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4
  • 4
  • Tagged with
  • 4
  • 4
  • 4
  • 4
  • 3
  • 3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建構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以火災保險單為例 / The Burden of Proof in Disputes Incurred from Specific Risk Insurance Policies-A Case Study of Fire Insurance Policy.

金昌義, Chin, Chang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事故發生後,針對事故之原因,特別是火災保險,往往欠缺再現性,無法完整還原事故原貌。只可透過後續災因調查,嘗試建構出火災可能發生之原因。也因為火災保險上述之特性,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針對該事故是否係屬保單承保範圍或該系爭事故究應由何造負擔其舉證責任,產生極大的爭議。此外,倘若依照傳統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尤其在「列舉式保險單」之保險爭議方面,恐對保險人有失公平。因此,本文擬從火災保險之觀點出發,透過「保險舉證責任之三階段判斷流程」,探討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首先,在第一階段審查方面,透過合理期待原則之概念,列舉式保險單原則上由被保險人負擔舉證責任。 其次,在第二階段審查方面,尚需考量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專業能力加以綜合判斷。亦即,被保險人係屬「法人」,特別是資力足夠、社經地位高以及專業能力強的「大型法人」,無庸特別保護,由被保險人負擔其舉證責任;惟被保險人為「個人」或是資力不足、社經地位偏低以及專業能力較弱的「小型法人」,縱使為列舉式保險單亦應該再課予保險人額外之舉證責任,而進入第三階段之審查。 再者,在第三階段審查方面,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倘保險人能舉證系爭事故原因,已於保險費計算時明確扣除。此時,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事故係屬列舉式保險單承保範圍時,必須先行負擔舉證責任。 最後,透過上述三階段判斷流程,可明確區分「列舉保險」舉證責任之歸屬,以避免舉證責任之不利益過度偏向保險人,而造成危險共同團體之整體利益受到危害。
2

保險契約條款解釋與合理期待原則之研究-兼論米堤飯店賠案之理賠爭議

許榮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綜合歸納,不外因果關係之判斷與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 因果關係之判斷,錯綜複雜,涉及專業及法律之認定標準,與一般人之認知有很大的差異,往往因此導致爭議,甚至對薄公堂。 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通常無法了解保險契約條款的內容,更何況無論從字義上或理論上解釋,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在米堤飯店賠案中,土石流究係屬山崩,為保單除外不保事項,或是屬於洪水,在保單承保範圍?損害發生的原因究係為何?一、二審判決著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之適用,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最高法院則以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應以社會通念、被保險人之預期及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近年來,合理期待原則,蔚為風潮,經常為法院引用,而為被保險有利之判決。保險人應戮力於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教育訓練,研發簡單易懂的保險商品,主管機關也可藉立法的手段,有效落實監理的責任,以消彌保險爭議。 關鍵字:保險爭議、因果關係、定型化契約、保險契約之解釋、土石流、山崩、洪水、主力近因、社會通念、合理期待。
3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解釋 /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age

廖蕙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條款是契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而契約條款的解釋會左右雙方的權利義務,故而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解釋,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本文即是討論保險約承保範圍的解釋方法。 第一章 表明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討論保險契約的法律特性,並以保險契約具有最大善意契約的特性,進而討論被保險人有過失行為時,保險人可否主張抗辯。及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並而討論保險契約有無消保法適用。 第三章 以一般保險契約解釋方法,諸如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探求當事人真意及對價平衡原則的解釋方法,在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的運用情形。 第四章 則討論承保範圍之因果關係,在相當因果關係與主力近因原則間,我國法院實務的適用情形。 第五章 是研究保險法有關解釋保險契約的規定,即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54條之一的規定,與民法、消保法的規定有何異同。 第六章 即介紹美國保險法學說「合理期待原則」,該「合理期待原則」與我國法律的比較,及其在法院判決適用情形。 第七章 結論則提出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修法建議。 /
4

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以臥底偵查為中心

謝亞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謂的臥底偵查,係指為抗制特別危險之重大犯罪或偵查困難度極高之犯罪,刑事偵查機關為達成追訴犯罪並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目的,在一定期間內安置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或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蟄伏於犯罪組織或犯罪環境中,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蒐集犯罪證據及提供犯罪情報之特殊偵查方法。 臥底偵查目的既在於臥底者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暗中蒐集犯罪證據以及提供犯罪資訊,然運用此種特殊偵查手段的結果卻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秘密通訊權、居住自由權、資訊自決權等基本權利或牴觸不自證己罪、人性尊嚴等憲法原則,故刑事偵查機關如運用臥底偵查而攫取龐大訴追利益的同時,亦逾越基本權利的保護界限,則該臥底偵查行為自宜定性為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此時,如臥底偵查仍未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其取得之證據自有罹於無證據能力之虞。 鑑於法務部以及立法院均已提出不同版本之臥底偵查法草案,以期將實務上行之有年但卻備受適法性指摘之臥底偵查予以法制化,是以在方法上,本文將就臥底取證規範之現行規定與未來立法動向進行必要之比對,換言之,本文除將論述在現行法制不備的情況下,如何透過學說上法哲學、法解釋學之觀點或歷來實務判例(決)累積之見解,在臥底取證可能面臨之適法性困境及兼顧人權保障的議題上,提供一個兼具「發現真實」與「程序保障」的調和解決方式。此外,針對臥底偵查在取證規範上之立法趨勢,本文亦期能就相關草案中有待商榷或有所疏漏之處提出建言,以達到適時導正立法動向與彌補規範漏洞之研究目的。 本文架構之舖陳,首先,擬先行探討臥底偵查可能違反哪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換言之,亦即先行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之程序關聯問題,而這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有刑事程序法之規定,有刑事實體法之規定,另亦有兼具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之規定,本文在上開取證法律中,將先探討具有共通規範性質的取證規定,再依取證手段及取證客體之差異次第論述個別取證規定的違反與證據排除之關聯性。 其次,再上探臥底取證可能違反之「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換言之,亦即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憲」取證與證據排除之關聯問題,由於作為「應用憲法」之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極為直接而密切,故在判斷某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時,現行法律有無規定並非唯一依據,蓋如憲法基於維護更高價值的考量,則縱使國家機關取證過程合法,其所取得之證據也未必有證據能力,是以論究臥底取證可能違反哪些「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以及與證據排除之關聯爰有必要。

Page generated in 0.152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