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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婦女形象研象

官翰玫, GUAN, HAN-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左傳在文學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其文辭之優美,敘事之生動,為古今學者所 公認。尤其對於人物的描寫,技巧十分突出,往往筆墨不多,便能鮮明地刻畫出人物 的性格。本文選擇左傳中的婦女作為形象探討的對象,除了希望借此了解當時 室中 婦女的生活,道德情操的表現、在政治上所伴演的角色等等,更重要的是從作者在敘 述史事時,所表達的主題意識,來探討作者對於這些婦女的主觀看法,從而了解作者 的用心,以及他對婦女在春秋時代所伴演角色的認定。 本論文共分七章十六節,約十萬字,依據左傳史料,探究婦女形象,並綜合詩經、禮 記、公羊、穀梁、國語、諸子、史記、列女傳的資料,作一分析比較。 首章緒論,簡述形象探究在文學上的價值,以及本文所探討人物的身分、時代背景, 並說明研究方法。第二章到第六章是論文的主體,每章分別探討一種類型的女子:寵 嬖構陷嗣子,謀立己所私愛,自古宮廷屢見不鮮,左傳有驪姬、宜姜二位。(二)不 安於室的女子:恃寵宣淫,終必導致亂亡,文姜、哀姜等是。(三)傾城傾國的女子 :姜婦人的出場,往往揭露出男子的好色、左傳中的息媯、夏姬、棠姜是顯著的例證 。(四)秦晉之好的出閣閨秀:秦晉之間的聯姻,說出當時政治與婚姻的密切關係, 左傳借穆姬、文贏、懷贏的行為來說明。(五)賢明有禮的女子:左傳寫女子的胸襟 識見,為男性為主的政治舞台,平添不少姿態,有文姜、趙姬等。末章結語,則歸那 左傳作者刻繪婦女形象所傳達的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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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佛教比丘尼女權發展來看「廢除八敬法運動」

李翎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1年3月31日於財團法人弘誓基金會所主辦的「第二屆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上,弘誓基金會的創辦人─釋昭慧法師率領八位法師居士代表上台,公開朗讀「廢除八敬法宣言」,並一一撕毀「八敬法」條文,將廢除八敬法運動推至高潮,導致教界與社會強大的迴響,並引起各界熱烈的討論,為台灣佛教史寫下了新的一頁。「八敬法」是佛陀創立僧團初期允許女性出家所制訂的戒律,縱觀佛教發展傳佈至今歷時二千五百多年,台灣佛教界竟然產生了「公然」廢除八敬法的運動,而且由一位比丘尼倡導,為什麼因緣會成熟在此時此地?其代表義意為何? 本論文試圖將「廢除八敬法運動」置於台灣比丘尼女權發展的脈絡下來加以探討,在佛教與女權論述方面,先探討西方佛教與女權相關理論的研究,進而從中歸納出的適用於檢視佛教女權發展的項度,將之應用於台灣佛教比丘尼女權發展的論析上,建構台灣比丘尼佛教女權發展的論述。本研究範圍,在對象上,以台灣比丘尼為論述中心,在時間上,從清末佛教傳入台灣後至2001年「廢除八敬法運動」,其間以台灣光復(1945年)及解除戒嚴(1987年)為區隔大致分為三個時期加以論述,輔以「資源分配」、「組織分工」、「意識形態」三個主要面向,來檢視佛教與女權的關係,藉由探討台灣佛教發展各時期佛教出家女性所處的情境,來說明台灣佛教比丘尼女權的發展脈絡,並將「廢除八敬法運動」置於此一背景下進一步闡述「廢除八敬法」的意義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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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吳爾史東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的兩性思想 / Mary Wollstonecraft's Mind of Both Genders - Masculine and Feminine

許慧琦, Hsu, Hui-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一位十八世紀中後期的英國女作家瑪麗?吳爾史東克拉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 1759-1797,以下簡稱為瑪麗),她對當時英國社會各種有關兩性不平等的互動關係反應在政治、社會、教育、哲學各方面的所見所思,其系統性的論述,其與同時期女性思潮的交流互動,以及其兩性思想對當代人們的啟發性影響。 十八世紀的英國社會塑造出的女性行為標準,簡而言之,即為「端莊淑女」(the proper lady),及由此一標準延伸出的各種行為規範,例如謙虛、忠貞、柔弱、順從、依賴。以往人們多從男性利益的角度來詮釋這些女性特質,而將之視為女性(應實踐)的美德;瑪麗卻從兩性平等對待、與人權的觀點切入,論證說明這些看似美好、實則帶有箝制性且不利於兩性的女性特質,正是阻礙女性開發理性、獲取知識、實踐美德的主因。而將這些人為的、不自然的女性特質加諸女性身上的父權體制與男性觀點,則是瑪麗所要質疑並挑戰的主要目標。 瑪麗借重男性思想家揭櫫的理性思想,重新詮釋「人權」理念,使理性的主體包含兩性,使行使權利的對象擴及為兩性。她從家庭中父權至上的權力運作,論述到政治社會中男性獨佔公民權利與權力的不平等機制,並進一步提出具體而建設性的實踐改革之道。她主張由教育著手,根本改變人們的心態、思維、觀點、行為;此種教育制度必須由政府公家辦理,以避免以往家庭教育、私立學校與住宿學校產生的弊病。她並以身作則,力圖打破舊有的女性形象,重塑一健全而有利於兩性的女性形象。她更從功利性的角度出發,以此說服兩性為達良善社會的理想,共同努力改進。她明確指出社會欲有所改善,則女性首須獲得權利,才可能成為一個理性的人 ,一個有能力盡義務、享權利的公民。 瑪麗的兩性思想建立於理性調節情感、情感推動理性的思想基礎上,以女性權利為改善兩性互動、改革社會的起點,以兩性互助互利為目標,以人人實踐美德、共臻良善社會為終點。其思想雖可大致包含於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思潮內,深入分析之,則其另具有烏托邦主義、及社會主義、激進主義的成份在內,可謂與其同時代女性思潮的先鋒,有其不可輕忽的貢獻。瑪麗的兩性思想對於兩個世紀後的當代人們,實仍具有許多啟發性與進一步詮釋與探究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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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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