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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課題之研究謝志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於八十八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卷證不併送制度已遭否決,但從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改,已漸有卷證不併送制度之雛形。惟任何制度均不能十全十美,若一旦決定採行當事人主義體系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勢必會牽動訴因制度、交互詰問制度、證據開示制度、傳聞法則與證據排除法則,因此本論文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精神,檢討日本與我國相關之制度,並提出改進之道。茲簡述其摘要如下:
1、起訴狀一本主義
第一,闡述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沿革。日本於第二次大戰後,為了因應新憲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人權保障有詳細之規定,亦改革其刑事訴訟法,起訴狀一本主義遂以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之型態問出,運作至今雖已逾五十年且亦已發展穩固,然於發展過程中對理論及實踐上均有相當之爭論,其理由似有一部分要歸咎就法典設立過程未能明確的關係,因此其修法過程及發展沿革,應可供吾國將來修法之參考。第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用語係直接引自日本刑事訴訟法學界之術語,如不就意義加以闡述,可能會讓人以為檢察官僅需用紙一張即可將犯罪行為人起訴,因本文就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加以論述,並探討其隱藏之含意。第三,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做為當事人主義下重要原則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如僅具有防止法官於審判前接觸證據產生預斷之功能時,則一進入審判審理程序,法官終究會與證據接觸,則其實質並無存在之價值,因此本文除探討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功能外,亦深究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問題。
2、訴因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制度之關係後,再探討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等相關問題。從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可知,起訴狀所記載者不僅為公訴事實,亦有訴因,且在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不妨害公訴事實同一性限度內應准許訴因之追加,撤回或變更,因此本節從論及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來探討審判之象究為訴因或係公訴事實。訴因制度是使被告明確本身受有審判之事以及範圍,且對被告為防禦之行使,不讓其有遺憾,所採用之新制度,使法院在該訴訟程序上不得認定與明示訴因相異之事實對告為有罪之判決,但於訴訟上往往法院審理結果所得心證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時之訴因不同,如為無罪之判決時,基於既判力之考量將會喪失發現真實之機會,因此本文欲研討為了避免前述情事之訴因變更制度所產生之問題,例如:訴因、公訴事實單一性與同一性之判斷基準、訴因追加、撤回及變更之程序。第二,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否應同時採行訴因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基本目的係排除法官先入為主之預斷,而訴因制度重在嚴格限定審判的範圍使被告免受不可預知之審判,從其立法目的而言不盡相同,似無必須兼之,因此本文欲從各種角度研討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關係,進而論及是否應兼採之。
3、交互詰問之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交互詰問之關係後,再研析日本現行交互詰問之制度。於當事人主義之下,發現真實之方法,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蒐集證據,提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制度,使法官形成心證。亦即,法官僅居於消極之地位,蒞庭聆聽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證人之證言,並不自行調查事實或自行訊問證人,僅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對證人行交互詰問後,仍有不完全或不清楚之情形下,始得訊問證人。因此本文就詰問之順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訴訟關係人之補充詰問、文書或物之提示等問題加以探討。第二,我國詰問制度。分析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之成效,並評論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及兩國交互詰問制度比較之研析。
4、證據開示制度
第一,證據開示制度。針對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何會產生證據開示之問題及證據開示之必要性加以論述,亦自立法論之立場觀察,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證據開示之問題為如何之處理及其欠缺。再者,藉由整理分析之方式釐清日本學說對證據開示之基本思考方向,及以分析日本實務見解方式理出其運作方式及依據。第二,日本證據開示之特色及違反開示命令之效果。從學說及實務見解探討日本刑事程序制度,就證據開示而言,現行運作下,其特色為何。並討論於檢察官違反法院開示命令時,法院究應採取何種效果。第三,證據開示之展望。本文除評析日本現行證據開示運用制度之缺失究應以解釋論或以立法論之方式加以解決外,亦評析我國最高法院建議修正條文。
5、證據排除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後,申論日本現行證據排除法則。本文乃就日本判例及學說所採的法理根據探討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及其要件、基準為何。另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雖採當事人主義,但基本理論思潮仍然受大陸法系之影響,因此日本法院修正證據排除法則,發展出「相對排除法則」,故本節對日本裁判例所採用之相對排除法則之發展及其派生問題加以分析。第二,我國現行證據排除法則。就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及現行規定探討我國證據排除法則究採絕對排除法則或相對排除法則,並論述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第三,就兩國證據排除法則加以評析。
6、傳聞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後,探究日本之傳聞法則。本文除敘明傳聞法則、傳聞證據之意義及非傳聞證據之種類外,亦闡釋排除傳聞證據之理論基礎究係基於危險說、違反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或基於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另對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分析其要件及範圍。第二,我國傳聞法則。本文則就我國傳聞法則之沿革、意義及排除傳聞法則之理論基礎加以說明。第三,就兩國傳聞法則加以評析。
7、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文及研擬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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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犯罪事實之特定及變動-以日本平成年間裁判及爭點顯在化措施為中心王子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可分效力存在我國實務上達百年之久,日本法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亦存在。但二戰後,日本法上有許多改變,最大者為引進訴因制度,宣告揚棄不可分效力,但在一事不再理或訴因變更上,又可看到不可分效力的影子存在。
雖然訴因制度國內向來已經有許多介紹文獻及支持者。可惜所引用之文獻似乎稍舊,觀察日本法上這十幾年的平成年間裁判,日本法上有許多標竿性的判決存在,尤其這兩則:最高裁平成13年4月11日第三小法庭決定(訴因拘束力)、最高裁平成15年10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一事不再理效力),都沒有在國內的中文文獻上看到介紹過,著實可惜(目前國內文獻可以看到介紹標竿裁判的是昭和37年的白山丸事件)。再者,日本法上這十幾年發展出的「爭點顯在化措施」也未在國內文獻看到為文介紹。
針對不可分效力的不合理,新進學者已經多有批評,大致上批評點也都直指病灶。但拆除這座百年城堡後,要如何在這平地上建設或開墾?自然的歷史進程或一句盡量特定,可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別即足,並不足夠。
因為,刑事審判犯罪事實之特定,本質上就因人力有其極限,刑事審判犯罪事實是被篩選過的,並非真正的完整呈現過往的事實。訴訟之三方法院、檢察官、被告均非神人,應該允許作為控訴者的檢察官考量立證之難易、爭點之複雜化等,只取一部分作為刑事審判犯罪事實,這並具有「拘束力」。
這經過篩選的刑事審判犯罪事實,即為被告之防禦範圍、法院之審判範圍,也是既判力範圍。而為了更明確指出刑事審判犯罪事實範圍,也應該包含法律評價(罪數),要丟棄的為不可分效力,而非罪數論。
日本法上的訴因制度及新發展而出的爭點顯在化措施有其魅力所在,可惜均有過於複雜的分類與變化,有些概念在我國也無意義。總體而言,可借鏡的為承認拘束力,並如爭點顯在化措施的要求,強調審、檢負有爭點說明及形成之責任,如使檢察官言詞或書面提出,被告表示意見並記明筆錄或行辯論,使得該爭點在審判言詞辯論程序上顯示出等。
過往的實務或學理發展出過多複雜概念(如併案審理、補充犯罪事實、訴之變更、擴張縮小等),其實,只需要「追加起訴」與「變更起訴法條」兩者即可。超出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即為追加起訴;如只是改變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即為變更起訴法條。
因此,本文認為,為落實上開理念,現行法上的第264條、第265條、第267條、第300條此四條文有調整修正之必要。並提出案例實際操作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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