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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TFT LCD 產業之專利挑戰與因應-以LCD Monitor Controllers 之專利爭訟為例

許雅芬, Hsu, Ya-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一九九九年投入大型TFT LCD之生產以來,台灣的TFT LCD產業急速成長為全球僅次於南韓的重要生產地。隨著產業聚落的形成,更引發零組件市場就地取材的驅勢。台灣控制IC廠商挾其研發經驗與半導體產業在產能上的支援下,甫一投入控制市場便造成主要大廠Genesis的嚴重威脅。為迫使台灣廠商安於已無利潤可言之低階產品市場,Genesis針對台灣之晶磊、晶捷、創品以及晨星等四家廠商提起一連串的專利訴訟行動,除於聯邦地院提出民事之侵權告訴,復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連續提出兩件侵權控訴。 臺灣被告廠商因連續訴訟而疲於奔命,除在業務上因此侵權疑慮而大幅滑落之外,亦有因支付龐大之律師費用而延誤研發投入時程,使其領先地位互易者。究其涉訟之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為對專利法制之認識不足,就專利屬地性之限制以及侵權救濟程序之發動要件之認識有所欠缺;其二則為專利部署情形欠佳,不論在數量以及所屬國上均不足以保障其研發成果於他國實施之正當性。 因在TFT LCD產業的下游產品中,美國仍為最重要的市場地,為使業者能避免再蹈覆轍,本文除就控制產業之競爭環境做基本說明外,即以美國之專利法制為主要介紹目標。內容包括專利之申請、維護以及救濟程序之因應策略。希望能有助於相關業者於專利規畫以及侵權爭議因應方式上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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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

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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