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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融資租賃之研究蔡孟佳, CAI,MENG-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融資租賃在近幾年來蓬勃發展,現已逾越國界,承作跨國性的融資租賃交易,像近鄰
的日本,便是個中翹楚;反觀國內,因政府法令不甚完備,且各種配合措施亦多闕如
,獨賴業界胼手胝足,自力開創。至若關於融資租賃的各種問題,學界多有著述加以
探討,惟國際性融資租賃,因跨越國界,牽涉到不同的法律規制,使得問題就更形複
雜,學界對此課題雖或有提議,但都鮮少加以探討,筆者見跨國性之融資租賃,是乃
時勢潮流之所趨,在日後的國際貿易中。必定扮演一重要角色,故雖國內相關資料多
付之闕如,但仍勉力蒐羅,期能提供業界及相關部門一發展及決策的方針,即乃筆者
著此論文之動機。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循探索性研究,主要文獻探討方式,即就國內外相關論文、研
究報告及著名期刊中之相關資料詳加研析整理作為理論依據。
本論文計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論文結構等。
第二章租賃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紹租賃的定義、種類、性質,再探討租賃交易雙方當
事人的權益關係及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三章融資性租賃:由融資性租賃的意義開始,並介紹現代融資租賃事業的緣起與發
展,接著說明融資性租賃的功能特性,並探討融資租賃契約問題,最後說明世界及我
國之租賃業發展現況。
第四章國際性融資租賃:首先建立一模型以說明國際融資租賃在學理上的根據,接著
說明國際融資租賃的定義及其發展原因,並探討其對於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間的關係
,最後指出現行影響國際性融資租賃事定發展的因素。
第五章國際性融資租賃契約:說明國際性融資租賃契約基本原則及其特徵,此外並探
討其交涉之要領。
第六章國際性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簡單介紹公約草案起草背景、宗旨、適用範圍及相
關的法律問題。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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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之研究--我國租賃公司經營實例許慶順, Xu, Qing-S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本章內容主要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以及研究設計與研究
限制。
第二章:租賃概述本章敘述租賃之意義,租賃之種類,租賃之功能以及融資性租賃之
發展。
第三章:融資性租賃決策之評估本章是從理財的觀點,探討幾種評估融資租賃決策之
方法。第四章:我國融資租賃業者之經營現況分析本章的以人員訪問方式,實地調查
臺灣地區幾家較具代表性之專業租賃公司,以瞭解我國融資租賃之經營現況及其所面
臨的問題,并對其中的因果關係作一綜合性之分析。
第五章:臺灣企業對融資租賃之認知與利用情形本章內容主要敘述臺灣企業界對融資
租賃之一般看法,以訪織、機械等九個行業的七百家廠商為樣本,採問卷調查方式,
來探討其對融資租賃之認知及評價,并以數量方法分析其差異性。
第六章:結論本章是根據調查之結果,檢討租賃業之經營方式及政府之管制輔導措施
,并針對以上各項提出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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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蔡炳楠, Tsai, Bing 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融資性租賃是一新興的融資工具,藉由『融物』的方式間接達成『融資』的效果,藉此促進金融市場的資金流通。而所謂融資性租賃,是指企業或機器設備需用者,為了保持營運內部資金的流通,或者由於資金短缺的問題,透過租賃公司或金融機構,由租賃公司或金融機構向機器供應商購買其營運所需的機器設備,再將租賃公司所購得之機器設備租給企業或機器設備需要者的交易活動。故融資性租賃交易是由兩個契約融資性租賃契約與供給契約所組成,但就整個融資性租賃交易而言,是以融資性租器契約為核心,租賃公司與機器設備供應商之間的供給契約不過為輔助融資性租賃契約之達成而存在。
我國在無融資性租賃的直接法律規範下,不僅學說上對於其法律性質及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歧見甚大,實務上對於融資性租賃契約糾紛之處理,更是不知所措,幾乎任由租賃公司魚肉承租人。本文則是嘗試在現行法規範下,探求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進而去分析檢討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有效性,提供實務日後在處理融資性租賃爭議之參考。
本文認為融資性租賃中,租賃公司之主要給付義務係提供物品及交付占有,由承租之企業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租賃公司雖居於一個融資者之角色,向供應商購入租賃物,出租與承租人,藉此回收其成本、利息、利潤、及相關費用。但承租人之契約目的則是藉由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內取得租賃物之使用權限,至於租賃物之所有權最後歸屬,並非其所關注之問題。故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判斷上,融資之功能(金融性格)雖然重要,但並不因此影響其契約定性,例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中,同樣具有融資之功能,但我們仍然認為分期付款買賣法律定性上是『買賣』,而非金錢借貸契約。同樣地,融資性租賃契約中,雖具有融資之功能,但契約目的仍在於藉由金錢之給付取得標的物之使用權限,其性質應屬非典型之租賃契約。
另外,在定型化融資性契約管制上,我國實務上由於對於融資性租賃法律性質定位不清,經常導致租賃公司以似是而非之說法,強調融資性租賃契約之金融性格,將租賃物瑕疵問題及風險完全轉嫁給承租人,顯然不公,本文將融資性租賃定位為『租賃』之前提下,分析檢討實務上定型化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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