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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犯罪風險管理與保險之研究林希鴻, Lin, Hsi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犯罪風險是每個公司都會面臨到的風險,犯罪風險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其他可保的危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來得多。在美國,犯罪所造成的總損失,一年大概超過500億美元,根據美國ACF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的一項研究報導發現,平均每一公司因員工不誠實案件所生的損失將侵蝕全年銷售總額(annual sales) 約6%。在台灣,2003年10月發生理律法律事務所員工盜賣客戶公司股票事件,損失達美金1億元,2006年10月12日,達方電子驚爆公司財務處出納人員趁財務經理外出之際,竊取授權密碼及金鑰,透過電子網路銀行轉帳方式陸續匯出至多個人頭帳戶竊取公司現金高達新台幣5633萬元。且近年來,新興的網路犯罪,也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網路犯罪使英國公司平均1年損失210億英鎊。因此,公司當然希望能透過保險方式,來保障這些人為禍害所致之財產損失,為了公司之需求,市場就發展出「商業犯罪保險」。
本文先探討企業面對商業犯罪風險應如何進行風險管理;接續介紹商業犯罪保險。再者,討論公司對於公司員工的犯罪行為是否應負擔刑事責任,此一部分美國與我國規定並不相同,進一步研究是否對於商業犯罪保險之發展有所影響。最後,針對現行市售商業犯罪保險之保單條款予以分析比較,並區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及商業犯罪保險之差異,比較兩者優劣,從而提出相關的建議,俾使我國商業犯罪保險制度及公司經營更趨健全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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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之研究張嘉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所謂的公務員圖利罪,指的是刑法第131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規定 。若要談本罪的由來,得把眼光放遠一些,從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工程說起。刑法圖利罪最早出現在民國17年的舊刑法,特別法的圖利罪在十年後旋踵追上,化身為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這個特別法圖利罪可說是刑法圖利罪的雙胞胎弟弟,因為兩者文義完全相同。我們知道有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條競合規矩,儘管特別法之所以特別,原因在於它要求較諸普通法還要多的要件,如果兩個條文完全相同,應該沒有誰比誰特別的問題 ;可是我國實務界還是慣於依最粗淺的判斷標準來決定適用順序(像是法律名稱比較長的、制定或修正時間比較近的),所以特別法的圖利罪就架空刑法圖利罪了。本來這樣也沒什麼關係,頂多就是讓法律工作者得多費一些筆墨唇舌,解釋為何刑法圖利罪沒有實際適用的機會而已,可是最高法院雅不願刑法圖利罪投閒置散,偏要讓沈默的哥哥闖出特別的弟弟搶不走的一片天,因而作成31上831號判例,當做特許行業的執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均應成立該條項罪名,至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圖利罪,則係注重懲治貪污,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其圖利國庫者,則不包括在內。是兩法條之罪,其範圍不盡相同,因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完全停止其效力。」就這樣,刑法圖利罪獨占了規範圖利國庫行為的業務。這張執照的效力維持了將近六十年,民國90年11月7日的修法再次使刑法與特別法之圖利罪文義同步,惟因記取了一甲子以來的教訓,立法者這回把構成要件客體明定為自己或其他私人,沒有給最高法院留下解釋的空間。翌年8月13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終於決議不再適用31上831號判例,有關圖利國庫行為之可罰性的爭議戲碼,應該就這麼曲終人散了。儘管如此,回過頭去檢討這個重要的判例仍然有學術上的趣味性,尤其這關係到瀆職犯罪的體系問題(也可說是圖利罪的屬性),應用範圍非僅如此而已。透過第一章,希望能夠使讀者鑒往知來。
前面說過,在修正前刑法圖利罪的有生之年裡,大約有五分之四的時間,它唯一的任務就是對付圖利國庫行為;真正揚名立萬的,是後來居上的特別法圖利罪 。如果說圖利罪曾經給實務界帶來什麼困擾,或者該說,如果實務界曾經以圖利罪給一般公務員製造了什麼困擾,這筆帳也應該算在特別法圖利罪的頭上才是。圖利對象早經最高法院以判例見解鐫石為紀,好壞不論,至少已然確立標準;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是特別法圖利罪最重要的兩個要件(以後者更重要一些),違背法令這個要件一直到民國85年才明文規定在第三代圖利罪,不法利益要等到90年的第四代圖利罪 。在此之前,形式上的要件只有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以及圖利行為,一般人望文生義的結果,根本無法理解圖利罪的實質違法性所在 。誰都會說特別法的圖利罪只處罰圖謀不法利益的行為 ,問題是,什麼是不法利益?公務員或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執行公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時,是否必然使因此發生的利益染上不法的色彩?關於這兩個要件,立法走在實務之後,實務走在他們向來自詡熟知的一般社會通念之後,一般社會通念則顯然是迷路了。這裡的問題比圖利國庫云云還重要的多,特別是我國實務界不大能體會立法者設置概括條款的本意,往往懶得保養釣竿、鍛鍊耐性,慣於直接把概括條款這張大網一撒,看看能夠撈到什麼都好,從而助長了一般公務員的寒蟬效應。圖利罪是否應該擔負全部的責任,實在值得好好檢討。第二章的討論應該比較有所謂的「實用價值」。
第一、二兩章介紹了圖利罪的過去與現在(嚴格說來,是稍早之前的過去)。圖利罪給法律消費者帶來相當程度的困擾,概括地說,除了第三代圖利罪以外,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的文義相同(前者不罰未遂行為),惟因六十年以前的判例如是說,實務界與大多數學術文獻就恬然接受「兩者功能不同、適用範圍當然也不同」的說詞。待得圖利罪升級到第四代,將刑法圖利罪的規範效力射程減縮到「圖私人之不法利益」的情形,謹守權力分立分際之最高法院的調適之道,是決議不再援用舊時判例;然而這修正工程如同崩毀了原有的法律體系,作為被期待比立法者更聰明的學者,理應對此提出深沈的質疑。
除此之外,早在圖利罪升級到第三代以前,最高法院已經要求前二代的圖利罪必須以「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要素 ,但審視實務見解所認定的「不法」,有的是另行構成刑事犯罪 ;有的違反了刑事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規,內容兼及法律、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 ;有的看不出違反了任何具體的實定法規 。圖利罪應否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正、反見解各有學者主張,惟自第四代圖利罪以降,有實益之爭議焦點應該轉而集中於法令的範圍。修正說明雖有謂「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採取最廣義的見解,但未提供任何理由。這種最廣義的見解未必符合升級至第四代的政策目的,因此,不受(升級第四代之)修正說明的拘束,另行尋求理由更完備的解釋,乃勢所必然。
第三章名曰法益概論,寫作本章的起因,是有感於法益概念的鋪天蓋地。我們從學習刑法的第一堂課就接觸法益這個概念,教科書一定有「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法益」,彷彿只要掌握法益的內涵,就可以如庖丁解牛般、勢如破竹地處理個別犯罪的解釋、適用的問題。問題是,除了切身相關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個人法益以外,所謂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這種超個人的法益,總讓筆者有只緣身在此山中、致使雲深不知處的不踏實感覺。如果不是對法益概念有一定程度的共識,任誰都可以想像一個詞彙,用以說明其具體主張的「理論依據」,超個人法益的犯罪更是如此。因此,在第三章當中,筆者一方面簡介法益概念的由來,藉此審視法益概念的內涵與功能,檢驗一般教科書的說法是否值得信服;另外也要力圖消弭對於超個人法益的茫然無知,這是作為第四章的基礎。行文至此,讀者自然知道第四章就是要檢討圖利罪的法益了。如果無限演繹具體犯罪之法益概念的論證方法不可行,該如何界定圖利罪的要件內涵呢?這裡不妨先透露一些線索,筆者以為,體系解釋的方法比無限演繹法益概念來得踏實。筆者也在第四章回應國內文獻的見解。
第五章是本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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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角色、社經地位與少年犯罪之關係研究簡馨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於(1)探討性別角色與少年犯罪之關係。為求更深入了解性別角色與少年犯罪之關係,同時以正性及負性特質來探討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在性別角色上的差異。(2)探討社經地位與少年犯罪之關係。分別就家長教育程度、家長職業聲望、家庭設備(經濟地位)等三方面探討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在此三者之差異。(3)根據研究結果,探討影響少年犯罪的因素,並提出建議,以提供輔導犯罪少年之參考。
本研究是以桃園輔育院、彰化輔育院、高雄輔育院國中肄業以上教育程度以及復與高中、大誠高中、泰北高中、木柵國中、江翠國中、石碇國中等機構,十四歲至十九歲少年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採用X2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凡X2檢定達顯著水準再進行百分比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F值顯著者則以薛費氏法進行多重比較。
本研究的結果發現:(1)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在正性性別角色上的分怖沒有顯著差異,在負性性別角色上的分怖有顯著差異,特別是負性男性化與犯罪行為的發生有密切關係。(2)不同正性性別角色在犯罪傾向上沒有顯著差異,不同負性性別角色者在犯罪傾向上有顯著差異,負性兩性化者的犯罪傾向最高。(3)暴力犯、財產犯及吸食藥物虞犯在男性正性特質上有顯著差異(吸食藥物虞犯的男性正性特質顯著高於暴力犯及財產犯),在女性正性特質上也有差異。但在男性負性特質及女性負性特質上並沒有顯著差異。(4)男性犯罪少年的社經地位顯著低於一般少年,女性犯罪少年及一般少年在社經地位上除家長教育程度外,在家庭經濟地位及家長職業聲望上並沒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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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行為之研究魏春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政府播遷來臺後,在總統蔣公英明領導之下,全國上下,勵精圖治,奮發圖強,在各方面均有長足之進步,優異之績效,尤其是軍事的精進,工業的發達,經濟的繁榮,社會的安定,以及人民的安居樂業,豐衣足食,博得國際人士一致之讚譽。然而,尚待努力革新之缺陷,自亦不少。譬如貪污即其一例。當然古今中外,任何政府貪污事情之發生低。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先生,於六十年九月卅日,在歡迎由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國家建設研究會的茶會上說:「任何政府及機關,都不免有缺點有錯誤,問題在是否有勇氣面對缺點和錯誤,而加以改進。今天我們要改革政治風氣,必須大家都有一種肯認錯的精神,認錯並不是難為情的事,有錯誤而不承認,才是真正難為情」(註一)。又左傳有云:「國家之敗,由官邪也」(註二)。故吏治不清,政風不良,而仍不知澄清整飭,任其滋長蔓延,其不淪國家於危亡者,未之有也。因此,筆者以為吾人不可諱疾忌醫,尤須有勇氣面對現實,實事求是,以解決貪污問題,因有本文之作。
本文之研究,係兼採歷史的,理論的,統計的,個案的,問卷的等研究法,並重以從行政學之觀點,來探討闡述,以期理論與實際密切配合,相互為用,而冀求較佳之成果。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係闡述貪污行為之涵義,及其對於國家之影響,並說明我國現行處罰貪污瀆職犯罪之法律規定。第二章貪污瀆職犯罪之概況分析,乃從司法機關偵辦貪污瀆職犯罪之情形,省屬公務員涉嫌貪瀆之情形,蒐集資料,予以整理統計,列表分析,以明實況。更從目前正在台北、台中、新竹等三監獄服刑之貪瀆罪犯方面,作實地之問卷調查,以瞭解其一般狀況,家庭與經濟情況,職務狀況,以及犯罪情形等之真象,俾便於說明事實,提出對象。第三章貪污行為之成因分析,從社會風氣、政治、人事行政、財務行政、法令缺陷、以及司法等原因來探討其主要因素,以期發現實況,找出病源。第四章防止貪污行為之對策,乃針對成因之分析,試為對症下藥,並提出具體之方向,如獲採擇施行,或有助益於防止貪污。第五章結論,乃綜結前述數章之立論,說明防止貪污必須標本兼治,以及亟待改進之問題。
筆者有緣深造進修,從事於研究,乃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局長沈之岳先生激勵青年上進,愛護與拔擢青年,有以致之。至於本文之研究,有關之參考資料不多,專書論著亦甚貧乏,研究過程至為艱難,幸獲傳師宗懋之懇切指導與匡正,張師明誠,雷師飛龍之薰陶與鼓勵,以及台北典獄長周震毆,新竹典獄長張齊斌,台中典獄長趙益藩之協助問卷調查,始得以完成。均謹此併致最誠摯之謝忱。惟筆者才疏學淺,初次涉臘,雖兢兢業業,彈精竭慮,舛誤缺失,在所難免,敬祈師長先進,不吝斧正,以匡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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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狡黠化與員警工作負荷、成就及因應對策之研究-以臺中縣警察局為例 / The study of impact of organized crime on police’s workload,result achieved and policy measure to deal with these issue---use Taichung police station as an example.林凌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犯罪係人類社會長期持續存在的問題,其成因涉及複雜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教育、人際關係及地理、環境等多方因素型塑而成,也反映出一個社會的病態現象。由於現今社會,顯現出交通日趨便利、資訊快速流通、經濟蓬勃發展、網路世界無遠弗界、社會日益多元開放等特質,由此導致治安情勢日趨複雜,犯罪型態日趨多元、犯罪模式亦隨之變異與難以捉摸,犯罪工具更加精緻,犯罪組織分工更為細緻,犯罪手法更為殘暴、狡黠等,面對此一趨勢,警察人員偵辦刑案之處境,殊值深究。
本研究採取深入訪談法,以13位員警為訪談對象,藉以深入瞭解犯罪狡黠之態樣,探討犯罪狡黠化對員警所造成工作負荷、工作成就之影響,並藉由資深員警的經驗歸納因應對策。研究結果如下:
一、犯罪狡黠、用詞妥適
現行犯罪隨著社會型態的改變而越趨狡黠,以狡黠來形容犯罪尚稱妥適,至於犯罪狡黠的態樣堪稱極其多元。
二、員警負荷、超出預期
由於犯罪越趨狡黠,受訪者之工作負荷有增無減,猶如排山倒海般紛至沓來,相關負荷諸如勤業務繁重、人力不堪負荷,裝備老舊不足等。
三、員警成就、感受不同
在犯罪狡黠之情況下,員警對工作成就的看法,頗多分歧,因人而異,隨著自已的感觸而有所不同。
四、因應對策、多頭併進
犯罪狡黠化所帶來的工作負荷是多元的,因應之道在做法上,可採辦理訓練講習提昇刑案偵辦能力、打擊跨域犯罪、缺額補實強化警察陣容等措施。
五、狡黠犯罪、全面抑制
今日科技產物已淪為犯罪工具、毒品惡瘤再度成為國內萬惡淵藪、暴力犯罪造成社會震撼,跨域犯罪與組織犯罪問題日趨嚴重,企需全面抑制狡黠犯罪。
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提以下建議:一、對警察機關的建議:狡黠用詞可以援引,科技犯罪應嚴予查緝,毒品惡瘤亟待壓制,組織犯罪應逐案控管,因公涉訟確實輔助,因公傷殘落實關懷照護;二、對員警的建議:積極進取,強化專業職能,才能自立自強,對抗狡黠犯罪。
關鍵字:犯罪狡黠化 / Abstract
Crimes are persistent in the long history of human society. Their causes are complex due to reasons in politics, economy, thinking, culture, education, human relations, geography and environment. Crimes are shaped by these reasons and also reflect the sickness a society has. In current days, the causes of criminal matters have become even more complicated due to the increasing convenience in transportation, rapid replay of information, the omnipresent Internet and the openness of society. The types of crime have diversified and their patterns have also become more difficult to predict. Crime makers have begun using more refined tools, their organization is highly developed and they've become more violent and sly. In the face of this change, it is a special matter to be given more studies on the environment of police's investigation of crime cases.
The research adopts in-depth interview to communicate with 13 police officers. The research wishes to understand the pattern of sly crime makers and also discuss the pressures and influences due to the increasing sly level of them. The research concludes response to these matters with the experiences of senior officers. The results are listed in the following:
1. Sly crimes and proper wording
Current crimes types have become slyer with the changes of social pattern. Using 'sly' to describe these cases are quite appropriate and the varieties of crimes are diversified.
2. Officers' burdens are beyond expectation
Since the crime makers have become slyer, the pressures of all interviewees have increased. Also, various kinds of pressure accumulate on their shoulders, such as heavy workload, insufficient police officers and antique equipment.
3. Every police officer has his own meaning of achievement
As the crimes turn to slyer, police officers have their own definition of achievement in work. Each varies from each other, based on individual sense of feeling.
4. Response strategi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various directions
The change of crime nature has brought multi-faceted pressure to police officers. To respond to the situation, it is possible to organize training camps to improve crime investigation abilities, break cross-zone crimes and recruit new people to enforce the strength of police.
5. Total crack on sly crimes
Current technological products are now used for crime commitment. Drugs are still the source of crimes and violence shocks the whole society. The issues of cross-zone crime and organized crimes are increasingly serious. The police have to crack these sly crimes with a total force.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the research proposes the following: 1. Suggestions for the police agencies: Use the word sly, strictly investigate technological crimes, crack on drugs, control organized crimes, accusations caused by service should be aided, injuries caused by service should be taken care of, 2. Suggestions to police officers: Be more active, improve professional abilities, be independence and fight against sly crimes.
Keywords: Sly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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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概念之研究--非難的實質基礎李文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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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中的「坐贓致罪」罪-社交禮儀餽贈之刑事立法例宋名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紅包」一直都是困擾中國人的問題,即使在現代,亦復如此。為整飭此歪風,歷朝均設專制。法務部為此亦制定了肅貪方案,師法西化立法,而對舊律之規定均未參酌。
實則,舊律於此之規制有其可取之處,且其係我國本身所發展者,更能適合我國國情,而不致於有西化立法「水土不服」之弊,且可省去許多試誤的過程,在立法時應值參考。
可惜,自民國以來,我國的法律均係採納西化立法,而對舊律之規定棄之不顧,甚至有主張「古非今是」者,以致於舊律之地位低落。
本文試著由對舊律中有關社交禮儀餽贈規範之研究,將舊律規定宜於今者,透過現代法學的檢驗,對現行法制提出建議,希望能改變前揭主張者之錯誤觀念,並賦予舊律新生命。
並且,本文為兼及法制史學、刑法學及經濟學之科技整合者,與前此法制史論文純法制史論者有所不同,先予說明。
就本文的內容結構方面,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計分三節。首先說明本文之研究計畫及設立之前提。再則由語言學之立場,就「坐贓致罪」之意義加以分析,使讀者對該罪名有一基本的認識。最後敘述該罪條之沿革,由各法律遞嬗之經過及各法律特色之引介,以期對該罪條之演進軌跡有所了解。
第二章 法制面之研究計分三節。首先針對唐律與明清律本罪條之類型做一根本的釐清,再透過「篤信謹守」之方法,以通史之取材,就清律中的「坐臟致罪」之犯罪類型,構成要件、以及處罰規定,做詳密的考核注釋;最後則針對清律本罪條,就其法制方面做檢討。
第三章 結論計分二節。首先重複歸納本文涉及之重要問題,並對清律本法之效用與價值,由法社會學之觀點作一評價,最後則以現代刑法犯罪學之觀點,對現行法務部所訂之肅貪方案提出批評,並探討社交禮儀餽贈在現代法制下入罪之可能性,由法理面尋求其規範與可罰之基礎;在立法論上,則引介日本之學說見解,以及實務裁判,嘗試對賄賂與社交禮儀餽贈做區分,再由舊律之規制以及外國之立法,就立法論上之問題進行探討,並作法律經濟學之檢驗,由清律本罪之規範特點對現行立法提出建議,並再進而試擬出條文,期對貪風之肅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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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者的「自負特質」與再犯因子的關係鍾昭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Baumeister等人回顧一系列攻擊行為的研究中發現,「自負特質」(Egotism)者若面對外在評價遠低於自我評價的情境時,可能會針對外在評價來源者產生憤怒情緒,因而增加攻擊行為發生的危險性。同時他也發現自戀特質與性犯罪之間具有關聯性,個體的自戀狀態易使其過度高估自己,當被拒絕時,極易導致自我調控的失敗,在情緒上會以表露敵意與憤怒為主,在行為上則傾向對拒絕者做出反擊,目的是回復被貶抑的自尊並獲得對他人的象徵性支配。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以Baumeister的觀點編製「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並藉以探討於Beech與Ward(2004)所提的危險性病因模式下,自負特質是否比自戀特質更能預測性犯罪者的攻擊行為與再犯?
本研究自編的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的信度為.98,顯示其具有良好的內部一致性,在效度分析上,本量表與效標量表間也具有高度的相關。經由因素分析之後,支持Baumeister(1996)的假設,亦即自負特質的內涵包括「易受傷害的-敏感的」、「誇大的-愛表現的」與「自尊的不穩定」等特性,而且在外界評價遠低於有利自評的威脅情境下,此種特質更為突顯。
在攻擊行為與自我調控能力的預測方面,本研究結果顯示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確實比自戀性格量表對攻擊行為與自我調控能力更具解釋力。在針對性犯罪再犯的預測上,自負特質與自戀特質都無法直接與性犯罪再犯評估的結果有關聯,但根據Beech與Ward(2004)的看法,自負特質應可做為性犯罪再犯的心理傾向之一,此心理傾向影響的是性犯罪者的自我調控能力,而自我調控能力又被視為性犯罪再犯因子中的穩定動態因子,當遇到情境的促發因子,則其再犯的風險也就隨之增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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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限 / The Research of The Demarcation Among Compulsory Indecency and Sexual harassment黃麗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幾則判決引起爭議,係因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限模糊。強制猥褻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學說及實務上皆都不同看法,因而與性觸摸罪之「乘人不及抗拒」產生爭議,再者,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在刑法上並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致在法院判決時法官的認定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將從「結果非價」及「行為非價」來觀察被害人性的受害態樣及加害人侵害手段,並試圖劃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的界限,以期減少實用上適用錯誤或發生爭議問題。
本文在結構上,為能劃分強制猥褻罪及性觸摸罪之界限,第二章從強制猥褻罪之修法歷程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歷程觀察,並指出因強制猥褻罪之修法及最高法院決議,造成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在適用上發生爭議,並以著名的爭議案件,如「強吻案」、「襲胸案」、「觸摸下體案」及「舌吻案」,從各審判決、社會對判決結果的反應及學者的看法,觀察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在社會一般大眾、學者間、實務界的界限。第三章即以從法益侵害的實施流程中之「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來區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線。從「結果非價」觀察被害人性的受害態樣及被害人受侵害標準的評定,從「行為非價」觀察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加害人侵害手段差異。從上述方法所劃分出的標準,並依該標準檢視上述爭議案例並做評析。最後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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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藪の中」に現れた道徳的な罪の認識 - 歴史小説に現れた罪の認識との比較を中心に -尹, 相鉉 31 March 2003 (has links) (PDF)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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