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21
  • 205
  • 88
  • 15
  • 11
  • 2
  • 1
  • 1
  • 1
  • Tagged with
  • 324
  • 79
  • 70
  • 65
  • 64
  • 55
  • 52
  • 50
  • 50
  • 49
  • 45
  • 43
  • 42
  • 42
  • 40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民意調查中受訪者無反應之分析

盧燕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國內政治的日趨民主化,民意調查已成為候選人瞭解民意、政府機構制訂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然而,民意調查結果的代表性一直受到質疑,有人懷疑它被有心人士操弄,也有人認為調查結果根本稱不上「反映民意」,因為總是有一群人寧願選擇靜默,對於任何問題,一概以「不知道」、「無意見」作答。 事實上,前人的研究已指出,這些「無反應」者可能會產生系統性的偏差,嚴重威脅調查結果的可信度。本研究為瞭解無反應者的人口學特徵,以及民意調查題目類型與無反應比率的關連,於是借用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於民國85年,所完成的調查結果,進行次級資料與內容分析。 研究發現,不同類型題目的無反應比率,確實有所差異。其中,無反應比率較高的題目內容多為硬性、抽象、敏感、和個人生活距離較遠的事務,如;選舉、政黨事務、兩岸關係、國際事務。相反的,無反應比率較低的題目,則多屬軟性、和個人生活距離近、民眾可親身感受的事務,如:民生育樂、教育、環保。 而在無反應者的人口學特徵方面,研究顯示,平均來說,男性的無反應比率是15.43,女性為23.83,女性約是男性的一倍半,且女性對政治成分較濃的題目,無反應比率明顯高於男性甚多,對教育類的軟性議題,則比男性顯得較有意見。 其次,在年齡部份,研究證實,隨著受訪者年齡的增加,無反應比率也跟著上揚,且各年齡群之間的差距有拉大的趨勢,六十歲以上者的無反應比率是33.08,幾乎是20到29歲者的三倍。有趣的是,年紀越輕者,對政府官員的聲望評估問題,有著越高的無反應比率,而年紀越長者,則對牽涉到國家發展的兩岸關係,國際事務議題,出現較多的「不知道」或「無意見」答案。 再看看題目類型與教育程度無反應的關連,本研究發現,大體而言,教育程度越高者,無反應比率越低,小學或以下受訪者的無反應比率為37.00,大學或以上者是8.27,前者為後者的四倍半左右。但須留意的是,專科和大學或以上者的無反應比率相當接近,僅差零點六個百分點。 不同教育程度者的無反應比率差異,同時表現在民調題目類型上。十分特別的是,學歷在高中以上者,對於首長聲望類的題目,有著較高比率的無反應,而小學或以下、大學或以上這兩個迥異的群體,卻同樣對環保議題有著較低的無反應比率。 此外,在籍貫方面,大陸籍受訪者的無反應比率最低,僅有13.50,遙遙領先閩南籍、客家籍與原住民,後三個族群的無反應比率則集中在20到24之間。其中,又以閩南籍與客家籍者,對各類民調題目的反應最為近似。 本研究還現了一個特殊現象,就是唯獨在大陸籍受訪者當中,首長聲望類躍升為無反應比率較高的第二名題目,這在其他族群上未曾見到。 再談談政黨傾向部份,研究顯示,自認是無黨無派的「中立者」,無反應比率最高,依序才是傾向國民黨與民進黨者,而傾向新黨者的無反應比率最低。 同樣的,不同黨派立場的民眾,對於不同類型的題目,也有相異的無反應比率。再次以首長聲望類為例,傾向新黨與民進黨者對此類題目較為敏感,比起傾向國民黨者來說,無反應比率較高。換句話說,雖然新黨與民進黨的政治理念不同,但傾向這兩黨的受訪者,在題目類型和無反應比率差異的關連上,情況還挺類似。 至於在居住地與無反應的關連,研究發現,在調查的全省二十一個縣市中,台北市的無反應比率最低,僅有11.00,嘉義縣最高,為 35.29,其餘十九個縣市介於20到30之間。 最後,本研究還進行了互動效果分析,以瞭解各題目類型與人口學變項,以及居住地與其他人口學變項,是否是在無反應比率上產生交互作用,但結果顯示,並未有任何一項達到統計顯著水準,因此沒有新的發現。
2

論遺囑信託─以有受益人之民事私益信託為中心─

李如龍, Lee, Ru-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囑信託,係指以遺囑方式所創設之信託。我國信託法明示除其他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信託外,信託得以遺囑之方式為之。然自信託法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以來,遺囑信託並未受到相當的重視,致實務上產生之種種問題,均無法獲得圓滿的解決,因認有全面研究遺囑信託之必要。 遺囑信託於英美已有數百年之歷史,其有何優點值得探討,而我國亦立法承認此一制度之理由,亦值法學界及實務界關心。理論上信託法內所有規定,均可適用於遺囑信託,但深入探討後將發現存有大小不等之問題,顯係立法時所未見。對這些問題實有必要基於學理予以討論,供實務或修法時之參考,亦使使用者有所依循。同時本論文之目的在提供實務及修法之依據、建構遺囑信託之理論體系,以及喚起社會對此種制度之重視。 本論文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遺囑信託之基礎概念、遺囑信託之設立、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遺囑信託之監督、變更及消滅、與結論。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參考文獻及限制、以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介紹遺囑信託之基礎概念。首先摘要介紹信託之意義、功能及其分類,其次說明遺囑信託之源起及發展,接著探討遺囑信託之意義、性質與功能,最後則比較遺囑信託與其他法律關係建構遺囑信託概念之界限。第三章討論遺囑信託設立之各項要件,包含遺囑信託行為、遺囑信託當事人、關係人、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信託存續期間、及信託之公示等,藉由分析其成立及生效要件,不僅可深入瞭解遺囑信託,亦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第四章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擬討論遺囑信託成立生效後,對於信託財產、受託人、受益人、委託人所發生之效力與信託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第五章中擬研究遺囑信託本身之相關問題,如其生效後之監督、變更、及消滅等。 第六章為本論文之結論,綜合言之,信託法對遺囑信託之規範甚為簡略,許多規定並未詳加考慮委託人於信託生效時已死亡之情形,致實際運用時將產生許多問題,另外在遺囑信託財產與繼承人特留分間之衝突,也是信託法與繼承法間的衝突,如何圓滿解決,有深入探討之必要。最後,本論文提出九點修正信託法之建議,期供未來司法實務或修法過程之參考,而使遺囑信託制度於我國之運作能臻於完善。
3

工程受益費之理論與實務

林祖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 時代巨輪推展,臺灣已漸由農業社會步入工商社會,人口逐漸畢集於大都會,都市內各種公共設施日漸顯現其不足,為進都市土地利用達到更佳的境地,以供給較佳的生活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然由於當前各級政府財源有限,不克加速推展各種公共設施,以滿足人民的慾望,配合社會經濟的進步,故筆者乃從稅課之外,研究以工程愛益費方式籌措款項完成公共設施之途徑,以為加速土地利用之捷徑。本文從理論部份開始探討,進而以當前臺灣地區工程愛益費實施之現況詳為分析,並研討其弊病,最後提供改進之建議。 二、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範圍頗為偏狹,更因工程受益費於我國臺灣地區行之未久,有關該類文獻甚為稀少,蒐羅匪易。筆者在可能範圍內啟啟啟遍查政大及國立中央圖書館之書目,幸得國外專著一、二,引為理論部份之參考。於實務部份,筆者為求深入之瞭解,除閱讀各有關文獻外,並數度親臨各地拜訪主管單位專辦人員,向其請益。目前臺灣地區實行工程受益費較著者,當推臺北、台中。高雄三市,故對此三市資料之蒐集亦較為完整,其餘各縣市雖亦涉及,惟其內容未甚群盡,此誠為一大憾事。為證明前臺灣地區工程受益費實施之績效,筆者於第七章特列各種工程受益費之征績,以一級或次級統計資料證明其績效,並分析其績效優劣之原因。筆者於閱讀文獻時,發覺的確有不少先進,對工程受益費發生誤解,於其文中雖振振有辭,筆鋒逼人,然皆非中肯之論也。對此類誤解,筆者限於篇幅未一一加以辯駁,僅於第八章中稍援數例加以反駁而已。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緒論中,略述工程受益費之琿義及其在土地政策上的重要性,及工程受益費與租稅及規費之異同,並述及工程受益費土地增值稅之關係,最後論及工程受益費之起源及在各國之實施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係工程愛益費之理論部分,內容中論及工程受益費之理論基礎,受益區如何確定,總工程費之調查,成本與效益之發析及受益區負擔能力調查等,最後論及總工程費之分攤方法及其財務調度方法。第五章至第八章是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及臺北市)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實際作業現況加分析,並研討其弊病,提供改進建議。本文雖然主要是研究都市建設財源(除稅課及規費外)之籌措,然對於農地重劃亦涉及部份,此誠為無可避免,惟筆者重點既在都市建設財源之籌措,故對農地重劃工程受益費部份並未深入加以研究,特此聲明。 三、論文要點: (一)工程受益費之意義及性質: 所謂工程受益費,乃係政府為公共目的,新增或改良舊有公共設施(pubIic work),對於一定地區內的受益者,按其受益之大小,所為之比例徵課,以充工程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之謂也。由此定義可知,工程受益費,係因政府舉辦某一建設工程,使該地區內不動產獲得利益,增加價,值而此項增值對於原來業主係屬不勞而獲,故按工程之成本而徵收其費用,一則可以實現漲價歸公之目的,二者可以收?工程費用全部或部份,以作為再建設之用。惟工程受益費之徵課亦有下列數項原則:(1)以營建公共工程為目的。(2)以受益人為徵課對象。(3)以受益物為徵課範圍。(4)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為徵課額限。(5)以比例分攤為徵課基準。(6)徵收時必須完成法案。 於此值得一提的是,工程受益費之繳納與其他各種稅賦之繳納不同,蓋工程受益費之繳納,猶如私人出資請國家代行土地改良工作。故其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理應併人私人地價內,更進一步分析,工程受益費繳納即為人民向政府購買因工程興建後增漲之部分價值,此不可不辨。故吾國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以免對此增值有重複課稅之弊。間有學者主張我國既已實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實無再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必要,然筆者於此特別強調者為工程受益費有其特殊之功能與任務,實非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所能取代,誠然,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實施,固可收取土地所生之自然地租及不勞而獲,然其徵收對當前各級政府財源之拮据,而各種公共設施之興建刻不容緩實緩不濟急。若一切公共設施均有待於政府財力充裕時始行興建,則都市建設與成長將遲延若干年,甚或數十年,故為求速效之計乃以工程受益費方式來籌措財源加速都市的發展,此誠為工程受益費之最大功能也,論者不可不明辨也。苟政府財力極為充裕。無待他種財源之協助,則筆者亦同意廢除工程受益費,蓋工程受益費之實施在理論方面有其缺點及技術方面亦有困難,乃屬事實。 ( 二)工程受益費理論根據: 關於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當前之論者有三派。即社會投資說,共同受益說及直接受益說,此三派中,前二者失之過偏,而以後者較切實際。蓋受益費係政府興建某項公共設施而使特定地區的人民得特別利益,而向此受得特別利益的人民所徵課的。因其受益者局限於某一區或革一特定之個人,自不能以向大眾所徵收之稅捐以支應此公共工程之成本,而使享有特別利益之部份人 民享受此不勞所得,造成社會之不平。 其次筆者以公用負擔與工程受益費作一比較,來尋其間之關係。所謂公用負擔,依日本學者美濃部博士所下之定義謂:「為潢足公益上必要之特定專業之需要或為保全特定物之效用,對人民所課徵之公法上的經濟的負擔。」該定義與前述工程受益費之定義作一比較可知,兩者間就課徵目的,法律性質,或課徵之內容而言均大致相同,惟於負擔義務者方面兩者間有頗大之出人,蓋公用負擔係對具有一般私人身份之一般私人所課徵之負擔,而我國工程受益費之課徵對象則有限於此。證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其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微收……」由此可知其以地公有土地及改良物受得特別利益者亦徵收工程收益費,此點實超過公用負擔之範圍。尤有進者,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便所含之內容,如對車輛、船舶徵收之受益費實為使用綱之性質,蓋其系基於特別身份而繳納,而非基於一般私人身份而繳納故亦超出公用負擔之範圍。雖然工程受益費與公用負擔觀念有部份之出人,然大體可說工程受益費之法理依據為公用負擔。 (三)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 工程受益費之課徵前提為受益地區內之不動產,因公共工程之建設而享受特別利益,故必須依受益程度分攤工程費用。而受益區之確定,實為公平徵工程受益費之先決條件。受益區之確定,於理論上可以達成,然於事實上在劃定受益區時,則有免流武斷,此實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最大難題,使工程受益費之實施頗受阻力。於理論上來說,受益區依其範圍之大小,大致可為三種: (1)本地利益(strict IOcal beneflt);受得該公共工程之特別利益之地區,僅限於與該公共工程相毗鄰地帶,其範圍最為狹小。這一類性質的公共工程所產生之利益,乃與本地之關係較深,而對其他地區或全市之不動產無若何利益關係可言,故此性質之公共工程費用,當然由毗鄰公共工程之不動產分擔。 (2)區域受益(District benefil):受得公共工程利益者,不僅限於與公共工程毗鄰之地帶,並擴及於一定範圍之內的非毗鄰區域,但其利益尚未普用於整個行政區域。 (3)普遍受益(Ceneral benefit):受得該公共工程利益之地區,包括整個縣市行政區域或超過數個縣市。普遍受益之公共工程,應否向整個受益地區課徵工程受益費,以籌措建設經費財源,頗有斟酌之餘地。故有些人主張應以租稅收入支付,亦有人主張此建設經費大部份應由政府負擔,而較小部份以受益費挹注之。 受益區依範圍大小,可分為上述三種,然在決定其受益區時有三項基本要素必須加以考慮:(1)是否該公共工程的興建使該不動產位置受到改變,變為較優(2)是否該公共工程使不動產的效用增加?些三項因素在定受益區時,實為不可或缺的。 某一公共工程是否值得興建,最好經過成本與效益之分析後再做決定,而決定興建後,為使將來工程受益費之徵收順利,則對受益地區之負擔能力之調查是為極重要的項目,其調查項目含下列四項:(1)家庭收支之調查。(2)受益區租稅欠繳之調查。(3)空地之調查。(4)財產價值之調查。而此所謂之空地與我國土地法第八十七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同,我國對空地所下之定義是基於土地政策之目的者,而在此所謂之空地,其必須符合兩大要件: (1)無法如本區內其他土地之集約利用(intensive use) (2)願以當前的市場價格出售而無人願意承購。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基於特殊利益之獲得,故於分攤此工程成本時,理應依其受益程度之大小而分攤之,惟此特別利益之受得係為抽象的,無絕對客觀的衡量標準,一般法令規章所定之分攤標準,仍無法脫離武斷的成份在內,此為工程受益費實施,於徵收技術上,無法達到完善而絕對公平者,亦導致工程受益費徵收發生阻力之處。依各國實施之情況,其採用之分攤方法不外下列數種:?(1)店面尺度法(Frontage Rule)。(2)面積法(Basis of Area)。(3)財產價值法(Basis of property value)。(4)四、三、二、一法(Basis of 4.3.2.1 Rule)。(5)混合運用法(Basis of combined factore)。在上述五種方法中,以第(4)種之應用最為普遍,而我國在一般道路工程受益費所採用之工程成本分攤方法,即為第(4)種之變形而已,然因其考慮及受益線問題,故較第(4)法更具合理性、公平性。惟其劃區係屬武斷的,而各區內應分攤數額的比例亦屬武斷。故其區與區間相鄰之土地,若屬第一區則其每平方公尺所負擔額,自較緊鄰土地而其屬第二區者負擔為重,由於此分區線界之關係而使緊鄰之兩平方公尺土地,負擔費用有如是大之區別,是否此緊鄰之兩平方公尺土地受益亦有如是大之區別?此誠為吾人所無法解釋者,唯一之解釋為如此可使費用的分攤使於計算而已。由於這些缺陷的存在,可知我國所採用的分攤方法亦非絕對合理與公平的。在上述五種方法,以第(5)種為最具公平性,苟吾人能巧為設計一討算公式,將受益區內之各種因素詳為考慮在內,猶如土地分類估價法之評價法之評價點法,再依各宗土地所得之點數乘每點應負擔之費額來計算每宗土地應之費額,筆者深信此種分攤方法必深具客觀性與公平性, 唯於此吾人須加以考慮者為,該法是否會使徵收成本大幅增加,苟其徵收成本增加太大,縱使其公平性、客觀性極佳,亦將因有悖租稅之經濟原則,而被摒棄。 (四)工程興建之週轉資金: 公共工程之興建,其最重要者為有足夠的週轉資金以供運用,在各國的成例中,其採用之方法不外下列數種:(1)自一般之收入中撥充之,即由政府墊款。(2)短期的籌措,如發行預期租稅之短期券。(3)循環基金之運用。(4)預徵工程受益費(5)對承包商發給保證券。發行工程受益費債券。(7)向金融機構貸款等。總之,由於公共建設必須隨經濟成長而積極展開,所需調度之公共工程費用勢必日益龐大,期限亦較為長久。各種建設循環基金之設立及建設公債之發行,似為調度建設經費之最有效方法。至於預徵工程受益費之辦法,雖有「未享權利,先盡義務」之譏,但只須徵收主管機關在開徵後依限完成公共工程,不但有利於工程費用之調度,且對納費義務人而言,亦可減輕利息之負擔,放在受益地區負擔能力較高時,仍有採納之價值。至於政府短期之墊款,亦可應急待支付之公共工程價款,對於工程預期完或及維護政府之信譽有其功效,故上述之財務調度方法,當酌視實際情況,混合運用,必可收宏效。 (五)工程受益費之完善立法: 目前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及台北市)實施工程受益費,其較具體之法令規定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惟其施行細則,目前仍在中央訂定中,此外於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都市計劃法、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台北市)施行細則,財務支劃分法、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土地重劃辦法、公路法、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台灣省收費公路規則等亦零散之規定。惟各法令規章之規定有些彼此有出入,如土地重劃辦法第十五條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規定對重劃工程受益費之負擔額內容不同,故筆者認為亟需儘速整理出一套完善之有關工程受益法令為宜。 臺灣地區徵收工程受益費,係依現行工程受益費條例規定,以徵收標的物而劃分,可分為土地、改良物、車輛、船舶等四種。加以工程性質而劃分亦可分為四種,惟其中對於收費公路、橋樑、停車場、港口、碼頭等工程、以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係向車輛、船舶收取費用,其本質上含有使用費之成本。茲依工程之性質,分述如次: 1、道路工程受益費:又可分為一般道路工程受益費,巷道工程受益費,公路橋樑通行受益費三者。 2、水利工程受益費:又可分為下水道工程受益費、提防工程受益費、溝渠工程受益費、水庫工程受益費、及防洪工程受益費等五種。 3、重劃區工程受費:又可分為市地重劃工程受益費及農地重劃工程受益費。 4、港口、碼頭及停車場工程使用費。 以上四類工程受益費之如何分攤計算,詳見第六章第二節。 (六)臺灣地區工程受益費之征績: 工程受益費在臺灣地區施行以來。其績效最著者有三項工程。即路橋通行受益費、漁港碼頭受益費及市地重劃工程受益費。路橋通行受益費,係由使用人在其使用公共工程前,先行繳費,故甚少逃漏。更無滯納,而且每次負擔輕徵的費用,即可獲得莫大的便利,故甚易獲得受益人之合作。魚港碼頭受益費徵績卓著,係因凡停泊於港內之船隻,如避風補給,均可獲得安全與便利。其受益明顯,故船主樂於繳納,又因其徵收辦法係採代徵方式。其繳納標準,係按請購漁鹽及油料數量之多寡而定,而漁鹽及油料均有統制幾構,不但徵收間便且易於控制,受益者無法滯納,無可譯言,以上兩種工程受益費之繳納所以能深獲受益者之合作,除徵收技術之原因之外,不外是其均為使用費性質,受益人之受益極為明顯。故受益者樂於繳納。反觀其他純工程受益費性質之徵績,則較差。唯市地重劃工程受益費,其係賴徵收技術之協助,始能達預期之目標。蓋市地重劃係將其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工程事業費、土地重劃費合併計算後,由重劃區內受益土地所有權人,於應分配土地重劃後土地中,劃出與工程受益費等值之未建築土地作價抵繳,交由政府處理出售,以抵繳受益人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故目無滯納之可能。此外其他純工程受益費性質之工程受益費之徵績則績效較差,其原因如下:(1)工程受益費理論方面的缺陷及人民觀念之偏差。(2)事先計劃欠週。(3)受益戶負擔程度未詳予核計。(4)公有房地受益費未能按期繳納。(5)部份受益人之阻撓。(6)有關機關缺乏橫的聯繫。(7)查徵欠資,催徵不力。(8)分期徵收對新建房屋未能補徵受益費。(9)法院人手不足,強制執行遲緩等。 (七)改進意見: 由上述可知工程受益費徵收困難之原因,固因有其理論上的缺陷,然主要原因乃在人謀之不減,或為事先計劃欠週。或為事後執行不嚴,或為徵收技術欠佳所致。針對上述之困難,提供改進之意見,以使工程受益費之微收得以進一步之改善以發揚其效果。 1、法令之修訂與補充 (1)將條例名稱修正為「工程受益費及使用費徵收條例」以擴大適用範圍並應事實之需要。使具有使用費性質之工程,於徵足實際所帶費用後,仍可繼續徵收,不工程受益費之原則限制(蓋工程受益費有一原則。即徵足實際所需費用後,即應停止徵收),以應事實之需要。 (2)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修訂補充:如於條例中明定工程受益費徵收之最低課徵比便及明定人民得主動申請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舉辦公共建設工程。 2、儘速制訂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3、改進徵收技術。 (1)適於徵收工程受益費工程之選擇。 (2)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適應人民的負擔能力力受益程度。 (3)加強各有關單位之聯繫。 (4)積極清理舊欠。 (5)加強行政監督。 (6)由財產稅帶徵之試辦。 (7)加強令宣導並行通知及徵詢。 (8)調訓有關承辦工程受益費專業人員。 為使都市加速發展,除採用工程受益費計劃以完成公共設施外,尚有一最佳法門,即行市地重劃,可使政府以最少之經費完成最多公共設施,此誠為加速都市發展之最佳捷徑。 (八)結語: 以上之敘述,為筆者對工程受益之理論與實務所研究之大概內容。工程受益費在未來之趨勢,由於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公共設施之需要興辦與日俱增,且其規模亦多龐大。此項投資,多為私人之所不願為,政府機關縱欲投資,亦因其所需費用,常超出政府財力之外,籌措不易。目前各國之一般趨勢,對於此類公共建設工程,均以徵收受益費方法以利進行,此項辦法阻礙甚少,且向受益人徵收,納者情願,徵收亦頗順利,而於償付建設工程費用後,如酌量繼續徵收,又可用以逐漸擴大其他建設,故在各國頗受重視,並樂於採用。 又近代功能財政學者,如凱恩斯等主張以投資的社會化為達到充分就業,增加國民所得,提高消費傾各的重要手段。主張以政府的力量,來擴大工程,增加公共投資,而公共投資,則應儘可能的置於道路、開墾、防洪和公共建築方面,足見工程受益費之徵課從新經濟觀點言,確乎有其埋論根據,何況賦稅徵課,是政府應一般經常支應之需,規費則為政府對特定個人所為勞務費用之補償,惟有工程受益費是增加永久的公共建築設施之需,而被徵人即為受益者,徵收之時,助力多而阻力少,宜於為進步國家的政府所樂於採用,並獲人民之支持,吾人為謀物質建設發展加速,經濟成長速度提高,工程受益費之有效運用,應是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的。
4

如何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研究

劉榮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才為事業成敗之所繫,欲求事業之蓬勃發展,人才之培植與訓練,應為首要之務。總統訓示:「沒有嚴格的考核,不經在職的實際訓練,則其學術荒無,知識落後,不能趕上時代,就不足以充任現代的公務人員」,又說:「惟有經過訓練的溝通思想,交換意見,研訂方案,講求技術以後,那才能夠確知本末先後,肆應裕如,所以訓練實在是用人行政教之以道藝,約之以制度的先著」(註一)。本此訓示益見人才訓練與發展工作之重要性。 卡瑞基氏(Andrew Carregee)曾說:「如果我喪失了全部的工廠設備及財源,我可以運用我的人力資源(People)謀求東山再起,如果失去了我的人力資源,則永無翻身之地」(註二)。因此無論事業的成功,或國家致富之道,均不在於得天獨厚的資源,而在於優秀的人力資源,是以人力之培養與訓練之成功,實為事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工商企業的急遞發展,管理技術的日趨專精,加之以科學進步一日千里,市場競爭益形激烈,為繼續擴展之要求,各公私企業之各階層管理人才之數量普遍缺乏,呈現著供不應求的現象,卻由部份技術專家調充主管職位,以應急需,此類人員,對管理主面之知識與經驗自感不足亟待充實,為增進管理人員之才能,以配合現代企業求新求精之要求,普儲備具有潛能之人才,以為將來承擔更大之責任起見,管理才能之發展受到普遍的重視,有如雨後春筍,紛紛仿行而蔚成風氣,使管理的面貌煥然一新,亦使用人行政的發展邁向新的境界。 管理才能之發展,非僅恃若干短期的訓練所可收效,而必須將人力需求、遴選、訓練、任用、考核等過程結合成為整體,始可達成要求。在人力需求與遴選方面,須根據歐美最新理論,透過組織分析、業務分析及人力清查與評估而進行,在訓練方面,須兼採工作上與工作外各種措施始克奏功。本此原則,確定了管理才能發展之實施步驟,亦提示了本論文研究的中心觀念。 本文共分為三篇,第一篇為緒論,介紹管理才能發展的基本概念讓我們對於管理才能發展先有了清楚的認識。首先闡釋管理才能發展之意義,並說明其被重視的原因,以及我國為何要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理由,即第一章管理才能發展之意義及其重要性。其次介紹實施管理才能發展時應行遵守的原則,使能推行有效,達到發展之目的,並提示管理才能發展之範圍,包括發展之對象及發展之內容,即第二章管理才能發展之原則及其範圍。 第二篇為本論,共分為六章,即討論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步驟,依組織分析、業務分析、人力清查與評估、管理訓練、成果考核之順序分別論述: 一、組織分析:系研究組織之變革及其發展,一方面針對組織原則,檢討現行組織這合理性;一方面根據組織之結構及離職率,檢討當前暨未來管理人才之盈虧情形。 二、業務分析:係根據業務之得失及膽望,以發現業務之改進需求,及分析管理才能改進之需求狀況。 三、人力清查及評估:按照權責劃分之理論,逐級對其所屬人員之管理才能予以有系統的記載,分析與檢討,兼顧其本人及機構雙方之需要,制訂個別發展方案。 四、管理訓練:根據各階層管理人才發展訓練之需求情形,參酌訓練能量及本人業務情形,安排其所接受之訓練或培植。訓練的方法應以工作上與工作外之發展兼顧。工作上之發展包括:工作教導、工作輪調、發展性指派工作訓練,助理工作指派等。工作外發展包括參加短期或長期之管理訓練或講習、團體討論、個案研究、角色扮演、感受訓練(Sensitivty Training),以及作決定的模擬訓練等。 五、成果考核:將管理才能發展之實施成果與原訂計劃相比較,以作為改進之依據及擬具今後管理才能發展方案之參考。 綜上五個步驟,引介美國推行管理才能發展頗具績效機構之實例,以為前面理論之印證,並作為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參考,即第八章管理才能發展方案之綜合研究。 第三篇討論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情形,先介紹政大公企教育中心成立之經過及其對我國培植造就管理人才之貢獻,再分析我國當前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現況,將推行管理才能發展甚力而有卓著成效之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予以介紹。政府機關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推行最力,私人機構在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之倡導下,以味全食品工業公司及地球綜合工業公司稍具基礎,均加以討論,並根據前面各章理論檢討其得失,以為改進之參考,即第九章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現況與檢討。最後,以本文所討論之重點予以敘述,並以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展望作為本文之結論。 本文得以順利完成,當賴徐師立德之懇切指導,提示原則及研究途徑,並詳加審閱與指正,內心感激,莫可言宜,謹此表示最誠摯之謝意;並蒙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科長止梁,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李董事長裕昆,味全食品工業公司林副理慶隆,以及地球綜合工業公司張董事長天送等惠賜寶貴資料,使本文內容益見充實;撰寫過程中並蒙經濟部劉科長寅之多方協助,鼎力支持,感激之餘,謹此併表謝忱。
5

人壽保險受益人之架構 / The structure of beneficiary in life insurance

劉于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十九世紀起人壽保險事業在各國已見大幅之進展,迄至今日,人壽保險之種類層出不窮。保險制度可稱之為現代文明產物下之最重要發明,存在於無形,卻也無所不在的影響著人類社經發展。保險已儼然成為人類規避風險最具效果之工具之一。然而,在我國至今保險事業仍尚屬發端時期,由於近幾年來之推廣與倡導,人們已知利用保險制度對自己老年的生活或是其死亡後家屬的生活預作安排,以填補因生命短促而造成之損失,壽險業務逐漸蓬勃發展,但投保率仍遠落後於美、日各國,故可以預見仍有極大之成長空間。人類社會無時無刻都處於自然及人為之風險當中。不確定性,是所有風險的最本質,各種隨機事件所造成損失的不確定性都可稱之為風險。伴隨著人們分散與化解風險、彌補損失之必要,以防止風險所造成的傷害,影響日常生活的維持,保險機制將類似風險合併為各危險共同體。一般言之,人壽保險具有儲蓄與保障之功能,與財產保險的目的專於填補損害有所不同,於生存保險的情形,使人可在經濟生命力最旺盛,預存經濟資源,以保險給付貼補因年老退休後,收入減少、支出增加之需求,且在購買壽險時,可預先確定將來可收到之保險金額及固定的期間,及每次應繳納的金額及價金。 故本文將以受益人為中心點進行相關之研究,探討利益第三人在人壽保險契約中所衍生出來法律問題。只有當我們能夠認真的看待受益人所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經濟需求,確切的體會、瞭解受益人安排背後對於生存者的意義,並且發展出以受益權為中心點的保險設計,始能使人壽保險的設計更能貼切的符合被保險人的需求。本文將自受益人之產生做深入之探討後,進而研討受益權之喪失及其它相關之受益權問題。
6

日本語における「自他」と「ヴォイス」の諸問題 / ニホンゴ ニオケル ジタ ト ヴォイス ノ ショモンダイ

村井, 聖徳, ムライ, マサノリ, Murai, Masanori 23 March 2007 (has links)
博士(学術) / 甲第388号 / 161p / 一橋大学
7

職場受害的前因後果:知覺組織正義氣候的調節效果 / The Antecedent and the Outcomes of Workplace Victimization: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Organizational Justice Climate

高兆祥, Kao, Chao Hs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往職場負向互動的研究多關注加害者與加害行為,但負向互動對於受害者的衝擊則該端視受害者本身的屬性與主觀理解而有不同,而職場受害試圖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理解職場間的負向互動。本研究希望能探討個體的受害者敏感性與職場受害的關聯,以及職場受害對個體的幸福感及離職意圖造成的影響,此外更進一步探討知覺組織正義氣候可能對受害者敏感性與職場受害關係的調節效果。本研究採時間間隔的方式,以問卷調查法施測,共得222份有效樣本,研究結果發現受害者敏感性能預測職場受害,而職場受害能負向預測幸福感以及正向預測離職意圖,但是知覺組織正義氣候對於受害者敏感性與職場受害關聯的調節效果則未獲支持。最後,針對本研究之結果進行討論,並說明理論貢獻、管理意涵、研究限制以及未來建議。
8

類鴉片mu和kappa受體調控痛覺與癢覺的行為神經機制 / Neural mechanisms of mu and kappa opioid receptors in the modulation of pain and itch sensation

賴志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臨床上,許多疾病或藥物的使用會讓病患產生癢覺,而癢覺症狀的產生讓病患的日常生活品質下降,令人苦惱不已。因此,研究能夠抑制癢覺症狀的新藥物,是目前迫切需要的。臨床的研究發現,脊髓腔內注射類鴉片mu受體致效劑同時產生止痛與引發癢覺的功能。動物實驗也證明中樞給予類鴉片mu受體致效劑能引發搔癢的行為反應,而類鴉片kappa受體致效劑則可以降低類鴉片mu受體致效劑所引發的搔癢反應而不會干擾其止痛效果。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檢視類鴉片mu和kappa受體對於大白鼠的痛覺與癢覺的調控能力。藉由建立bombesin引發搔癢反應的動物行為模式,用以檢測實驗性藥物其抑制癢覺反應的功效,來比較類鴉片kappa受體致效劑、類鴉片mu受體拮抗劑以及組織胺受體拮抗劑對於bombesin所引發之搔癢反應的抑制效果。此外,並測試各類藥物在其引發癢覺或抑制癢覺時是否改變痛覺閾閥。最後,再透過側腦室給予類鴉片kappa受體拮抗劑來確認中樞神經系統裡類鴉片kappa受體在抗搔癢行為上的角色。研究結果得知兩項主要結論:(一)大白鼠的中樞類鴉片mu受體雖能抑制痛覺,但對於癢覺的傳遞或引發搔癢反應的功能有限。(二)不同類型的類鴉片kappa受體致效劑在無法抑制痛覺的低劑量範圍裡,都有抑制搔癢反應的效果。而且拮抗劑的使用,確認了中樞類鴉片kappa受體在抑制癢覺功能上的角色。相對於類鴉片mu受體拮抗劑及組織胺受體拮抗劑兩者都無法減緩bombesin所引發的搔癢反應,類鴉片kappa受體致效劑具有抑制不同根源的癢覺症狀的廣泛性。這些動物研究的發現有待進一步的臨床研究來確認類鴉片kappa受體致效劑作為新一代止癢藥物的潛在療效。 / Itch/pruritus is a symptom derived from several diseases or drug use that afflicts a large population of humans. It is important to study and develop novel drugs as antipruritics. Clinical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intrathecal administration of mu opioid receptor agonists simultaneously produces analgesia and itch. Animal studies have also shown that centrally administered mu opioids can elicit itch/scratching responses and that kappa opioid receptor agonists can attenuate intrathecal morphine-induced scratching without interfering with antinociception. The aim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roles of mu and kappa opioid receptors in modulating pain and itch sensation in rats. Experiments were conducted to establish bombesin-induced scratching as an itch model to evaluate the antiscratching effectiveness of various drugs. A thermal nociceptive assay was used to examine whether drugs eliciting or inhibiting scratching can change rat’s nociceptive threshold. In addition, antagonist experiments were conducted to verify the receptor mechanism underlying the antiscratching effects of kappa opioids. Findings from a series of experiments suggest that central mu opioid receptors in rats have limited functions in expressing scratching responses. More importantly, kappa opioid receptor agonists, but not an opioid receptor antagonist or a histamine receptor antagonist, can attenuate bombesin-induced scratching. The antiscratching effects of kappa opioids occur at low and non-antinociceptive doses and such effects can be reversed by a kappa opioid receptor antagonist. These findings warrant additional clinical studies to document effectiveness of kappa opioid receptor agonists as antipruritics in a broader context.
9

視交叉上核における概日時計の時刻調節システムの研究

溝曽路, 祥孝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薬科学) / 甲第18222号 / 薬科博第26号 / 新制||薬科||4(附属図書館) / 31080 / 京都大学大学院薬学研究科医薬創成情報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岡村 均, 教授 中山 和久, 教授 竹島 浩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10

中世日本に於ける四書の受容と学風の転換

楊, 洋 23 September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19944号 / 文博第722号 / 新制||文||638(附属図書館) / 33040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文献文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平田 昌司, 教授 木津 祐子, 准教授 緑川 英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Page generated in 0.0369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