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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研究倪淑萍, NI, SHU-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全文共乙冊,約五萬字,分五章十六節,主要帶探討順應土地利用立體化趨勢所
產生的區分所有權新權利形態對土地所有權之影響,本文重點有三:ぇ在現制下系統
化的整理我國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法令與登記辦法,發掘問題並加檢討え
參考有關物權法令,區分所有權之論著、學說及外國立法例,確立區分所有建物基地
共有權之發展趨勢ぉ就前述兩部分加以研討分析,試尋出合 發展趨勢與國情之辦法
,期以研究之成果作為我國今後立法、修法之參考。
本文章節綱目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相關文獻回顧
第一節共有論
第二節區分所有權之理論與發展
第三節外國立法例
3-1 西德 3-2 日本 3-3 美國
第四節我國法令規定
第五節有關論說
5-1空間權法理 5-2設定地價持分之論說
第三章 國內現行法令規定之檢討與問題之探討
第一節法令檢討
第二節有關登記實務之檢討
第三節問題之發現與分析
第四節問題之癥結及可能解決之途徑
第四章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發展趨勢
第一節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共有權之關係
第二節土地、建物權利一體化
第三節共有權利形態
第四節我國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有權未來發展趨勢之探索
4-1權利形態4-2登記方式4-3改進現制之途徑
4-4改進效果之預估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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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造建築物の構造性能向上技術に関する研究 / コウ コウゾウ ケンチクブツ ノ コウゾウ セイノウ コウジョウ ギジュツ ニ カンスル ケンキュウ多賀, 謙蔵 23 January 2008 (has links)
学位授与大学:京都大学 ; 取得学位:博士(工学) ; 学位授与年月日:2008-01-23 ; 学位の種類:新制・論文博士 ; 学位記番号:論工博第3979号 ; 報告番号:乙第12155号 ; 整理番号:25701 ; 請求記号:新制/工/1424 /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2155号 / 論工博第3979号 / 新制||工||1424(附属図書館) / 25701 / UT51-2007-T882 / (主査)教授 井上 一朗, 教授 渡邉 史夫, 教授 上谷 宏二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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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床の鋼製化への提案と遮音性と剛性・耐力の確保中安, 誠明 23 September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9989号 / 工博第4233号 / 新制||工||1655(附属図書館) / 33085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建築学専攻 / (主査)教授 中島 正愛, 教授 髙橋 大弐, 准教授 聲高 裕治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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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法律性質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潘德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因快速經濟發展與都市化,肇致都市汽車停車空間(俗稱:停車位)嚴重不足的現象,連帶其行情,也水漲船高。因此,如何保障停車空間買賣交易安全,確實是關乎交易當事人切身權益甚鉅的問題。而早期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究為專有、共有部分之項目,及其所有權劃分方式,內政部咸認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宜由當事人依照民法規定自行合意為之;直迨1980年代後期,內政部有鑑於地下層「違規使用」嚴重,為解決此一問題,爰於1991年9月18日發布台(80)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規定,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與「法定停車空間」,強制認列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事實上,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雖可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兩種方式。而現今停車空間交易市場上,紛爭最多者,咸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為大宗。
基此,本文爰擬將區分所有建築物附建之停車空間問題之研究,從「共有部分」面向上出發,首先剖析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以探討現行法令制度之合理性,進而分析檢討因前揭因素,所衍生出實務上爭議問題,以資釐清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爭議原因所在;再者,擬從民法以及公寓條例等實體法法理脈絡,綜觀法定停車空間,是否必然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間是否存有學理與司法、行政實務見解,乃至與實際不動產交易情形,可能潛藏之矛盾或盲點?最末,並嘗試從「法律保留原則」角度,檢視內政部以918函釋,逕行認列「法定停車空間」,應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是否存有法理上之問題?及其適法性如何?
經本文研究發現,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實務上常見交易糾紛問題之癥結,在於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登記方式,並無一套專屬的登記制度,且現行有關建築改良物物權登記原則,係直接源自於土地登記規則,在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下,所逕自創設者;尤有進者,內政部以違反「行政合法化」原則,直接以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等同行政規則法令位階之918函釋,對於原屬建築物一部分的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逕行實體之判斷,強制將其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做法,肇致所有權與使用權之混淆,實已違反凡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以及財產權之「重要事項」者,應由立法機關所訂之法律加以規定之原則;以上所為,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難謂無悖離憲法之虞。基此,本文建議,應從停車空間之特性,由整體性、全盤性地針對問題與實際需求為檢討修正,制訂一套專屬停車空間「簡明」之登記方式,以建立單純的停車空間地籍、提供正確而充分之資訊,如此,對於解決層出不窮的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交易糾紛,才是正本清源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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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準法に基づく完了検査実施率の向上に関する研究増渕, 昌利 26 November 2012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2704号 / 論工博第4085号 / 新制||工||1557(附属図書館) / 30002 / (主査)教授 髙田 光雄, 教授 加藤 直樹, 教授 中島 正愛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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ローマ帝政前期小アジアにおける都市社会の研究―都市による文化資本運用をめぐって―増永, 理考 25 November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22108号 / 文博第812号 / 新制||文||68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歴史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南川 高志, 教授 金澤 周作, 教授 髙橋 宏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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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交集成板を用いた建築物の居室間遮音性能に関する研究田中, 学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3092号 / 論工博第4153号 / 新制||工||167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建築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髙橋 大弐, 教授 原田 和典, 教授 竹脇 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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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歷史建築保存與活化研究 =Study on the preserv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in Macao / Study on the preserv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in Macao李靖君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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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築用地地上權運用之研究劉憶勳, LIU,YI-X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
地之權(民八三二),以往多僅視地上權為一般用益物權或定限物權,並未強調其社
會作用與時代意義;然隨不動產物權觀念的遞嬗、地價日益高漲、住宅問題嚴重、公
有土地處理方式之爭議等因素影響,已卓然賦予地上權新的色彩。
惟現行法令除民法物權篇對地上權作一概括性的規定外,其餘地政、財稅相關法令尚
未加以詳細詮釋與規定,有關論述亦極為缺乏,實與地上權當前所具備之功能難以相
稱。有鑑於此,本論文嚐試就地上權運用於解決現今都市建築用地利用上的若干問題
,分別探討並做立法、相關配合措施補充,期能藉地上權之運用,得以做為實施土地
政策工具之一,並符合民法對地上權「以應經濟上之需要」之立法理由。
本論文計分五章,其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緒論。內容包括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當前都市建築用地利用缺失之檢討。因受篇幅所限,本文係就當前都市建築
用地利用之主要問題,如: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處分、國宅用地之取得、私有建築用地
之利用等問題為分析重點,以析出其問題關鍵,俾作地上權運用之基礎。
第三章:地上權運用於都市建築用地之研析。本章旨就地上權之法律性質做一論述,
並根據上一章所述,分就各個問題特性,研究地上權得否運用、解決,並據此建立地
上權運用之模式。
第四章:相關配合措施。本章係就前數章地上權運用研究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法令、
租稅、估價問題,分別提出得以解決之方案。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認為,隨近年來社會經濟之發展,地上權之運用,勢將逐年增加。特別是在地
價居高不下,對土地利用形成負面影響下,地上權不失為因應土地低度利用,甚至故
意不利用之補救辦法;亦可藉設定地上權方式出租公有土地予具備一定條件之投資人
利用,以結合公私力量,促進公有土地之有效利用,消弭公地標售導致地價飆漲之譏
;其他對國宅用地之取得、缺乏營建資金之土地所有權人,均有裨益。凡此俱可臻於
促進都市建築土地利用之研究目的,並使現行制度得以配合地上權與日俱增之社會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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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賴佳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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