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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泰雅族習慣法的發展高文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的世界就是一個包含權威法則、執行機構、與社會效應的複合整體。其中涵蓋許多規律人類行為的社會規範,這些規範形塑一個有秩序的社會,而這種秩序的象徵是強制性的、制度化的。所以要理解法律的發展,就必須分析該民族所處的社會情境及文化思維,因為法律發展賴以存在之社會結構的特殊性,源自於社會群體交往行為的特殊和社會集體意識的獨特,這些特殊性經過深厚的歷史沉澱,漸漸內化為民族的傳統。觀察台灣原住民法律發展的普遍現象,都是原有文化規範受到殖民政權介入而改變固有法律體系,被迫經歷一個學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以及改造、揚棄既有法律文化的共同歷程。
面對外來勢力所導致的民族困境,並非只因經濟的邊陲化,更在於不同政權/統治者透過法律的手段,迫使台灣原住民社會的傳統文化價值瓦解。而泰雅族人的思想觀念、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也在短短五十年間受到近代化/日本化的介入而改變。台灣總督府的統治,使得泰雅族原來的法律生活隨著時間推移而產生更新,但這樣的更新卻與法律秩序產生不協調,讓泰雅族人在適應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生活的同時,卻在經濟、政治與社會地位上處於一個邊陲位置。
泰雅族傳統習慣法規範體系是以gaga為中心,亦即包括道德規範和祭祀禁忌等的gaga就是泰雅族人藉以發揮法律功能的傳統。但日本統治台灣之後,泰雅族部落的獨立生活受到破壞,原有的生活方式受到威脅,使得泰雅族人共享的集體知識遭受改變,維繫原有社會運作之規範受到挑戰。泰雅族人對於秩序之維持與部落生活之運作的認知,在國家實定法與部落習慣法之間擺盪,統治者對泰雅族的控制越來越嚴,推行國家政策法令的措施越來越有力,制定法在泰雅族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習慣法在原有部落的作用逐漸減弱。殖民政權夾帶強大的國家武力介入,打破泰雅族人彼此社會關係的平衡,對習慣法規範的效力感到懷疑,從而揚棄原來的法律文化,改以國家實定法作為處理紛爭的依據,形成國家制定法與泰雅族習慣法的雙重調控泰雅族的社會生活。
從過去瞭解現在,並不是要尋找重複的歷史,也不是尋找絕對或相對的情境相似性,歷史,其實更接近情境的演練。日治時期泰雅族習慣法的發展,基本上就是在日本殖民力量的介入下,迫使泰雅族轉而接受近代主權國家資本主義的法律觀念與文化,對泰雅族而言,從部落習慣法到國家實定法的過程,就是一個不可違逆的歷史進程。此外,本文透過對日治時期泰雅族習慣法發展的思考,使吾人得以在眾多經驗中,找尋一組對應的策略,對泰雅族習慣法發展的討論,將會提供台灣未來原住民族法制/治的可能進路。
關鍵字:泰雅族、習慣法、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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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控煙政策規劃評估研究張曦雯 January 2010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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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投資協定徵收條款之研究---以台灣,韓國比較研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expropriation clause in the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focused o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and south Korea--朴栽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雙邊投資協定」是「發展中國家」為積極引進外國資本,與「已開發國家」為有效保護本國投資者間之互惠保障機制。於1990年代以來,因跨國企業數擴大而增加投資活動,因此也擴大投資的規模,故而對投資規範之需求必要性愈來愈增加。「雙邊投資協定」作爲目前最通用的國際投資規範,最近全世界所簽訂之雙邊投資協定的數量為約2,700多個(約180個國家),惟由於世界上就雙邊投資協定内容還沒統一的形態,而且協定規定上缺乏具體性基準,針對協定内容,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見解往往相左。
其中「徵收條款」是理論解釋上最引起爭論的領域之一。不過迄今與徵收有關協定之實踐過程中,資本輸出國(已開發國家)和資本輸入國(發展中國家)間之理解有很大的差異,即在於絕對多數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於徵收條款沒有判斷標準(如間接徵收)、補償標準(如赫爾規則)、補償額價格估價方式(如公平市場價格)之具體基準。
本論文基於雙邊投資協定之現行趨勢,想要研究雙邊投資協定的一般概念與徵收的相關具體内容,尤其為準備臺灣與韓國間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可能性,先觀察最近韓國、臺灣與各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之現況,其次則想要比較該協定的徵收條款,進一步嘗試關於未來臺、韓兩國之雙邊投資協定徵收條款之制定方向提出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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