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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對大陸台商子女學校輔導政策之研究-以大上海地區兩所台商學校為例 / A study of enhancing government guidance policy for Taiwanese children schools:with a case of two schools in Shanghai

譚仁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佈的資料顯示,歷年來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區位選擇戰略已由南向北遷移,尤其是江蘇、浙江的投資金額約佔51%以上,2005年以後這種趨勢還在持續的往長江三角洲前進。而內政部資料在大上海地區有60萬台商,其家庭高中以下就學子女至少約有一萬餘人,但是此地區的華東與上海兩所台商子女學校,所招收的學生總人數卻遠低於預估人數。我政府基於輔導立場,應該更進一步瞭解其間辦學的問題,藉以在輔導政策上提升對此一地區台商子女就學與教育的服務。 透過文獻、資料與訪談、問卷的實施,發現大上海地區各類型的學校與教育資源非常豐富,台商子女現在的就學環境不再似2000年以前那樣的窘困,由於大陸教育主管不斷的釋出各項優惠政策、台商投資的在地化趨勢、台籍幹部被取代的情勢等因素都有可能牽動台商學校的招生前景,這些問題都為政府輔導台商學校的政策,埋下許多的變數。2010年8月起,兩所台商學校在中學部的轉學生人數竟同時有較大幅度的成長,這個現象卻未反映在台商子女返台升學的選擇上,倒是藉學測成績留在大陸申請進入高校升學的人數開始增加。 政府向來肯定台商學校在大陸辦學有其需要與價值,在台商學校面對主客觀辦學的壓力下,本研究在今後的輔導政策上,對政府的建議是:一、協助台商學校發揮台灣教育的特色;二、協助學校能合法的擴大辦理招生與經營範圍;三、對其他非台商學校的台商子女宜加強教育政策的宣導;四、提升國內大學教育素質,以吸引台商子女返國升學的意願。 /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releas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nvestment Commission, location choice strategy of Taiwanese investors in mainland have been migrated from south to north over these years, in particular of Jiangsu and Zhejiang. After 2005 this trend continues forward to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ata shows there are over 600,000 Taiwan businessmen in Shanghai, and at least about one million school children among these families. However, the total number of students enrolled by two Taiwanese Children's schools is far lower than the estimated number.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guidance, our government should further understand the problem to enhance the education services of Taiwanese children's schools through the counseling policy. Through literature, information, interview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questionnaire, I found various types of schools and educational resources in Shanghai. There is no longer difficult for Taiwanese Children choosing schools now as before 2000. Reasons like the mainland education authorities continue to release various preferential policies, the trend of localization for Taiwanese investors, and the replacement of Taiwanese managers, may affect the prospects of enrollment for schools. These problems are also the reasons for government making policies. Since August 2010, there is a big growth of transfered high school students enrolled by two Taiwanese schools, but not reflected in the return students. This may due to the new policy of admission for mainland colleges. The government has always affirmed the need and value of Taiwanese children`s schools. In the case of the running pressure of schools, the proposals through my study are: 1.To help on the school show the characteristics. 2.To assist schools that can legally extended to apply for enrollment and scope. 3.To enhance the advocacy of education policy for non-Taiwanese school children. 4.To upgrade the quality of domestic universities to attract Taiwanese children willing to return to study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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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付請求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中心

曾建豪, Tseng, Chi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乃以日本之法制與實務為主,並輔以學說見解,探討有關子女交付請求紛爭之種種,此外,亦就我國實體法及程序法上與子女交付請求紛爭有關規定加以介紹;由於我國諸多法規修正未久 ,因此,若能援用法制上相近之日本實務、學說以為參考,使上述法規之適用得以無誤,實務之運作得以順遂,以謀求子女之福祉以及紛爭之解決,則甚幸矣。 本論文共分為引論、本論及結論三部分。 引論部分乃以前言、子女交付請求於親子法上之定位及子女交付請求於親權法上之定位三者所構成;前言旨在說明有關研究本身之種種,比如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等等,並就若干名詞作一探討;由於子女交付請求乃親權內容之一,屬於親子法律關係之一環,因此,本論文於進入子女交付請求本身探討之前,先就其於親子法上、親權法上之定位作一說明,以求正本清源;惟因本論部分中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本身之探討係以日本法為中心,因之,於引論部分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於親子法、親權法上之定位,亦以日本法為中心,以求統一,此點合先敘明。 本論部分旨在探討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程序之核心問題;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本身,在實體部份,關於子女交付請求所保護之法利益,亦即子女交付請求之性質如何?學說與實務未必一致;在程序部份,關於上述所保護之法利益,其種種救濟手段間,甚至其強制執行方法,其間之界限未必有明確基準;凡此種種,皆是本論所欲探討之重點;最後,並就日本人身保護法與子女交付請求之關係作一介紹。而本論亦如同引論,仍以日本法制學說實務為說明依據,蓋其法制較為完備,資料亦較為豐富故也。 結論部分旨在就子女交付請求相關問題,整理我國之法制、學說與實務之見解。雖然日本實體法規範並未就子女交付請求權予以明文規定,然而實務與學說卻積極予以承認,並不斷自其性質、要件之檢討中,探求子女利益之所在;就此而言,我國實體法規範雖亦無明文承認子女交付請求權,然而我國實務與學說一如日本,亦肯定子女交付請求權;因而,日本實務與學說之見解或可參考援用。此外,日本於程序法上,由於日本家事審判法與日本人身保護法之規範與實務之適用,使得日本子女交付請求程序由一元而為多元;反觀我國法制,由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之結果,使得有關子女監護問題,其程序由一元而為二元;因此,於此修正後,我國有關子女監護之程序發展,更有必要藉由以多元法制行之有年之日本實務與學說見解,作為我國今後程序法上所面臨問題之參考依據。本部之最後,則以日本法制於我國之啟迪,試圖由其中發現我國法制之缺失,甚至窺探出未來子女交付請求問題之思考方向,作為本論文之結語。 目 次 第一部 引論─親子法、親權與子女交付請求 1 第一章 前言 2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3 第三節 名詞探討 4 第二章 子女交付請求在親子法上之定位 7 第一節 親子法之概念 8 第一項 親子法之歷史演變 8 第一款 在親子法之前 8 第二款 親子法之演變 9 第三款 子女之權利(兒童之權利) 11 第二項 親子法上之親子 12 第一款 決定法律上親子之目的 13 第二款 生物學上之親子與法律上之親子 14 第三款 法律上親子之決定要素 15 第四款 法律上親子之種類 18 第五款 科技發展對法律上親子之影響 26 第二節 親子法之內容與指導原則 29 第一項 親子法之內容 29 第二項 親子法之指導原則 30 第一款 親子法指導原則之演變 30 第二款 親子法之指導原則一為子女之利益 30 第三節 親子法上之子女交付請求 34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之定位 34 第二項 子女利益與子女交付請求 35 第三章 子女交付請求在親權法上之定位 37 第一節 親權之概念 37 第一項 親權之演變、意義與性質 38 第一款 親權之演變 38 第二款 親權之現代意義 39 第三款 親權之性質 39 第二項 親權與監護 47 第一款 監護教育權利義務規定 47 第二款 親權與監護之異同 49 第二節 親權人之決定與種類 56 第一項 親權人之決定 56 第一款 法律上之父母與親權人 56 第二款 親權人「決定」之意含 57 第二項 親權人之類型 63 第三節 親權之行使與親權之內容 66 第一項 親權之行使 66 第二項 親權之內容 68 第四節 子女交付請求與其他親權之關係 69 第一項 親權之行使與子女交付請求 69 第二項 親權之內容與子女交付請求 70 第一款 身上監護與子女交付請求 70 第二款 居所指定與子女交付 72 第二部 本論一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程序及人身保護 75 第四章 子女交付請求實體論之一─子女交付請求之意義、性質與類型75 第一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意義 76 第二節 子女交付之性質 78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性質之演變 78 第一款 準物之交付請求 79 第二款 妨害排除請求 79 第二項 現代子女交付之性質 81 第三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類型 84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類型之演變 84 第二項 子女交付請求類型之區分 86 第一款 以請求主體為區分標準 87 第二款 以程序為區分標準 89 第五章 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論之二─子女交付請求之要件 91 第一節 離婚與子女交付請求 91 第二節 親權人、監護人指定、變更之基準 94 第一項 基準之演變 95 第二項 基準之內容 95 第一款 親權人、監護人指定之基準 97 第二款 親權人、監護人變更之基準 101 第三項 小結 103 第三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要件 104 第一項 要件之演變 105 第二項 子女交付於訴訟上之判斷要件 107 第一款 妨害存在 107 第二款 子女自由意思 109 第三款 權利濫用 111 第三項 子女交付於家事審判上之判斷基準 112 第四項 小結 113 第六章 子女交付之程序論─裁判管轄與執行 115 第一節 子女交付之裁判管轄 115 第一項 裁判管轄類型之演變 116 第二項 裁判管轄之類型 117 第一款 民事訴訟 118 第二款 家事審判 119 第三款 人身保護請求 121 第二節 裁判管轄類型之應用與評價 122 第一項 應用爭點 123 第一款 共同親權人間之子女交付請求 123 第二款 親權人對非親權人、監護人(父母)之子女交付請 求 129 第三款 親權人對第三人之子女交付請求 135 第二項 子女交付訴訟與審判之關係 138 第三項 小結 139 第三節 子女交付之強制執行 140 第一項 子女交付強制執行之概念 141 第一款 裁判管轄類型與執行 141 第二款 子女交付執行之演變 142 第二項 子女交付之執行否定論(自力救濟說) 143 第三項 子女交付於訴訟上之執行(肯定論) 144 第一款 間接強制說 144 第二款 直接強制說 145 第三款 折衷說 147 第四項 子女交付家事審判之執行(肯定論) 149 第五項 小結 150 第七章 子女交付請求與人身保護 151 第一節 適用緣起 152 第二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性質與要件 155 第一項 性質 156 第二項 要件 157 第一款 拘束事實存在 158 第二款 拘束係違法(非依法律上正當程序) 160 第三款 拘束違法係顯著 162 第四款 無其他法律救濟係明白 164 第三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裁判與執行 165 第一項 裁判 166 第二項 執行 168 第三項 實例探討─未婚母事件 169 第一款 事實經過 169 第二款 監護權人對非監護權人部分 172 第三款 非監護權人對監護權人部分 174 第四款 事件結局 175 第四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適用評價與近期發展 176 第一項 適用評價 177 第二項 近期發展 179 第五節 小結 181 第三部 結論─我國法制、實務之研討 183 第八章 我國子女交付請求之法制與實務 184 第一節 法制概述 184 第一項 實體法相關規範 185 第一款 離婚後子女親權人之決定 186 第二款 親權人決定之基準 190 第三款 夫妻別居時之親權人決定 191 第四款 選定監護人(第三人)與子女交付請求 194 第二項 程序法相關規範 195 第一款 子女監護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 195 第二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程序 198 第三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強制執行 199 第二節 實務概況 201 第一項 實例概觀 201 第二項 訴訟爭點 202 第一款 夫妻別居時能否為子女交付請求 202 第二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決定基準 203 第三款 民法第一O八九條與子女監護人決定 204 第四款 子女交付請求與子女親權人決定 204 第三節 小結 205 第九章 結語 207 附錄一 日本民法親族(親屬)編部分條文中譯 1-1 附錄二 日本家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中譯 2-1 附錄三 日本家事審判規則部分條文中譯 3-1 附錄四 日本民事執行法部分條文試譯 4-1 附錄五 日本人身保護法試譯 5-1 附錄六 日本人身保護規則部分條文試譯 6-1 參考文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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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滞在経験者の事例研究 : 海外滞在経験と思考・行動の関連性の検討(国際理解分科会)(共同研究 : 総合テーマ 教育活動の総合化 : 国際理解と平和の教育を軸として)

石川, 久美 15 August 1991 (has links)
国立情報学研究所で電子化したコンテンツを使用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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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小學生在家庭結構轉變中的心路歷程及其輔導需要的研究 / Study of the subjective feeling of single-parent,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about their changes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their needs of counseling

劉露露 January 2003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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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家庭高中生婚姻戀愛態度之訪談研究 / Interview research of the marriage and love attitudes of high school students from divorced families

朱莎莎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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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子女的雙語教育權 / The Children of New Immigrants' Right to Bilingual Education

張立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的新移民子女人數遽增,其外籍父母又以東南亞籍最多,如何利用新移民家庭的母語資源,以及處理新移民子女特殊的教育需求,遂成為重要的課題,雙語教育措施可能是重要的途徑之一,目前已經藉由火炬計畫、外籍配偶子女輔導計畫等措施付諸實行。 為了探求雙語教育的憲法定位,本文擬先介紹美國、加拿大的雙語教育學理,將雙語教育區分為若干類型,簡介相關的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研究,以作為討論法律、憲法爭議的前提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作為主要的比較觀察對象,對移民學生提供雙語教育不論是法律上或社會上,在美國都具有極大的爭議性,本文從歷史脈絡、法律沿革、法院判決中進行爬梳整理,探討美國憲法上雙語教育的定位,發現提供雙語教育可能會遭遇某些憲法上的障礙,人民也有可能依據美國憲法來請求雙語教育,另外有部分篇幅討論國際人權法與加拿大憲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比較解釋的參照。 比較法的參照可以給我國憲法若干啟示,本文認為,強勢的雙語教育比弱勢的雙語教育更有利,而憲法平等權之規定將會是新移民子女請求雙語教育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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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環境與子女創造性之相關研究

林逸媛, LIN, YI-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一個鼓勵創造性的環境中,個體的創造性容易被培養;而在一個貧乏且多方限制 的環境中,個體社會化的程度愈深,其創造動機與表現也愈會受到損害。本研究主 要目的即在探討家庭環境中,家庭背景、父母的休閒與知性文化活動、父母的教養 方式、家庭的設備、以及子女的創造與知性文化活動等因素與子女創造性的關係; 並且更進一步了解家庭環境變項對於子女創造性之相對重要性為何。 本研究係根據台北市仁愛、敦化、弘道、景美、木柵、東湖等六所國中一年級的學 生463 人於「拓弄思圖形創造思考測驗(甲式)」、「拓弄思語文創造思考測驗( 乙式)」、「威廉斯創造傾向量表」,以及受試子女的父母各463 人於「家庭環境 量表」上所填答的資料進行迴歸分析與區別分析。其研究結果如下: (一)在家庭背景方面: 1.性別不同,在子女威廉斯創造傾向的總分上並無差異,但在好奇性與想像力的表 現上,有顯著差異。在好奇性的表現上,男生優於女生;在想像力的表現上,女 生優於男生。而在拓弄思圖形思考總分、圖形獨創力和語文獨創力上,男生的表 現皆優於女生,且有顯著差異。 2.家庭背景變項,包括出生序、家庭型態、以及家中子女數,對子女的創造性則未 具顯著差異。 3.父母親教育水準不同,除了父親與子女的昌險性和想像力之間沒有顯著差異外, 對子女在威廉斯創造傾向的表現上,皆有極顯著的差異。並且教育水準愈高,子 女的表現也愈佳。另外在圖形和語文創造思考能力上,只有母親的教育水準對子 女語文變通力會造成顯著差異。 (二)在父母的休閒與知性文化活動方面: 1.父母的休閒活動與子女的創造傾向方面,只有父親的休閒活動與女生的好奇性有 顯著關聯;而父母的休閒活動對子女的圖形、語文創造思考皆不具預測力。 2.父親的知性文化活動與男生的創造傾向總分、好奇性和女生的想像力有正向顯著 關聯;母親的知性文化活動與男生的創造傾向總分、好奇性、挑戰性、和語文變 通力有正向關聯,但對女生的創造傾向和創造思考則不具預測力。 (三)在父母的教養方式方面: 1.父母對創造性活動的鼓勵並無法預測男生的創造傾向與創造思考;而父親對創造 性活動的鼓勵與女生的創造傾向皆有正向關聯,母親對創造活動的鼓勵則只有與 女生圖形流暢力有正向關聯。 2.父親對子女創造性活動的評價,與男生的創造傾向總分和冒險性有負向關聯,此 外與創造思考皆無關聯。 3.父、母對子女知性文化活動的鼓勵分別與男生的冒險性、好奇性有正向關聯;而 父親對知性文化活動的鼓勵卻與女生的創造傾向、想像力、挑戰性有負向關聯, 另外,母親對知性文化活動的鼓勵則與女生的圖形流暢力有負向關聯。 4.父親給予子女的獨立度方面只有與男生的想像力有負向關聯;在創造思考方面則 均無關聯。 5.父親給予子女自由表達意見的程度,與女生的挑戰性有正向關聯;而母親給予子 女自由表達意見的程度,與女生的創造傾向總分、挑戰性、圖形思考亦有正向關 聯;而此向度與男生的創造傾向、創造思考則皆無關聯。 (四)在家庭的設備方面: 1.有利於創造性的設備與男生的好奇性有正向關聯;與女生的創造傾向、圖形變通 力、圖形獨創力以及語文變通力亦有正向關聯。 2.家庭一般的設備皆無法預測子女的創造傾向與創造思考。 (五)在子女的創造與知性文化活動方面: 1.男生的創造活動與其想像力、圖形思考、圖形變通力和各項語文思考能力有正向 關聯;女生的創造活動與其創造傾向的五種分數、圖形獨創力、語文思考、語文 流暢力、以及語文變通力有正向關聯。 2.男生的知性文化活動與其創造傾向、好奇性、想像力有正向關聯;女生的知性文 化活動則與其各項語文思考能方有顯著關聯。 (六)家庭環境變項對於子女創造性之相對重要性 1.以父親為主的家庭環境變項: (1) 在創造傾向方面- 對男生而言,以父親對男生知性文化活動的鼓勵負向之區別能力最強,父親的知性 文化活動次之,其餘依次為父親對男生創造活動的期望(負向),父親的休閒活動 ,男生的知性文化活動,父親給予男生的獨立度(負向),以及家庭的一般設備。 對女生而言,以父親對女生文化活動的鼓勵負向之區別能力最強,女生創造活動次 之,其餘依次為父親對女生創造活動的鼓勵,有利於創造性的設備,父親對創造活 動的期望,父親給予女生自由表達意見的程度,家中一般的設備,以及父親的休閒 活動。 (2) 在創造思考方面- 對男、女生而言,以父親為主的家庭環境變項均無法有效區別高低創造思考組。 2.以母親為主之家庭環境變項: (1) 在創造傾向方面- 對男生而言,以母親對男生知性文化活動的鼓勵負向之區別能力最強,其餘依次為 母親的知性文化活動、以及有利於創造性之設備。 對女生而言,以女生的創造活動之區別能力最強,其餘依次為母親對女生創造活動 的鼓勵(負向),母親對女生創造活動的期望,以及母親給予女生自由表達意見的 程度。 (2) 在創造思考方面- 對男生而言,以男生的創造活動之區別能力最強。 對女生而言,以女生的創造活動之區別能力最強。 本研究根據以上的研究結果,再作進一步的討論,並對研究上的限制、研究意涵、 以及後續之研究提出討論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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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生根或落葉歸根:族群接觸與上海台商子女身份認同之關係

蘇祐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為免與家人長期分隔兩地,逐漸出現舉家遷移的情形,而被帶領到大陸生活的台商子女,在台商學校、港澳台班、國際學校與本地學校這些與當地接觸程度各有不同的學校環境中,有著迥異的族群接觸機會及經驗,對於這些孩子們的自我身份認同,會不會有影響?若有,則是什麼效果? 本文認為,父母決定了其子女與當地深度接觸機會的多寡,若沒有與當地族群深度接觸的機會,由於他們對當地的印象僅來自表面的觀察,而產生或加深對當地的偏見,使其更為認同台灣;如果深度機會多但經驗不佳,亦會讓他們傾向認同台灣,但相較於前者仍有同時認同當地的可能;而深度接觸當地機會多且有正面經驗的孩子,將開始認同中國,但未必拋卻對台灣的認同,或可說其不再以國族、族群,而以生活品味、素質等標準作為我群與他群的分際。 / In case of family separation, some Taiwanese entrepreneurs have migrated to China so that their children would have various opportunities of intergroup contact and experience in diversity kinds of school. For instance, “Taiwan businessman’s schools”, “Classes for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International schools”, and “Local Schools”. Would these varied environments affect their identities? If the answer is “yes”, then what the effect is and how it works? This thesis indicates that, indeed, whether the children contact the locals deeper or not which is due to their parents’ decision. If the children lack for such chances to contact the locals, they would identify themselves as Taiwanese. Since the children’s local cognition has been only affected by superficial observation, it produces or strengthens their prejudice toward the locals. While the children are in a “Melting Pot” but not feel happy with their peers; hence, they tend to have Taiwanese identities and it is not impossible to have Chinese identities simultaneously in the future. As for the children who have local acquaintances certainly have Chinese identities more than those illustrated above. However, it does not mean that they would definitely forsake their Taiwanese identities in stead of a new one. In fact, they may discard ethnic and use other standards as means of their identity options such as life styles and tas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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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國中新住民子女母親管教方式、自我概念與學習適應關係之研究

范筱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係以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臺北縣就讀國中之新住民子女其母親之管教方式、自我概念、學習適應的差異及關係,並了解就讀國中之新住民子女母親管教方式、新住民子女自我概念和學習適應的情形及其關係。 本研究所得結論如下: 一、國中新住民學生自我概念之現況分析 對於自我概念的構面知覺以「學校我」構面得分最高,其次依序為「家庭我」、「生理我」、「心理我」、「社會我」之構面。 二、母親管教方式之現況分析 對於母親管教方式的構面知覺以「母親回應」構面得分最高,其次為「母親要求」。新住民男學生顯著高於女學生,9年級的學生感受母親管教上的要求顯著高於7年級的學生。 三、國中新住民學生學習適應之現況分析 對於學習適應的構面知覺以「學習環境」構面得分最高,其次依序為「學習態度」、「學習習慣」、「師生關係」、「學習方法」之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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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資源與移民社會網絡:以北京市農民工子女學校發展為例 / 無

羅健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外來農民工快速湧入城市造成當地政府管理上的不便、 當地居民心理上的不安,更重要的是凸顯城市公共資源的缺乏,各大城市的城市 化都無法跟上龐大移民腳步的結果是城市醫療、教育、住房等問題層出不窮。在戶籍制度限制下,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被排除在公立學校之外,造就了一群自我救濟、專收農民工子女的民辦學校出現,但受限於資金、硬體設備、教學品質、 以及政府政策,這些農民工子女學校多被認定為不合法辦學。 處於不合法辦學的農民工子女學校該如何生存?本論文試圖透過農民工子 女學校的發展過程,來解釋農民工之間的社會網絡如何幫助他們在陌生環境、行業裡生存,建構出農民工社會關係網絡,認為農民工子女學校校長具有主觀的能動性,選擇其獲取社會支持、資源的管道,而決定這些行為的就是他們根深蒂固的情感與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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