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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關係之探討

林春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資訊電子廠商常面臨許多諸如訴訟、權利金追索等智慧財產權問題,使得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議題已提升至企業經營策略之層級。就目前國內資訊電子產業而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相較於其它的企業功能部門組織而言,算是相當晚成立的部門組織。在此前提下,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極可能影響整體部門組織後續的許多發展。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有賴於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同仁的共同努力。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公司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與員工個人的生涯規劃能整合良好,對公司而言:可以節省公司開銷、降低離職率與提高生產力;對員工個人而言:一方面可以減少個人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個人全力以赴的工作動機。 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乃基於上述的前提之下,欲瞭解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是否會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有影響,或是兩者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 在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之下,本研究藉由對六家上櫃上市資訊電子公司的深度訪談與分析研究,探索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 本研究在經過深度訪談與分析後,有幾項研究發現,茲將發現條列如下: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方面: (一)企業高階主管對智慧財產權之定位多採高度重視觀點。 (二)從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目標之長期目標視之,可見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企圖心,長期目標愈明確者,其可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愈多。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方面: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生涯規劃上,多以自我評估是否適合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的職業選擇與個人在所處組織是否具有發展潛力的組織選擇為主,對於生涯目標與與因應的行動方案則比較少有清楚的規劃。 (二)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自我評估後,多認為個人適合繼續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顯見專業忠誠度極高。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分析組織內外發展機會時,多以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提供個人的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為主要考量,此二者考量若能同時結合個人的生涯目標與行動方案,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對組織之忠誠度大為提高。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方面: (一)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握之資源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控之資源不多,故多不能提供有別於公司體制外之發展機會。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掌控之資源多,故可提供諸如成為集團中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智慧財產權顧問或主導人員的發展機會。 (二)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規模、工作量飽和程度與組織長期目標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教育訓練與教育訓練計畫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小或工作量正處飽和狀態,而僅能提供部門同仁少數的教育訓練。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大、組織長期目標明確,故能提供較為完善的教育訓練計畫。 四、關於公司配合措施方面: 多數公司有協助員工進行自我評估、提供公司內部勞力市場資訊與一般諮商的基本措施,但是在實施上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僅有少數公司提供完善內部轉職制度、生涯諮商或生涯、升遷路徑資訊供員工使用。 本研究之結論: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取決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而其中又以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能否提供為主要原因。而績效與潛力評估則為次要原因,至於公司的配合措施則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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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新產品開發與智慧財產權管理—巨大機械為例 /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of a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 Giant Global Group

李瑞芬, Lee, Jui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於1950 年代即開始發展自行車產業,1970 年代挾帶著製造成本優勢以及不斷提升製造技術下,締造了「自行車王國」之美譽,到了1980 年代許多自行車業者紛紛西進和南進,以追求降低生產成本,然而十幾年後自行車產業終於開始反思如何提升整體產業的價值,降低生產成本的思維模式不再是企業唯一的策略選擇;自行車產業的發展可以作為台灣傳統產業發展與轉型的一個寫照與借鏡。自行車產業運用台灣過去累績的競爭優勢,開始追求微笑曲線兩端更大的價值,這種新策略思考模式與產業合縱連橫之運作模式所帶來的成果,實值得台灣各產業借鏡。 當全球市場由於產品生命週期愈來愈短,新產品不斷快速推出之際,台灣產業的研發策略若持續採取漸進式改良之方式,未來將不足以因應後進者快速的追趕,必須要具有「原創性」的產品,才能確保競爭優勢與獲利空間。台灣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必須朝向前瞻、深度的創新與研發,在研發或市場行銷面提升附加價值,並縝密思考智慧財產佈局策略,才能為企業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台灣企業欲從代工走向自有智慧財產,企業必須能掌握國際技術發展的走向,並訂定涵蓋公司專利佈局和產品組合的策略。換言之,企業應考量全球化營銷策略,規劃一套具全球競爭優勢之技術/產品和智慧財產組合。全球化的智慧財產規劃佈局,與企業的新產品/技術發展策略緊密相扣,如此始能發揮智慧財產之最大效能,提升企業的創新價值並且獲得保護。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資產已成為主要競爭優勢更是競爭的武器,企業如何產生、利用與維護智慧財產權以創造附加價值,將成為致勝的關鍵。 本研究逐一分析產業結構、企業價值鏈、產品結構與技術結構,分析對照企業的全球智慧資源配置、佈局的情況。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效率,若能從產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組合來提升,才可能擺脫為專利而專利之窘境。清晰的智慧資源規劃地圖,在策略的意涵上,是要讓企業經營者看清楚未來的產業競爭趨勢,據此主導企業未來的資源佈局,篤實的制定經營策略,而不至於迷失淹沒於雜沓紛亂的資訊洪流之中。企業在面臨全球化激烈競爭環境下,新產品開發活動要能與智慧財產佈局策略相配合,才可能技術自主和市場自主,發揮智慧財產權的縱效。 本研究以個案研究方式深入瞭解巨大機械如何經營全球自行車市場,從全球價值鏈、產業結構與企業價值鏈的角度,縱向與橫向觀察研究。巨大如何在全球價值鏈取得關鍵戰略位置,台灣整體產業結構調整與其競爭力的關係為何?橫向再觀察巨大的新產品開發策略、技術研發策略與專利策略,分析巨大如何邁向精品化之路。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問題如下: (一) 探討跨國企業之全球經營策略。 (二) 新產品開發活動與智慧財產管理。 (三) 探討組織核心能力與智慧財產管理之關係。 (四) 探討跨國企業經營策略、新產品開發活動與組織核心能力之關係。 / Every enterpriser is confronted with severer challenges in the global market nowadays, such as shorter life cycle of products and higher competitions. They have to consistently launch new products and shorten lead time against fast followers. Cost-down can hardly be the solution for industry management. This thesis aims to propose a better industrial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Taiwan enterprisers, through the case study of Giant Bicycles. The thesis will begin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industry structure, industrial chain, production and technology structure of Giant Bicycle, to further examine its management in the global market. The study will review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industrial restructing and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in the case of Giant Bicycle. Moreover, it will as well analyze Giant’s success of industry upgrade, through its innovative R&D policy and IP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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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遊戲軟體開發模式之知識創造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張家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遊戲市場競爭激烈,國內PC遊戲軟體的開發已由以往的只要數百萬元投資轉變成為動輒上千萬的支出,同時在產品種類繁多的情形下,業者為了凸顯自身的產品,必須花費更多的行銷費用。儘管政府提出兩兆雙星計畫,並於2002年5月13日通過「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並訂定「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但實際施行時卻未能產生實際的效益,歸結其原因,主要係鑑價與金融機構對於遊戲軟體之特性與製作過程的不了解,故本研究欲以研究遊戲開發過程中之智慧財產權產生方式,並衡量各階段可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型式,以提供日後針對高度創意性產業其無形資產價值衡量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藉由與遊戲軟體製作公司的訪談過程中,針對遊戲開發流程之探討,以了解各個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差異對「知識創造模式」所產生的影響,並藉由「知識創造模式」差異以探討其對「智慧財產權管理」所產生之影響。茲將所得到之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一、國內各遊戲開發公司之製作流程皆十分相似,且認為遊戲之價值主要來自於概念產生的階段。 二、遊戲開發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化程度、複雜程度及模組化程度,因遊戲開發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隨遊戲開發流程的進行,技術知識之內隱程度高逐漸轉降低、模組化程度隨之增加、複雜程度隨之降低。 三、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共同解決問題模式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且專案成員間的溝通較為頻繁。技術知識複雜程度較高時,溝通模式上較強調T型技巧員工、建設性的意見與目標一致。技術知識模組化程度較低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 四、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執行與整合新技術程序及工具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引進新技術及工具時,主要係以溝通其概念與可行性為主;反之,若內隱性較低時,主要係以討論該技術實際該如何執行。技術知識之複雜度較高時,新技術知識來源多元性較高,在溝通新技術知識時,亦比較需要與該技術來源互動。 五、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程度,會影響知識創造活動中之實驗與原型試製。 六、國內遊戲軟體公司於遊戲開發過程中,認為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為較可能利用之保護形式。 專利權為較不可行的保護型式,導因於公開制度及遊戲軟體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的限制。 七、遊戲開發過程中,其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由多樣性與複雜性逐漸轉變為單一或特殊功能與較明確的產出。 八、遊戲開發過程中,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遊戲開發過程中,各階段技術知識特質透過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九、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主要以內部使用及外部授權的方式加值。 但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對外授權之型式與收入仍顯不足。 十、國內各遊戲製作公司,於企業內智財管理制度,仍有所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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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公司法務與研發部門之互動行為與協調模式-以台灣IC設計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例

鄧宜菁, Deng ,yi-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觀察國內許多科技廠商,例如台積電、明□、聯發科、廣達、華碩、鴻海等公司,近年來紛紛大手筆的投入研發經費,希望藉由技術的深耕與突破以提升其在產業價值鏈上之地位。然而技術研發與智財管理於策略競爭的考量上是緊緊相繫而密不可分的,想要在產業結構上佔到好位置,沒有投入研發不行,在現今產業競爭規則下,只專注於研發卻不知道智財的重要性與並進行睿智的管理也難以達成,換言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可以說是一產業競爭策略落實的優勢工具,不論是專利的搜尋、專利地圖的規劃、競爭廠商可能的專利佈局、科技的可能趨勢以及如技術授權、研發分工、以及專利侵權等,再再都與企業的技術策略、掌握產業競爭情況息息相關。 再者,策略人人會說,要實踐與落實還是需要靠組織的成員一步一腳印的去完成,在這些需要融合法律、企業管理以及智財管理相關專業才能在競爭局勢下擁有優勢中,皆下來便是各個經理人該如何各顯神通接策略具體落實於企業體內組織的組織的議題了,而在這些組織的議題中,除管理階層需要嶄新的視野與觀念外,未來法務部門更是站在關鍵的戰鬥位置上,它的專業與所擔負的企業使命與企業中的角色將更形重要,例如,法務與研發部門之間在智財管理上應如何的互動與合作,亦將牽動組織在技術相關議題上之績效。 然而,過去關於組織內不同部門的合作與互動等研究,多著重在如行銷-研發或是生產-研發等面向上,較少對於法務與研發介面的探討。然而,如同行銷與研發部門之介面,法務與研發部門無論在專業領域、人格特性、部門風氣或是傳統上對於工作取向的認知等,均有莫大的差距,而這些因素均會對於其間的合作績效與機制,有著很深的影響,而協調機制的運用便是向來解決跨部門衝突與促進之是分享的管理機制之一。 因此,本研究即嘗試以知識資源為競爭基礎的高科技公司為觀察對象,將藉由廣泛的次級資料、文獻收集,與多重個案、深度訪談的方式,以協調機制是如何運用的?是為解決什麼樣溝通上的問題為著眼點,探討其法務-研發介面間的互動領域、溝通機制以及可能的問題等等。而IC設計公司在本質上即為一以知識為競爭要素的產業,其在經營上亦常牽涉到許多如專利侵權以及技術授權等議題,加上台灣目前已是全球第二大之IC設計國,更具有許多指標性的企業可供選擇。因此本研究即以台灣績效卓著的IC設計公司為標的,希冀透過相關的訪談與研究整理其在管理制度上之內涵與建議以供未來實務界在發展智財相關策略可能之參考。 本研究所得之研究發現如下:(節錄) 一、於訪談的個案公司中,皆在近兩年才具有法務與智權機能的編制,目前法務、專利工程師及相關智權人員之人力編制皆少,且法務與相關智權人員皆設置於同一單位(或部門)裡,而目前都是由法務人員兼任各該部門(或單位)的主管。 二、「法務與智權」部門與研發部門多在從事智財管理的領域中有所互動與合作。 三、法務與研發部門在專利申請、專利侵權爭議處理、技術移轉契約的擬定等互動領域裡,會有不同的合作進行的流程及互動模式,經理人亦會運用不同的協調機制以輔助跨部門的溝通。 (一)任務之相互依賴性、不確定性及困難度會影響兩部門需要合作的質與量,進而影響個案公司協調機制的運用。 (二)當兩部門間相互依賴性越高時,其愈傾向增加非正式的協調的頻率,以共同達成任務或解決問題。 (三)當任務不確定性愈高時,則愈需要有及時、機動性的互動以增進合作效能的需求,此時人際與成員間的協調需求便會愈高,因此多傾向採有機式的結構,以增加其合作績效。 (四)當任務困難度愈高時,則法、研進行跨部門的溝通需求便愈高,因此多傾向組成跨部門的專案小組以利水平間頻繁的互動,以因應互動的需求。 五、「認知彼此目標所存在的關係」、「部門間信任關係」、「兩部門間的人際關係」、「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及「兩部門主管的態度與人格」五者共同構建了兩部門間的社會心理關係,而這關係的態樣,則深深牽動著兩部門間互動的行為,進而影響合作的績效。 這五項重要的因素可能為載舟之水,為兩部門間的合作帶來更多善意的互動與讓兩部門成員樂在共同解決問題與知識的分享,進而激發創新的火花,但亦可能為部門間衝突與溝通困難的成因,而此時協調機制的運用便為影響這五項因素,進而化不利為有利的的方式之一。 (一)「兩部門對目標認知的差距」是其中影響最鉅者,當團隊成員擁有不同的個人目標時,會削弱團隊的聚合力,並弱化專案的奉獻度。利用智財教育、獎酬報酬制度的修正及高階領導人適度運用其影響力,都可以緩和現存的緊張關係。 (二)利用延攬T型人-專利工程師及定期召開跨部門的會議、智財教育與組織文化,可以管理不同專業以減少「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所帶來的衝突。 (三)「法務與智權」與研發部門良好的人際關係的確是合作成功的一大利器,因為它能夠帶來更多善意的非正式交流而大為增進互動的速度。 (四)兩部門間「信任關係」的建立是循序漸進的,而且會因階段的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建構方式。 (五)研發主管的人格與態度越成熟,與法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就會越好。 (六)企業中法務人員除自身專業外,並需要去瞭解公司本業,懂得如何與研發人溝通、周延思考與溝通能力並保持細緻與柔軟的身段。 六、高階領導人的角色是所有協調機制中,對兩部門互動態樣與合作的成果影響最顯著的,高階領導人對整合的承認能夠輕易去除兩功能部門間的藩籬,啟動多元專業的分享。 七、研發人的謬誤與法律人的傲慢會造成智財制度推行時的阻礙並對於跨部門間互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八、現階段法務與研發部門互動仍有的問題與困難有提案獎金制度所能發揮激勵作用有限、對專利工程師的期許與現實組織結構及制度設計裡的矛盾及法務面對專利侵權紛爭在與對方的攻防上會有不知拿的是哪種槍,亦不知要攻哪座頂的困窘等。 由以上各點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幾項建議,如下所示:(節錄) 一、高階領導人需具備決心與格局。 二、法務長與智權團隊所應具備的能耐內隱性極高並與個別企業的特質密切相關,因此應長期於企業中養成。 三、除了以優渥的提案獎金來激發專利申請量之外,或許經理人、法務長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提案獲取專利與新產品研發上的突破同樣地令他們感到驕傲。 四、智權教育是一個長遠的過程,很難作,但一定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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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ies in Taiwan

蘇建誠, Su, Ch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今之知識世紀裡,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國技術進步程度的指標,因此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該國產業發展的影響力已愈來愈大。而我國擁有許多的農業試驗與研究機構,加上農業相關技術之法人機構,我國的農業研究投入資源與產出具有相當的規模,加上我國各農業試驗機構的努力,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相當豐碩,在現今智慧財產權有價的時代裡,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的正式智慧財產權數目如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技術移轉件數、技術移轉權利金等卻相當低。 本研究透過訪談之初級資料搜集,加上文獻資料等次級資料,從產業部門、智慧財產權法律部門、政府部門、學術及研究機構等四角度切入,探討我國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主要的探討方面有五方面:對我國農業之智慧財產權觀念的看法、有關農業智慧財產權法律條件之保護程度、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農業創新的影響、農業推廣制度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以及農業技術援外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等。 本研究發現,智慧財產權觀念在農業研究人員與產業界之間存在著很大的落差。我國現有的農業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不足,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取得積極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數量較少,加上農業技術肩負有農業技術援外的外交任務,因此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鼓勵農業創新的效果較差。而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自日據時代以來,即與農業研究相並行,因此具有服務農民的「公共財」精神,以技術擴散為原則,與智慧財產權的私有化觀念有所差異。 本研究建議,我國現行之農業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必須加強與智慧財產權各相關議題進行緊密的連結;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也須扮演銜接產業界與研究機構間的橋樑角色,教育農業推廣人員與農民,以鼓勵農業創新的發展;我國相關的法令規章與相關的配合管理制度也必須加快腳步,以因應技術的快速發展並符合國際間一致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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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財訴訟假處分制度及企業因應策略

謝采薇, Hsieh, Kell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知識經濟發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與對因智慧財產權所衍生之訴訟紛爭因應之道,對企業越來越重要。因大企業多利用我國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中假處分程序較提起本案訴訟所需支出之程序費用較低,取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時間較本案訴訟耗費冗長之審理時間迅速,加上我國法律准許原告得提供擔保金代替聲請假處分需提出之事實與理由,導致大企業可挾雄厚財力於提請侵權訴訟之前,提供高額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對競爭對手核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故我國現行智財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遭批評成為大企業用來對付新興中小企業競爭對手之手段。 有鑒於智慧財產案件與一般訴訟案件性質不同,著重承審法官須具備法律以外專門知識與技術知識,且因我國司法採取公私法二元化審判權區分,始同一智慧財產權紛爭案件可提起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產生訴訟程序遲滯、裁判矛盾等問題,加上現行假處分制度有上述缺失。我國研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決定明年3月成立智慧財產專責法院,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因此新制實行後能否徹底解決現行諸多缺失,亦係企業十分關心之議題。 隨台灣企業於國際間代工獲利增長、面板產業、資訊科技產業快速成長發展,外國擁有相關技術智慧財產權之大廠,紛紛對台灣企業於美國涉嫌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獲取洽談授權金或和解金、賠償金之利益。因國外大廠於提起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之際,均會依假處分規定,聲請法院下裁定禁止涉嫌侵權之企業繼續為生產、銷售及進口等行為,使台灣企業無法繼續生產商品銷售至美國,受有商機、商譽等重大損失。且台灣企業於美國侵權訴訟程序需耗費巨額訴訟費用及冗長之訴訟程序進行,台灣現行並無訴訟保險制度,無法將面臨智慧財產侵權訴訟須支出之費用藉由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故台灣企業面臨智慧財產權利人提起假處分或侵權訴訟時,應採取何種因應措施與訴訟策略,平時對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應為如何管理,均係相當重要之議題。 *關鍵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擔保金、智慧財產法院、訴訟保險、智慧財產權管理、訴訟策略 / In today's knowledge-based economy,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more important and litigation arising out of dispute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more than ever among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In light of the lengthy procedure of litigation, companies often take advantage of 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 system in Taiwan before filing a lawsuit, especially in cases of dispute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 applicant of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is allowed to provide a security bond in lieu of explaining in detail the merit of its lawsuit and can obtain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issued by the court within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of time before the final judgment has been rendered. Consequently, the preliminary-injunction system has been criticized for its shortage in protecting the counterparty's legitimate interest. Because the current preliminary-injunction system has the above-mentioned disadvantages, and the litig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ffers from the ordinary litigation, i.e. the judges must have certain engineering or scientific knowledge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Furthermore, our country adopts the "dual system" in terms of jurisdiction, i.e. there might be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litigations simultaneously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 which results in delay and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judgments in relation to the same disputes. In view of the above, the Judicial Yuan drafts the "The Act for Establishing the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and "The Code for Hearing Procedures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nd plans to launch the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by March 2007 to be in sole charge of the hearing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cases. Therefore, whether the new system adopted by the Judicial Yuan can resolve the aforementioned shortcoming is the major source of concern for the industries. Owing to the increase in the profits sustained by Taiwan companies when performing their OEM services, and the rapid growth of Taiwan's TFT-LCD and IT industries, foreign companies own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relevant technologies in droves file lawsuits against Taiwan compan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gain advantages when negotiating royalties or compensation with Taiwan companies. When foreign companies file lawsuits, it is a trend to also apply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with the court to forbid the infringing companies continuing manufacturing, selling, or importing the products. Thus Taiwan companies cannot proceed to sell the products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cur huge losses in 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and reputation. In addition, liti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cost Taiwan companies notable expenditure, and make Taiwan companies endure lengthy procedures. Nonetheless, as currently there is no litigation insurance in Taiwan, Taiwan companies cannot shift the risks in disbursing the litigation expenditure by means of insurance. Accordingly, th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eacetime", and the measures and litigation strategy for the lawsuits 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filed/applied by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crucial to Taiwan companies. *Keywords:Preliminary injunction、Security Bond、The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Litigation insurance、th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strategy of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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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iphone時代智慧型手機產業環境因素對宏達電競爭策略影響之研究 / The Smartphone Industry Environmental Impacts to HTC Competitive Strategy After iphone Era

王俊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文摘要 競爭策略的核心問題是企業在產業中的相對位置。競爭位置會決定企業獲利能力高出或低於産業平均水準。產業的獲利能力並非取決於產品功能或技術層次的高低,而是由產業結構決定。產品設計即使很時尚或是高科技的東西如果處於產業結構中不對的位置上,企業的獲利依然不會好。例如台灣的筆記型電腦代工產業的一直處於全球領先位置但是產業獲利卻是低毛利的狀況。 當產業有重量級競爭者進入時,新的技術可能破壞原本的產業結構,原來的產業競爭者可能受到程度不等的影響。影響的結果取決於企業應變策略及其在產業中的相對位置,應變速度慢或是選擇錯誤的策略皆可能導致公司步上衰退,而與重量級同質性高的廠商受到的衝擊往往最大,資源互補的廠商卻可能從中獲利。 此外,新的技術也可能為產業帶來新應用與新市場,使產業擴大,企業如能把握時機,妥善選擇競爭策略,為客戶創造價值,也能在產業中獲得更大的利潤。 本研究方法採用「個案研究法」來進行,探討個案企業憑藉哪些創新與競爭策略,使其能夠在重量級廠商加入產業對原來產業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中突圍,以及如何面對下一波的挑戰。得到的發現如下: (一)開發中國家的企業要成為國際企業,宜採取漸進式方式,經過多年的耕耘,逐漸成為國際知名企業。(二)智慧型手機開放性架構有利於手機生態系統的競爭,傳統電信營運商將可能淪為數位匯流時代之配角。(三)技術創新的本身並不重要,只有在技術創新影響到產業結構及企業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才突顯出它的重要性。(四)技術創新可能會影響產業結構,導致市場轉移,企業內現有競爭者必須快速因應。(五) 企業以大量客製化的服務方式來滿足客戶的營運模式,似乎較難進行破壞性創新。(六)企業的能力與稟賦,皆會影響公司的獲利,且會受到技術及市場知識所影響,領導企業具有提供低成本和差異化的能力與稟賦。非領導企業最好在低成本和差異化兩策略上擇一為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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