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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之比較研究吳為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際金融證券市場發展情勢,除了區域整併程度程度增加,金融業務也日趨全球化,金融市場亦逐步走向法人化,並且隨著網際網路等通訊、電腦技術的發展快速,更使得證券市場邁向國際化、資訊化。尤其在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隨著國際資金流動規模與頻率之增加,兩岸證券市場在未來將會更為密切交流,以至於兩岸負責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兩岸由於政治、經濟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兩岸股票市場截然不同的風貌,無論在政策、制度與經營模式上,都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然而,在兩岸長久以來所背負的歷史宿命下,未來如何走向競合,尋求優勢與合作契機,勢必將成為兩岸金融整合之熱門議題。
本文主要之研究目的係先將整個證券交易所由不同層面,包含證券交易所的起源、發展與目前歐、美及亞洲主要證券交易所做整體之介紹。其次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做比較,從證交所的建立、發展到評價以及法律地位等方向為出發點,並就職能現況加以討論。再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之比較、法律地位決定其所能行使的職能、對法律定位進行重塑的觀點加以討論。最後經由彙整比較並參考近年來世界各主要交易所發展的趨勢後,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未來的發展提出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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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證觀點檢討我國證券私募法制黃超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11月及91年2月分別公布「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條文,引進「私募」制度,為公司開啟一個彈性的籌資管道。私募有價證券制度在我國實施已逾五年,公開發行公司以私募方式籌資之風氣漸盛,故本研究將重點置於實證研究,自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蒐集並彙整相關資料,藉由敘述統計之比較與分析,嘗試對規範妥適與否作出建議。茲總結本文各章研究,將本文建議簡述如下:
一、善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證券詐欺及資訊不實條款
二、提高具專業知識之機構法人參與私募有價證券市場比重
三、建置私募繳款價格低於每股淨值時之保護機制
四、縮短現行私募有價證券一年之辦理期間
五、對於掏空或非常規交易行為,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六、填補利用內線消息進行私募有價證券交易之法律漏洞
七、投資人保護中心功能再加強
八、刪除公司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制度之規定
九、建議將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納入歸入權適用範圍
十、增列「私募應注意事項」授權法源依據並擴大資訊揭露範圍
十一、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功能之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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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制度之研究張永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
Δ目的:旨在研究台灣證券交易制度之發展情況及其問題,重點包括:(1)證券市場的功能,(2)我國證券交易制度的演進、及各項有關法令規定等,(3)我國目前推出的信用交易效果的探討,及未來的展望等。
Δ方法:理論部份:研讀證券市場有關書籍及專門論著;實務部份,參看法令規定,並請教師長,利用統計資料分析當日交易與例行交易的比重。
二、本文內容:
Δ說明證券市場發達之原因,證券發行市場及證券流通市場的關係以及其功能,以及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性質等。
Δ闡述各派對證券交易制度的看法,並指出本文研究方向,並對投資、投機二者加以介紹。
Δ研究英、美、日等先進國家的交易制度,主要介紹美、日的保證金交易,及英、法的清算交易。
Δ探討台灣證券交易制度的演進過程,並對其間的法令規定,以及證券市場的情況予以介紹。
Δ研究當前所實施的信用交易制度,分析當前情況,並介紹當前信用交易的重點,並對其辦法加以檢討。
Δ提出結論及建議,以美、日二國證券市場成功的因素作為我國參考,並對各有關人士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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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徵證所稅對投資人租稅負擔之模擬分析許淑芬, Hsu, Shu-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各類型投資人投資股市之損益情形與課徵證所稅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以及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下,投資人是否會藉由在除息權前出售股票以規避股利所得稅。
模擬分析結果發現不論在何種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方式下,機構法人之應納稅負顯著高於其他投資人;在自然人投資人中,大額投資人之應納稅負則高於小額投資人。
模擬分析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取消證券交易稅下,對半數以上的投資人而言租稅負擔下降,但政府之總稅收卻將增加,隱含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納稅能力者租稅負擔提高,能達到垂直公平。
此外,雖然現制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但研究發現多數的投資人在除權(息)日前、後之淨購入股數比率並無變動,未能驗證投資人會為了規避股利所得稅,而於除權(息)日前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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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流程再造之研究曾國輝, Tseng, Kuo-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嘗試運用再造工程的理念與方法,運用於證券交易流程上,以滿足投資人的需求為出發點,有效的運用資訊科技的功能,徹底打破現有的證券交易流程,提出一個全新的交易流程-直接與證交所連線的即時證券交易流程,使投資人不用經過證券經紀商直接與證交所進行連線交易。大大的提升交易的效率,也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不過真正要與證交所進行即時交易,仍有許多問題有待克服,包括法令的修改、安全的控管、處理的程序與相關制度的配合等。故本研究依現實環境出發設計證券交易流程,並分階段實施步驟,以漸進的方式達成再造目標,使新流程在實施時阻力較小,也較易成功。並期望本研究能做為政府進行證券交易流程再造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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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研究李明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我國過去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記載,僅有民國六十三年及七十八年各一次而已。民國六十三年課徵失敗,其主要原因是稽徵成本過大,加上適逢世界能源危機造成證券市場呆滯所致;而民國七十八年復徵失敗,則為電腦輔助技術無法克服和免稅額引發人頭戶猖獗之因。兩次結果均稅收有限,並且效果不彰。目前乃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暫時停徵。
然而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環境背景下,因而衍生出許多問題。其中最顯而易見的,莫過於投資人刻意將應稅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之逃漏稅現象,諸如盈餘證券化問題、遺產稅逃漏問題等等;但反觀此論,如要恢復課徵證所稅,是否將造成巨額資金從股市抽離、閉鎖效果是否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以及稽徵技術能否予以克服等等,這都是本文研究範圍之所在。
本文之重要結論如下:
1. 證券交易所得若依財富增量原則而言,係屬於全含性所得之一部分,自應納入課稅範圍;但因證券交易所得之發生,是由於資產價值產生波動的結果,並不具有規律性及確定性,與一般性的薪資、利息所得不同。因此許多經濟學者乃主張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應予特別處理,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以求獲得適度的公平,兼促證券市場的發展。
2. 世界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是採取課稅措施,且課稅國家中,以個人而言,除日、法為分離課稅外,大多是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若以公司法人而言,則大部分為合併其他所得比例課稅。至於免稅國家並不多,不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就是如同香港、新加坡等為避免阻礙國際資本移動而給予免稅。
3.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對資源使用的效率面產生之不利影響,最主要的就是閉鎖效果。所謂閉鎖效果係指證券交易所得在實現年度若適用高度的累進稅率課稅,必須繳納高額之所得稅,因而可能寧願放棄出售該資產,喪失了投資在其它報酬率較高資產的機會。換句話說,將阻礙生產資源的移動、扭曲資源的最適配置。基於此,本文提出了以建設性實現基礎、滾轉免稅、優惠待遇及物價膨脹指數調整等四種方法,來降低閉鎖效果的程度,以期減緩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
4. 站在租稅公平與納稅能力的角度來看,有能力從事大量股票買賣的都是一些富有者與高所得者,假如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無異對富有之高所得者免稅,更加擴大貧富差距的現象,且將促使納稅義務人將課稅的股利所得,於除息或除權之前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俟股價降低後再行補進,對股票市場之穩定性,破壞甚大。
5. 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稽徵作業利用電腦技術的輔助對於「課稅資料的完整彙總」以及「課稅所得金額的確實認定」方面,仍有若干盲點,以待突破。且從現行環境由各種角度比較分離課稅與合併課稅,兩者各有優缺點;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合併課稅較符合社會正義;就經濟效率面而言,分離課稅較不損及證券市場發展;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對於稽徵手續較具有便利性,兩種課稅方式各有優劣,切不能以立場不同而以偏概全。
惟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本質上涉及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抉擇,因此必須博採週諮、集思廣義,藉由制定一套週密詳盡的課稅方案,以追求經濟活動總福利水準之極大,並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機能,受到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開徵的衝擊降至最小,因此本文之建議課稅方案如下:
一、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一年之內。
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得僅將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免稅。
二、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之內。
1. 課稅範圍:以上市(櫃)股票為適用範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部份,仍依短期目標之建議辦法繼續實施。
(1)個人部分: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此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扣取稅款,年終時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b.年終時可以選擇辦理結算申報,就其全年出售總金額自行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2)營利事業部分:
兩稅合一實施之前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就源扣繳。
b. 年終時必須辦理結算申報,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所適用稅率10%課稅。
兩稅合一實施之後
仍依兩稅合一實施之前的分離課稅方案,證券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3)長期持有優惠:個人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的上市(櫃)股票,得僅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
2.免稅範圍: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
三、長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至十年之間。
課稅內容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其上市(櫃)、未上市(櫃)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一律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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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系統的雲端應用 / Cloud Application of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馬家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是目前最熱門的科技議題,本研究是以證券商內部使用證券交易系統的角度,探討運用雲端運算,降低證券交易系統營運成本、提升證券交易效率的可行性分析。
本研究運用雲端運算衍生出三種服務類型,基礎設施即服務
(Infrastructure-as-a- Service, IaaS)、平台即服務(Platform-as-a-Service, PaaS)、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a-Service, SaaS),思考於雲端建構「證券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全體證券業者服務全體投資人使用。
臺灣證券交易所因新商品引進及與國際接軌,須不斷的變革與創新,證券業者亦須不斷的投入資源,建置IT設備及開發系統因應,亦造成了資源的重覆投資及浪費,本研究探討雲端運算應用於證券交易系統,考量在不影響客戶交易習慣下,將現有交易系統建制於雲端,再比較雲端前後證券交易效率,並估算證券交易服務系統雲端後可產生的成本降低,於雲端建構「證券交易服務系統」,應可滿足證券業者需求,更可利用雲端平台即服務 (Platform-as-a-Service,PaaS),創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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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及調查權翁美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市場交易具有公正性,投資人始有進行投資之意願,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能從證券市場獲取資金,始有促進經濟發展之可能。因此,證券主管機關之首要任務應為建立公正公平之市場規範,監督證券市場之各種活動,事前防止並事後舉發不遵循此等規範之行為,以促使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而證券主管機關能否發揮監督證券市場之職能,與法律賦予其何等檢查、調查權限間,具有密切關係。本文共分成緒論、行政調查概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日本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比較、發現與建議等六章,分別探討、比較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及分析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具有何等檢查、調查之權限,及行政檢查及行政調查結果之處理,除傳統之行政罰、刑事罰處理方式外,是否另有其他處理之方式。經比較、分析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後,發現我國與美國、日本在檢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不大,但在調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頗大,如美國在被調查者拒絕配合時,美國證管會(SEC)可直接尋求相關法院之協助,由法院強制被調查者與SEC合作,我國則無相似制度。另在檢查、調查結果之處理方面,美國適用行政和解及民事罰制度制度,日本採用課徵金制度,均可將大量涉及刑事責任之犯罪案件,以非刑事訴訟制度之方式解決,值得我國學習,以有效解決目前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積案過久之問題,同時也提供非惡意違法者免受冗長司法程序之苦,俾助於金融秩序之迅速回復穩定,促進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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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改名與分析師盈餘預測之關連性分析林修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針對1998年到2007年在美國三大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之中具有更名事件的上市公司進行股價變化的研究,並且試圖將公司更名前後的股價變化程度與國際法人券商評估系統( I/B/E/S)分析師對於更名公司每股盈餘預測值的變化進行連結。
本研究從LexisNexis Academic資料庫的Wall Street Journal發布公司更名事件之中篩選適用樣本共291筆,並採取事件研究法針對股價前後變化進行研究,並將291筆樣本資料經過三原則的區分產生三組成對樣本。經本研究的實證發現:在指定的7個事件期間之內,僅只有公司更名前的15天到前1天股價累積平均超額報酬平均值不具有任何顯著性;公司更名生效日當天,在顯著水準=10%之下具有正向顯著性;在其他的事件期間之內具有負向顯著性。在本研究建構的三組成對樣本的實證結果之中,僅有大幅度更名公司在公司更名生效日當天的股價累積平均超額報酬平均值要顯著的高過小幅度更名公司,顯著水準=10%。
另外,從I/B/E/S分析師每股盈餘預測變化值得方向來看,I/B/E/S分析師每股盈餘預測值沒有顯著性差異,進而推論更名公司於更名後的股價下跌的原因應是不能歸咎於I/B/E/S分析師對於每股盈餘預測值的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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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所得課稅之研究 / Research of income tax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黃盈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金融商品成長速度之快,課稅問題衍然成為重要課題之一。然而,金融商品發展快速、日新月異,不但越來越複雜,透明度也隨之下降,此方面有待主管機關儘速加以規範。由於金融商品種類眾多,其課稅方法亦因不同商品,而有不同之課稅方法,尤其近期相當興盛之結構型商品,其構成內容複雜,各國課稅方式不一,且我國課稅方式採接近於合一法仍存有一些問題,尤其不同發行商品之組成份子不同,如採同一課稅方法,自會有造成不公平之情事。
其次,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以達到金融商品課稅課稅更公平之效果,也常為呼籲租稅改革者討論之課題;證券交易所得稅,我國除在民國78年短暫加以課稅,其餘多次曾經考量課稅,但都沒能付諸實施。惟衡諸實際情況,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確已產生許多問題,如透過虛設公司、資產證券化、在發放股利前出售,除息後再買回等,藉以規避證券交易所得課稅,造成租稅不公平及阻礙市場正常發展等問題。雖然以往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均未成功,若能解決課稅爭議及課稅技術等問題,不必然永遠應給予免稅;且若干國家除香港、新加坡外,大部分皆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也值得參酌而思索合適之辦法,再一次探討其正確課稅之道。
因金融商品範圍甚廣,而其最受關注,複雜度也最高的,莫過於結構性商品與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兩問題,且受研究時間及範圍所限,本論文將以這兩項金融商品之課稅問題作探討。本研究第一章為緒論,探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及限制。第二章則依據結構型商品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文獻作探討。第三章為結構型商品之探討。第四章則為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分析。第五章則根據全文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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