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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探討兩岸政治定位問題王聖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海兩岸因國共內戰分裂後,長期以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曾經堅持「一個中國」政策,而這「一個中國」政策的共同點就是台海兩岸都承認且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與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然而在「一個中國」的涵義上,自兩岸分裂分治以來,雙方就有其各自的堅持與解釋,從來沒有在「一個中國」的涵義上有任何的雷同之處。台海兩岸也都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所以,也都各自認為自己的「中國」才是唯一的法統中國。
但七○年代以後,中華民國經歷退出聯合國與「中共」與美建交等逆境,自此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轉而承認中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中共在取得了「一個中國」的排他性壟斷權後,不斷在國際上將其「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向國際社會推行,有鑑於此,李登輝總統主政後開始在兩岸的政治定位層面上作出調整,先後提出了「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一個分治中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等新的政治定位主張來突破中共「一個中國」原則的指涉及謀取兩岸間的對等地位及台灣之國際生存空間。
中共在國際上一再壓縮我中華民國外交空間的舉動,以及長期以來在不同場合釋放出諸如「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等之類充滿宗主國心態的談話,「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述的提出或許就是台灣意欲破解中共排他性「一個中國」的表示。面臨中共無法正視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再加上美國在九○年代末期中國政策的傾斜,提出了傷害台灣利益甚深的「三不政策」及與中共建立戰略夥伴關係,這使得台灣認為美國不再像過去一樣的重視台灣的存在,而且為了因應中共海協會汪道涵會長的訪台而爭取兩岸平等的政治地位,為避免台灣被地方化的危機,中華民國最後只好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來因應台海兩岸之間的政治定位關係。
李登輝總統對德國之聲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的論述,從憲法的層面來看,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架構才能詮釋出這「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該論述所傳達出的意涵,第一,確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原第十條)已經改變了我國的『領土範圍』,換言之,我國憲法的地域效力僅及於台灣而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中國大陸,也就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別於中華民國的另一個國家。第二,中華民國九○年代以後的歷次修憲,促使台灣走向民主化,而歷次修憲後的結果,諸如國會成員的全面更新、地方自治的徹底落實、主權在民的總統直選,這些修憲後的成果在在具有重新確立我國政府統治的民主正當性,因為不論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國會議員、或是直轄市長,或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都已經完全由台灣人民在公正、公開、公平及民主的選舉方式下產生,而中國大陸人民的選舉權自始自終就被排除,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相對地無法參與我中華民國民主化的這些進程,由此可確認台海兩岸存在兩個國家。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向主張的「領土主權」論述,也就是對台灣主張「固有領土權」,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是毫無意義的。本文中,特別了解在過往歷史上有哪些統治者統治過台灣,並且已得出確切的結果,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如何主張「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都不是事實。歷史上台灣政治地位的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無法也未曾將其控制伸入台灣,所以台灣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的區域,也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有之疆域。
另外,在涉及台灣主權地位的國際條約上,《馬關條約》將台灣的主權割讓給了日本,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雖然聲明台、澎必須歸還中華民國的立場,但由於兩者僅只是戰爭中的政策聲明,所以並不具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效力。《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對於台灣的主權地位,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台灣的歸屬問題懸而未決,只能確定台灣脫離了日本的主權管轄。《中日和平條約》中,雖然日本只是完全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領土條款來處理,但由於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的正式國際條約,所以這也就確定了台灣的主權是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所以《中日和平條約》對台灣的主權地位歸屬來說,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觀諸台海兩岸對主權問題爭議的癥結所在,乃在於中共當局始終視台灣為地方政府,不肯面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一主權國家的事實。但是根據國際法上的「佔領」及「時效」原則而言,自西元一九四九年起,中華民國政府由中國大陸地區播遷至台灣,對於台、澎、金、馬等地區,一直是事實的佔有,擁有統治權,亦即台、澎、金、馬的主權一直是屬於中華民國,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未曾統治過台、澎、金、馬地區,而「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乃是據此而延伸出來一個對事實的陳述,目的也是在於突顯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以來為一主權國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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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危機管理機制:大陸與台灣之比較錢宗旺, Chien, Tsung 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有鑒於「防患重於治療」,歷史文獻告訴我們,無論中共是否犯台,或採取何種舉動,中共一旦決定動武,其動機通常是令人出乎意料的;中共即使在戰具、戰術與整體態勢均不利的狀況下,但只要威脅到他的「國家安全」、「領土主權」與「民族意識」,中共即以「寧失千軍、不失寸土」的引爆戰爭在所不惜。因此,只要兩岸存在軍事衝突的可能性,就必須有常設的「危機管理機制」;爰此,筆者從兩岸關係發展之潛在的危機因子,分析中共在軍事衝突前危機處理的模式,及我國在可能發生衝突的過程中,如何利用危機管理的機制,以降低發生衝突的風險尋求解決與預應之道,來維護兩岸和平與國家安全,亦為增進國家永續生存與發展的籌碼。據此,本研究目的有三:
一、分析並比較兩岸軍事危機管理之模式—藉分析比較兩岸危機管理模式,提出化解兩岸衝突的正確途徑,以「避免戰爭」、「化危機為轉機」,消弭我國生存發展的威脅。
二、危機管理的模式在兩岸危機管理的適用性—面對中共強大的軍事威脅和美國的現實利益的考量,政府危機管理的決策機構,如何從危機管理的理論基礎及策略手段,做出正確的指導與處理。
三、研究我國危機管理機制並探尋改善及精進方法—檢討現階段我國軍事危機管理作為及癥結因素所在,俾尋求化解之道及研擬未來我國於軍事危機處理之策進作法。 / “Prevention is better than fixing.” From historical lessons, no matter how many the odds is; once the Chinese Communists party make up their mind to resolve so called “internal affairs” through the issues of idealism of nationalists, national security, or sovereignty. PLA would take all cost even at the circumstance of lacking regular amphibious operation transportation capability to invade Taiwan.
Therefore, to establish crisis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essential in accordance of possibility of military conflicts between the two. We analyze the factors which could escalate the conflict and to develop solutions to manage situa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regional stability and to serve our national interests.
This study prposes the following three:
1.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military crisis models; With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it may find solutions to deescalate the military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to avoid war, and to find opportunity out of crisis. The study could help the decision makers to diminish the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2. Finding strategic measures of crisis management that could be adapted the Taiwan Strait model; we need consider the factors of US interests and gigantic PRC military power. How should the ROC leadership adopt crisis the management to make correct decision?
3. Studying existing military crisis management measures of our nation and to find improvements; in the study, we inspect the practice military crisis measures and the controlling factors. We coul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for better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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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能力」途徑看台灣大陸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一九九六至二○○○王立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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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住民自治體制與教育政策研究 / Aboriginal Self-government and education policy in canada鄒岱妮, Tsou, Dain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企圖回答四個問題,分別是:
1. 加拿大原住民教育的主體:原住民的認同、定義、類別、法定地位為何?
2. 原住民自治體制與自治體制下的政府關係為何?
3. 加拿大原住民的教育政策為何?加拿大原住民自治體制與教育政策的關係為何?
4. 原住民教育與多元文化主義關係為何?
根據這四個問題,來進行章節的鋪陳:
第一章為政策的主體,加拿大原住民的定義,本論文嘗試從政治層次與憲法層次來討論加拿大民的地位、類別、位階與認同;並簡述加拿大原住民的教育概況。在研究中,我們發現,加拿大原住民的定義,不是來自文化、生態的因素,而是因為歷史與政治背景使然,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正式承認了北美印地安人、梅蒂斯人與因紐特人為加拿大原住民,並且承認原住民的「現有權利」(existing rights),讓加拿大原住民成為有別於為加拿大其他「少數族裔」人口的一個「顯著的社會」(distinctive society),但是憲法的承認緊接而來的不是嚴謹的識別工作,所以關於身份問題,還有許多爭議,旋而未決。
第二章對第二章主要討論加拿大原住民自治的發展與規劃,並以尼斯加自治政府、努納弗特自治領地與梅蒂斯墾殖地議會等有土地基礎的原住民自治政府為例,來討論加拿大原住民自治的實踐。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策的發展以及自治體制的規劃非常分歧,沒有辦法用統一的原則來描述。這種多元發展的現象來自於多元分歧的背景因素,有歷史上的民族關係,有身份識別的因素、有政府管轄權的爭議、原住民的人口、居住與地理特性、也有原住民的偏好與政府的協商底線規範。
第三章討論加拿大原住民教育的演進與趨勢。筆者在這一章試圖以較宏觀的角度來檢視加拿大原住民教育的發展,可以從政策制訂的背景、政策論辯的參與者、以及關鍵議題三個方向,來找出加拿大原住民教育的政策發展脈絡與階段特色。關於加拿大原住民教育的演進,約可以分為1996年的「RCAP報告書」為界,筆者將1996年之前的原住民教育分為四個階段,分別是同化教育(1867-1967)時期、整合政策、多元文化教育與印地安教育(1967-1982)時期、原住民教育的肇端(1982-1988)以及自治體制下的原住民教育(1988-1996)。第二節的重點則在於詳細討論1996年加拿大皇家原住民委員會(RCAP)原住民報告書關於原住民教育所提出來的建議與政策規劃。皇家原住民委員會關於原住民的報告書,宣告了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之間新的關係的開展。筆者結合Frank Abele的觀點,發現加拿大原住民教育有下列趨勢:
1. 在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層級上,逐漸由地方、省的層次上升到與國家對等的自治層次然而,原住民教育在國家層次所獲得的關注與討論並未如省的層次來得熱烈。
2. 在論述模式上,逐漸由同化論述模式轉向原住民自治的權利基礎與責任之模式,與公共政策論述之模式。
3. 在原住民教育的對象上,逐漸由部分「印地安人」(有身份的印地安人),轉向集體單位、泛稱性的原住民,乃至不同族裔屬性的原住民族。
4. 在原住民教育的層級上,關注的焦點逐漸由初等、中等教育轉向高等教育人才的培育,企圖以一種整體性(holistic)的觀點與策略來解決原住民教育問題。
5. 在教育目的上,從對同化教育的的反抗,到以文化純續為目的,發展至更積極的觀點,企圖透過教育,來彌補其與主流社會的落差、強化原住民的文化活力與創意,進一步培養自治的人才,可以說是一種以自治為目的(education for self-government)的教育政策。
6. 原住民教育與多元文化主義的關係,遠較Frank Abele所指稱的要複雜,原住民教育政策在理念上,曾採借多元文化主義關於人性尊嚴、人權與平等權的概念,但是在國家政策的場域,卻出現相互扞格、衝突的情形。
7. 在教育系統上,原住民歷經了由聯邦政府主導的「同化-隔離」系統、到進入與主流族群教育體系的「整合系統」、到目前要求與主流族群分立、由原住民主控教育內容、評鑑標準以及行政事務的「獨立系統」。
第四章是針對自治體制下的原住民教育,所做的案例分析。我們舉尼斯加自治政府的社學校委員會以及努納弗特自治領地的官方語言教育計畫為例,說明不同的自治政府體制、規模與民族屬性下的教育政策規劃。
第五章針對下列四個議題,討論加拿大原住民自治體制與教育政策面臨的挑戰:
1. 身份定義問題:自治的構成原速與教育政策的主體問題。
2. 管轄權議題:自治管轄權、教育管轄權、與教育實務之間的關係。
3. 理論基礎的衝突:多元文化主義與原住民主義的爭論。
4. 實務問題:原住民團體的需求差異與經費來源的問題
在結論部分,我們對本文重點作一個回顧,並根據自治體系的政府關係、自治與原住民教育、自治設計與教育系統的開放性提出筆者的看法與建議,分列如下:
1. 台灣應重新省思「Nation to Nation」的實質關係,務實面對自治議題。
2. 觀察加拿大原住民自治與教育政策,不能忽略多元文化主義、多元文化教育與原住民主義、原住民教育的衝突現象。
3. 台灣應著手進行符合社會現實,務實、開放、有效的自治規劃與教育規劃,而非理論的空談或國外政策的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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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外使用武力之動態衝突抉擇模式:預防性動機分析 / Dynamic conflicts and decision-making model in Communist China's external use of force: An analysis of preventive motivations黃鴻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對外使用武力是一個很複雜、龐大的研究議題。自中共建政以來,不僅和意識形態對立的美國發生嚴重的軍事衝突,亦和同屬社會主義陣營的蘇聯、越南爆發軍事衝突;除了涉及統一問題而爆發多次台海危機外,亦與第三世界大國印度爆發大規模邊境衝突。早期的研究通常從冷戰的角度出發,帶有明顯的工具性質,但囿於資料保密,使得研究成果難以突破,臆測性大於實證性,此窘境直至冷戰結束後始有轉變。
有利於學術研究氛圍的主要因素有四點:一是前蘇聯、美國檔案的解密、部分中共檔案的開放、及少數智庫提供部分解密檔案,使得研究者可以取得重要的一手資料;二是關鍵人物之訪談與回憶錄的出版,可以補充檔案文獻的不足;三是中國崛起與中國威脅論成為國際關注焦點後,連帶地使得軍事議題浮上檯面,西方學界主要從權力結構及歷史的角度關注中國權力增長的意義,透過中共使用武力的分析,藉以預測未來是否出現權力轉移與中國在軍事上的應對方式;四是1995-96年台海危機的爆發,以及近期中共與越南、菲律賓及日本,因南海島礁與釣魚臺主權爭議問題而引發的衝突,使得有關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研究再度引起學界的關注。
目前有關中共使用武力的研究範疇相當廣泛,少數研究採取多重案例研究,嘗試歸納出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模式、步驟、原則或特徵;多數的研究則針對單一案例研究,並聚焦於分析中共發動戰爭的原因。此外,學界開始從歷史文獻分析轉而採取理論分析與建構。凡此種種,皆提供了一個重新詮釋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視野。然而,現有的研究成果雖然相當豐碩,卻無法建立一個一般性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性模式,並且忽略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預防性動機與其政策選擇之間的動態關係,因此無法完整地解釋中共對外使用武力行為。
本文的研究目的並不是建立一個宏大的普遍理論,而是在一定的時空範疇內針對某一類現象建立一個合理、具有經驗性與理論性意涵的模式。換言之,即是借鑒相關國際關係、心理學及經濟學等相關理論的核心概念,並透過將中共對外使用武力的原因概念化過程,以預防性動機為主軸,提出一個「中共對外使用武力之動態衝突抉擇模式」,以解釋:中共較容易與何者發生軍事衝突、領導人在戰爭(衝突)前的認知、為何會使用武力、以及使用武力的決策選擇如何確立?並透過六個正例(1950年韓戰、1953-54年第一次台海危機、1962年中印邊境衝突、1969年珍寶島衝突、1979年懲越戰爭、1995-96年第三次台海危機)及一個反例(1999年「特殊國與國關係」)的多重案例檢驗,以回答上述的問題。
本文的研究發現:
一、中共的確比較容易與實力或意圖上具有潛在挑戰其周邊權力地位的國家發生軍事衝突。
二、中共領導人在戰爭(衝突)前,的確有產生錯誤認知。
三、中共是出於防止周邊權力地位衰退的預防性動機而對外使用武力。
四、中共對外使用武力中,領導人對周邊權力地位衰退的程度與衰退的必然性之認知強弱,會影響其決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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