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
  • 3
  • Tagged with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不動產仲介法律問題之研究

簡佩如, CHIEN, PEI-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仲介契約由來已久,民國八十五年到八十八年間政府制訂各種不動產經紀業之相關法規及不動產仲介契約範本,以求衡平仲介人與買賣雙方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對於不動產仲介契約法律性質究竟屬於居間契約抑或是委任契約,學說屢屢爭執不下,反映在實務上亦無法達成共識。然此定性卻為實務審於契約條款適法性之前提要件,因此,本文首要討論的即是不動產仲介契約之法律關係,究為何屬。除此之外,傳統的居間契約,通說均認為係屬單務契約,本文認為在仲介人負有積極活動義務下,似有深究之必要。 其次,本文以為現行的契約範本,仍有若干約款無法清楚界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實有加以討論及修改之必要。再者,消費者欲透過不動產仲介業者尋找適當的交易相對人,除仲介人擁有較多之交易資訊外,更看重仲介人本身之專業與經驗,因此不動產仲介人對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解說及調查義務更顯的重要,而仲介人應與調查之項目為何,調查之射程範圍均有詳述之必要。更有甚者,針對「斡旋金」及「要約書」相關法律問題,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除契約責任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無過失責任是否適用於一切服務,素有爭議;縱使認為不動產仲介業者居於服務提供者之地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一般消費者就其服務負擔無過失責任,所負擔之責任範圍應如何界定,是否會與賣方所應負擔之責任發生重疊。上述種種問題,本文均分別一一釐清,希冀一方面加深消費者對於仲介契約之瞭解以減少訟累,並建議相關修正提供仲介業者參考,以真正落實契約公平正義之要求,另一方面就目前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歸納提出可能之解決方式,期望能夠對於不動產仲介實務,提供符合時代潮流之資訊。
2

婚姻居間法律之研究 / A legal study on matchmaking

曾鈞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居間,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婚姻媒合、婚姻仲介。是日常生活中 容易碰到的行為樣態,其衍生的法律問題,則值得思考與研究。 本文依據有償性、居間人服務內容、是否成立法律行為等不同特徵,將婚姻居間分為七種子類型:典型婚姻居間契約、親友介紹型婚姻居間、無償型婚姻居間契約、委任型婚姻居間契約、平台型婚姻居間、複合型婚姻居間契約、跨國婚姻居間契約。 本文先以民法規定之典型婚姻居間契約為出發,討論居間人之權利義務,並反思民法第 573 條立法之妥當性。再就其他六種偏離民法居間 規定之婚姻居間類型作討論,從各種婚姻居間定性著手,再分別探討各 個婚姻居間的居間人權利義務關係,並討論其法律之適用。
3

不動產仲介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 The Study of Disputes about the Real Estate Contract

蔡佳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仲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上應用十分廣泛,惟並非我國民法規範之典型契約,應如何適用民法典型契約之相關規定產生許多爭議。首要問題是仲介契約之性質與類型為何,本文將比較仲介契約與居間契約之特點後,認為仲介契約原則上核心範圍係屬居間契約。 其次,仲介人處於買賣交易雙方間將產生利益衝突,而仲介契約中有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其一是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買賣雙方因為契約角色的對立所產生的利益衝突,連帶影響仲介人對於買賣雙方所應負之行為義務,此點在仲介人同時為買賣雙方委託、代理時更顯嚴重;其二是仲介人如以企業經營者之角色,為確保報酬請求權的實現,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因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地位不對等而產生之利益衝突。在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而面對之利益衝突部分,本文以忠實義務角度切入,確認仲介人之行為準則,並希望透過仲介人所負之調查及報告義務,減少仲介人立於交易間面對雙方而生之利益衝突。而民法本於誠信原則即可推導出附隨義務的存在,忠實義務與附隨義務雖是二種不同法系所衍生,內涵卻非截然不同。忠實義務在我國民法上雖未明文規定,但可透過我國民法第148條關於誠信原則之規範而具體實現於契約之附隨義務中,而在我國民法上覓得適用依據。 而在仲介人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時,首先須仲介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其次則須注意與仲介人之報酬請求權直接相關之直接交易禁止約款、違約視為完成交易約款以及朋分解約定金約款之效力為何。除此之外,斡旋金制度即屬為因應仲介人為確保報酬請求權之需求而衍生出之制度。但斡旋金之性質與效力在實務與學說上皆有爭議,且其與要約書制度之比較,亦值討論。 除此之外,賣方與買方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且仲介人就此糾紛亦有涉入時,賣方與仲介人之責任牽涉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民法之關係。又於賣方與仲介人均需對買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二人所負是否為連帶債務,實有討論之空間。

Page generated in 0.01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