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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圧液化ガス大規模岩盤貯槽における気密性確保及び評価法に関する研究

岡﨑, 百合子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2927号 / 論工博第4120号 / 新制||工||1625(附属図書館) / 32137 / (主査)教授 松岡 俊文, 教授 小池 克明, 准教授 村田 澄彦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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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炭素マルテンサイト鋼の水素脆性破壊挙動におよぼす変形条件の影響

桃谷, 裕二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20362号 / 工博第4299号 / 新制||工||1666(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材料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辻 伸泰, 教授 松原 英一郎, 教授 田中 功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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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な土壌水動態に基づく地下水位解析を組み込んだ陸面過程モデルの開発

塩尻, 大也 24 November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23575号 / 工博第4930号 / 新制||工||177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社会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田中 茂信, 准教授 田中 賢治, 准教授 市川 温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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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を越える「水産知」――近代中国における水産人材の育成とその活動

楊, 峻懿 26 September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人間・環境学) / 甲第24249号 / 人博第1054号 / 新制||人||247(附属図書館) / 2022||人博||1054(吉田南総合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間・環境学研究科共生文明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太田 出, 准教授 津守 陽, 准教授 小野寺 史郎, 准教授 佐々木 貴文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Hum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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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物價水準與利率

陳素甜, Chen, Su-T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主要目的是,以實證分析,探討台灣地區之;物價水準及其變動與利率水準 間的關係,共為一冊,約四英字,分五章八節,其主要內容如後: 第一章:敘述本訥文之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檢討與論文主題有關之文獻,分別檢討Fisher, Gibson. Mudell等人的利率 與價格預期理論;並檢討有關價格形成之模型與有關實證研究方法及結果。 第三章:為實證部份。以時間收列分析方法,對近三十年來,台灣的貨幣存量、躉售 價格指數及消費者價價的關係、價格變動與價格預期及其利率水準之關係。 第四章:就實證結果探討其在貨幣政策上的意義。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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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門之研究-以臺北市公立高國中為例

陳世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運用調查研究和訪談法進行學校校門的研究,以進行學校校門的分析,以作為學校校門規劃時的參考。 本研究的結論如下:一、學校校門兼具具體及抽象兩方面的功能;二、校門建築的範圍應廣義地涵蓋各項表達具體及抽象功能的元素;三、校門建築的構成形象相當多元化;四、校門建築的位置、風水圖讖有其一定的功能;五、臺北市學校校門門扇建築大多以不鏽鋼為材質、以金屬柵欄門為造型,並採推拉門的開啟方式,一致性相當高;六、臺北市公立高國中學校校門建築多採雙柱式門柱造型;七、臺北市公立高國中學校校門建築多採無門頂式造型,但亦有部分學校利用門頂造型表現風格;八、臺北市公立高國中學校利用附屬建物展現學校特色與傳達訊息之情況不普遍;九、臺北市公立高國中校門的位置受社區環境及交通動線的影響較大;十、臺北市公立高國中校門建築以風水圖讖作為建築裝飾者不多;十一、校長風格、時代及文化背景皆可能影響校門建築的風格。 綜合以上結論,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一、規劃校門建築應更注重整體性,且與學校整體建築配合,以發揮校門建築最大的功能;二、校門建築應充分利用標誌及附屬建築來展現學校特色、整體意涵與作為傳達訊息的藝術空間;三、臺北市各級學校校門建築年代多已久遠,配合改建時,應考慮造型、材質、交通動線、安全等優先考量;四、學校校門改建時,可一併考量風水規劃;五、學校校門改建的規劃應徵詢地方的意見,將地方文化特性意涵融入校門建築;六、推廣無圍牆學校概念,增加學校與社區互動的機會;七、設立學校建築資源中心,彙集學校建築相關資料。 / The pru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conditions of the school door in order to get some references about the layouts of school door throught survey research and interview research. The major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xhown as follow: 1. The school door possesses both concrete and abstract functions. 2. The scope of the school door consruction must involve all elements that can convey both concrete and abstract functions. 3. The image of the school door consruction is diversified. 4. The FengShui elements related to the school door are the situation and the FengShui totem. 5. Most of the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 doors’ gate are metal fences, and the method of opening doors is push–pulling. 6. Most of the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s have even doorjambs. 7. Most of the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s have no lintel. 8. The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s using accessory constructions to express the features of school and convey informations are few. 9. The relation of most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 doors and the FengShui situation are not significant. 10. The Taipei municipal high schools using FengShui totem to decorating the school door are few. 11. The style of the principal, age, and culture are the possible factors to affect the style of the school door. Based on the previous findings, the fllowing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1. To combine the layout of the school door and all the school constructions. 2. To use marks and accessory constructions to express the features of school and convey informations in the school door consruction. 3. To consider the style, materials, traffic line, security, and so on, when adapting the school doors. 4. To involve the factors about FengShui when adapting the school doors. 5. To integrate the opinons of the community to display the local feaures when adapting the school doors. 6. To pursue the conception of “nowall school” to increas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e school. 7. To establish the resource centers of school constru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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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論水雷在武裝衝突中對戰術及戰略之影響

張勝凱, Chang,She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水雷在海戰中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對水雷戰略及戰術又有何種影響?是為本論文之研究背景。而水雷武器,如何在國際法有關限制或約束下,仍舊可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及水雷之運用適當時機探討,為本文研究之目的。水雷敷設的要件有四:(一)符合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則;(二)維持中立國船舶航行自由的義務;(三)通知的義務;(四)事後清除的義務。1907年及1980年這兩項條約中僅對水雷的使用方式做出若干限制,其限制可歸納如下:(一)水雷僅限於合法的軍事目的。(二)除非該水雷具備自毀機制。(三)禁止使用漂雷。(四)水雷設計在接觸敵軍事目標船艦後引爆,布雷須提出警告。(五)水雷的位置須作記錄。(六)水雷的布放考慮能使中立國在公海的海運暢通。 二、1982年公約及1994年手冊,有關對水雷運用重點置於地理範圍或水域範圍上的限制為主,水雷作戰方式、手段及部分所謂布雷時機上的限制。平時:(一)主權國家仍然有權在預警或不預警水域布雷,亦可因其國家安全理由,在其內水與群島,他船可行使無害通過之水域布雷,並公佈水雷佈置圖。(二)平時在沒有對方同意前,亦不可在別人的離島與水域布雷。(三)水雷可布於遠離他國領海的公海,決定於布雷國基於何種理由布雷。(四)應提供通告,並宣佈除去之日期。(五)負起維護地區安全之責任,並適時提供警報。當武裝衝突發生時,下列規定內可合法布雷:(一)在軍事危機發生之時即宣布雷區;(二)各布雷國應適當注意對公海的合法使用;(三)衝突中止時,應將雷設定為不具傷害性;(四)應加裝或藏在底部的非繫留雷應在解除管制後一小時內設定為無傷害;(五)雷區記錄,正確的通知依序清除或復原。武裝衝突結束後,交戰雙方應將其佈置的水雷清除,並為中立船隻保留一條規代繞道或穿越的航道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整個水雷作戰應區分布雷作戰與水雷反制(Mine countermeasures; MCM)作戰兩大部份。布雷作戰:依作戰目的區分:(一)戰略性布雷:依全般戰略構想及海軍作戰指導,於特定之海域實施布雷,限制敵艦船行動。(二)戰術性布雷:配合戰術運用,實施布雷,以達特定之目的。依作戰性質區分:(一)攻擊性布雷:於敵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二)防禦性布雷:於我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水雷反制作戰:(一)積極性反制:係對敵水雷之儲存場庫、運輸載具及製造廠所,予以轟炸或破壞。或運用空中、水面之水雷反制兵力,對敵布雷之水域或航道,予以清除或標示。(二)消極性反制:係消減艦船本身磁性與裝備所產生之噪音,並採取損害管制等措施,以減低水雷造成之損害。 四、水雷作戰的優點:(一)水雷具有深刻的心理上與政治上的影響力。(二)水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三)水雷是一種待機武器。(四)水雷通常是一種令人捉摸不定的武器。(五)水雷是具有彈性的。(六)水雷非常適合於提供變化多端的反應。(七)水雷可以改變戰場的地理環境。水雷的價值:(一)水雷是一種最遠的遠離武器。(二)水雷戰是一種可以為大眾所接受的戰爭藝術。(三)水雷適用於支援其他作戰行動。(四)水雷可以調整戰場上兵力不平衡態勢。(五)水雷可以由海軍所有航具作精確的布放。(六)水雷具有相當長的擱置壽命,所以是一種很穩當的投資。(七)水雷不易實施反制。(八)在僵持的國際政治氣氛中,水雷是一種理想的武器。 五、水雷在軍事領域內的重要價值及特點,水雷運用具有戰略及戰術上的優點及靈活性,從水雷發展的歷史來看,其運用構想是從純防禦的觀點出發,先用於自身擁有的江河、港口、海灣防衛作戰中,進而因運用思想的改變(敵可來我可去),使水雷用在近海防衛或對敵實施攻勢布雷,以獲至軍事上的勝利,運用的構想轉變使水雷兼具戰略、戰術上攻防之效能。在時效上,其難在短時間內發揮顯見之效果,因而往往受到忽視,但是具有遠見之軍事策略家,決不會忘卻水雷在掌握海權、戰略、戰術運用上,所佔有之獨特地位,而依賴海洋做為生命線的國家,更以水雷作戰為其軍事作戰之重點。然水雷敷設於水中,若不加以固定,而任其自由漂流,則不應受破壞擊沉之非交戰國船艦,亦往往無故殃及,故不得不在國際法中採取限制使用的手段。 六、在武裝衝突期間,衝突雙方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布放水雷之權利,惟應負通知及適切警告義務於中立國政府和船舶,且不得阻斷通往連結於國際海峽的航道,此乃一般可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另傳統國際法並未准許國家於和平時期於他國的國家水域內布放水雷,尼加拉瓜布雷案判例即為一實際例証,若情況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之目的,則衝突雙方布放水雷於敵對一方的港口、內水、領海內,縱法理上容有爭議,但解釋上似乎並非法律之所不許。 七、有關海洋法上毗連區(鄰接區)、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架(大陸棚、大陸礁層)上布雷之問題,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已非具有公海法律地位,沿海國具有管轄權,且依1994年聖雷莫軍事手冊第十條規定:武裝衝突時,海軍兵力的敵對行動,可在下述區域或其上空進行:一、各交戰國的領海、內水、陸地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群島水域。二、公海。三、各中立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故只要當事國盡其應盡的通知警告的國際法義務即可,1987年兩伊戰爭中伊朗的布雷行動招致世界各國的輿論撻伐及出兵干涉,其重點就在雷區位置的不當及攻擊目標未能有效區分。 八、水雷能否正確區分攻擊目標,是國際法上對水雷使用的限制項目之一,即水雷無法區分敵我是最大難題所在,因此若能在水雷識別目標科技上獲得突破,則相關國際法的限制與約束,對水雷武器的使用的影響將降至最低。 九、現代水雷科技的提升,使水雷產生多樣性的變化,水雷從原先一個「點」的威脅,變成多點組合成「線」、「面」控制一定範圍內海洋表面之下的水體,進而到達目前水雷偵測感應範圍內,海洋空間包含水下及水面之上的三度空間立體掌控。如能掌握海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並將感應器的引爆範圍調整或設定在相關攻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上,則現今國際法對水雷之限制將可突破。並且僅以少數高精密水雷就可威脅相當大的面積內的軍事目標。 十、1990年代以來,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海軍戰略都進行調整,戰略重點由海洋轉向陸地,近岸地區濱海作戰將有取代海上大戰,成為海戰的主要趨勢。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使用軍事手段或武力支持國家戰略時,水雷在海洋戰略(屬國家戰略層次,獲取海洋的利益為標地)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其操作運用概念為對海洋的「為我所用」(海洋控制)及「不為敵所用」(海上拒止)兩種不同的思想。其做法或採取的行動即落入海戰中封鎖與自衛行使的手段中。 十一、海洋控制的觀點,水雷仍是合法性武器,可配合其他的海上戰具使用,達成海洋為我所用之目標;在海上拒止時,可達成海洋不為敵所用的效果,尤其是行使自衛權時。若採攻勢作為時,水雷運用在封鎖作為亦有其巧妙之處,惟須注意避免使用封鎖這一名詞,以求海上封鎖之利避海上封鎖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國際法對水雷的限制並未影響武裝衝突時水雷在戰略及戰術運用上的思考及作為;在使用水雷時仍必須以國家戰略目的為主要之需求,尤其是生存為最高法則。 十二、中共攻擊性布雷海域對我而言,可能為我重要港口、對外航線及外島附近海域,以阻滯或摧毀我之外島補給線、對外航運與有生戰力。其防禦性布雷,則可能以維持其海運之暢通及考量其本身掃雷能力,以其沿海重要港口、港灣為重點,江防布雷亦為其軍事防禦重點(極可能運用其研製的漂一或漂二水雷)。 十三、國際法觀點切入,台海武裝衝突時對水雷戰術與戰略運用之影響,可獲致下列結論:(一)武裝衝突期間,布放水雷於敵對國家的領海、港口或內水,在法理上或有爭議,解釋上仍以傾向並非法所不許;交戰國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實施防禦性布雷,則屬確定之原則。(二)交戰雙方政府於武裝衝突時有權使用水雷對抗敵對之對方,惟不得危及中立國船舶。交戰國使用水雷必須通知航行商船及中立國船舶其所布設水雷的危險區域,並指定安全航道。(三)布雷的理由應以防衛為主,以阻止敵方武力攻擊為限,並且防禦的行為需與敵方的攻擊行為相衡平,符合比例原則。(四)水雷可於平時先行秘密布雷,再於危機緊急情況升高之時啟動水雷備炸,若能妥慎計畫及精確的設計感應裝置區分船舶的軍事目標屬性,降低國際法對水雷使用之限制項目,毋寧說是一種對水雷使用的幫助。(五)未來台海發生衝突我於領海範圍內實施守勢布雷行動,較易獲致國際法之認同,如實施攻勢布雷需要考量當時敏感之兩岸關係、國際法限制、及事前之宣告問題。(六)海峽雙方各自於兩岸領海部分布雷,其他國家無權以妨礙通航自由為由派遣掃雷艦在沿岸國領海內掃雷,除非獲有沿岸國之同意,否則此舉即不屬無害通過,而為侵犯沿岸國主權的行為。(七)就事實而論,敵可來我可去是水雷運用的戰略戰術通則,台灣到大陸布雷要比中共到台灣港口布雷要來的合理的多。我方於海峽內布雷(中共領海內或港口附近)則因心理的威脅存在,貿易的進行勢必受相當大的影響。比較雙方於海峽內布雷的利弊得失,我們則可發現純以水雷作為封鎖對方的手段,則我優敵劣。(八)水雷戰還需要精密的數學分析及詳細計畫,尤其是水雷攻擊目標的屬性(是否為軍事目標),這是國際法上主要限制水雷運用的所在。中共對台灣的水雷戰封鎖將不具軍事上的決定性。決定中共對台水雷作戰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政府的彈性、軍隊的領導以及人民的反應。 十四、我國應有之水雷政策擬:(一)投資水雷科技研究機構,結合產官學界引進技術,重點發展水雷目標鑑別能力及老式水雷的現代化,擺脫國際法上之拘束。(二)考量敵情及戰略需求,重新規劃攻守勢雷區及計算雷量需求,編配調整建立足夠之水雷布放兵力(載具)及人力,以利攻防之用。(三)統合整體水雷後勤組織,建立支援水雷作戰能量,專則統一機構事權集中管制,先期準備俾利不時之需。(四)強化專業訓練,長期培訓人才提升水雷戰技,結合動員徵租紮實演練。(五)、量地用兵,針對港口開放數量需求,籌(組)建內水、港口、重要領海內要域之水雷反制及雷區監控兵力,平時實施海底水文調查,建立所需之資料庫,戰時結合其他兵力,實施水雷反制作戰及敵對行動中止時之掃雷作為。 十五、海峽布雷之建議:(一)衝突雙方之內水、領海均可布雷。(二)衝突雙方之專屬經濟區,在不妨礙航行自由及環境保護下,仍可行布雷惟需宣告。(三)在公海上布雷時必須考量布雷對第三國之影響。(四)台灣海峽屬國際海峽,最近寬度約80浬,以海峽雙方公佈之領海基線算起,約在中線左右11浬為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因此基於航行管制或宣告,則可宣告排他性水域實施軍事布雷(雷區可使用可控制遙控水雷,依令啟動管制)。(五)、任何布雷行動在不違反軍事需求時,隨時宣告以符合國際法。 十六、布雷時機及攻擊目標、手段之選擇:平時防禦性雷區可先行計畫,完成雷區之水文調查、航運狀況掌握及預判敵情,設計以人工或遙控方式建立守勢雷區,備而不用,依衝突情勢之升高而經宣告備炸,以掌握布雷先機,減少準備時間。敵前布雷之雷區規劃,宜以敵港口為優先,沿岸次之,河口再次之。敵港以專用軍港優先,軍商港次之,商港再次之。攻擊目標為軍事目標,補給艦為先,作戰艦次之。方式以夜暗及非正規兵力布雷或以潛艦布雷為主要選項。 十七、國際法的教育與國內修法之配合: 戰爭指導者必須重視國際法因素對戰略決策的制約作用,充分運用國際法手段,創造有利的國際法環境,獲取戰時國際與論的支持與宣傳。配合國際法之更遞而制定相關法律(國內法)條文,將對水雷於戰略與戰術上之運用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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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業用水處理材料通路商之經營策略分析-以A公司為例

林繼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產業鏈中,材料經銷代理商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工業品材料製造商除了直接與大型客戶往來外,必須透過經銷代理商與中小型客戶接觸並銷售,以涵蓋最大的市場面。然而,只提供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價值的經銷代理商會突然發現,在全球化浪潮中,其生存的空間因為客戶的大型集中化而縮小。其因資訊壟斷所產生的中介價值,因為網路資訊的普及化而不再如從前的重要。因此,工業品材料經銷代理商之發展與獲利的空間逐漸的受到了壓縮。 本研究藉由A公司個案,討論了台灣工業用水處理產業的現況,經由SWOT及五力分析後,敍述了材料經銷代理商所遇到的困境,並提出了所可能採行的策略方案。經由確認重要的評估因子,並分析各方案的可能財務績效,使用理想解類似度偏好順序評估法對這些策略方案進行分析,並確認各方案優先順序。最後,再以五力分析再次檢視採行最佳方案後,A公司是否改善了對供應商及顧客的議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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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田水利的制度與組織研究

蔡玫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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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封閉與予盾之探討:非零猜測變量分析法

曾業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引用非零猜測變量模型來分析上、下游產業皆為寡佔市場的垂直整合效果。結果發現,垂直整合廠商僅在其中間財(消費財)之邊際生產成本為遞增時,才可能會參與中間財市場的需求(供給)。此外,在垂直整合廠商採行垂直封閉行為下,廠商的垂直整合行為是否能增加本身的利潤與/或增加消費者福利,則完全取決於整體產業內既有的水平結構參數(上、下游的廠商家數以及上、下游產業內之競爭狀態);然而在某些水平結構參數下,廠商利潤與消費者福利同時增加(垂直矛盾)現象的確是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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