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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擔保──以我國質權人與出質人為中心 / Study on security righ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 focusing on pledgee and pledgor in Taiwan

蔡宇迪, Tsai, Yu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其所擁有的價值,也越來越來企業所看重,然而,智慧財產權雖具有重要價值,但相對於有形資產而言,在現代社會的擔保交易中,智慧財產權卻鮮少轉換成相當價值來擔保債務,亦即,具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無法再轉化成資金動能,來幫助企業藉此再投入生產活動,發展更多更佳的智慧財產權。而如何完整建構智慧財產權擔保權的法規,即成為鼓勵社會使用智慧財產權擔保制度的重點之一。 本文先整理外國法擔保制度和登記制度的設計,再與我國法的權利質權制度比較,本文以為有以下可為我國借鏡之處。首先,在現行法制度下,登記須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前提,而不是在未登記的情況下,仍可產生物權效力對抗第三人。再者,為對抗第三人要件的例外,其主觀要件應於法規上一致,避免出現歧異;並且應使通常商業過程中的非專屬授權成為例外,使質權人、出質人、非專屬被授權人獲得三贏局面。 在登記所產生的效力上,應採登記對抗或登記生效,本文以為在參考外國施行情況,採二者中的何者均無不可,但必須注意到登記生效制度所需對應的成本,相較於登記對抗制度較為龐大。惟縱使維持現行登記對抗制度,亦須針對智慧財產權作為客體,始能設計一套符合其特性的制度,例如專利權的專利證書返還,不應認為得準用動產質權,而使權利質權消滅。 依據我國現行法所進行的質權交易,本文以為在設定質權前後均有需注意甚至應訂入契約條款的事項。在設定質權之前,質權人應注意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移轉應注意的事項,並進行盡職查核,因在變價中,買受人等同於受讓人,將會注意同樣的事項而定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也會連帶影響質權人的債權是否實現。 而在設定質權後的關係上,質權人應注意在契約條款中訂定出質人的管理義務,尤其在商標權設定質權方面,因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商標權的價值,若在設定前後,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無法保持一致,將會造成商標權價值的減損,進而影響債權實現的可能。再者,是孳息的收取權屬於何人,目前見解尚未一致,然權利金為重要收入來源,雙方當事人應將孳息收取權訂入契約中,避免我國見解不一致所造成的風險。 最後,是民法上關於變更或消滅行為,本文以為,其違反的效果,應以登記與否作為判斷基準,不得一概而論地定其效果。例如專利更正或商標消滅,有登記即可對抗第三人;但未登記,則為可回復,但不得對抗期間內利用的第三人。重複設質,先設定質權人有登記,則可對抗第三人,且得優先清償;若先設定質權人未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故後設定質權人仍有質權,並在清償時需以登記與否作為優先的判斷;變更或消滅行為的同意權,先設定質權人有登記,則後設定質權未得先設定質權人同意應為無效,自無同意權共享的問題;若先設定質權人未登記,則需與後設定質權人共享同意權。在轉讓或授權的情形,質權人若有登記,則可對抗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在未得其同意的情形下,實行質權時得除去其權利;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亦不得除去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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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智慧財產經營策略之轉折-生態學觀點

陳貽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智慧財產相關的研究大多由法律、會計等制度層面探討智慧財產權議題,或以企業個體為研究的核心,探討其企業策略及智慧財產策略。然而,事實上,每個企業均為大環境下的個體,科技的趨勢、產業的消長、需求的變化、社會價值觀與政治經濟的結構等因素互相激盪下,不僅動態地形成企業個體所處的生態環境,也往往改變了企業經營的根本遊戲法則。   資訊軟體產業有著動態、創新、知識密集的特性,向來被視為知識經濟下的代表。微軟公司又為產業中之標竿企業。因此,本研究試圖以宏觀的角度、長時間軸的觀察,探討微軟公司面對企業經營所處生態環境的變遷,在智慧財產經營策略上的演變。本研究將微軟公司的成長歷程中因應所處環境的改變,歸納出三次重大的智慧財產策略轉折,包括研發策略之轉折,著作權保護走向專利權保護之轉折,及封閉原始碼走向共享原始碼之策略轉折。   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一、生態環境的變化影響智慧財產策略之選擇 二、生態環境的變化影響企業策略之選擇 三、智慧財產策略之轉變,可能引導其他後續變革 四、結構惰性影響智慧財產策略變革的能力 五、同形策略影響企業之競爭優勢   同時,本研究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供產業界參考: 一、分散式的研發系統 二、積極的專利管理策略 三、發展與強化外部網路關係 四、降低結構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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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設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之研究 / Research on the Setup of the Monopoly Organ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R.O.C.

賴秋雲, Lai, Chau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乃是人類智慧的結晶,為國勢強弱的指標。環顧自工業革命以還,智慧財產所有權法制之開展,不惟素執教有文化交流之前導,更形成二十世紀科技傳播之主要管道。是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之良寙,關係一國政經文教之盛衰,現代國家無不寄予非常之重視。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達,以及國際關係的密切,一國經濟情況的變動,同時也影響到他國的經濟情況,因此國際局勢的演變,甚或一國在經濟政治策略上的修正,均足以使無數國家的經濟組合因此為之動搖,或毀滅。身處二十世紀複雜而微妙的國際關係裹,除了要了解並把握本國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實際情況外,更須要了解揣摩他國制度,從而異中求同,探索彼此間最大利益。   研究機關組織也是一樣,不可閉門造車,應多研究外國經驗,考慮問題不宜太細,並應將機關業務的特性納入考量。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工商業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愈是工商業發達的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構與法律規範也就愈為進步。歐、美、日先進工業國家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多係由獨立專責機構處理,我國現亦正積極準備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以利相關事務之推動。專利事務有別於一般行政事務,涉及技術與法律,目前大部分國家均由專利局或專利商標局掌理。亦有成立智慧財產局統籌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事務。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未設置專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的專責機構者,幾可謂絕無僅有。職是之故,為求辦好專利、商標業務,我國應儘速成立專責機構,集專門人才於一爐,共策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健全與推行。   研究公共行政學最有意義的事,莫過於實際參與公共行政問題的解決。適逢此智慧財產權保護聲浪之際,筆者有幸,實際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解決。希望以個人微小的力量,將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加以分析研究,以能喚起政府當局及全國民眾正視與探討此一攸關經濟發展與文化提升之問題。而儘速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構,建立完善的審查制度,在形式上得以提升組織氣候;在實質上以發揮產業科技革新及提升文化水準的主導地位。   本文共分為七章三十一節,各章要旨如下:   第一章「緒論」,計分三節,包括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研究流程與重要名詞界定。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計分四節來討論,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意義、範圍、特性、重要性及功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沿革。   第三章「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體制之現況」,計分四節來討論,包括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發展及現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現況等。   第四章「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行政制度之現況」,計分七節來討論,包括日本、韓國、美國、德國、英國與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行政組織之現況及智慧財產權合作組織-歐洲專利局之設立與組織等。   第五章「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所面臨的問題」,計分三節來討論,包括美國特別三○一條款-貿易報復的壓力、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行政體制與有關體系及資源制度之缺失等。   第六章「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組織重整之理論基礎」,計分五節來討論,包括組織的成長、演進與變遷,組織重組理論,行政組織與公務人力必須配合環境變遷作適時的調整,行政組織調整所面臨的問題,及研擬行政機關組織法規應遵循的事項等。   第七章「健全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研究發現與建議事項」,為研究建議及結語,計分五節,包括儘速設立一個健全而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健全我國專利審查人員制度、健全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體制、及我國應爭取加入世界相關組織以確保國人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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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美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談判(1989-2000)——雙層賽局分析

傅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8年,美國於「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中,正式納入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特別三○一」條款;並且在隔年第一次公布「特別三○一」條款年度檢討名單。另一方面,美國貿易代表署從1991年起,就和中國展開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雙邊談判,直至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給予中國「永久正常貿易關係」地位,中美之間的智慧財產權談判才由雙邊轉為多邊談判。這段談判期間內,中美之間雖然屢次談判破裂,相互揚言貿易報復與反貿易報復,但是最後都能夠順利地化解爭執,簽下協議。為什麼中美之間的這些談判,總是能夠在貿易報復與反貿易報復生效日期的前後一刻達成共識,然後簽下協議呢?中美兩國各自的談判原則是什麼?談判策略又是什麼?影響中國和美國談判策略的有哪些因素呢? 本文的核心論述將討論以下幾個問題:(一)中國和美國之間,從1989至2000年連續性的智慧財產權談判,是否出現重覆性的模式。(二)中國和美國每次談判所採取的策略。(三)影響中國和美國談判策略的因素。這些因素除了單獨對談判結果影響,是否會彼此交叉影響。筆者並運用蒲特南(Putnam)的雙層賽局,分析自1989年至2000年,中國與美國之間,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談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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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多樣化的決定因素—以美國文化財出口為例 / The Determinants of Export Diversification—An Example of Culture Goods Export in U.S.A.

郭晏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 Parteka and Tamberi (2008) 之研究作延伸,研究影響美國文化財出口多樣化的決定因素。本文針對美國至 48 國之文化財出口值,計算出四種相對多樣化指標作為不同的被解釋變數,引用以往研究文化財實證用的解釋變數,和出口多樣化實證中被關心的變數,做追蹤資料之隨機效果模型的估計。結果發現本文實證與 Parteka and Tamberi (2008) 之結論有一致性;加入的文化親近性變數與出口多樣化呈現負向關係,而貿易協定變數沒有得到一致地顯著,但方向皆與預期相同為負;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於出口多樣化的影響,無論是單獨估計或是藉由Smith’s Notion 分成四群組估計,都大致呈現市場擴張效果所引伸出與出口多樣化負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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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台灣高科技產品之出口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importing countries and high-tech products export of Taiwan

莊博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分析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差異對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出口值的影響。探討資料由1997-2008年期間的追蹤資料 (panel data) 採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MD) 所公布的智慧財產指標,並以適用追蹤資料的計量模型來做探討。並分別針對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高科技產品,藉此提供一個比較精確角度來觀察新興工業經濟體出口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之情況。實證結果發現大多數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對於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有著正向且顯著的關係,此結果支持市場擴張效果存在於台灣高科技產品的市場上。此外,再經由區分不同國家的仿冒威脅程度之下,發現市場擴張效果的情形仍比較強勢,此結果特性與過去理論預測有不一致的情況。而顯著影響的高科技產品在投入要素密集度呈現大多是屬於中度資本密集,高度勞力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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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慧財產權融資之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

劉懷德, LIU,HUAI-T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值此知識經濟時代,土地建物、自然資源、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而電腦、通信、生化等知識(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則持續增加,許多擁有知識的大企業以全球為市場,所創造的財富大過許多國家,知識不只是力量,更是財富。1982年美國S&P 500大企業的總市值中無形資產佔38%,2002年已躍升為87%,即是明證,美國如此,台灣亦然,因此,智慧財產權融資應當是我國銀行可以開拓的業務之一。 本研究從實務觀點深入瞭解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的現況與政府相關政策,同時借鏡美國、日本與韓國的作法與許多實際案例,先找出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所遭遇的問題與挑戰,然後探討未來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業務與政府建立智財權融資體系的方向,期能對於推動處在發展初期的智財權融資業務有些許助益。經由分析比較,本研究獲致以下結論: 一、智慧財產(無形資產)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其價值早已不下於有形資 產,銀行應正視此一趨勢,於授信、投資、風險管理等多方面有所因應。 二、智財權必須商業化,必須結合營運,才能發揮價值,使其價值極大 化。 三、智財權融資是企業發展與產業升級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之一。 四、智財權融資業務有商機,但風險仍不容輕忽。 五、健全的智財權融資體系不能只有金融機構,還需要智財權鑑價機構、智財權交易市場等環節。 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銀行應積極地為智財權融資業務做準備。 二、銀行不宜因智財權融資體系不成熟,而過度排斥智財權融資業務。 三、政府宜適度增加對若干智財權融資的補助。 四、政府宜以公權力協助建立具公信力的智財權鑑價機構與智財權管理機構。 五、政府可考慮開放創投公司或財務公司承做智財權融資。 六、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為智財權融資的重要項目與發展趨勢,政府應預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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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damages award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楊晉佳, Yang, Chin 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之範圍及賠償數額之計算方法,以我國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為主,並比較美國、中國大陸的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尤其智慧財產法院自97年7月1日成立後,其在損害賠償方面之實務見解是否比過去數十年的實務運作有更創新之看法,茲為我國將來專利法修法之參考,並與實務運作相互印證。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流程。第二章說明專利權之定義、種類,專利侵害之類型,專利鑑定、步驟、原則及我國的專利損害賠償制度。第三章則專以損害賠償額計算之規定及實務判決研究為主,並兼論及非財產上損害,如信譽損害、律師及其他費用等。第四章比較TRIPS、中國大陸及美國之規定,尤其以美國法及判決為重點,討論我國是否應如美國一樣,增訂合理權利金之條款,又合理權利金之達成是否應在兩造自由意願下簽訂,而不能受到訴訟之威脅。第五章以過去一年來最新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分析比較,分析是否與之前的實務判決有不同之作法及是否已大幅改善之前實務的缺點,提出個人看法。最後一章則提出本文建議的解決方案或可供臺灣專利法修正草案之參考。 透過本文將可瞭解過去各地方法院關於專利侵權之判決、美國實務判決之立論基礎,並與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最新出爐判決相互比較,以資作為將來修正專利法之參考建議,並期許智慧財產法院將來在專利侵權訴訟更能保障專利權人之權利,使專利權人獲得應有之賠償,願意投入更多的資金及研發人員,創造有價值的專利,以促進科技發展,造福人類。 關鍵字:專利侵權、智慧財產、損害賠償、所失利益、合理權利金、智慧財產法院 /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ambit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compensation and the method to calculate the damages award for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aiwan’s patent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compared to the regulations and practices of TRIPS ,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ainland China. Beside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ince July 1, 2008 in Taiwan, did this new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have made more innovative decisions than the past few decades ? Chapter I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is study’s background and motivation, research purpos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Chapter II refers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types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steps & principles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identification, and our country's patent infringement relief system. Chapter III is dedicated t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damages award in the amount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court’s decision, and to deal with non-property damages, such as the reputation damages, legal fees and other costs. Chapter IV compares the regulations and practices of the TRIPS,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ainland China, in particular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decisions.Whether our patent law should adopt the theory of reasonable royalty, as the law or judicial enforc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a reasonable royalty be based on two parties under the free wills but not by the threat of litigations.Chapter V analyzes the outcom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rulings in the past one year. Are their rulings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practices? Whether they can greatly avoid the criticisms of the prior practice;Also, I will advance my personal view in this chapter. The final chapter of this thesis will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s for the amendment to the Patent Law in Taiwan in the future.This thesis hopes to make you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past practic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rulings in Taiwan, the comparisons of the practical theo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latest court rulings released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for future reference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patent law.And hope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could even more protect the rights of patent holders in the future, so that the inventors may obtain adequate compensation, therefore they will be willing to invest more capital in R & D to create more valuable patents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eople. Key words: patent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ensatory damages, lost profits, reasonable royal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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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ies in Taiwan

蘇建誠, Su, Ch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今之知識世紀裡,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國技術進步程度的指標,因此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該國產業發展的影響力已愈來愈大。而我國擁有許多的農業試驗與研究機構,加上農業相關技術之法人機構,我國的農業研究投入資源與產出具有相當的規模,加上我國各農業試驗機構的努力,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相當豐碩,在現今智慧財產權有價的時代裡,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的正式智慧財產權數目如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技術移轉件數、技術移轉權利金等卻相當低。 本研究透過訪談之初級資料搜集,加上文獻資料等次級資料,從產業部門、智慧財產權法律部門、政府部門、學術及研究機構等四角度切入,探討我國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主要的探討方面有五方面:對我國農業之智慧財產權觀念的看法、有關農業智慧財產權法律條件之保護程度、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農業創新的影響、農業推廣制度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以及農業技術援外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等。 本研究發現,智慧財產權觀念在農業研究人員與產業界之間存在著很大的落差。我國現有的農業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不足,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取得積極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數量較少,加上農業技術肩負有農業技術援外的外交任務,因此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鼓勵農業創新的效果較差。而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自日據時代以來,即與農業研究相並行,因此具有服務農民的「公共財」精神,以技術擴散為原則,與智慧財產權的私有化觀念有所差異。 本研究建議,我國現行之農業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必須加強與智慧財產權各相關議題進行緊密的連結;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也須扮演銜接產業界與研究機構間的橋樑角色,教育農業推廣人員與農民,以鼓勵農業創新的發展;我國相關的法令規章與相關的配合管理制度也必須加快腳步,以因應技術的快速發展並符合國際間一致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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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關係之探討

林春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資訊電子廠商常面臨許多諸如訴訟、權利金追索等智慧財產權問題,使得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議題已提升至企業經營策略之層級。就目前國內資訊電子產業而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相較於其它的企業功能部門組織而言,算是相當晚成立的部門組織。在此前提下,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極可能影響整體部門組織後續的許多發展。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有賴於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同仁的共同努力。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公司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與員工個人的生涯規劃能整合良好,對公司而言:可以節省公司開銷、降低離職率與提高生產力;對員工個人而言:一方面可以減少個人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個人全力以赴的工作動機。 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乃基於上述的前提之下,欲瞭解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是否會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有影響,或是兩者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 在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之下,本研究藉由對六家上櫃上市資訊電子公司的深度訪談與分析研究,探索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 本研究在經過深度訪談與分析後,有幾項研究發現,茲將發現條列如下: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方面: (一)企業高階主管對智慧財產權之定位多採高度重視觀點。 (二)從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目標之長期目標視之,可見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企圖心,長期目標愈明確者,其可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愈多。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方面: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生涯規劃上,多以自我評估是否適合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的職業選擇與個人在所處組織是否具有發展潛力的組織選擇為主,對於生涯目標與與因應的行動方案則比較少有清楚的規劃。 (二)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自我評估後,多認為個人適合繼續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顯見專業忠誠度極高。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分析組織內外發展機會時,多以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提供個人的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為主要考量,此二者考量若能同時結合個人的生涯目標與行動方案,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對組織之忠誠度大為提高。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方面: (一)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握之資源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控之資源不多,故多不能提供有別於公司體制外之發展機會。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掌控之資源多,故可提供諸如成為集團中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智慧財產權顧問或主導人員的發展機會。 (二)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規模、工作量飽和程度與組織長期目標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教育訓練與教育訓練計畫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小或工作量正處飽和狀態,而僅能提供部門同仁少數的教育訓練。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大、組織長期目標明確,故能提供較為完善的教育訓練計畫。 四、關於公司配合措施方面: 多數公司有協助員工進行自我評估、提供公司內部勞力市場資訊與一般諮商的基本措施,但是在實施上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僅有少數公司提供完善內部轉職制度、生涯諮商或生涯、升遷路徑資訊供員工使用。 本研究之結論: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取決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而其中又以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能否提供為主要原因。而績效與潛力評估則為次要原因,至於公司的配合措施則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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