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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徵證所稅對投資人租稅負擔之模擬分析許淑芬, Hsu, Shu-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各類型投資人投資股市之損益情形與課徵證所稅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以及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下,投資人是否會藉由在除息權前出售股票以規避股利所得稅。
模擬分析結果發現不論在何種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方式下,機構法人之應納稅負顯著高於其他投資人;在自然人投資人中,大額投資人之應納稅負則高於小額投資人。
模擬分析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取消證券交易稅下,對半數以上的投資人而言租稅負擔下降,但政府之總稅收卻將增加,隱含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納稅能力者租稅負擔提高,能達到垂直公平。
此外,雖然現制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但研究發現多數的投資人在除權(息)日前、後之淨購入股數比率並無變動,未能驗證投資人會為了規避股利所得稅,而於除權(息)日前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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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之比較研究吳為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際金融證券市場發展情勢,除了區域整併程度程度增加,金融業務也日趨全球化,金融市場亦逐步走向法人化,並且隨著網際網路等通訊、電腦技術的發展快速,更使得證券市場邁向國際化、資訊化。尤其在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隨著國際資金流動規模與頻率之增加,兩岸證券市場在未來將會更為密切交流,以至於兩岸負責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兩岸由於政治、經濟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兩岸股票市場截然不同的風貌,無論在政策、制度與經營模式上,都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然而,在兩岸長久以來所背負的歷史宿命下,未來如何走向競合,尋求優勢與合作契機,勢必將成為兩岸金融整合之熱門議題。
本文主要之研究目的係先將整個證券交易所由不同層面,包含證券交易所的起源、發展與目前歐、美及亞洲主要證券交易所做整體之介紹。其次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做比較,從證交所的建立、發展到評價以及法律地位等方向為出發點,並就職能現況加以討論。再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之比較、法律地位決定其所能行使的職能、對法律定位進行重塑的觀點加以討論。最後經由彙整比較並參考近年來世界各主要交易所發展的趨勢後,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未來的發展提出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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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研究李明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我國過去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記載,僅有民國六十三年及七十八年各一次而已。民國六十三年課徵失敗,其主要原因是稽徵成本過大,加上適逢世界能源危機造成證券市場呆滯所致;而民國七十八年復徵失敗,則為電腦輔助技術無法克服和免稅額引發人頭戶猖獗之因。兩次結果均稅收有限,並且效果不彰。目前乃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暫時停徵。
然而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環境背景下,因而衍生出許多問題。其中最顯而易見的,莫過於投資人刻意將應稅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之逃漏稅現象,諸如盈餘證券化問題、遺產稅逃漏問題等等;但反觀此論,如要恢復課徵證所稅,是否將造成巨額資金從股市抽離、閉鎖效果是否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以及稽徵技術能否予以克服等等,這都是本文研究範圍之所在。
本文之重要結論如下:
1. 證券交易所得若依財富增量原則而言,係屬於全含性所得之一部分,自應納入課稅範圍;但因證券交易所得之發生,是由於資產價值產生波動的結果,並不具有規律性及確定性,與一般性的薪資、利息所得不同。因此許多經濟學者乃主張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應予特別處理,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以求獲得適度的公平,兼促證券市場的發展。
2. 世界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是採取課稅措施,且課稅國家中,以個人而言,除日、法為分離課稅外,大多是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若以公司法人而言,則大部分為合併其他所得比例課稅。至於免稅國家並不多,不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就是如同香港、新加坡等為避免阻礙國際資本移動而給予免稅。
3.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對資源使用的效率面產生之不利影響,最主要的就是閉鎖效果。所謂閉鎖效果係指證券交易所得在實現年度若適用高度的累進稅率課稅,必須繳納高額之所得稅,因而可能寧願放棄出售該資產,喪失了投資在其它報酬率較高資產的機會。換句話說,將阻礙生產資源的移動、扭曲資源的最適配置。基於此,本文提出了以建設性實現基礎、滾轉免稅、優惠待遇及物價膨脹指數調整等四種方法,來降低閉鎖效果的程度,以期減緩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
4. 站在租稅公平與納稅能力的角度來看,有能力從事大量股票買賣的都是一些富有者與高所得者,假如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無異對富有之高所得者免稅,更加擴大貧富差距的現象,且將促使納稅義務人將課稅的股利所得,於除息或除權之前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俟股價降低後再行補進,對股票市場之穩定性,破壞甚大。
5. 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稽徵作業利用電腦技術的輔助對於「課稅資料的完整彙總」以及「課稅所得金額的確實認定」方面,仍有若干盲點,以待突破。且從現行環境由各種角度比較分離課稅與合併課稅,兩者各有優缺點;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合併課稅較符合社會正義;就經濟效率面而言,分離課稅較不損及證券市場發展;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對於稽徵手續較具有便利性,兩種課稅方式各有優劣,切不能以立場不同而以偏概全。
惟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本質上涉及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抉擇,因此必須博採週諮、集思廣義,藉由制定一套週密詳盡的課稅方案,以追求經濟活動總福利水準之極大,並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機能,受到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開徵的衝擊降至最小,因此本文之建議課稅方案如下:
一、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一年之內。
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得僅將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免稅。
二、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之內。
1. 課稅範圍:以上市(櫃)股票為適用範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部份,仍依短期目標之建議辦法繼續實施。
(1)個人部分: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此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扣取稅款,年終時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b.年終時可以選擇辦理結算申報,就其全年出售總金額自行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2)營利事業部分:
兩稅合一實施之前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就源扣繳。
b. 年終時必須辦理結算申報,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所適用稅率10%課稅。
兩稅合一實施之後
仍依兩稅合一實施之前的分離課稅方案,證券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3)長期持有優惠:個人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的上市(櫃)股票,得僅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
2.免稅範圍: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
三、長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至十年之間。
課稅內容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其上市(櫃)、未上市(櫃)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一律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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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改名與分析師盈餘預測之關連性分析林修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針對1998年到2007年在美國三大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之中具有更名事件的上市公司進行股價變化的研究,並且試圖將公司更名前後的股價變化程度與國際法人券商評估系統( I/B/E/S)分析師對於更名公司每股盈餘預測值的變化進行連結。
本研究從LexisNexis Academic資料庫的Wall Street Journal發布公司更名事件之中篩選適用樣本共291筆,並採取事件研究法針對股價前後變化進行研究,並將291筆樣本資料經過三原則的區分產生三組成對樣本。經本研究的實證發現:在指定的7個事件期間之內,僅只有公司更名前的15天到前1天股價累積平均超額報酬平均值不具有任何顯著性;公司更名生效日當天,在顯著水準=10%之下具有正向顯著性;在其他的事件期間之內具有負向顯著性。在本研究建構的三組成對樣本的實證結果之中,僅有大幅度更名公司在公司更名生效日當天的股價累積平均超額報酬平均值要顯著的高過小幅度更名公司,顯著水準=10%。
另外,從I/B/E/S分析師每股盈餘預測變化值得方向來看,I/B/E/S分析師每股盈餘預測值沒有顯著性差異,進而推論更名公司於更名後的股價下跌的原因應是不能歸咎於I/B/E/S分析師對於每股盈餘預測值的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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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所得課稅之研究 / Research of income tax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黃盈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金融商品成長速度之快,課稅問題衍然成為重要課題之一。然而,金融商品發展快速、日新月異,不但越來越複雜,透明度也隨之下降,此方面有待主管機關儘速加以規範。由於金融商品種類眾多,其課稅方法亦因不同商品,而有不同之課稅方法,尤其近期相當興盛之結構型商品,其構成內容複雜,各國課稅方式不一,且我國課稅方式採接近於合一法仍存有一些問題,尤其不同發行商品之組成份子不同,如採同一課稅方法,自會有造成不公平之情事。
其次,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以達到金融商品課稅課稅更公平之效果,也常為呼籲租稅改革者討論之課題;證券交易所得稅,我國除在民國78年短暫加以課稅,其餘多次曾經考量課稅,但都沒能付諸實施。惟衡諸實際情況,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確已產生許多問題,如透過虛設公司、資產證券化、在發放股利前出售,除息後再買回等,藉以規避證券交易所得課稅,造成租稅不公平及阻礙市場正常發展等問題。雖然以往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均未成功,若能解決課稅爭議及課稅技術等問題,不必然永遠應給予免稅;且若干國家除香港、新加坡外,大部分皆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也值得參酌而思索合適之辦法,再一次探討其正確課稅之道。
因金融商品範圍甚廣,而其最受關注,複雜度也最高的,莫過於結構性商品與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兩問題,且受研究時間及範圍所限,本論文將以這兩項金融商品之課稅問題作探討。本研究第一章為緒論,探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及限制。第二章則依據結構型商品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文獻作探討。第三章為結構型商品之探討。第四章則為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分析。第五章則根據全文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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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宣告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場之影響-事件研究法之應用 / Stock market reaction to capital gains tax change announcement: An event study analysis范高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之復徵,被市場視為一極度負面之影響,而2012年在朝野的共同努力下,開啟了復徵之路。過去皆有文獻討論資本利得稅稅制改變對於證券市場之影響。但是鮮少有文獻使用成長股和價值股的概念,與資本利得稅制修改作一連結。因此本論文擬用2012年3月28日,由當時財政部長劉憶如女士領軍的財政健全小組提出證券交易所得稅復徵為未來改革方向時,做為證所稅復徵宣告日。本論文利用事件研究法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作實證分析與研究,並更進一步將上市公司區分成具有成長型特質股(高本益比、低股利支付率)和價值型特質股(低本益比、高股利支付率),藉由累積異常報酬率的統計檢定和迴歸分析結果觀察,證所稅宣告效果對於不同風格的股票有無不同的影響。
本論文立論在於投資於成長型特質股的投資人,傾向賺取短期的資本利得;價值型特質股的投資人,傾向賺取長期資本利得或股利收入。因此,證所稅復徵會造成成長型特質股投資人預期投資成本增加,股價表現會相對劣於價值型特質股。另外,本論文亦推論證所稅宣告對於過去股價波動度高股影響,相似於成長型特質股;對股價波動低股影響,相似於價值型特質股。
本實證結果有四,一、證所稅復徵宣告對於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影響為顯著為負。二、證所稅復徵宣告,成長型特質股(高本益比、低股利支付率)股價累積異常報酬率顯著劣於價值型特質股(低本益比、高股利支付率)。三、證所稅復徵宣告,股價波動度高股股價異常報酬率顯著劣於波動度低股。四、藉由複迴歸實證分析,成長型特質股解釋變數對於股價累積異常報酬率的影響為負向。價值型特質股對於股價累積異常報酬率影響為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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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施行對企業稅負及資本結構之影響陳韻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改善享有租稅優惠之高所得企業或個人,繳納極低的所得稅負甚或完全免稅的情形,我國於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最低稅負制,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達到稅負的基本貢獻度。本研究探討最低稅負制的施行對於長期以來享受較多租稅優惠的電子業之影響是否異於其他產業,並分析影響企業加徵最低稅負的主要因素,最後探討企業資本結構是否因最低稅負制的實施而有所改變。
本研究實證結果顯示,電子業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初期並不如預期中有較高的加徵機率及金額,產業間租稅負擔不公的現象未能立即有顯著的改善。而公司有較高的證券及期貨交易停徵所得或投資抵減時,其加徵機率及金額亦較高,為目前企業加徵最低稅負的兩個主要因素。最後,有關最低稅負是否對企業資本結構造成影響,並未獲得實證上的證據,顯示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對於企業資本結構尚無明顯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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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劉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所得稅法第4 條之1)與實質課稅原則為中心,蒐集民國95 至97 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區分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針對判決書之爭點予以統整分析,將爭議型態類型化,並以案件數最多之爭議型態進行法官、財政部發布函釋與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統計分析。
研究結果顯示,綜合所得稅有關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就公司處分固定資產溢價收入轉列資本公積,先增資、後減資並無償配發股票與自然人股東,應予課徵營利所得之爭議案件,佔本研究資料範圍之九成。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案件最多之爭議類型有四種: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應如何攤計費用?二、認購售權證相關費用攤計如何認列?三、信託投資事業與相關利息收入如何列計?四、股票股利、短期投資、長期投資與長、短期投資轉列時,有關未分配盈餘加項或減項應如何列計等爭議。
次針對上述爭議類型,進行現行規定之探討,研究範圍內部分案件已列入司法院大法官人民聲請案件審查會待審案中,亦有相同爭議之案件業已提出大法官會議解釋,於日前經審查會作成不受理決議。
本研究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為研究範圍,並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暨實質課稅原則於實務之運用,縱向將爭議案件予以分類整理,橫向歸納各爭議類型現
行狀態,涉及人民行政救濟之最後訴訟階段為最高行政法院,例外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涉及納稅者權利保障事項,最重要者為行政法院訴訟階段,本研究針對主要爭議類型之案件,就承審法官予以統計,為保障納稅者之權利,本研究建議未來修法應成立「專業財稅法庭」以及設置「稅法實務問題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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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危機預警制度之研究陳蘊如, CHEN, YUN 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之成敗,對股東之投資利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及公司從業人員之生活,影響甚
鉅,當一企業在發生經營困難之初期,多少均會有些許征兆,顯示企業之財務、業務
已有惡化的傾向,如能事先發現這些征兆,予以有效掌握及采取適當之措施,當有助
於避免可能的風險,而一個健全的財務危機預警系統,其功能有如火警系統一般,能
及時地發出警訊,以便管理當局適時予以改善,以防範財務、業務之惡化,促使投資
大眾、債權人、往來銀行等之注意,采取適當行動,以減低投資或授信風險,減少投
資損失,并提供主管機關之注意,適時發揮監督之作用,促使公司采取行動,以防範
于未然。
此研究之目的在建立一套預測企業財務危機之預測模型,研究對象為依據臺灣證券交
易所營業細則之規定,經以變更交易方法改采全額交割之交易方式的上市公司,認定
為發生財務危機之公司,收集其轉變為全額交割股起前三年之年度財務報表,另外再
以隨機抽樣方式,隨機自上市公司中抽取相當之「正常公司」為配對樣本,并建立二
個模型,一為只限於財務比率者,另一模型則組合了財務比率及一般經濟性資料,利
用LOGIT 模式分析,以判定模式是否合乎要求。
將財務比率經濟資料結合是合乎邏輯的,因為資產、負債會隨著經濟環境而改變,在
國內與預測企業財務危機之相關研究中,都是使用財務比率,沒有使用總體經濟的資
訊,此研究考慮到一般的經濟資料,希望能預測企業財務危機方面的研究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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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與相關單位整併之研究-以利益衝突為中心 / The interest conflicts of integration of Taiwan security and future markets李嘉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之證券及期貨市場及相關單位是否合併、如何合併,自2003年起便有相關的討論出現,期間也因許多因素使此政策一變再變,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並實行。
整併是否必為正面效應,衡量之標準及時間並無標準,由不同的角度或時間觀之必有不同,因此本文將不著重在是否應整併及整併之利弊分析上,而是以既定之整併政策方向為前提,觀察他國整併實例,嘗試找出適合臺灣的整併模式及分工。
證券及期貨市場及相關單位的整併除了不同模式間之選擇問題外,更大的難題乃是在於整併時之法律問題及整併後面臨最大的難題-交易所之公益角色與營利目的之衝突;前者我國已有採取控股公司模式之定論,也為理論上較適於我國之模式,後者則是本文的討論重點──如何維護交易所之公益功能,包括相關法令規範的建置、交易所控股公司及旗下相關子公司之自律,以及政府之妥善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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