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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所有權移轉許可制度之研究--以我國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為例姬世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保障農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我國農地政策一向秉持農地農有並以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核發作為管制手段,由於國內社經環境的改變,產業結構已有所不同,傳統家庭農場結構亦不斷調整改變中,致現行農地移轉管制政策,是否繼續維持,迭生爭議,本論文先探討農地移轉管制之本質及目的,並檢討我國現行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之缺失,另外闡述德日等國農地所有權移轉管制措施可供借鏡之處,同時藉訪問承辦人員,以了解現行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之問題及農地開放由農業生產法人承受後相關問題之看法,最後提出改進我國農地所有權移轉制度之具體意見。
本論文計分八章,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所在,其次陳述研究內容與方法,並繪製流程圖,以明瞭研究之理念與程序。
第二章農地所有權移轉管制理論與相關文獻探討:從財產權理論之演變探討土地所有權管制之本質,並從促進農地利用及防止農地因交易成本提高導致農地價格升高,妨礙農民取得農地,來建立農地所有權移轉管制之理論基礎,同時檢討回顧有關文獻,以指引本論文之研究方向。
第三章當前農業結構與農地承受人資格之探討:提出我國當前農業結構問題之特性,並探討農地由農業生產法人經營的相關問題,以作為制訂農地移轉政策的參考。
第四章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之檢討:從該制度之沿革與修法過程,探討我國農地移轉管制政策為配合農業發展與防止農地炒作需要,在不同階段所作之調整及執行所遭遇之問題。
第五章國外農地移轉管制措施:介紹德國及日本的農地移轉管制政策與作法,並與我國作一比較,以從申吸收可資借鏡之處。
第六章承辦人員之意見調查,訪問七十位承辦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工作之人員,以了解我國現行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所遭遇之間題,及農地開放由農業生產法人承受之看法,希望藉由其實際執行經驗,作為政府制訂農地移轉管制政策之參考。
第七章農地所有權移轉制度之改進意見:提出我國未來農地移轉管制措施,一方面應檢討現行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制度,一方面建立農地移轉予農業生產法人的許可制度。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綜合各章節之探討,提出精簡的結論與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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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視媒體外人所有權政策之研究藍麗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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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徐明淵, Xu, Mi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首先說明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以確立全篇主旨。第二章就不動產所有權之內
容,即土地所有權為配合社會變遷而為型態、內容之遞邅演變,不動產所有權中建物
、土地分別成立所有權之法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發生演變及其理論背景,以為全篇
討論之背景資料。第三章研究區分所有權之內容分類,及專有與共同部份之界定,以
明瞭區分所有權之正確內容。第四章討論區分所有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結構上之
關係,利用上之關係、處分管理上之關係、及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及解釋。第五章我
國區分所有權之登記制度及法令解釋及目前登記制度所產生之困擾。第六章本於前述
各章所述研究區分所有權登記之優點及缺失,作成結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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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有權之於知識工作者的思辯陳政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發展脈絡過程中,圍繞著所有權的範疇以及因著所有權所發生的諸多禁錮的問題;其中,筆者所關注的主題—競業禁止條款—在最近的勞動學界,引起廣大的討論,而在台灣勞資糾紛的角力賽中,也日漸將競業禁止相關的問題揭示世人。本文著重以勞工的角度來論述主題,無意探討法院各個判決所採用的見解,或法律或管理界的說法,只就離職後競業禁止這個問題的概念輪廓做理論性的批判,以免有無法將主題聚焦之憾。
法院主導了台灣競業禁止議題的發展,各級法院先後以各種標準來裁判爭議,而這些標準通常援引自外國的立法例,尤其以德、日兩國為主;行政機關也採用法院的看法,訂立出契約的範本,以資勞資雙方各自遵守。回頭看台灣的僱傭關係,資方的強大經濟實力,足以位居契約訂定的主導地位,勞方根本無置喙的餘地,所謂契約自由,只不過是默認資本主義的生產結構下的假象平等,弱勢的勞工只能任憑資本家的宰割。
知識工作者在時空的接移下,成為現今工業生產的大多數工人階級,但是許多虛無的意識,讓這群工人階級模糊了自身的地位;競業禁止的議題一出現,讓原本的這群知識工作者受盡更多的桎錮,並且遭遇更大不利益的對待。除了在交換過程的剝削外,離職後這群知識工作者依然無法脫離控制,資本家利用更有力的法律工具來支配勞動力的流動,資本家或許提供補償予工人,但是對於自由的限制,卻以議價的方法給付。
因為競業禁止無法可管,所以更應該思考競業禁止問題的未來走向,而這個議題或許是重新審視台灣被扭曲的勞資關係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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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老年人房屋滿意度因素之探討胡家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利用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民國92 年所進行之「台灣地區
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第五次調查」資料,實証模型採用
Orderd Probit Model,分別檢驗全體樣本以及依所有權屬分類的樣本(房
屋自有者、房屋子女所有者、租屋者),探討個人特性、房屋所有權屬、
房屋及周遭環境特性對於台灣地區老年人房屋滿意度的影響。
全體樣本實証結果顯示,在個人特性變數中,年齡愈大、教育年數愈
長、有伴侶、自覺健康狀況較佳及滿意居住安排者,對於房屋滿意度有顯
著正向的影響,而男性及外省籍則對房屋滿意度有顯著負向的影響。而在
所有權屬的不同來源中,有趣的發現是部分自己購買比全額自己購買影響
程度為大,全額資助子女比部分資助子女影響程度為大。在房屋及周遭環
境特性上,居住在鄉鎮、平均每人坪數愈大、居住時間四年以上、覺得居
住環境安全有保障、滿意周遭環境、參與社會活動皆對於房屋滿意度有顯
著正向的影響。
在不同樣本群的房屋滿意度,構成自有屋主的滿意度因素,與全體樣
本的因素相差不遠。而在房屋為子女所有以及租屋者的樣本群,顯著影響
的變數則不太相同,這顯示了構成不同樣本群房屋滿意度的因素並不相
同。
關鍵字:房屋滿意度、所有權屬、Orderd Probi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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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老年人健康與住宅所有權之關係張雅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利用1999年,行政院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之「臺灣地區老人保健與生活問題長期追蹤調查系列研究調查資料」探討台灣地區老年人健康與住宅所有權之關係。實證方法採用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來探討模型一與模型二。模型一以三個健康指標來衡量老人健康狀態,第一個指標為主觀健康,即老年人認為本身是否健康,第二個指標為日常生活活動之限制 (ADLs),第三個指標為日常生活工具性活動 (IADLs)。得出結果若健康指標為IADLs和 ADLs則住宅所有權屬於自己和配偶的會比較健康。但是若以主觀健康衡量之,則住宅所有權對健康沒有顯著影響。模型二將住宅所有權分為二類,第一類為廣義自有屋,第二類為狹義自有屋。若是住宅所有權為廣義自有屋,則健康狀況對住宅所有權並沒有顯著影響。住宅所有權為狹義自有屋時,ADLs和IADLs方面越健康者,則越可能持有狹義自有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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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與澳門地區善意占有比較研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bona fide possession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o / Comparative study on bona fide possession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o林小萍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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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保險在國際貨物買賣下保險利益之研究李琇雯, Li, Xiu-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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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研究倪淑萍, NI, SHU-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全文共乙冊,約五萬字,分五章十六節,主要帶探討順應土地利用立體化趨勢所
產生的區分所有權新權利形態對土地所有權之影響,本文重點有三:ぇ在現制下系統
化的整理我國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法令與登記辦法,發掘問題並加檢討え
參考有關物權法令,區分所有權之論著、學說及外國立法例,確立區分所有建物基地
共有權之發展趨勢ぉ就前述兩部分加以研討分析,試尋出合 發展趨勢與國情之辦法
,期以研究之成果作為我國今後立法、修法之參考。
本文章節綱目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相關文獻回顧
第一節共有論
第二節區分所有權之理論與發展
第三節外國立法例
3-1 西德 3-2 日本 3-3 美國
第四節我國法令規定
第五節有關論說
5-1空間權法理 5-2設定地價持分之論說
第三章 國內現行法令規定之檢討與問題之探討
第一節法令檢討
第二節有關登記實務之檢討
第三節問題之發現與分析
第四節問題之癥結及可能解決之途徑
第四章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共有權之發展趨勢
第一節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共有權之關係
第二節土地、建物權利一體化
第三節共有權利形態
第四節我國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有權未來發展趨勢之探索
4-1權利形態4-2登記方式4-3改進現制之途徑
4-4改進效果之預估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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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對專有部分使用限制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se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for Individual Unit賴惠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寓大廈為一種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故我國法條所稱之區分所有,乃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組成。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在專有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其所有權權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惟區分所有權為一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其於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相鄰,於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之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故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有所限制,以避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居住安寧、安全、社區和諧。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其同一基地之公寓大廈,或以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組成一區分所有權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之方式共同訂立規約,作為區分所有權團體之權利義務,及公寓大廈使用管理之內部管理準則。
規約對於專有部分限制之程度,我國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規約之內容並無限制,部分學者認為,規約之訂定為法律行為,受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限制之規範,其訂定內容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區分所有權之本質,該規約即為有效。然規約限制專有部分無明確之界限,造成實務上紛爭不斷,增加區分所有人適用之困難。
本文透過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性質,以及探討規約限制專有部分之依據,認為公寓大廈規約之性質既為雙性質,即得對於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為限制,其限制之內容認為除依法規定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之外,本文認為,基於專有部分為單獨所有權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團體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規約,對專有部分限制並非僅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多數決即可為之,仍須符合限制之目的須為達到「共同利益」,以及限制之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達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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