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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民法解除權到特種買賣解約權游楨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的民法理論與規範架構中,得以解除契約或行使撤銷權,乃基於立法者對於傳統私法體系下,擬欲維持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制度嚴格遵守之例外,其要件限制多較嚴苛。然則,在現代社會之消費關係,隨著大量生產下的經濟發展等演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其專業知識、經濟力及交涉力則常處於不均衡之地位,在消費者面對無店舖銷售及業者強力新穎勸誘的行銷衝擊下,傳統民法解除權之機制,似乎很難有效彌補消費者於交易中弱勢地位,使得消費者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障。
因之,本文擬先以民法上解除權及撤銷權之相關規範作探討,並進一步檢討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法理、進展及其相關重要規定。此外,消費者之解除權立法後之執行成效及若干問題,亦值得關注。例如,消費者解約權之期間長短、起算期間、數位化商品及企業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似有若干問題仍困擾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本文擬一併討論之。
最後,本文亦擬透過詳細的分析與檢討,針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法規範,提出改善建議。並嘗試對現行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模式,提出建議,期能對現行相關問題,尋找更佳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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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s and service providers鄒順安, Tsou, Shun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網路、新聞、報章雜誌等等各種管道的報導與介紹,愈來愈多人期望能在網路開店或投入網路創業。這些在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群體,有哪些該注意的交易糾紛與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網路交易中之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觀察其法律責任與保障。
首先介紹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例如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網路商城(或稱網路商店街)模式以及網路購物中心模式等,分別討論其中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關於網路交易之金流處理,則以付款機制、付款平台以及網路代幣之發展進行觀察,探討隨著網路金流愈趨便利而產生的風險。尤其是網路金流機制所衍生的信用卡冒用盜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是不容忽視。至於網路交易中常見的糾紛,以網頁標錯價格、數位商品之猶豫期、信用卡冒用盜刷等案例,就其中的法律問題參照學說、實例之見解,進行討論與評析。最後在結論中整理出商品、服務提供者選擇網路開店應注意之法律相關事項,並對日後網路交易立法的方向提供一些個人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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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適用對象及無條件解除權之反省劉雅芸, Liou, Ya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科技發展進步、資訊傳遞方式多樣化之現代生活,因遠距通訊工具問世,即使交易雙方當事人分處兩地亦能締結契約,為消費模式揭開全新一頁。鑑於此一新興交易中,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提供交易資訊為消費者獲知交易內容的主要方式,容易衍生企業經營者利用對於資訊的壟斷,誘導消費者與之締約,故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設置「郵購買賣」特別規定予以規範。
惟關於現行郵購買賣定義及效果規範之適用仍存在多項爭議問題與不確定性,有關郵購買賣定義之現存問題,諸如「郵購買賣」用語妥適性如何、郵購買賣適用客體內涵爭論、應否以「未檢視商品」及「買賣契約」作為郵購買賣構成要件;於郵購買賣效果規範部分,對於資訊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否須以要式為限,尚無明確規制可供遵循,以及有關無條件解除權猶豫期間之起算方式、無條件解除權適用客體是否合宜等爭點,仍曖昧不明。
其中尤以交易客體多樣化所衍生問題最受矚目,新型態交易客體不同於過去傳統實體商品,軟體設計、數位化商品、新興服務等軟實力,已然成為台灣躍居世界舞台不可或缺要素,然尚欠周延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可能扼殺此等新興交易客體發展空間,譬如對於本質上具有「無限複製」與「完整複製」特性之數位化商品行使無條件解除權者,縱該數位化商品附有反複製技術,仍無法完全排除該反複製技術遭受破解之可能;又如消費者針對通常於締約後即履行之服務主張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際,亦因服務所具無法回復原狀性質,將致消費者接受全部服務後卻不必支付價金之結果,實則前述事例於現行法規範下,企業經營者所負經營管理成本已然失控。
是以,揆諸郵購買賣所具特殊交易性質、交易客體複雜化等背景,與現行郵購買賣規範交錯致生問題引發筆者研究興趣,並以之成為本文撰寫起點,同時祈能藉由本文就郵購買賣構成要件與效果規範相關問題之發覺,及援引參照日本消費者保護法規內容,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尋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正可能性與方向,以彰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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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劉藝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本文擬以近年發生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等重大消費爭議,例如山基電信、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等事件為主要研究對象,整理德、日兩國分期付款法制之沿革與重要規範,比較檢討我國法制之不足,並藉由釐清交易過程,探討對於此類交易之消費糾紛,應如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濫用契約自由。期能縮小分期付款交易相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與消費資訊之落差,以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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