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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作物責任之「欠缺」與責任歸屬 —基於歸責原理之探討 / A Study on Premises Liability:What's Defect and Who's Responsible ーBased on Its Principle張谷瑛, Chang, Guy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之工作物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91條,其責任主體、客觀構成要件與體例設計,與民法繼受對象之德國法規範迥異。故於引進德國法制作為解釋基礎時常生扞搹,復因國民政府自南京輾轉遷徙來臺,立法資料逸失,致學說與實務工作者於討論民法第191條之規定時,難以覓得歸責原理,其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內涵亦無從定位,個案法律適用上也呈現見解紛歧的狀態。
例如不少實務見解認為須引起損害的起火、進水、短路點為工作物之「重要成分」,才能適用第191條規定;或例如工作物有占有人、承攬人之際,有力學說與部分實務見解亦認為工作物所有人此時無庸負第191條之責任,被害人須向占有人或承攬人另尋覓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然而,前揭見解就被害人向工作物所有人求償增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論理上不無自相矛盾,甚與第191條之規範文義及理由相悖之情形,是否適當,實非無疑。又損害發生之歷程中若介入自然力,如臺灣常見的地震、颱風及隨之而來的土石崩落、土石流、洪泛,或介入了第三人之行為,此種情況下之工作物責任之範圍是否應予調整?實務上亦無穩定之見解,而令人無所適從。
本文擬觀察亦以德國民法為承襲對象,惟針對工作物責任制定出獨特體例之日本民法第717條,借鏡日本民法工作物責任之規範內容、日本學說及實務就構成要件與責任範圍調整提出之見解,探悉我民法第191條規定之歸責原理,並據以開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釋義、責任範圍調整可能性,過程中以我國相關民事訴訟案例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就其等事實認定之觀察角度及法律見解之邏輯演繹,進行檢討與提出可能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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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収量算定モデルの高精度化と気候変動が農業生産に与える影響の定量的分析に関する研究辰己, 賢一 23 May 2012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2679号 / 論工博第4081号 / 新制||工||1548(附属図書館) / 29812 / (主査)教授 寶 馨, 教授 松岡 譲, 准教授 山敷 庸亮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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ストレス科学研究を基盤とした東アフリカ地域での作物生産性向上を目指して久保, 康隆, 前川, 雅彦, 山本, 洋子, 坂本, 亘 03 1900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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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測融合加工システムを用いた工具刃先運動の転写率の同定河野, 大輔 25 January 2010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5033号 / 工博第3182号 / 新制||工||1479(附属図書館) / 27494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マイクロエンジニアリング専攻 / (主査)教授 松原 厚, 教授 田畑 修, 教授 西脇 眞二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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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ィリピン・東ネグロス州の山間地域における人々の生存基盤の変容 -農村と都市のつながりに着目して- / Changing Livelihoods of Local Communities in the Mountain Areas of Negros Oriental, Philippines: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Areas加川, 真美 23 July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18529号 / 地博第169号 / 新制||地||57(附属図書館) / 31415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東南アジア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教授 小林 繁男, 准教授 竹田 晋也, 准教授 伊谷 樹一, 教授 田中 耕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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発育解剖学的差異をもつ作物根系構成要素の機能的特異性の解明河野, 恭広, 山内, 章, 飯嶋, 盛雄, 矢野, 勝也 10 1900 (has links)
科学研究費補助金 研究種目:基盤研究(A)(2) 課題番号:08406002 研究代表者:山内 章 研究期間:1996-19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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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滿州鄉坡地農村土地利用之研究王瑞典, Wang, Rui-D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及目的。第二節研究範圍及研究步驟。
第二章 屏東縣滿州鄉永靖村概況與問題說明:第一節永靖村概況(包括沿革,地理
環境,自然條件人文環境及土地利用情形)。第二節永靖村所存在的總理(包括用水
、醫療、農業生產、社區排水)。
第三章 永靖村土地利用現況之調查分析:第一節進行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分析之程序
。第二節土地利用之現況分析(包括農場經營規模、作物制度、農田水利、水土保持
及地價動態……等)。
第四章 永靖村土地利用之展望:第一節土地利用之潛力分析(探討坡地利用特質及
本村發展之有利條件),第二節土地利用策略之研擬(依據本村存在的土地利用問題
及利用潛力以擬妥解決方案)。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第一節結論,第二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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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者與農民權益論基改作物之管理與規範曾家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全球在生物科技上發展迅速,尤其是其中農業科技部分之基因改造作物的發展,更對於消費者、農民和農業發展造成不小衝擊。且就我國生技產業而言,由於國外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已遠遠超過我國現今之發展,為提高產業之競爭力,實有必要選擇具備競爭優勢的項目,將研發、生產、資金能力集中於這些項目上。而在生物科技之眾多領域中,我國在生物科技各產業中最具發展潛力的即為農業生物科技下之基改作物產業,因此就此方面之相關法規建構應加以重視。
基因改造作物之快速發展一方面雖帶給人類社會許多創新的福祉與商機,但也同時引發了許多不同型態的社會議題與科技風險。而在基因改造作物之所有相關爭議問題中,最重要的即集中在「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安全之管理」兩者上,而這也是本論文主要之重心所在。對於農民來說,影響最深之為基改作物相關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化,相關重要案例如本論文第四章第二節中所探討之Monsanto Co. v. McFarling案與Schemeiser v. Monsanto案。對於消費者而言,由本論文第三章可知基因改造作物所帶來之利益與潛藏危機並存,因此在發展基因改造作物,享受其優點之同時,對於基因改造作物之管理則更突顯出其重要性。而對於基因改造作物之管理制度,各國採取不同之立場,尤其是美國與歐盟更可說是採取相對立之立場態度,而經由分析可知其採取不同立場係由於歐盟消費者對於基改作物產品之食用接受度較低、社會大眾著重生態環境保護之程度較高,以及基因改造作物在歐、美之個別不同農業生產環境下所擁有之優勢不同,而因此所帶來之經濟效益有所落差所致。因此透過對於歐、美制度之檢討,本論文在我國制度之制訂上,即針對我國消費者對於基改作物產品之食用接受度、我國社會大眾對於生態環境保護之關心程度,以及基因改造作物在我國農業生產環境下所擁有之優勢等因素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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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飼料生産の経営計画と新規飼料作物の導入に関する研究久保田, 哲史 25 May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農学) / 乙第12949号 / 論農博第2821号 / 新制||農||1035(附属図書館) / 学位論文||H27||N4936(農学部図書室) / 32208 / (主査)教授 小田 滋晃, 教授 新山 陽子, 教授 廣岡 博之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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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承包商瑕疵擔保責任相關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ndertaker's Defect Warranty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蔡育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中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民法之承攬契約。而依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所完成之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本文係以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並就工程契約中可能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本文之重點為:首先就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為論述,並於其中輔以工程契約中相關爭議,以求就瑕疵擔保責任為整體性之認識;次就工程契約履約標的之瑕疵存在時點分別討論,區分各個工程履約階段,認為工作物之瑕疵於工程完工、工程驗收階段,及驗收合格後之法律效果應分別而論。其中主要涉及工程瑕疵與完工之認定,本文認為二者應分別而論,工作之暇疵與完工係屬二事,應採用英美法中實質完工之見解;而就工程驗收合格後對瑕疵擔保責任之影響,則認為工程驗收合格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工程驗收期間潛在不易察覺之部分,或必須經過一段時間之運作始能發現之瑕疵,在瑕疵發見期間內發現,承包商仍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另關於工作物存有瑕疵時,定作人可否以承攬人尚未修補瑕疵而拒付報酬之問題,本文認為,工程契約之業主於驗收合格後即應依規定及契約約定給付報酬,業主就工作物之瑕疵應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或保固之相關約定,不得逕予拒付報酬。後就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工程保固責任間為比較,本文從二者之差異及工程契約之實務,認為二者屬不同之請求權,採自由競合之方式,業主得採有利者或併同行使。最後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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