可以公債發行方式籌措。實務上,以我國目前修正後的公共債務法規定,政府上有舉債空間;且目前政府赤字並不須過於憂慮,因此舉債籌措巨額臨時財政需要可行。但未來年度仍須增稅,增稅在政治上有其困難,事實上可由健全稅制做起。
政府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藉助民間力量分攤政府財政負擔,各國已有許多成功的案例,證明由私部門生產公共財是可行的。我國災後重建工程多不具自償性,本研究建議採用英國DBFO模式,計劃設計、建造、融資、營運階段皆引進民間效率。DBFO模式可引進民間效率又同時達到公共目標,最重要的是公共工程重建不能因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而使計劃中斷,因為DBFO模式鼓勵產業競爭,當契約中止時,官方單位有經營介入權,並積極尋找其他業者加入經營。民間業者參與公共建設分攤政府財政負擔,建議政府應:一、採用「契約模式」,避免因契約協商浪費過久的時間;二、除了保證興建以及用地取得,不必給予民間業者過多保證;三、確保公共利益、公共目標的達成;四、鼓勵相關競爭產業發展。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震災中政府的風險承擔角色……………………………6
第一節 九二一震災損失與政府救助政策………………………8
第二節 震災損失應由社會一起承擔或由私人承擔……………13
第三節 社會承擔私人損失的方式………………………………15
第四節 政府承擔的救助措施與效果分析………………………18
第五節 政府政策選擇……………………………………………28
第六節 本章小結…………………………………………………29
第三章 重建財源──比較美日經驗…………………………..32
第一節 日本阪神大地震…………………………………………32
第二節 美國加州大地震…………………………………………48
第三節 本章小結………………………………………………57
第四章 重建概算………………………………………………..61
第五章 重建財源籌措…………………………………………..74
第一節 臨時巨額支出之財源籌措方式…………………………76
第二節 公債與增稅之理論分析…………………………………77
第三節 增稅與舉債的可行性分析………………………………8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03
第六章 以民間參與方式從事災後重建……………………….106
第一節 民間參與災後重建可行性分析……………………….106
第二節 案例研究──DBFO道路計劃………………………….110
第三節 本章小結……………………………………………….124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26
參考文獻……………………………………………………………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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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資財源籌措之研究—以國建六年計畫中之大型交通建設計畫個案為例 / Financing for the public investment research - A case study on huge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Six- year national con- struction plan.”梁嘉樂, Liang, Chia L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投資是政府施政的表現,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民主國家的政黨在選舉前多以公共投資作為政見訴求重點,而執政後的政黨,更是利用掌握國家資源分配權力之便,積極進行各項公共投資,以突顯政績。這是為何在過去四十年裡,自由世界許多國家藉凱因斯的「擴張總需求」主張,大肆以赤字支用方式擴大政府規模,恣意揮霍國家資源從事各項硬體軟體公共投資。但是造成的後果是國家財政赤字龐大,陷入以債養債的困境。近年來,時代潮流猛然反轉,多數國家都自「大政府」的迷夢中省悟,努力抑制財政赤字的進一步擴大,採取緊縮性政策逐步削減長年累積的龐大公共債務之際,我國恰好在此時放棄了保守穩健的作風,於民國七十九年推出涵蓋七七五項計畫項目,金額高達八.二兆元的六年國建計畫。計畫推出初期,引起了排山倒海的質疑,以如此龐大的公共支出驟然在短短六年期間投入,是否超出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範圍﹖對總體經濟以及產業、就業結構之衝擊是否太大﹖公共投資的財源問題,關係了計畫的成敗,行政官署在規劃公共投資計畫時,是否對「成本效益」作了澈底的考量,並且以其為計畫推動與否的評估指標﹖如果決定推動一項需要龐大資金的計畫時,財源在那裡﹖由現有稅收支應,或以「受益者付費」原則開闢新的財源,以免增加國庫負擔。如果公共投資計畫牽涉了不同的各級政府,經費要如何分擔﹖這些都是在計畫付諸執行前必須先予確定的。我國公共政策的規劃一向有不夠嚴謹的缺失,致使執行時遭致諸多障礙,是政府施政上的弱點。六年國建計畫在整體財源籌措方面,受到了最多議論。探討六年國建中個案計畫的財源籌措過程,可以提供政府未來在規劃公共投資計畫時
,一個檢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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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年保險財源籌措之研究黃士玲, HUANG,SH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醫療技術的精進,人類平均壽命增長,與出生率不斷降低之雙重因素下,人口結
構漸趨老化,老年人口逐漸增加。而老年人的被迫退出勞動市場,失去所得來源與個
人儲蓄不敷支應生活下,更使得貧窮成為老年普偏存在現象,在老年貧窮與老年人口
激增之情況下,老年經濟安定成為社會一大問題。歐美各國針對老年經濟問題,早有
以老年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經經濟安全,但近來在不斷提升保障與人口結構變化下,老
年年金支出成為財政一大負擔,各國老年年金支出額占國內生產毛額比重不斷升高,
社會資源大量聚集于此,形成財政上毒瘤,各國紛紛采取對策,以降低年金支出額。
我國在老年經濟對策上,向來缺乏妥善規劃之整體性措施,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
之老年給付項,根本不足以保障老年生活。我國人口結構趨勢雖不若歐美各國嚴重,
但逐漸步入老化之國,卻是不容置疑之事實,如何在老年經濟未釀成嚴重社會問題前
,妥謀整體規劃之解決方式,實為政府當局刻不容緩之務。
本文研究之目的,旨在提供一適合我國經濟、社會情勢之老年經濟對策的健全財務。
第二章主在探討老年危險與老年保險之特性、起源、目的,與老年保險對經濟之影響
及其型態,藉以充分了解老年保險性質。第三章則探討老年保險之財源籌措,包括財
務來源、籌措方式與給付結構,以為我國老年保險制度尋求一最適方式之參考。第四
章以保險費率之訂定為主要探討內容,研究一制度之健全,究需若干財源支應。此外
并以我國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兩大系統為例,預估其成本率。第五章主要針對我
國現行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現況之缺失,提出改進之建議。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祁政府及早謀求妥善措施,落實社會福利制度,消弭貧富差距,以增進全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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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期照護財源籌措論文集周台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由三篇獨立的文章所組成,各章摘要如下。
一、第壹章摘要
第壹章主要在論述台灣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概念與內涵。台灣地區因為人口老化快速,加上婦女總生育率的下降,使得高齡化、少子女化的社會漸次形成,使得長期照護需要日益增加,也弱化了家庭照護資源,降低家庭財務負擔的能力。而且,目前臺灣長期照護所需的費用,大部分由個人及其家庭支應,成為家庭部門沈重的財務負擔。此外,因長期照護制度服務輸送、照護管理及法令規範等不夠完善,照護需要者所接受的服務品質無法獲得保障。
本文首先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探討建立長期照護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探討長期照護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長期照護制度宜採社會保險或稅收制?基於稅收制長期照護保障體制,往往因財政負擔考量,設計資產調查的機制,以選取合格的低收入戶做為支付的對象,形成殘補式的長照制度,無法提供所有長照需要者,長照服務基本的滿足;然而,社會保險所提供的長照服務保障代表一種保證的權利,為被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此外,在人口結構以及家戶型態的巨大變遷下,長照需要風險已非個人能力所能對抗,並且關係到整體社會的福祉,已經由個人性風險轉而為社會性風險,故本文主張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提供普遍和基本的長照服務。
接著說明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內容。第一層為社會保險制度,其功能主要在提供基本的保障水準,支付內容為實物與現金給付,財務來源則為政府、雇主與個人共同分攤的社會保險保費。第二層為商業保險,可以提供補充性的保障水準,採定期定額的現金給付方式,利用家戶所得以及不動產反抵押(reverse mortgage)的融資模式提供購買商業保險的財源。第三層為個人自付額,使用老年年金、個人投資理財以及不動產反抵押作為財源,享受優質的長期照護水準。多層次的財務保障架構可以達成不同層次的保障水準,又可以達成政府、市場以及家庭共同分擔財務的責任,兼顧公平、風險分攤與自我負責的目標。
繼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最後,本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模擬分析結果顯示此一財務保障架構應為可行:(1)以長期照護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第一層的基本給付水準保障;(2)在單純考慮家庭可支配所得的情況下,中、高所得家庭有能力購買商業保單來補充保障水準,享受適當或優質的長期照護服務;(3)如果加入不動產反抵押融資的方式,則有助於提高所有家戶長期照護需要者的保障水準。
因此,本文建議政府應積極規劃長期照護社會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合適的保單,並探討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需求潛力和供給面的障礙,研擬相關法律規範,鼓勵銀行提供長期照護所需貸款,進而創造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活用房地產資源來減輕家庭長期照護的財務壓力。對於金融機構部分,本文建議其可以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研發出合適的反抵押商品,在適當的風險管控下,降低所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參考國外推行的經驗,研發適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平衡供需雙方的利益與風險。另外,制定行銷人員相關作業規範,藉以提高借款人的信賴,並且設計應有的諮商服務作業標準系統,提供借款人進行決策所需要的資訊,以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
二、第貳章摘要
第貳章探討長期看護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理論與實務。由相關文獻可以歸納出影響市場發展的因素,主要為供給面高交易成本以及不完全競爭市場。雖然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但是仍有給付範圍與內容全面性的保單存在,因此文獻上認為主要的問題應與需求面相關。
然而文獻忽略正式照護和非正式照護所提供的照護服務,在財貨特性的數量上的差異。這些特性如情緒支持、熟悉程度、服務品質以及自主性等,故本文繼則在考慮自主性和情緒支持兩特性下,分析該特性與消費者長照服務類型的選擇,發現重視自主性者,偏好正式照護服務,因而比較有動機去購買長期看護險保單,以降低並分散失能事故發生後的財務風險。當消費者有動機去購買保單時,消費者願意支付的保費高低,將影響其實際的購買行為,然而消費者的認知偏誤,對其所願支付保費會產生偏低的影響,以致發生不願購買長期看護險的現象,本文發現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保費的金額,與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的大小成正向關係,因此消費者因為某些訊息的認知錯誤,而發生有限理性的情況,將低估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最後影響其實際的購買決策。此外,對於台灣長期看護險保單在給付內容的設計,本文建立理論模型,以分析台灣消費者對於商業長期看護險契約的最適需求。
其次,在長看險市場發展的實務上,美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發展過程,提供許多寶貴的經驗。其長看險保單市場的發展,除了導因於商品內容的發展符合消費者的需要外,政府部門相關法令規範的周延,以及相關監理單位的努力,增加民眾對於保險公司的信賴程度,更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另外,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制訂的長期看護險條款範本,在平衡相關團體利益的前提下,增進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的信心。目前台灣長看險市場尚屬於初期發展階段,參與該市場銷售的人壽保險公司仍屬少數,因此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完全競爭,然而因為目前台灣銷售的保單,實際上存在可以含蓋預期可能發生的照護成本總額。此外,現有保單在條款內容存在的缺失,主要有三項:(1)最高投保年齡只至74歲,相對於國人的需要應有相當改善的空間;(2)保險公司給付條件的差異,使得保單的比較更加複雜,將增加消費者選擇的成本,也可能增加理賠的糾紛。(3)不具有通貨膨脹保障的功能。
若以需求面而言,調查研究文獻顯示,台灣大眾對於長看險的接受程度不高。其次,有多數民眾對於其所擁有的其他保險,在給付範圍上有著錯誤的認知,而且因為保險資訊流通的不完全,阻礙長看險保單的發展。此外,以商業保險在長期照護費用籌措上的補充性立場而言,推估40歲以上的單人家戶與夫妻家戶的潛在的購買能力,本文發現大多數的家戶具有能力購買保單,因此本文認為此市場值得重視與開發。至於業務監理規範部分,在費率計算與調整、契約效力以及業務人員的市場行為上的規範,已有相當完整的內容;然而,許多的險種皆已有示範,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在長期看護險部分則尚無示範條款。而政府部門並未訂定相關法規,以明確界定公部門和家庭部門的責任。前述分析,顯示監理單位與政府部門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台灣長看險市場,現有保單在給付條件上,對於長期看護狀態的認定標準,各公司間著有相當大的差異,容易造成保險理賠上的糾紛。因此本文建議,儘速制訂長期看護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長期看護狀態在身體功能失能認定最低的標準,以及認知損害的承保內容,進而保護消費者權益。此外,台灣既有法規並無長期照護之專法,現行相關法規見諸於老人福利法、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訂頒的各式行政命令,完整長期照護制度的建立有賴相關法規修訂。相關法規制訂的功能,除了建構台灣長照制度,並且可以提高一般民眾在長期照護的認知,亦可因為服務水準的界定,明確劃分商業保單的發展空間,發揮補充性的功能。
三、第参章摘要
第参章則探討不動產反抵押制度與在地老化,藉以探討此制度的利益與風險,並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據以分析台灣引進該制度,對於老年家戶在地老化的意義。面對人口老化帶來的長期照護需要,長照成本主要由家庭負擔。而台灣地區老年家戶(老年單人戶和老年夫妻戶)所占比例2004年已高達12%,大多數老年家戶所得低落以致長照需求未能有效的獲得滿足,產生福利損失。在美國「所得低,房產多」的老年家戶可以經由不動產反抵押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補充個人在生活費用和長照費用等財務支出,達成在地老化的願望。
本文使用2006年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以及內政部2006年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推估老年家戶自有住宅的價值,藉以估算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的潛在規模,進而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分析台灣老年家戶使用此融資方式補充長期照護費用的受益程度。本文主要發現:(1)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的潛在規模(高推估)約為6.1兆元,約占當年度家庭房地產總值24.4兆元的25%。低推估結果亦約有5千4百億元;(2)在長期照護社會保險提供基本服務水準的前提下,台灣老年家戶使用不動產反抵押融資,在長期照護費用的補充水準上對於所設定對象而言,可以適當的協助多數的家戶在地老化,進而提升其福利水準。本文推估結果顯示,台灣地區在市場規模上已俱備發展不動產反抵押的基礎,隨著家戶結構與少子女化的發展趨勢,此市場的需求將日益成形。反抵押市場的建立將有助於老年家戶,提升其滿足照護需求消費選擇的自主性,提高獨立生活的人性尊嚴,最終達成其在地老化的意願。
有關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出合適的法令規範,防止金融機構舞弊超貸的行為,降低所可能衍生的金融風險,對台灣的此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將是重要的關鍵。另外,符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的設計,不動產反抵押商品相關租稅優惠政策的制定,市場供給面的風險分攤機制,以及降低道德危險與逆選擇的商品契約設計,皆為後續研究的重要方向。此外,借款者事前的心理諮商與產品教育,也是提高商品接受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經由心理諮商可以釐清借款人的動機,使得借款人可以更加瞭解此產品的正確用途,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產品教育的功能在於協助借款人選擇適合其個人需要的融資給付的方式,以保障其養老資金需求的滿足。最後,政府部門介入供給的示範效果以及提供的產品與私部門產品的區隔亦為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主要限制在於無法取得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中,擁有自有住宅老年家戶的市鄉鎮區域別資料,因此無法對於在同一縣市不同鄉鎮的房地產價值予以分開估算,此限制對於本文的模擬結果可能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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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財源籌措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funding for three large-scale constructions in Taiwan during the Japanese governance簡麗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日治時期鐵路、水利及電力等三大建設,透過文獻彙整分析,本文試圖瞭解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資金籌措過程完整面貌,並討論三大建設所採取籌資方式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綜合本文研究結果,發現以下三點:
一、臺灣縱貫鐵路是全由政府以發行事業公債方式籌措資金,發行公債,以維持稅率平滑,使超額負擔極小化,符合效率原則;建設性質屬資本支出,效益及於後代,以發行公債支應資本性支出,符合公平原則。
二、嘉南大圳建設具有外部性,基於外部利益內部化,由政府提供部分補助挹注非自償性建設經費;而部分建設經費由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以借款方式籌措資金,於建設完成後再向水利受益人收取水租,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日月潭水力發電廠是由政府投資四成股份,民間投資六成股份,成立民營的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來籌措資金,因電力具有公共性,屬公用事業,應由政府投資部分股份;而電力具有排他性,交由民營會社來興建及營運,於建造完成供電時,再向使用者收取電費,符合享受利益者負擔費用的原則。
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融資方式各有不同,但實際籌資情況,尚符合財政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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