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52
  • 149
  • 3
  • Tagged with
  • 152
  • 152
  • 53
  • 50
  • 47
  • 39
  • 35
  • 28
  • 27
  • 26
  • 25
  • 24
  • 24
  • 23
  • 2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51

融資公司之法制化研究—以日本法及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為中心

楊承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考察先進國家之金融體系架構,發現外國非銀行業務(Non-bank business)已行之有年、蓬勃發展。是以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為民國八十四年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金融中心部分)執行事項之一,嗣於八十七年因受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而暫緩辦理。九十一年間考量國內外經濟環境之變化,為使企業與個人融資管道多元化,並發展國內非銀行業務等因素,爰再研究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相關事宜。經建會乃透過二階段之委託研究,邀請專家、業者,與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擬後,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完成「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確定版本,六月十四日經行政院經建會第117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院院會完成初審,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濟部修正後再送行政院,俟行政院最後審議。 融資公司法制對法律人而言,係一全新之領域,本文乃係探討融資公司法制之理論體系,釐清相關規範之基本內涵與概念,以提供後續學理討論及與本議題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考。又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故本文整理分析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法,以做為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之借鏡,俾利提出最適於我國情狀以及需求的法解釋論與立法論,亦可成為訂立相關法規及面對實務問題之酌參。在比較法例上觀察鄰近我國的日本,因其「非銀行(Non-bank)業」(稱「貸金業」)發展歷史已有相當時日,故對之制訂有所謂的「貸金三法」。該等法律因應著日本貸金業制度陸續產生的社會、法律問題,屢屢增加規範密度,此應可對我國尚在法制化過程的融資公司法草案帶來許多啟發。至於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興利防弊之立法芻議,本文將由淺而深的參酌日本法與我國相關財經法律以對照表形式廣為比較說明。並就融資公司制度實務,不僅針對融資公司法架構下之融資業務,甚至是雖非受融資公司法草案規範,惟咸信為將來主要業務者之經營型態及法律關係做研究分析,藉以理出一套最適於我國國情之融資公司法制。最後點出將來制度調整之方向及展望。 綜觀民國八十四年討論融資公司相關議題至今業已十個年頭的法制化過程,隨時空環境之轉換下,融資公司法草案內容迭有變遷。惟檢視目前經濟部融資公司法草案,似仍有未臻完善、尚須補足之處。諸如融資公司法草案第三、第十二條「融資性交易」之定義是否妥適?相關配套措施能否與實務運作情形配合?現行實際經營融資業務之公司改制為融資公司誘因為何?主管機關依融資公司法草案所採之管理模式是否適宜?對金融秩序之建構又有無正面之效應?凡此種種,除於經濟層次上有其重要性外,法律層面上之探究即為本文觀察建議重點所在。
152

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Page generated in 0.012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