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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對於死亡風險的作用-保護與選擇機制之比較

黃中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死亡與婚姻狀態的相關人口研究顯示出一個有趣現象-已婚者之死亡率較非婚者來得低,學者並提出「婚姻保護論」及「婚姻選擇論」做為解釋,本研究便立基於這兩個理論,試著分析台灣地區婚姻狀況與死亡類型之間的關係,參考Gove(1973) 的研究針對特定死因-意外死、糖尿病、肝硬化及白血病進行婚姻別差異分析,以了解是否存在婚姻選擇與婚姻保護作用,研究發現如下: 1. 在意外死、肝硬化及糖尿病三項死因死亡率,已婚者的死亡率均較非婚者低,顯示了婚姻保護效果,從非婚/已婚的死亡率相對比例來看,三類死因中以意外死及肝硬化死因的保護效果較為顯著,死亡率差異較大,然而在白血病死因分析上,則未能證實婚姻選擇效果。 2. 男性在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較大,保護效果比女性明顯。以肝硬化死亡率為例,從最高的死亡率差距來看,喪偶男性及離婚男性的死亡率分別為已婚男性的4倍及7倍,喪偶女性及離婚女性的死亡率則分別為已婚女性的僅高達3倍及6倍,已婚與非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上,男性較女性來得大,這樣的差異也出現在意外死及糖尿病死因上。 3. 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到50歲以後逐漸變小,婚姻在青壯年階段對於已婚者的保護作用較強。以意外死亡率來說,1990年代,50歲以後未婚、離婚與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相對比例分別從2.3、1.8及3.4降到1.8、1.2及1.8,在肝硬化及糖尿病死因上也呈現同樣的趨勢。這種現象可能是因為在青壯年齡時,婚姻代表的是多重利益大量且快速的結合,例如:經濟與生心理需求之滿足,進而降低已婚者的死亡風險。然而到了50歲以上,非婚者經過多年工作,必然累積了足夠的經濟及社會資源,而收入對於健康的影響較婚姻來得明顯,因此降低非婚者的死亡風險,縮小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距。 4. 在非婚者之中,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較大(喪偶者最高死亡率均為已婚者死亡率的4倍以上),其次是離婚者,最小的是未婚者。這是因為被動中止婚姻的喪偶者心理創傷影響其生存機會,而離婚者會面臨社會負面評價及離婚前後的衝突,相較於長期維持單身的未婚者而言(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喪偶者與離婚者的壓力較高,死亡率也較高。 究竟是選擇或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情況?從研究中發現,在婚姻保護相關的死因分析皆獲得了證實,但選擇作用相關的死因則未呈現同樣的趨勢,與Gove研究結果一致。這可能是因為藉由死因來探究婚姻選擇作用有其限制,無法藉由特定死因來判斷是否有婚姻選擇效果,所以學者對於婚姻選擇之研究多以全死因死亡率及健康指標進行分析。就研究結果而言,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地區婚姻與死亡之間的關係。 在研究限制方面,由於本研究使用的是橫斷面的資料,只顯示死亡時的婚姻狀況,因此,無法瞭解婚姻對健康之長期累積效果,也不能將再婚的狀況考慮進去,建議未來的研究可以進行長期追蹤調查,以能更細緻地了解婚姻變化軌跡與健康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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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階級鬥爭到經濟改革 : 中國婚姻倫理的變遷, 1949-1989 = From class struggle to economic reform : changes in the Chinese ethics of marriage, 1949-1989

文麗逑, 01 January 2003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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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受婚姻暴力中性強迫經驗之研究

邱曉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目的為探索婚姻暴力被害婦女處於父權文化脈絡下,在婚姻中遭受配偶性強迫的經驗,包括理解婚暴下的受暴婦女,遭受婚姻中性強迫的成因與情境脈絡,以及婚暴下的受暴婦女,面對婚姻中性強迫的因應方式與影響。本研究不僅期望對受暴婦女的經驗有更真實的理解,以充實對台灣婚暴下的婦女遭受婚姻中性強迫傷害之本土經驗的理解,亦希望能開啟國內對婚姻中性強迫議題的關注與省思。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方法,以「深度訪談」的方式蒐集相關研究資料,探索八位受暴婦女經歷婚姻中性強迫的經驗,研究發現如下: 一.婚姻中性強迫的成因與受暴婦女經歷婚姻中性強迫的情境脈絡 本研究以受暴婦女自我對婚姻中性強迫的解釋,來探索婚姻中性強迫的成因。研究發現受暴婦女對為何發生婚姻中的性強迫有不同的解釋,如性強迫是男人天性使然、性強迫是先生控制的手段、妻子義務觀、以及床頭吵、床尾合的文化信念。另外,本研究發現父權文化與婚姻暴力脈絡下致使受暴婦女經歷不同型態的性強迫,婚姻中的強迫除了是外顯可見的暴力行為,也可能是無形的壓迫,本研究受暴婦女歷經婚姻中性強迫的處境是多重的,包括:性文化之社會範定型的性強迫、兩性性別角色權力不平等型的性強迫,以及在暴力婚姻的脈絡下之暴力威脅型的性強迫。此外,受暴婦女婚姻中性強迫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婚姻存續中重複發生的傷害 二.受暴婦女面對婚姻中性強迫的因應方式與影響 本研究受暴婦使女大多使用個人取向的因應方式,少求助社會支持系統。本研究八位受暴婦女大多未將自己在婚姻中性強迫的經驗告訴別人,遑論求助正式或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對她們而言婚姻中的性行為是羞於啟齒、或不知能向誰說,或怕不被相信而難以啟口的。然而仍有幾位受暴婦女曾經將婚姻中性強迫經驗告訴一兩位親友,但皆未因此得到實質的協助或是反而得到負向的回饋。本研究受暴婦女使用的個人取向之因應方式包括:消極迴避、調整協商、覺察抵抗。 本研究發現婚姻中性強迫對受暴婦女造成的四種影響分別是生理、情緒、認知與性態度的影響。生理方面的影響包括身體上的多處傷害、性行為當下的痛苦、性器官發炎、撕裂傷、生殖器的重傷害以及睡眠被影響;情緒方面的影響包括感覺痛苦、無奈、無助與憤怒,以及恐懼、壓力與威脅;認知方面的影響包括羞恥與自責;對性態度的影響包括降低性愉快與性慾望,對性的聯想就是負向、壓迫與痛苦,致使婦女就算離開暴力婚姻對性仍感到恐懼或痛苦。 本研究從受暴婦女的女性經驗出發,探索她們在婚姻中遭受配偶婚姻中性強迫的經驗、因應方式與對她們的影響,並從父權文化與暴力婚姻脈絡來解構她們的經驗,期待從婚姻中性強迫不被看見、不被視為重要的社會漠視中,提出從社工間接與直接服務兩方面改善現況的反思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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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憲法權利之研究 /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same-sex marriage

楊詠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但現行實務上卻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拒絕同性婚姻之組成,這其中的差距究竟是從何而來?是憲法本來就不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還是現行法令抵觸了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 本文第二章從探討同性婚姻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出發,先從過往歷史的觀點來看同性戀者是不是具有同性結合之需求?除此之外,現代政府或國家賦予婚姻制度諸多權利及利益,而這些權利或利益是不是賦予同性戀者更多步入婚姻的動機?接下來探討支持同性婚姻以及反對同性婚姻所持之論點,包含傳統上對於婚姻之定義、允許同性婚姻會造成「滑坡效應」、同性婚姻並無生殖能力是否會對人類繁衍造成負面影響、同性婚姻組成的家庭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等問題。 第三章主要探討美國聯邦及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之看法,就結論上來說,於聯邦的層級中,「婚姻防衛法」仍然為合法有效之法律,而有拘束聯邦的效果,代表美國聯邦政府表面上對於同性婚姻仍是採行禁止的作法,然而近年來歐巴馬政府一再地放寬對同性戀者的限制措施,本人甚至在媒體訪問中表達自己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寬容態度,顯見美國政府已逐漸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而就各州的角度來看,目前美國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仍有眾多不同的看法,有容許者亦有禁止者,然而不能否認的是,自從2008年之後,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已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換言之,容許同性婚姻的浪潮已逐漸席捲整個美國。更重要的是,美國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中,有關結婚權、性傾向歧視、審查基準之選擇、法令是否具備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間之關連等問題均已有詳細的探討。而這些討論,在我國憲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上,尤其是平等權的審查上,均有值得參考借鏡之處。 第四章首先從國民法及大法官解釋的觀點,檢視同性婚姻之爭議,結論認為我國民法即我國大法官解釋,均沒有明文規定我國婚姻制度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而我國憲法不論從自由權、平等權或者是平等公民權之觀點,均應容許同性婚姻。 第五章則討論應如何確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誡命?是應該修正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還是額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於確立保障同性婚姻之前提後,是否應額外立法創設「民事結合」或「家庭伴侶」制度?就結論來說,本文認為,基於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且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情形下,我國民法容許同性婚姻,無須另行修正民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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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居間法律之研究 / A legal study on matchmaking

曾鈞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居間,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婚姻媒合、婚姻仲介。是日常生活中 容易碰到的行為樣態,其衍生的法律問題,則值得思考與研究。 本文依據有償性、居間人服務內容、是否成立法律行為等不同特徵,將婚姻居間分為七種子類型:典型婚姻居間契約、親友介紹型婚姻居間、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本文先以民法規定之典型婚姻居間契約為出發,討論居間人之權利義務,並反思民法第 573 條立法之妥當性。再就其他六種偏離民法居間 規定之婚姻居間類型作討論,從各種婚姻居間定性著手,再分別探討各 個婚姻居間的居間人權利義務關係,並討論其法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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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生涯及雙工作家庭妻子之婚姻、生活滿意之相關因素研究

傅瓊慧, FU, GIONG-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共分為四章,計為緒論、研究方法、研究結果、結論及建議等,約有五萬字, 係探討雙生涯及雙工作家庭的職業婦女,其婚姻、生活滿意及生活幸福感的高低,以 及社會支持,夫妻意見差距,事業態度、婚姻態度等諸變項的影響力量。初步結果發 現,ぇ在探討生活幸福感和事業或工作組的關係時,夫妻的職業地位差異是重要的調 和變項。え在探討生活滿意和事業或工作組的關係時,婚姻態度則是重要的調和變項 。ぉ以獲變項及調和變項來預測其生活滿意、生活幸福感及婚姻滿意時,最具預測力 的變項為「事業或工作組」。お不同的人口統計變項與不同的事業態度婚姻態度、社 會支援、生活幸福感、夫妻意見差距等變項有關係。か雙生涯或雙工作組織業婦女在 婚姻滿意,生活滿意上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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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研究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 of common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 of common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羅妍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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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通婚的婚姻適應—以阿美族和泰雅族女性為例

張福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與閩南人或客家人通婚的阿美族及泰雅族女性為研究主體,研究焦點在探討族群通婚後的婚姻適應;尤研究側重階級、性別與族群位階三個面向的觀照。原住民與漢人的通婚有四百年以上的歷史,但由於過去研究取向與外在政治環境上的限制,族群互動的討論一直未形成主軸,在此議題下個人於私領域的採討也就更為少見。本文區分內外壓力來源,內壓力為夫妻間的相處,外壓力則來自親屬或外在族群成員,以語言、宗教、族群性、性別角色及其他相關因素為審視的焦點,透過原住民女性的生命經驗分享,得以瞭解原漢通婚原住民女性的婚姻生活狀況。並試著回應戰後第一代外省榮民與原住民女性的結合,兩種不同類屬的族群結合及時代的改變導致他們婚姻面貌有何不同?而阿美族與泰雅族女性面臨婚姻上的困難或調適時,是否顯示了族群的差異? 本研究結果發現,如就婚姻滿意度而言,顯示超過一半以上的原住民女性對其婚姻感到不滿;如以婚姻穩定度為檢測依據,則有四位已離婚,顯示原住民與漢人的通婚相較於一般族內婚的確面臨較多困難。造成他們對其婚姻感到不滿的主因為「種族偏見」和「經濟」因素。相較於國外,原漢通婚的外在壓力滿予者多集中於公婆而非外在社會成員,男方家屬無法接受原住民而排斥、歧視原住民女性是主因,顯示目前原漢族群發展親密社會關係有困難,漢人對於原住民的接受程度仍低;經濟因素則有「金錢支配」與「不支撐家計」兩方面的問題,相較於族內婚的婚姻適應,金錢問題也同樣名列於此,顯示婚姻的經濟性本質是影響婚姻滿意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在這裡下層階級的原住民女性其面臨的狀況遠比中產階級原住民女性更為惡劣,除了金錢問題外,伴隨而來的還有暴力行為、酗酒問題、不良嗜好等。 原漢通婚的原住民女性婚後呈現單方面的適應,其具體表現在語言學習、宗教信仰、飲食習慣等的改變。造成此種現象除了為原住民相對性的次等位階外,女性於父系社會中的從屬地位也具有影響。族群位階的差距與性別權力的行使是一種相互作用,而非全然的支配從屬關係,所以原住民女性除處於被動、壓迫的狀態下,仍有可能透過策略運用,使她們成為家庭內的活躍主體。與第一代的通婚相較,第二代文化相近性的增加並沒有促使婚姻較好,文化上的相近或同化並沒有帶來族群上的接受或認同,漢人仍捍衛緊守著原漢界線,不允跨越,與原本預期的結果不同。在這裡相較阿美族,泰雅族女性有較高的離婚率或較低滿意度,此與其小家庭型態和強調能力表現自主的族群特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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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女性之擇偶偏好與婚姻態度 / Preference in spouse selection and marriage attitude of late-married females

李慧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自古以來即為我國重要的傳統禮俗與人生大事,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生活型態與價值觀念丕變,晚婚或不婚成為人生規劃的另一種抉擇。由於晚婚、甚至不婚的人口急遽增加,在人口結構上已造成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對於政治、經濟、社會以及勞動力等各個層面,亦隨之衍生出不同程度的問題,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更是息息相關,因此該議題值得探究。本研究旨在探討晚婚女性目前的狀態,對於擇偶偏好及婚姻態度的認知、觀點,企圖瞭解形成晚婚的深層因素,並提出建議以供相關人員參考。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研究對象總數共計10人,均為30歲(含)以上且未曾有過法律婚約關係,且居住於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之女性。經分析訪談資料後,所得研究發現綜述如下:   一、普遍認為晚婚是現代社會的趨勢,女性在面臨求學進修、工     作發展與婚姻之生涯抉擇時,選擇把婚姻排在後面的順位。   二、生活與交友範圍狹隘,以及已逾適婚年齡則為目前主要面臨     的擇偶困境。   三、選擇婚配對象的首要條件為個人條件,其中涵括外貌、身體     特徵、人格特質等條件;其次依序為能力條件及情感取向。   四、在婚姻認知方面,傾向認為婚姻是人生必經的階段;就婚姻     感受方面,同時呈現正向與負向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在婚     姻意向方面,傾向於嚮往進入婚姻。另,父母為離婚狀態的     晚婚女性,其婚姻態度各面向均呈現負向的看法。   本研究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晚婚女性應積極參與活動,培養個人興趣,充實自我,     使生活有所變化,並拓展人際關係,增加認識異性的機會。   二、及早釐清自我的想法,積極規劃人生的道路,擇偶條件應以     務實的角度,適度調整自我的標準。   三、應建立正確的性別角色觀念,跳脫傳統加諸於女性的要求,     正視現代女性所扮演的多重角色。   四、建議社會應傳達正確的婚姻教育,重新確立婚姻的意義與功     能,以正向思考面對婚姻中值得學習之處。 / Marriage has since ever been an important traditional custom and a major life event in Chinese culture. However, with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recent years, life style and sense of value have been dramatically altered. Late marriage or non marriage becomes another option for life planning, causing rapid growth in late-married or non-married population as well as low birth rate and aging society in demographics. It also derives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manpower problems to different extents,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nation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issue is worth researching and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current status of late-married females and to learn underlying factors in late marriage from their preference in spouse selection and cognition or perspective on marriage attitude. Suggestions are also proposed for reference of related personnel. In-depth interview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is adopted in this study. Research subjects are 10 in total. All of them are females above 30 years old, have never been married by law definition and live in Taipei City, New Taipei City or Taoyuan County. After interview data are analyzed, findings discovered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It is commonly regarded that late marriage is the trend of modern society. Facing the choice between advanced studies, career development and marriage life, females place marriage to the last. 2.Life and friends are limited. Passing ideal marriage age is currently the major predicament in spouse selection. 3.The priority of spouse selection is personal criteria, including appearance, physical features and characteristics, followed by capabilities and emotional orientation. 4.In marriage cognition, marriage is considered a necessary path in life. In marriage experience, there are two sheerly different attitudes – positive and negative views both appear. In inclination to marriage, it is prone to stepping into marriage. On the other hand, late-married females whose parents are divorced have negative perspectives on every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 Suggestions based on findings discovered are proposed in the following: 1.It is advised that late-married females should avidly participate in activities, develop interests and fulfil selves to make changes in life as well as exp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 to increase chance of meeting male counterparts. 2.Clarify self ideas at an earlier date and constructively plan life paths. Criteria for spouse selection should be based on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and personal standard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adjusted.  3.Concept of gender role should be correctly established. Multiple roles played by modern females should be respected with traditional requirement imposed on women lifted. 4.It is advised that the society should convey proper marriage education and reassure 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marriage to have a positive view on what is worth learning in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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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原生家庭經驗、戀愛經驗、婚姻觀與婚姻行為意向之關係

許雅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了解現代女性之原生家庭經驗、戀愛經驗與婚姻觀、婚姻行為意向間的關係。為達成研究目的,本研究參考文獻編製了「婚姻觀量表」、「戀愛經驗量表」,另採用「父母婚姻關係量表」、「與父分化量表」、及「與母分化量表」做為研究工具,對大台北地區20-50歲之女性,進行問卷調查收集資料,有效樣本共437份。所得資料以描述統計、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Pearson積差相關、多元逐步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討論。主要的研究發現如下: 一. 女性之婚姻觀與婚姻行為意向之現況:女性婚姻觀較偏向正向婚姻觀,亦即女性們較偏向婚姻是必要、重要、長久、且偏好婚姻勝於單身;婚姻觀會因婚姻狀態、有無戀愛經驗而有不同,但不因年齡及社經地位的不同而有異。未婚女性較偏向選擇結婚,結婚意向會因年齡及有無戀愛經驗而有不同,但社經地位不影響。巳婚女性在面臨挑戰時,大都是偏向會用心維持婚姻,維持婚姻意向不因年齡、社經地位、及有無戀愛經驗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二. 女性的婚姻觀與原生家庭經驗、戀愛經驗之關係:原生家庭中父母的婚姻關係之親密程度與和諧程度與女性婚姻觀間都有顯著相關;原生家庭中親子關係與女性的婚姻觀間無關;戀愛經驗的「溝通與分享」、「欣賞與差異處理」、「獨立與自主」、「身體與性親密」都與婚姻觀間均呈顯著相關。而迴歸部分,對未婚女性而言,戀愛中的「溝通與分享」、「獨立與自主」可以有效預測其婚姻觀。而對巳婚女性而言,戀愛中的「溝通與分享」、「欣賞與差異處理」、「父母婚姻關係的親密程度」、及社經地位可以有效預測其婚姻觀。 三. 未婚女性的結婚意願與原生家庭經驗、戀愛經驗、及婚姻觀之關係:戀愛中的「身體與性親密」及「婚姻觀」與未婚女性的結婚意向呈顯著正相關。而迴歸部分,「婚姻觀」與年齡能有效預測未婚女性結婚意。 四. 巳婚女性維持婚姻意願與原生家庭經驗、戀愛經驗、及婚姻觀之關係:與巳婚女性的維持婚姻意願達顯著相關的因素有「婚姻觀」及戀愛中的「溝通與分享」、「欣賞與差異處理」、「獨立自主」及「身體與性親密」。迴歸部分,因年齡層不同而有所差異,對30歲以下的巳婚女性而言,主要預測因素是「欣賞與差異處理」、及「與母親密」;31歲以上的巳婚女性,預測維持婚姻意願的主要因素則是「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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