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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設計發展社區社交平台App 促進鄰里人際互動與溝通之研究 / Service design for a social platform of community strengthens the interaction and communic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neighborhoods李安婷, Lee, An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鄰里相親敦親睦鄰,然而近年生活習慣與居住型態轉變,集合式公寓社區成為都市人們主要的住宅型態,人們與鄰里之間的互動日漸減少,以致於鄰里關係疏離。基此,本研究主旨在探討透過服務設計方法,改善都市集合式社區的住戶與鄰里之間的人際互動與溝通。
本研究以服務體驗工程方法論為研究方法,分三個階段進行研究。第一階段「服務體驗需求洞察研究」階段,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挖掘社區住戶與鄰里主要有兩個接觸情境,即兩個不同的研究方向: (1)一為主動型住戶與鄰里往來而形成社區團購;(2)二為管委會與住戶的溝通與服務。比較兩個方向對社區的影響性後,擇第二個方向為本研究的研究方向。首先,採用人物誌分析出流程中三方使用者,包含住戶、管委會與總幹事,再以顧客旅程地圖發現三方溝通流程「管委會與住戶之間的溝通」及「住戶參與管委會的經驗」影響社區鄰里的互動關係,在流程的三部分中共發現16個問題與需求。
接著,第二階段進行「服務設計」,以普及至使用者中壯年齡層的智慧型手機為服務載具,設計社區社交平台「比鄰Belink App」,提供四項功能:「社區公告」、「提問求助」、「知識交流」與「委員會議」,改善住戶擔任委員參與管委會或是與管委會接觸的體驗。最後,第三階段「服務原型測試與評估」,邀請三方使用者以放聲思考法依照指定的情境使用「比鄰Belink App」,並填寫整體使用評估量表,再根據測試結果與意見回饋提出第二版設計,修改操作模式、介面按鈕的位置、顏色與形狀等等。
總結,研究成果為:(1)發現住戶與管委會在溝通流程三階段的16個問題與痛點;(2)了解中壯年齡層住戶的智慧型手機使用經驗;(3)提出符合使用需求的「比鄰Belink App」四大功能設計;(4)完成App使用性測試與可行性評估,使用者滿意提供的功能,三方使用者可更即時、公開與正向地進行溝通;但易用性方面雖具備可記憶性但易學性低,需修改設計。研究成果可作為日後相關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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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研究 / Study on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P&I) Insurance for Shipowner張培倫, Chang, Pei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十九世紀英國經濟活動、社會結構及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革,船舶所有人從事海上運送活動所面臨之責任風險,種類繁多且金額甚鉅,非其能獨自承擔而有轉嫁風險之必要,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遂應運而生,迄今已有一百五十餘年之歷史。
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乃由船舶所有人組成非營利性之防護及補償協會,以相互保險之方式承保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風險,其承保範圍廣泛,包括船員及旅客傷病死亡責任、人命救助之費用及報酬、貨物責任、船舶碰撞責任、污染責任、船舶拖帶責任、船骸移除責任、共同海損分攤額、檢疫費用、罰金、損害防阻及法律費用等等。
船舶所有人透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安排,轉嫁龐大之責任風險,使海上運送活動得以存續,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貢獻重大,已成為海上保險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重要性並不亞於船體保險及貨物保險。惟目前我國學界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文獻極為有限,且多數文獻因論著年代較為久遠,部分內容已與現況有所差異。
鑒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要性,本文乃以英國不列顛防護及補償協會之2007年協會規則為主要研究對象,並以相關國際公約、英國法及我國法為研究範圍,自法律層面分析探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意義、功能、歷史沿革、法律架構、契約之成立與效力及其承保範圍,建立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概念與體系論述,以期能達成協助船舶所有人瞭解並維護其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各項權益、引起國內學界對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視與研究興趣、俾利國內航運保險相關主管機關對航運業轉嫁責任風險之行政監理及對我國船舶所有人組成防護及補償協會可行性之評估等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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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之研究——以通訊傳播管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Independent Agencies in Taiwan林欣佑, Lin, Hsi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行政機關受限於「行政一體」之限制,必須服從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未必總是能夠確保行政權之行使係在專業性、公正性與中立性的考量下完成。這樣的國家組織運作,若遇上特定領域或產業,認為有進一步加以管制必要時,容易因無法及時地制定相對應的政策方針,而形成與世界潮流相悖的國家決策,甚至導致抑制國家社會進步的可能,故設置超然獨立的行政組織以確保決策公正、公平與專業即有其必要。
透過本文之研究觀察發現,通訊傳播領域常常因全球化之變遷、科技整合的趨勢與需求而有較大的浮動。對於此種變化,國家行政組織時常面臨著政策、法律上彈性回應之挑戰,由於有這樣的需求,故在組織改造之下,順勢推動了有別於傳統的行政組織,也是本文關注的主題—「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在世界上之發展,儘管已經運轉將近一世紀,但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迄今仍在努力透析獨立機關之概念、型態、組織地位與範圍之界定,與一般行政機關間之抗衡關係。本文擬以此方向探討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等問題,藉以理解獨立機關之設置與管制權限,是否的確為因應某項經濟或社會事務特殊需求,基於專業及去政治化目的考量而設置,且具有最重要的特徵—「獨立性」。另外,本文亦透過組織法上之討論,以表格化之研究模式,探析我國獨立機關之間被賦予之權限及任務為何,並援引美國與德國之法制架構,討論我國近年來引發許多法律上爭議之通訊傳播管制權責劃分疑慮。期能作為我國未來於通訊傳播管制之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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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論章定股東會權限範圍 / Allocation of Power between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黃柏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第202條之前,即有謂股東會為萬能機關,在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後,將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交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此修正所帶來的最大意義在於股東會不再是萬能機關,而明確劃分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限。然而是否能那樣的「明確」,則未能無疑?首先,公司法如此修正後,可否說在現行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權能已傾向董事會優位?再者,即便公司法已修正第202條之規定,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仍有權限衝突之可能。亦即除法定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簡單來說,股東會仍可透過修改章程的方式,來侷限董事會權能,進而擴大自身可決議之範圍,股東會此一「擴權」方式,有無必要加以限制?其範圍應如何加以限制?
而在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衝突時,所謂「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能否扮演指導的原則,為董事會帶來更高的權力依據,抑或應尊重企業自治精神。本文並就董事持股數、經理人委任及報酬、章定特定對象交易條款容許性、公開發行制度等議題與章定股東會權限範圍衝突,提出看法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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