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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之研究─以二00四年公民投票法之檢討為中心謝美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公民投票法」,將直接民主最具代表性的類型之一-公民投票,納入我國政治制度建制。在今日,公民投票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行,但此項制度的實施並不必然代表民主,其意義也隨著不同國家而有所別,而在代議制度已是當代民主體制主流的情形下,以進一步促進民主價值實現為號召的公民投票,如何融入或逸脫代議政治,進而如一般期待的發揮由人民當家作主功能,將視其有無扣合一國的歷史文化與政治結構,並針對代議政治缺失所在,將公民投票機制適當嵌入而定。尤其,公民投票在我國,係在不同的軌道,不同的時間,為不同的政治行動者所引用,立法後的爭議與批評,集中於公投制度設計與代議體制互動有關的處理未盡妥適,現行法是否合身適用,攸關人民公投權利之行使及直接民主的落實,殊值重視。
有鑑於此,本文之研究嘗試藉由理論探討,從回歸民主制度的基本面,討論民主制度的兩種基本類型-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了解公民投票在民主制度中的定位,在代議制度下所能發揮的功能與作用,以及關乎公民投票能否妥適發揮功能的因素。又未來公民投票制度,將依循現行法的規定實踐,能否促成主權在民理想的實現,將視其功能是否充分展現而定,爰將焦點置於公民投票法之檢討,並從功能觀點切入,就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民投票的發動權、成案及通過門檻、公投結果之處理與效力、公民投票訴訟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等七大面向,整理分析各界有關批評意見,復與瑞士及美國各州法制及實踐經驗進行比較,檢討剖析現行法之缺失,並針對有關法制之改善提出建議。此外,配合憲政改造工程中有關公投入憲及國民大會制度之廢除,並兼論未來應在憲法中對公民投票的功能與定位重作省思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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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的理論侷限與實踐節制之研究 / The Study of Referendum: the Limit of the Theory and the Moderation of the Practice周靜苓, Chou, Jing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的表現、是直接民主的實踐,而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最原始的形式,早從古雅典式的民主開始,公民的直接參與政治便已然成形,但是直接民主在實際運作上是有其困難性的,因此公民將其權力委託給代議士的代議民主,就成為當今世界民主國家主導政治運作的核心機制。
雖然代議政治儼然成為世界最為普遍的民主政體,但由於受委託的代議士經常會受到個人利益或是其他利益團體之影響,無法完全展現委託人之意志,因而,產生了許多代議政治下的偏差現象,怎麼樣的機制能夠彌補這諸多代議制度下的失靈現象呢?於此之際,「公民投票」遂為當前必須加以著重討論的重要課題。
本論文試圖就公民投票的定義、理論、類型分析,從中找出公民投票在施行上所可能受到的限制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偏差現象,並從國外的實際施行的經驗中,找出可以避免或修正公民投票弊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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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公共行政之理論與實踐-「公民性政府」的理想型建構許文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關「公民參與」的研究,過去多半集中於「政治」方面的討論,此不僅造成對民主政治本意的誤解,也同時侷限了公民參與應該發揮的功能。本論文的目的在於強調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參與行動,更趨近於民主政治的真諦,同時也從參與式民主、公民資格及民主行政等理論的論述中,試圖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鋪陳一個理論安排與分析架構,使其行動獲得一個合法性的地位及堅實的著力點。而更進一步的,在這個理論建構的基礎上也可以逐漸浮現一個「公民性政府」的圖像,為「政府再造」的作為提供一個新方向。
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之際,帶領國家朝向一個新的時代,需要有一個更具效能與競爭力的全新政府組織,而建立在公民參與行動的基礎上,並且結合參與式民主、公民資格、民主行政等三個主要理論的整合與鋪陳,所形成的「公民性政府」正是符合未來新世紀環境的一個新的組合與行政模式。這個「公民性政府」的組成是以「公民」取代行政官僚主導的組織結構,以「公民參與」過程取代官僚行政的控制與管理手段,以「民主行政」取代效率行政的目標。
為了能落實「公民性政府」的理想,必須從培養「積極的公民」及建立「參與的制度」二方面著手,前者透過公民教育的加強、社區總體營造的深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所形成的公民社會普遍培育去私從公的公民;後者則是強化草根性的社區基層組織,以及建構完整的公民參與法制,提供無礙而有保障的參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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