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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 /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劉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中,與法官闡明義務相關之重要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修正,強調事實及法律上法官均有闡明義務,及增訂第199條之1,將請求權基礎競合而當事人有部分請求權未為主張情形,明文為法官闡明義務範疇。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當事人真實及完全義務及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增訂,希冀以擴大法官闡明義務方式,使當事人能利用一次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並避免訴訟拖延,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減少當事人程序上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七章為結論。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並探討法官闡明之目的、性質等基本問題。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出發,為維持法官之中立性應避免闡明權逾越適當性的行使,法官闡明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中,有相關之「端緒」為基礎始得為之。而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法審判,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法律見解採用並非辯論主義範疇,當事人不能任意處分,法官審判更不應受其拘束。另法院對於審理過程中待證事實及證據資料進行評價所形成的暫時性心證,與當事人本件訴訟結果勝敗牽涉,法官對此部分暫時性心證公開並搭配舉證責任與證據提出的闡明,可讓當事人明瞭其在審理程序中尚應補充哪些事實及證據資料,始足以改變法官之暫時性心證方向,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末以律師作為當事人法律諮詢者的司法任務,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實體上及程序上利益而遂行訴訟,因此在當事人本人訴訟及律師代理訴訟中,法官闡明義務亦有程度上之不同,以維持兩造當事人之實質武器平等地位。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化及評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第六章從法官迴避、失權效及判決效力三個部分切入探討闡明相關的法律效果。法官因逾越闡明界限之闡明而有損及中立性時,應讓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機會,而法官因闡明不當而該當法官迴避之結果時,應衡酌情況予以內部自律懲處。另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妥為闡明後,應區分律師訴訟及本人訴訟之適時提出訴訟資料的「期待可能性」,妥適適用失權效規定,以避免訴訟程序拖延,影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權利。而學說上別訴禁止擴大及既判力擴大或減縮見解,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行全面強律師代理,且法律對此尚無相關依據,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及注意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現況下或採取保留態度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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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研究陳書帆, Chen. Shu-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鑑於現今國際間各國人民往來互動頻繁,表現在身分關係上,異國聯姻逐漸增多,因此,對於應如何妥善處理其可能衍生之涉外離婚訴訟問題,勢必將成為各國法院責無旁貸之任務。然而,正如同處理內國婚姻事件般,各國法院須以該內國身分法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然而,在涉外離婚事件,對於應如何決定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便成為各國法院所關注之焦點,因此,各國紛紛開始制定國際私法以便求其解決,故伴隨著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化的腳步,使得關於涉外事件之準據法選擇部分,或多或少已達成初步共識。然而,法院在審判時,除須具備實體法外,還須有相關訴訟法與之配合,始能有效解決紛爭,因此,在審理涉外事件時亦然,故除需具備上述決定涉外案件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實體法外,尚須相關配套之程序法,亦即訴訟制度存在,故國際民事訴訟法之概念便應運而生。影響所及,使得各國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事件時,其將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國際裁判管轄權」歸屬之議題,亦即應如何決定系爭涉外案件之國際裁判管轄事務之分配。惟,若就我國目前之狀況觀察,對於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已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為其依據,但對於如何決定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歸屬,則不但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亦屬學者較少討論之領域,然而,此一問題卻對於有效解決涉外離婚事件而言,著實為一重要領域。
誠如上述,由於較少我國學者涉入本問題之討論,但在實務審判上卻是有不少相關見解存在,故本文主要係以整理外國學說、實務以及我國實務見解為主,並且藉此檢視我國實務是以何種方式解決相關問題,進而透過兩者之比較整理分析,檢討我國實務見解。同時,亦嘗試透過對外國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整理,期能替將來我國實務於處理涉外離婚事件之相關問題時,提出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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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之研析吳佳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訴訟程序上,原告、被告或兩造均有二人以上當事人之訴訟型態,即共同訴訟,亦稱為主觀訴之合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架構下,共同訴訟依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可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此外,傳統學說與實務於法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更將必要共同訴訟再細分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縱其中僅一人起訴、被訴,依法律之規定判決效力仍將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而,隨著個案類型與特徵之多樣化,上開共同訴訟之類型區分及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於現今之審判實務上已然陷入困境,尤其聚焦於下列問題。首先,在何等情形,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客觀上無從一同起訴、被訴者,應如何使其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紛爭?再者,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適用範圍應否擴大認定?又必要共同訴訟人間如就該訴訟之利害關係並非一致,宜否一律令其彼此間毫無彈性地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牽制?除此之外,普通共同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須否有其適用之界限?
本文先針對共同訴訟之制度沿革為簡介,次而探討其發生原因與要件,再分就必要共同訴訟及普通共同訴訟,以上開問題為核心進行論述,最後則基於平衡兼顧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訴訟外第三人之程序保障、紛爭解決一次性、訴訟經濟、裁判一致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機能之立場,針對相關爭議案例為研究,盼能為日後審判實務之處理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提供參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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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 / The Preclusion Effec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廖泉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結構安排上,首章係為緒論,內容涵蓋有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架構;而於第二章將探討限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法理基礎及所涉基本權干預;第三章則對於事證提出及失權規定立法例之加以介紹;第四章則首就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下之失權制度,為要件及效力之介紹,再以其為基礎下,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特殊訴訟促進義務之失權規定要件、效力介紹及異同比較,並對於具法律重要性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第五章則除探討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失權規定與其他同法程序制度之價值調和問題,復將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及第276條規定為合憲性控制之操作;第六章則為本論文綜整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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