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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限 / The Research of The Demarcation Among Compulsory Indecency and Sexual harassment黃麗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幾則判決引起爭議,係因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限模糊。強制猥褻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學說及實務上皆都不同看法,因而與性觸摸罪之「乘人不及抗拒」產生爭議,再者,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在刑法上並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致在法院判決時法官的認定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將從「結果非價」及「行為非價」來觀察被害人性的受害態樣及加害人侵害手段,並試圖劃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的界限,以期減少實用上適用錯誤或發生爭議問題。
本文在結構上,為能劃分強制猥褻罪及性觸摸罪之界限,第二章從強制猥褻罪之修法歷程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歷程觀察,並指出因強制猥褻罪之修法及最高法院決議,造成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在適用上發生爭議,並以著名的爭議案件,如「強吻案」、「襲胸案」、「觸摸下體案」及「舌吻案」,從各審判決、社會對判決結果的反應及學者的看法,觀察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在社會一般大眾、學者間、實務界的界限。第三章即以從法益侵害的實施流程中之「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來區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界線。從「結果非價」觀察被害人性的受害態樣及被害人受侵害標準的評定,從「行為非價」觀察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加害人侵害手段差異。從上述方法所劃分出的標準,並依該標準檢視上述爭議案例並做評析。最後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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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性騷擾之研究--以大專院校之女學生為例 / The research of obscene phone call林靜媚, Lin, Ching-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透過性別的觀點,以大專院校之女學生為例,探討女生性受到電話性騷擾侵害之經驗,包括女性如何去認定電話性騷擾,受到電話性騷擾時的反應方式、如何解決,非受害者對於電話性騷擾的態度,以及一個組織(校方)在面臨其成員(學生)受此侵害時如何因應。本研究透過對受害女同學的訪談,以及bbs之文章,做為研究分析的基本資訊。
女性所認定電話性騷擾的形式主要分為二大類:一是內容與性(sexuality)有關,另一類則是內容與性無關,主要是性別(gender)關係的影響。電話性騷擾雖然沒有對女性造成直接的身體傷害,但許多女性卻因此而感到相當恐懼,嚴重者甚至需要改變日常生活作息;女性在電話性騷擾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不僅只來自於接到電話的當時,更因事後遭受他人對她遭受此事件的態度而蒙受二度傷害,這樣的二度傷害常來自於大眾對電話性騷擾的迷思,因此如何使得電話性騷擾受到重視,並避免使受害女害再受到二度傷害,破除迷私是相當重要之事。另外由學校對騷擾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可以看到校方組織與學生對於電話性騷擾事件認知的差異,使得處理方式不但未讓學生感到滿意,甚至有憤怒的情緒產生,因此處理者在面臨處理此類事件時須思考如何能夠照顧到被害者的情緒。
由於電話性騷擾是性別權力不平等所造成的問題,要保護女性免於電話性騷擾的侵害,應是教導女性提昇她的主體性,要不再是以減低風險的方式來使女性免於受到侵害,減低風險的解決方式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女性的很多自由或是主體性就被消失掉,為了提昇女性在此方面的主體性,再策略上的做法可以透過公開、廣泛的討論和教育,使女性了解電話性騷擾的本質,讓女性在面臨電話性騷擾時能夠勇敢沉著地理解騷擾者的言語,而且也能跨出社會所貸給她的種種桎棝,以她自己為主體來選擇以何種方式來回應騷擾者,不再只是形式上的積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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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色情言論(Pornography)之言論自由─以女性主義的觀點為基礎施家倫, Shih, Chia-R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究竟「色情言論」(pornography)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但這樣的討論多是站在「性別中立」的角度。換言之,它以猥褻性言論對「人」的影響為重心,但是往往主要討論者是男性,考慮的對象又多以男性為主,鮮少考慮到女性角色在這種言論中所具有的特殊性。於是,在歷經1960年代一連串婦女解放運動後,女性主義者開始以一種嶄新的角度觀察這個問題,而引發激烈的爭論。
之所以引發爭議,乃是因為對於某些女性主義者而言,色情不僅是單純的「言論」問題而已,它是一種性別壓迫的結果與表徵之一,是男性宰制力量的展現,此外,更會引致男人向女人施以暴力。換言之,是一種壓迫與傷害女性的機制,對女性帶來有形及無形的傷害,並藉此使女性作為人的主體性被否定。基此,為追求女性平等地位、權利與主體性,也是為促進言論自由,必須對色情言論加以限制。固然,色情言論絕非造成性別歧視、刻板印象唯一或最重要機制,但重點不是其是否為唯一,而是其是否確實帶來傷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色情言論僅以言論自由的保障做為盾牌,是否足夠?在這些言論自由的基本理論背後,是否有性別偏見存在的可能性?如果在涉及性別間不平等權力關係的議題上,刻意避免性別問題,堅持所謂之性別中立,是否亦為另一種性別歧視?有女性主義者質疑,這種保障色情言論的言論自由,是否也是以男性為主體所建構的法律文化,為男性霸權制度的一部份,會對女性造成壓迫與傷害。
在許多女性主義者的努力下,美國明尼蘇達州的Minneapolis和印第安那州首府Indianapolis,都曾嘗試立法限制,惟最終仍遭否決或被宣告違憲。其之所以被宣告違憲,主要理由在於保障言論自由。但令人懷疑的是,法院在進行考量時是否亦考量了性別不平等的問題。言論自由固然重要,在現代社會中有許多來自私人的力量對言論自由造成影響,這已不是消極的避免國家力量介入即可解決,有時還必須國家積極介入方能使言論自由獲得實質的保障。自由權利本非絕對,言論自由是並非絕對勝過性別平等、女性權益的保障等利益。女性主義者所嘗試的立法,或有不足之處,但若肯認色情言論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或許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去改善這些缺點,而不是一昧否定所有規範的可能性。
這些問題,在現今色情益發氾濫的台灣,同樣值得重視。隨著資訊流通的迅速,有線電視、電腦網路等的普及,色情問題已經成為台灣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但關於「性」,在我國向來屬於「猥褻」的範疇,著重的是「道德」問題,而對於其中所隱含的性別平等議題,幾乎未有深入討論。新近的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提供了「猥褻」涵確的詳盡說明,惟未更進一步探討性別平等問題,即是一例。大家關懷的是善良社會風氣是否受到不良影響,卻忽略了:色情氾濫下,女性是否受到傷害?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多少女性因為色情言論的影響而成為犯罪被害人?台灣社會中的色情氾濫與性別不平等間有多大的關連性?
基此,本文嘗試以女性主義者的觀點切入,以美國之發展為例,分析立法管制的可能性與宣告違憲的理論基礎及其可能存在的問題。第一章介紹女性主義的法學方法。第二章則探討色情言論的定義問題,釐清「色情言論」與「猥褻性言論」意義上之不同。第三章介紹言論自由基本理論,以瞭解言論自由之所以被認為具有崇高之價值之理論基礎。此外,本章亦對美國於實務上所發展出來的若干原理原則加以說明,並以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為對象,概略分析該等基本原理原則在我國實務之運作。第四章為女性主義者對色情言論自由之觀點,亦為本文重點之所在。本章除介紹女性主義陣營中認為應對色情言論加以限制之觀點,亦對其他不同觀點加以說明。第五章則為與色情言論相關之重要判決的分析與討論,以美國之立法經驗為對象,探討女性主義者將理念付諸實行時所遭遇的問題,以及該法之所以被認為違憲之理由。最後一章則除對本文之研究結果作一整理並提出本文的立場,此外,亦就我國狀況與該種立法引進我國之可能性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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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現代的色情與猥褻:性與身體的擬象 / Postmodern pornography and the ob-scene張貝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後現代符號與真實的關係,重新檢視色情的概念,並由此提出不同於傳統色情研究的問題意識。本論文由色情的再現出發進行延伸思考,認為色情在內部特性、發展歷程、與社會文化脈絡等不同因素作用下,已逐漸由代表現實的再現,走向符號獨立運作的擬象,因此色情必須要重新定義為:一個以性與身體為元素,營造真實的符號模型。此時色情中的性與身體脫離了與真實的指涉,而在模型的運作中成為大量製造、流通的符號,但其實質內涵卻在其中消失,形成一種後現代的猥褻。人們在後現代的色情中,轉而為符號的過度真實所吸引,使對性與身體的慾望被對真實的慾望所取代。然而在刻意追求真實的同時,人們反因此陷入了色情的符號模型中,不斷要消費符號、從中得到真實感的刺激,擬仿運作就此更為劇烈,性與身體的擬象也滲入一般日常生活範疇。透過理論詮釋、個案分析,筆者在論文逐步鋪陳新的色情論述,主張色情的符號模型已成為當前真實運作的典型,因為在符號的強勢作為下,猥褻已成為一般的情境,真實則成為人們主要的慾望;此時色情與真實關係的舊提問,出現了極不同的回應方式與關懷重點。在論文最後,筆者歸納出對後現代色情與猥褻所發展的論點,陳述當前文化情境中符號、慾望、真實之間的關係,並就此提出批判與反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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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研究 / A study on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張凱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快速演進,在這資訊科技爆炸性發展的當代社會,傳播科技提供世人許多日常生活中的便利性,然於此同時,亦促發諸多舊有之犯罪態樣因不當濫用傳播科技,而產生新型態之蛻變。近年來,個人與性相關的私密影片照片,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而遭到外流的事件頻傳,此種犯罪態樣在全球氾濫的程度,已然引起各國關注。
這種被稱為「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NCP),亦常被泛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的新興犯罪態樣,被害人多以女性為主,且經常係發生於親密伴侶在彼此關係破裂後,遭持有影像之一方用以威脅、恫嚇,或進而散布以造成傷害之手段,尤其結合網際網路複製便利、快速傳播及高度匿名等特質,往往會對於被害人造成其隱私、人格、就學就業等人際關係之破壞,更因資訊一旦經上傳於網路即難以完全移除,故此種犯罪行為實會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深遠、長久且難以挽回的創害。
本文期欲探討「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此種犯罪類型在我國有何態樣及其氾濫程度,又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對此如何評價。此外,國際立法趨勢又如何防治此種因新傳播科技所衍伸之新興犯罪態樣。故本文於第二章先透過蒐整分析國內外相關新聞資料、學術文獻,以爬梳、探究此一新興之犯罪態樣在國際社會間之發展脈絡及其定義,並蓋覽此一犯罪態樣呈現於各國統計資訊中之盛行趨勢,以及其以女性為主要被害族群之特質,探究社會文化中之厭女文化(Misogyny)惡性因果循環,而此種顯著之性別暴力問題。
進而於第三章中,本文首先將「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予以類型化分為「影像取得階段」、「藉以恐嚇階段」及「實行散布階段」等三種層面,並分別討論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在其中之適用與司法判決實務現況,進而,剖析現行法益保護之紊亂,以及相關法律適用之錯誤與困境。
有鑑於前揭我國現行法制度之諸般問題,本文於第四章以「比較法分析」為基礎,探究國際社會對此新興犯罪態樣之立/修法趨勢,並分別爰引英國、加拿大、菲律賓及日本等四國之立法先例,探究並闡述各國將「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予以罪刑化(criminalize)之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與罪責,以及其他對於被害人之保護性措施。
透過前述國外立法先例之引介及分析,本文進而摘整其中值得我國參考借鏡之處,於第五章提出我國未來刑事立法及防治政策之相關建議,期能做為我國整體制度改革之楔子。
中文關鍵字:裸照外流、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復仇式色情、散布猥褻物品、性隱私權
外文關鍵字: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Revenge Porn、Intimate Sexual Images、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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