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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萬有與變動:亞理斯多德《自然學》B卷1~3章之解釋與論理分解 / On Beings and kínēsis : A Commentary to Aristotle's Physics B 1-3黃哲翰, Huang, Che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有」與「意見」對立的傳統背景下,那些「萬有」如何與「意見」區別?如果「萬有」涉及了「多」和「差異」,那麼「多」和「差異」要結合成同一個,並且當失去了這個結合後,同一個不會再是自己。以這種關於「結合而成為一」或「結合而是」的問題,就涉及到以「生成」為主的變動的處理:所有「結合而是」的東西通過「進入存有」或「生成」的過程,成為它自己,那麼,要通過如何的觀照、要如何地把在「進入存有」或「生成」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許多差異的內容,把它們關連到作為「有」的「萬有」上,而不是作為「意見」的「萬有」上?
這些萬有若要被帶入認知,則「自然」將被談論為這些變動的原因。此即是亞理斯多德的《自然學》卷前三章所面對的問題,亦即第二哲學作為「知識」而被建立的問題。
亞理斯多德從「physis」這個字的多重意涵著手,開始了把「生成」關連到「有」的策略:「physis」在傳統上所帶的「生長」(das Wachstum)和「本質」(das Wesen)的意義下,他把「自然」標舉為對於生長之「驅力」的擁有,使得擁有這種驅力的東西被看作它們既是生成的、又是自己有能力生成的,並且這種能力被包含在這些東西之作為它們自己的本質裡。據此,對運動變化的內容的觀照,得到了一條途徑可以通往「自然」,「自然」則作為一種活動的能力在本質上,就是本質自己的實現。亞理斯多德轉而把運動變化視為自然或本質自己對自己的某種揭露,並且能把整個觀照轉向到對擁有活動之能力的本質的掌握。隨後他設立一種「目的的視野」而以「相」來觀看如此之本質:他一方面通過對數學家之觀看的評論,批評了柏拉圖學院對的設定,亦即他們不觀看生成,卻分離地設定了生成之能力的實現;另一方面則藉助了與技術的類比而論證了「目的的觀看」——正如在技術的活動裡,質料和相結合地被帶到「為了目的」的瞭解上,在自然的活動裡,本質之能力的活動的結構也完整地在這樣的視野中,以「為了目的」的觀看而被掌握。因此,「目的」就作為某某之活動能力的「界定」,作為其活動能力之展現的諸差異的「共同擁有者」,由此成立「必然」的意義。最後亞理斯多德將「相」作為本質之存有的以及能力的結構,從中分解出原因的途徑,並透過這些而與變動的內容關連起來。如此一來完成了將生成帶入對本質掌握裡,進而把這些結合而是的萬有以如此的觀看步驟關連到「有」而排除了與「意見」的關連。根據上述步驟,第二哲學以「看起來的善」而非「自身善」為條件成立了其限定的知識,據此界線而與第一哲學劃分。
本論文帶著一個仔細分解上述所有步驟的意圖,針對這段文獻進行逐句解釋的工作,最後期望在一個完整的意義上建立亞理斯多德之談論的論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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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以臥底偵查為中心謝亞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謂的臥底偵查,係指為抗制特別危險之重大犯罪或偵查困難度極高之犯罪,刑事偵查機關為達成追訴犯罪並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目的,在一定期間內安置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或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蟄伏於犯罪組織或犯罪環境中,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蒐集犯罪證據及提供犯罪情報之特殊偵查方法。
臥底偵查目的既在於臥底者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暗中蒐集犯罪證據以及提供犯罪資訊,然運用此種特殊偵查手段的結果卻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秘密通訊權、居住自由權、資訊自決權等基本權利或牴觸不自證己罪、人性尊嚴等憲法原則,故刑事偵查機關如運用臥底偵查而攫取龐大訴追利益的同時,亦逾越基本權利的保護界限,則該臥底偵查行為自宜定性為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此時,如臥底偵查仍未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其取得之證據自有罹於無證據能力之虞。
鑑於法務部以及立法院均已提出不同版本之臥底偵查法草案,以期將實務上行之有年但卻備受適法性指摘之臥底偵查予以法制化,是以在方法上,本文將就臥底取證規範之現行規定與未來立法動向進行必要之比對,換言之,本文除將論述在現行法制不備的情況下,如何透過學說上法哲學、法解釋學之觀點或歷來實務判例(決)累積之見解,在臥底取證可能面臨之適法性困境及兼顧人權保障的議題上,提供一個兼具「發現真實」與「程序保障」的調和解決方式。此外,針對臥底偵查在取證規範上之立法趨勢,本文亦期能就相關草案中有待商榷或有所疏漏之處提出建言,以達到適時導正立法動向與彌補規範漏洞之研究目的。
本文架構之舖陳,首先,擬先行探討臥底偵查可能違反哪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換言之,亦即先行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之程序關聯問題,而這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有刑事程序法之規定,有刑事實體法之規定,另亦有兼具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之規定,本文在上開取證法律中,將先探討具有共通規範性質的取證規定,再依取證手段及取證客體之差異次第論述個別取證規定的違反與證據排除之關聯性。
其次,再上探臥底取證可能違反之「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換言之,亦即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憲」取證與證據排除之關聯問題,由於作為「應用憲法」之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極為直接而密切,故在判斷某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時,現行法律有無規定並非唯一依據,蓋如憲法基於維護更高價值的考量,則縱使國家機關取證過程合法,其所取得之證據也未必有證據能力,是以論究臥底取證可能違反哪些「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以及與證據排除之關聯爰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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