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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專利權如何經營管理之研究 / A Research of How a Enterprise Managing Its Patent Right

賀華谷, Ho, Hua-K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專利權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具有愈來愈重要的影響,因此企業如何經營管理專利權自然成為企業決策人員一項重要的思考因素。本研究的架構係先定義了管理的意義和目的,並說明有關之管理機能及企業機能,和如何應用管理活動落實於各企業部門的各項制度中;然後再簡介專利的意義,專利管理的目的和相關的管理活動,以及專利制度為賦予發明人獨佔權力的法律規定,雖然世界各國的專利制度因該國專利發展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在資訊流通快速的今日,亦藉由如WIPO等世界性組織,來規範各國專利制度的一致性。在此專利權的獨佔權力和專利制度的保障及規則下,各型企業乃可藉由各項專利管理的活動,包括發掘企業內具有專利價值之發明並提出申請,與研發工作的配合,專利資訊之收集與強化,專利權之維護與活用,因應其他公司專利之對策,國際化專利管理,以及智慧財產權之綜合管理等活動,將專利制度所賦予之獨佔權力,由無形的資產,轉變為對公司在經營上可以利用資源,應用在研發、生產,行銷等企業機能的活動上,配合各項有效的專利管理制度之實施,而幫助公司取得各方面的競爭力量,以佔領市場,得到最大的利益,此亦為企業經營的重要目的,即專利管理的目標在於為公司增加利潤者。這些專利管理活動的應用,在相輔相成的專利管理制度來落實,使公司在有規劃的系統中進行及推動所有的專利活動,因此公司必須考量本身的型態,規模和背景,以先建立專利部門組織的定位和組織結構,並且制訂完整性的各項必備的基本專利管理制度,包括提案及獎勵制度,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資訊諮詢制度,專利資訊蒐集制度和專利申請評估制度,和完備的網路通訊及監測制度等等;運用這些有系統的管理制度,形成公司的運作及指導之動力,才能推動所有的專利活動,並且真正的將專利權從無形資產轉變為有形資源,為公司提昇競爭力以及創造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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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模型下R&D 競爭對國際貿易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R&D Competi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te in a Two Country Model

張靜玫, Ching Mei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Heckscher-Ohlin 理論認為要素稟賦之差異形成各國相對比較利益 貿易型態乃因而決定。綜觀國際經濟現況,技術創新對於國際貿易的影 響 益重大,本研究為納入此一論點,乃就傳統之H-O模型中,加入一R&D 部門試圖推衍一較完整之理論模型,可兼顧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之影響與 一般衡之完整性:為顧及一般均衡,R&D 部門以預期值來處理,使得本文 得以用靜態分析來探討相關議題。在強調R&D 特性--外部性(外溢效果、 競爭效果)及不確定性之際,本研推導出納入研發部門時之一般均衡分析 ,並適時與傳統貿易理論相對照,觀察R&D 部門之影響程度。進而著重於 研發部門之討論,探究保護措施及他產業之特性對其規模之影響,以及各 國如何選定最適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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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之影響 / The effects of host countr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oversea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llocation in Taiwan FDI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詹秀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新經濟時代來臨,廠商為提升本身之獲利能力及競爭力,逐漸將各類商業活動朝向國際化進行,研發活動國際化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環。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高漲,地主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亦成為廠商進行海外研發活動考量因素之一。本研究以經濟部統計處2007年編製之「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報告及Park(2008)所編製全球122個國家專利權指標數資料,利用Tobit模型進行迴歸實證分析,首先探討廠商特性及投資動機等因素對海外子公司研發的影響;其次進一步分析廠商特性及投資動機經由智慧財產權在不同程度之保護水準下,對海外子公司研發之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廠商規模」、「產業別」、「海外事業營業額比重」、「當地市場發展潛力大」及「利用當地價廉勞工」為影響影響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之重要因素;另就「智慧財產權」單一因素而言,並不影響海外研發配置之決策,惟「廠商規模」、「產業別」在經由地主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愈高下,對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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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產業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研究 /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issues of the video game industry

廖蘊瑋, Liao, Yun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科技的進步,以家用電視遊戲機、個人電腦遊戲、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為主之遊戲產業亦蓬勃發展,電子遊戲結合數位、網路與社交,更逐漸成為現代人生活娛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論國內外之遊戲業者,皆爭相開發新款遊戲欲搶攻遊戲消費市場,因此如何保護遊戲業者投入大量資源與成本開發的電子遊戲、如何藉由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遊戲的內容物,並避免他人抄襲、重製等等搭便車之行為,對於遊戲業者而言即屬重要。 台灣的遊戲業者大致分為大型遊戲公司及小型獨立遊戲工作室,然而因資源相對不足、自行研發成本高,起初大型遊戲公司多以代理國外之電子遊戲為主。而近幾年來隨著大型遊戲公司轉向自行開發遊戲,以及個人或小型團隊為主的獨立遊戲工作室之興起,點亮了台灣遊戲產業未來的曙光。因此如何以智慧財產權制度充分保護我國國內開發之電子遊戲,對台灣遊戲產業之發展即越趨重要。我國法院早期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案件多為盜版光碟,而隨著電子遊戲技術之變遷與時代的演進,以架設遊戲外掛程式、私人遊戲伺服器等等侵權爭議亦逐漸增加,然而至今我國法院實務中有關電子遊戲智慧財產保護與侵權判斷標準不明確、亦未建立完善機制,不利於我國遊戲產業之發展。 因此本文歸納出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侵權相關議題,並以2016年全球前兩大遊戲產值國—美國與中國大陸之法院實務見解為主軸,比較台灣法院對於電子遊戲相關案例之見解,藉以提供台灣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對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未來方向。 關於產業面之分析,本文先於第二章論述電子遊戲產業本身,包括電子遊戲之定義、電子遊戲之種類、全球遊戲產業之發展概況及台灣遊戲產業之概況與未來發展。而關於智慧財產法律層面之分析,本文於第三章、第四章則以專利權及著作權為討論核心。第三章關於專利權之保護,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遊戲專利權適格性及專利侵權行為之見解,包括電腦程式之專利適格性、遊戲商業方法之專利適格性、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專利適格性,並分析電子遊戲設計專利之專利適格性及侵權判斷。而第四章關於著作權之爭議,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遊戲中各類型著作權之適格性爭議,包括電子遊戲之整體、執行電子遊戲之電腦程式語言、遊戲名稱、角色人物名稱、角色人物對話、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虛擬遊戲角色人物、遊戲中的美術元件、背景音樂等,並探討近年來電子遊戲著作權之侵權爭議,包括玩家行為、外掛程式、私自架設伺服器、遊戲畫面之截圖、遊戲攻略、遊戲直播、遊戲之改作等等,以及與合理使用制度間之關聯。 希冀藉由本文歸納之研究結果與淺見,能提供我國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參考,進而使台灣更重視遊戲產業之智慧財產權法律與佈局,從而引領台灣的遊戲產業走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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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綠色專利制度之談討 / Discussion of green patent system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王麗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氣候變遷」此一名詞出現時,大多被認為是人類活動對氣候所造成之影響與後果,1988年成立的《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of the UN , IPCC)每六年發表一次《全球氣候評估報告》,於2001年第3次氣候評估報告即點出,未來之氣候變遷將不再侷限於評估人為活動對氣候的影響,氣候自然變化同為評估重點。而最近一次在2013年發表第五次氣候評估報告則指出,預估到本世纪末全球地表温度將持續升高1.5至2.0℃,該報告指出有95%的可能性,人類活動是自1950年代以来地球暖化之主要原因。 科學家們早已一再提出警告,氣候變遷將導致水災、旱災、沙漠化、海島陸沉、糧食危機、氣候難民、戰爭、生態浩劫等各種無法逆轉的事件層出不窮,本論文將就因應氣候變遷而衍生之綠色專利審查機制,得以快速取得綠色專利權,進而可適度抑制溫室現象之綠色產品將大量出現,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綠色專利亦將被大量運用。人們可盡一己之力來為減緩地球暖化做出貢獻,徹底實現世代正義,於此同時綠色經濟所帶來之商機亦將無可限量。 關鍵字:氣候變遷、智慧財產權、綠色專利審查機制、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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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之研究

王文成, WANG, W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中美貿易談判,不定時地進行著,智慧財產權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 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諸項權利、作合理規範,為工業國家經濟現代化必經之途 ,筆者對它產生濃厚興趣,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作為探討之方向。 研究方法,以契約為基礎,商標授權為標的,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即為契約之雙 方當事人)作公平合理規範,所以全部論文仍以契約為主體、商標授權為輔、法律及 經濟二者兼顧,不僅論及法律的約束,也談到授權契約條款背後所隱含之經濟意義, 由於經濟活動每日不斷變化成長,而商標授權契約經簽訂核准後,若無當事人適時修 正,則固定不變無法配合目前舜時變化的經濟活動,法律與經濟兩者相輔相成,但實 際目前社會中,後者往往超過前者,經濟行為、隨著社會環境演變不斷地變化,若在 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以法律來規範之,並非不可能,但不易達成,此為本研究極須努 力之處。 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代表產品質及形像,本論文者重商標授權契約條款簽訂,首先以 商標國際保護基本概念為出發,我國公平交匆法草案對於不當競爭之規範,與商標權 侵害之關係,再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為基礎,對於授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權利義務 作合理規範,從經濟面及法律面,做互相探討,授權契約內容有一般條款,重要條款 ,前者為大眾所熟知,而後者少為當事人所能注意,可分為違約時之救濟,第三人侵 害條款及商標授權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來探討,最後在授權契約下,對於不 安抗辯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等三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變動作 深入分析。 本論文內容有五章,第一章導論,概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及其研究方向。第二章商標 授權契約一般條款內容。第三章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簽訂時,重要條款。第四章商標國 際授權契約下,有關不安抗辨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時等,授權人及被授 權人權利義務,作深入分析。第五章結論,總結本論文的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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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路商之商業模式在數位內容產業應用之研究—以點對點數為基礎架構

吳政達, ChengTa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網際網路的盛行,許多產品或服務可以開始考慮由網路進行派送。特別是一些可以用0與1位元方式進行編碼的資訊或資料尤為適合。 基於在這樣的大環境之下, 本論文將著重於兩個部份的研究: 第一部份將設計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可以當作數位內容的發行商或通路商;第二部份將進一步闡述該商業模式在數位內容產業的應用模式。 本論文研究產生了幾個重要與有趣的研究發現。首先,虛擬通路商將會在未來數位內容的流通與發行上,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其次,虛擬通路商必須在”四流”(金流、物流、資訊流與商流)上扮演積極的角色,將有更大的機會可以勝出。再者,類似像點對點這樣的資訊科技將會非常適合用來應用在數位流通的議題之上,這些資訊科技也有助於提供虛擬通路商和其他競爭者間的差異化。最後,版權管理機制、智慧財產權管理、代收代付服務、會員募集與清算中心等服務,都是一個虛擬通路商可能應該關注的課題與建構成為核心能力的主要服務。 / Due to the high penetration rate of Internet, a lo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could try to deliver on net; especially for those data or information could be transferred into the bits 0 and 1. Under this kind of circumstance, this research will focus on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proposing a new business model of digital content distributor based on Gary Hamel’s theory; the second part is further elaborat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usiness model in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based on the field studie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 several important implications and discoveries on this topic. First of all, the virtual distributors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ublishing of digital content; Secondly, the virtual distributors have to take care of “Four Key Flows”, including money flow、information flow、goods flow and Internet traffic, to enhance her services. Thirdly, some new IT technologies, like P2P technology, is very appropriate to apply into the business model of virtual distributors and it will be helpful to differentiate her services to those potential competitors. Finally, DRM service、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Payment service、Member collection and Clearing house service are the major tasks that a virtual distributor should focus, but member collection and clearing service for consumers and digital content developers will be the first pri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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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遊戲軟體開發模式之知識創造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張家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遊戲市場競爭激烈,國內PC遊戲軟體的開發已由以往的只要數百萬元投資轉變成為動輒上千萬的支出,同時在產品種類繁多的情形下,業者為了凸顯自身的產品,必須花費更多的行銷費用。儘管政府提出兩兆雙星計畫,並於2002年5月13日通過「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並訂定「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但實際施行時卻未能產生實際的效益,歸結其原因,主要係鑑價與金融機構對於遊戲軟體之特性與製作過程的不了解,故本研究欲以研究遊戲開發過程中之智慧財產權產生方式,並衡量各階段可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型式,以提供日後針對高度創意性產業其無形資產價值衡量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藉由與遊戲軟體製作公司的訪談過程中,針對遊戲開發流程之探討,以了解各個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差異對「知識創造模式」所產生的影響,並藉由「知識創造模式」差異以探討其對「智慧財產權管理」所產生之影響。茲將所得到之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一、國內各遊戲開發公司之製作流程皆十分相似,且認為遊戲之價值主要來自於概念產生的階段。 二、遊戲開發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化程度、複雜程度及模組化程度,因遊戲開發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隨遊戲開發流程的進行,技術知識之內隱程度高逐漸轉降低、模組化程度隨之增加、複雜程度隨之降低。 三、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共同解決問題模式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且專案成員間的溝通較為頻繁。技術知識複雜程度較高時,溝通模式上較強調T型技巧員工、建設性的意見與目標一致。技術知識模組化程度較低時,以原型作為溝通媒介的情況較為顯著。 四、遊戲開發過程中,技術知識特質對知識創造之執行與整合新技術程序及工具會有所影響。 技術知識內隱性程度較高,引進新技術及工具時,主要係以溝通其概念與可行性為主;反之,若內隱性較低時,主要係以討論該技術實際該如何執行。技術知識之複雜度較高時,新技術知識來源多元性較高,在溝通新技術知識時,亦比較需要與該技術來源互動。 五、遊戲開發流程中,技術知識特質之內隱程度,會影響知識創造活動中之實驗與原型試製。 六、國內遊戲軟體公司於遊戲開發過程中,認為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為較可能利用之保護形式。 專利權為較不可行的保護型式,導因於公開制度及遊戲軟體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的限制。 七、遊戲開發過程中,其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由多樣性與複雜性逐漸轉變為單一或特殊功能與較明確的產出。 八、遊戲開發過程中,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遊戲開發過程中,各階段技術知識特質透過知識創造模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型式會有所影響。 九、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主要以內部使用及外部授權的方式加值。 但遊戲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對外授權之型式與收入仍顯不足。 十、國內各遊戲製作公司,於企業內智財管理制度,仍有所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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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在法院之審理概況

陳汝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知識」已成為決勝的關鍵,智慧財產之所在,往往就是最重要的經濟利益來源,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及可能面對龐大之損失,而司法救濟儼然成為保護智慧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國內外對智慧財產在法院之量刑迭有質疑,本文就九十三年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出相關數據,研究結果顯示地檢署偵查終結近五千件,其中三成七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地院一共終結2,123件智財刑事案件,得提起上訴的案件中有二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著作權案件的判決中17.1%獲無罪判決,超過八成遭定罪,裁判結果82.5%科以有期徒刑,12.6%拘役,4.9%處以罰金。商標案件無罪占4.2%,有罪者多科以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占45.9%、49.8%,罰金之比率僅4.3%,惟觀察得易科罰金占科刑之比率為94.1%,顯示儘管被告大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得易科罰金之比率仍高。 九十三年之確定案件,違反著作權法者,自繫屬法院至判決確定平均費時11.3個月始能確定,量刑集中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商標,平均費時3.3個月確定,確定裁判宣告刑集中在拘役(50.6%)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43.6%),兩項已合占全數之94.2%。 檢視美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科刑,2002年美國134位被告中,有43.3%屬自由刑(Any prison),緩刑(Probation)占56%,科以罰金(Fine only)之比率僅占0.7%;為利兩國之比較,經調整我國2004年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有67.4%科以自由刑,28.5%處以緩刑,罰金占4.1%。相較之下,我國緩刑之比率明顯較美國為低,就此若美國要指責我國量刑過輕,恐讓人有證據不夠充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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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公司法務與研發部門之互動行為與協調模式-以台灣IC設計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例

鄧宜菁, Deng ,yi-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觀察國內許多科技廠商,例如台積電、明□、聯發科、廣達、華碩、鴻海等公司,近年來紛紛大手筆的投入研發經費,希望藉由技術的深耕與突破以提升其在產業價值鏈上之地位。然而技術研發與智財管理於策略競爭的考量上是緊緊相繫而密不可分的,想要在產業結構上佔到好位置,沒有投入研發不行,在現今產業競爭規則下,只專注於研發卻不知道智財的重要性與並進行睿智的管理也難以達成,換言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可以說是一產業競爭策略落實的優勢工具,不論是專利的搜尋、專利地圖的規劃、競爭廠商可能的專利佈局、科技的可能趨勢以及如技術授權、研發分工、以及專利侵權等,再再都與企業的技術策略、掌握產業競爭情況息息相關。 再者,策略人人會說,要實踐與落實還是需要靠組織的成員一步一腳印的去完成,在這些需要融合法律、企業管理以及智財管理相關專業才能在競爭局勢下擁有優勢中,皆下來便是各個經理人該如何各顯神通接策略具體落實於企業體內組織的組織的議題了,而在這些組織的議題中,除管理階層需要嶄新的視野與觀念外,未來法務部門更是站在關鍵的戰鬥位置上,它的專業與所擔負的企業使命與企業中的角色將更形重要,例如,法務與研發部門之間在智財管理上應如何的互動與合作,亦將牽動組織在技術相關議題上之績效。 然而,過去關於組織內不同部門的合作與互動等研究,多著重在如行銷-研發或是生產-研發等面向上,較少對於法務與研發介面的探討。然而,如同行銷與研發部門之介面,法務與研發部門無論在專業領域、人格特性、部門風氣或是傳統上對於工作取向的認知等,均有莫大的差距,而這些因素均會對於其間的合作績效與機制,有著很深的影響,而協調機制的運用便是向來解決跨部門衝突與促進之是分享的管理機制之一。 因此,本研究即嘗試以知識資源為競爭基礎的高科技公司為觀察對象,將藉由廣泛的次級資料、文獻收集,與多重個案、深度訪談的方式,以協調機制是如何運用的?是為解決什麼樣溝通上的問題為著眼點,探討其法務-研發介面間的互動領域、溝通機制以及可能的問題等等。而IC設計公司在本質上即為一以知識為競爭要素的產業,其在經營上亦常牽涉到許多如專利侵權以及技術授權等議題,加上台灣目前已是全球第二大之IC設計國,更具有許多指標性的企業可供選擇。因此本研究即以台灣績效卓著的IC設計公司為標的,希冀透過相關的訪談與研究整理其在管理制度上之內涵與建議以供未來實務界在發展智財相關策略可能之參考。 本研究所得之研究發現如下:(節錄) 一、於訪談的個案公司中,皆在近兩年才具有法務與智權機能的編制,目前法務、專利工程師及相關智權人員之人力編制皆少,且法務與相關智權人員皆設置於同一單位(或部門)裡,而目前都是由法務人員兼任各該部門(或單位)的主管。 二、「法務與智權」部門與研發部門多在從事智財管理的領域中有所互動與合作。 三、法務與研發部門在專利申請、專利侵權爭議處理、技術移轉契約的擬定等互動領域裡,會有不同的合作進行的流程及互動模式,經理人亦會運用不同的協調機制以輔助跨部門的溝通。 (一)任務之相互依賴性、不確定性及困難度會影響兩部門需要合作的質與量,進而影響個案公司協調機制的運用。 (二)當兩部門間相互依賴性越高時,其愈傾向增加非正式的協調的頻率,以共同達成任務或解決問題。 (三)當任務不確定性愈高時,則愈需要有及時、機動性的互動以增進合作效能的需求,此時人際與成員間的協調需求便會愈高,因此多傾向採有機式的結構,以增加其合作績效。 (四)當任務困難度愈高時,則法、研進行跨部門的溝通需求便愈高,因此多傾向組成跨部門的專案小組以利水平間頻繁的互動,以因應互動的需求。 五、「認知彼此目標所存在的關係」、「部門間信任關係」、「兩部門間的人際關係」、「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及「兩部門主管的態度與人格」五者共同構建了兩部門間的社會心理關係,而這關係的態樣,則深深牽動著兩部門間互動的行為,進而影響合作的績效。 這五項重要的因素可能為載舟之水,為兩部門間的合作帶來更多善意的互動與讓兩部門成員樂在共同解決問題與知識的分享,進而激發創新的火花,但亦可能為部門間衝突與溝通困難的成因,而此時協調機制的運用便為影響這五項因素,進而化不利為有利的的方式之一。 (一)「兩部門對目標認知的差距」是其中影響最鉅者,當團隊成員擁有不同的個人目標時,會削弱團隊的聚合力,並弱化專案的奉獻度。利用智財教育、獎酬報酬制度的修正及高階領導人適度運用其影響力,都可以緩和現存的緊張關係。 (二)利用延攬T型人-專利工程師及定期召開跨部門的會議、智財教育與組織文化,可以管理不同專業以減少「跨部門文化的差異性」所帶來的衝突。 (三)「法務與智權」與研發部門良好的人際關係的確是合作成功的一大利器,因為它能夠帶來更多善意的非正式交流而大為增進互動的速度。 (四)兩部門間「信任關係」的建立是循序漸進的,而且會因階段的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建構方式。 (五)研發主管的人格與態度越成熟,與法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就會越好。 (六)企業中法務人員除自身專業外,並需要去瞭解公司本業,懂得如何與研發人溝通、周延思考與溝通能力並保持細緻與柔軟的身段。 六、高階領導人的角色是所有協調機制中,對兩部門互動態樣與合作的成果影響最顯著的,高階領導人對整合的承認能夠輕易去除兩功能部門間的藩籬,啟動多元專業的分享。 七、研發人的謬誤與法律人的傲慢會造成智財制度推行時的阻礙並對於跨部門間互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八、現階段法務與研發部門互動仍有的問題與困難有提案獎金制度所能發揮激勵作用有限、對專利工程師的期許與現實組織結構及制度設計裡的矛盾及法務面對專利侵權紛爭在與對方的攻防上會有不知拿的是哪種槍,亦不知要攻哪座頂的困窘等。 由以上各點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幾項建議,如下所示:(節錄) 一、高階領導人需具備決心與格局。 二、法務長與智權團隊所應具備的能耐內隱性極高並與個別企業的特質密切相關,因此應長期於企業中養成。 三、除了以優渥的提案獎金來激發專利申請量之外,或許經理人、法務長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提案獲取專利與新產品研發上的突破同樣地令他們感到驕傲。 四、智權教育是一個長遠的過程,很難作,但一定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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