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48
  • 45
  • 7
  • 7
  • 3
  • 1
  • Tagged with
  • 63
  • 63
  • 47
  • 20
  • 18
  • 18
  • 17
  • 16
  • 15
  • 15
  • 14
  • 14
  • 13
  • 11
  • 1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21

中國農村土地轉非農地之研究

許寶月, Hsu,Pao-Yu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間中國土地系統歷經許多重大的變革,制度和法律在不同階段,對土地及其擁有者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的定義和規範。自1980年中葉,尤其到了1990年末農村工業化和城市開發的加速,各種形式的建設用地 需求量迅速增加,農業用地遽然趨減。 目前中國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為3.6億多畝,居世界第一,面對席捲而來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卻同時要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嚴格控管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總量,此用地供需間矛盾的關鍵在於,從計畫經濟時期迄今的土地制度,所引發的更大矛盾,致使農地轉非農地弊端叢生。 本論文以路徑依賴途徑,中國農地制度面和產權面,結合縱向歷史觀和橫向結構觀來進行研究,藉此達到以下目的:(一)根據歷年來農地產權變革和徵地制度變遷,觀察農地轉非農地的合法與非法交易。(二)探析農地轉非農地灰色市場形成原因,不僅釐清農村土地產權,也對行政體制進行分析,觀察土地流轉相關利益主體的博奕關係。 研究發現依照路徑依賴分析中國農地轉非農地的制度,中國土地初始制度選擇決定著其後制度發展與變遷的方向與動力,因此當中國舊有的制度面對與日遽增的土地需求,在徵地博奕過程中,作為當前農地產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皆傾向於維持現有的農地制度,它們試圖維持現存的制度和秩序,竭力阻礙隨著市場經濟的腳步重新界定轉讓權,將土地市場納入符合公平、公開、競爭的商業機制。
22

論工作物責任之「欠缺」與責任歸屬 —基於歸責原理之探討 / A Study on Premises Liability:What's Defect and Who's Responsible ーBased on Its Principle

張谷瑛, Chang, Guy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之工作物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91條,其責任主體、客觀構成要件與體例設計,與民法繼受對象之德國法規範迥異。故於引進德國法制作為解釋基礎時常生扞搹,復因國民政府自南京輾轉遷徙來臺,立法資料逸失,致學說與實務工作者於討論民法第191條之規定時,難以覓得歸責原理,其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內涵亦無從定位,個案法律適用上也呈現見解紛歧的狀態。 例如不少實務見解認為須引起損害的起火、進水、短路點為工作物之「重要成分」,才能適用第191條規定;或例如工作物有占有人、承攬人之際,有力學說與部分實務見解亦認為工作物所有人此時無庸負第191條之責任,被害人須向占有人或承攬人另尋覓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然而,前揭見解就被害人向工作物所有人求償增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論理上不無自相矛盾,甚與第191條之規範文義及理由相悖之情形,是否適當,實非無疑。又損害發生之歷程中若介入自然力,如臺灣常見的地震、颱風及隨之而來的土石崩落、土石流、洪泛,或介入了第三人之行為,此種情況下之工作物責任之範圍是否應予調整?實務上亦無穩定之見解,而令人無所適從。 本文擬觀察亦以德國民法為承襲對象,惟針對工作物責任制定出獨特體例之日本民法第717條,借鏡日本民法工作物責任之規範內容、日本學說及實務就構成要件與責任範圍調整提出之見解,探悉我民法第191條規定之歸責原理,並據以開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釋義、責任範圍調整可能性,過程中以我國相關民事訴訟案例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就其等事實認定之觀察角度及法律見解之邏輯演繹,進行檢討與提出可能之發展方向。
23

「藕斷絲連」?-中國鄉鎮集體企業所有制改革前後的政府與企業關係

鄭傑憶, Cheng, Chieh-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分析在不同產權制度下的政府與企業關係,以蘇南鄉鎮集體企業為例,試圖回答下列問題:蘇南地區鄉鎮政府對於企業的干預一向不遺餘力,而且堅守集體所有制的精神,當它們放棄所有權時,它們要如何從私有的企業汲取充分的財政收入?而鄉鎮政府願意放棄所有權的原因又是什麼?讓出所有權的鄉鎮政府又如何維繫和私有化企業、新興私有制企業的關係?改革後的政府與企業關係和過去有何差異? 鄉鎮幹部基於經濟表現、財政收入、意識型態的考量選擇了集體所有制。在短缺經濟、勞動力過剩的條件下,鄉鎮集體企業創造一番榮景。集體所有制下政府與企業是「依賴的侍從關係」(dependent clientelism),政府壟斷創辦集體企業所需的資源,壓制私營企業發展,維持集體企業的獨大局面。集體企業經營者必須依賴政府提供的土地、資金、勞力以及其他的行政優惠或保護。政府雖然扶植企業,但是並非建立客觀中立的投資環境,政府作為所有者,政治考量通常大於經濟理性,因此盲目負債擴大產值、企業規模。因為缺少競爭性、監督成本與訊息成本太高,政府無法有效監督、激勵企業,無法抑制企業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經濟效益低落並未讓鄉鎮政府進行改革,直到意識型態桎梏解除,鄉鎮政府才逐漸摸索改革之道,其主要的考量原因為財政收入,因為缺少現代化的稅收體系,鄉鎮政府首先改革的是小型或是虧損企業,這些企業對財政的影響不大,直到替代財政方案確定,能夠從私營企業汲取收入後,鄉鎮政府才逐漸退出企業經營活動、大幅改革所有權。因為有能力購買集體企業者有限,缺少競爭性與公開、透明的改革程序,主要是原經營者購買,在改革過程中幹部和原經營者有很大的議價空間,導致集體資產流失,而且未能切斷政府與企業間密切的關係。所有權改革後,因為稅收體系不健全,所以政府還是提供特殊利益給予個別企業,以拉攏彼此關係,所有權改革後,政府與企業關係轉換為「共生的侍從關係」(symbiotic clientelism),企業的自主性提高,政府對企業的依賴增加,但是,兩者還是建立非正式的關係,政府並非客觀中立地創立投資環境。因此所有權改革只是改變侍從關係的性質,政府並未轉型為客觀中立的發展型國家。
24

公營事業民營化與經營績效關係之研究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黃允治, Hang, Un Ts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營事業民營化儼然已成為九○年代的世界風潮,在我國自民國七十八年起正式宣示民營化政策迄今亦達五年有餘,然推行進度與成效及對經營績效是否具有正面效果的疑慮仍深植於許多人的心中。本文試圖從文獻回顧及國內實際個案對此一問題進行研究,但由於國內已有的個案數目太少且不具代表性及推行民營化的時間過短,很難採用完整的個案分析,故僅以其中兩個案作為代表,並輔以國外符合本研究目的之個案對所提出的命題做進一步的說明,以幫助了解該命題之實際意義。   經由國內外文獻探討後,本研究首先得出公營體制績效不彰的主因,藉以了解是否有必要以放棄公營體制的手段提昇經營績效,結果發現市場結構、資本市場不具競爭性及公營事業本身受到管制以致無法企業化經營等三項因素才是績效不佳的主要原因,因此乃以這三個因素作為本研究的自變數,並將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定義擴大法律的解釋方式(依我國法律的規定,民營化的方式僅限於所有權移轉一項),觀察公營事業民營化在這三個自變數上的變化對經營績效有何影響,同時經由代理理論、財產權方面等文獻上發現,管理者是否有追求利潤的誘因乃是這些自變數影響經營績效的中介變數,因此乃形成本研究的研究架構。   在命題發展及理論建構上,乃根據本研究所提出的研究架構做自變數與經營績效關係之推導,分別為市場結構與經營績效、所有權與經營權結構與經營績效及企業化管理程度與經營績效,同時亦提出本之間的關係。本研究最主要的貢獻在於對「公有民營」的民營化方式對經營績效的影響做進一步的肯定,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該公營事業與政府關係處於對抗階段,且財務資金來源仍需依賴政府,對於我國的情形尤為合適。最後建議政府在民營化目標公司的選擇上,應考慮建構競爭環境的可行性及與政府之關係週期,且推行方式應更加多樣化,這對於推行成效及經營績效的改善皆有相當的助益。對後續研究者則建議能以本研究所推導的命題為藍本,進行個案或實證分析,使本研究能得到更進一步的確認。
25

財產犯罪中之所有意圖-以竊盜罪為中心 / The intention of property crimes

洪瑋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範圍為「財產犯罪中之所有意圖」,為集中討論,將以竊盜罪作為討論之核心來鋪陳。財產犯罪佔了刑法法典極大篇幅,也是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中很重要的犯罪類型,而財產犯罪中中常會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此一要素,但所有意圖之概念、內涵在我國的討論並不多,實務上更有對所有意圖、使用竊盜之範圍等見解不統一而影響判決結果之情況。「所有意圖」此一法律概念若是定位不清,必會陷入難以適用之困境,進而影響到整個財產犯罪之處罰範圍,因此本文的目的在於釐清「所有意圖」此一法律概念。 本文於第二章說明財產犯罪體系,指出以所有意圖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並說明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對所有意圖之影響,在第三章將先提出我國學說與實務對「所有意圖」的見解,統整出其異同,歸納出其共通點後細分成各個要件分別探討,再對各個學說實務上之共通要件作檢討後,舉出其可能不足之處,分為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別處理,並且以比較法之觀點,從日本的學說與實務對所有意圖之研究出發,提出本文之見解及解決方案,以期能對「所有意圖」提出一個實際可行之定義及標準,解決實務上的適用問題及對學說之爭議提出一己之見。
26

論國有股問題的由來及出路

成微嵐 January 2003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27

國有股減持政策 : 探討與建議 / 探討與建議

丁曉雲 January 2003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28

土地制度轉變下的挑戰: 東莞臺商製造業的因應之道 / The response of Taiwanese manufactures in Dongguan to the transition of land right regime

葛仲寧, Ko, Chung N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著國內生產成本提高,1980年代起許多臺商製造業者紛紛前往中國投資設廠。然而製造業設廠必須使用土地,且由於土地的特性,使得業者在前往中國投資時,必須在當地取得土地,方能建廠進行生產。然而在中國的土地公有制度下,將可能使業者於經營過程中遭遇土地方面的問題。 製造業在跨界投資設廠時,往往在當地長時間經營,而早期當中國相關制度尚在建立時便進入投資的臺商,在中國的土地公有制度下,將可能在經營過程中遭遇土地方面的問題。製造業取得土地設廠後,其生產活動大多為長時間的經營,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與建物定著性,因此投入生產後縱使遭逢變化,也未必能夠立刻遷往他處;此狀況在臺商以中小企業為主、彼此協做生產的產業型態下,可能更為明顯。根據相關研究,臺商在中國遭遇的糾紛中,土地問題占大多數,可見此一環節對製造業者的重要性。 本研究主要利用訪談的方式,試圖以廠商的角度來探討土地制度變遷所造成的影響,並釐清與歸納出臺商在中國投資環境與政策變化快速的情況下,「土地」對製造業者所帶來的問題與因應方式。 訪談對象以廣東東莞的臺商業者為主,包含大型製造業集團與中小企業的負責人或財務資產管理部門主管。由於東莞是臺商最早前往投資的重要聚集地,且當地以集體土地為主的產權型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各鄉鎮集體已形成很強的自主性,制度變化的過程中牽動著與既有、環繞著集體產權體制的相關利益,以及國家機器與集體組織間的角力關係。面對這樣複雜的土地制度環境,東莞卻仍聚集大量的臺商,值得深入探究其因。 本研究歸納訪談結果後,認為在臺商前往中國投資過程中,特別是對東莞地區的製造業者而言,中國特殊的土地產權制度、以及快速變化的規範,皆是影響經營發展與策略的重要因素。本研究認為,由於中國的土地制度可說是具備「國有化」與「開發許可制」的特色,政府幾乎控制了土地產權與發展權的釋出管道,因此取得土地權證與否,將會是投資的重要考量。同時也因為土地不可移動與建物定著的特性,一旦取得土地使用上的保障、興建廠房後,業者在面對土地或其他經營上的問題時,可能傾向以更積極的態度克服。在中國注重「政商關係」的環境下,業者更往往透過協會組織的幫助,大型集團甚至可憑一幾之力,與政府進行溝通協商以保障在當地的產業發展。 / In 1980’s, the rise of production costs prompted Taiwanese enterprises to move to China, most of them are manufacture. The investment of manufacturing firms have to use land to build factories, and they can only acquire land at local, rather than bring it from Taiwan. However, because of land right institution in China was not set up completely when the “open door policy” began, foreign manufacturers could face some problems related to land under public ownership in years that followed. Especially for Taiwanese manufacturing investment, that are mostly small- or medium-sized independent manufacturing firms and cooperate with other firms, to form a production chain. In this research, we discuss the influences of transition of land right institution from manufactures’ view, through the interviews with a number of Taiwanese manufacturing firms in China. Most of the interviewees were Taiwanese manufacturing firms in Dongguan, Guangdong. It is a city that Taiwanese firms tended to cluster in the early years. With development for over 20 years, each township in Dongguan enjoys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on leading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However, most of land in Dongguan are collective-owned, and a lot of profit would be involved during the transition of land right institution or ownership. Even so, there are still plenty of Taiwanese firms investing in Dongguan up to the present day. We conclude that the special land ownership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swiftly transformed environment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changing operation strategies. Both characters of “state-owned” and “planning permission” are embedded in Chinese land institution, and the rights of ownership and development are tightly controlled and can only be granted by government. In consequence, land use righ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cern over investment. Moreover, a firm already granted with land use right tends to be much active, or seek help from “Taiwa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s it has faced during operation.
29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法律性質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

潘德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因快速經濟發展與都市化,肇致都市汽車停車空間(俗稱:停車位)嚴重不足的現象,連帶其行情,也水漲船高。因此,如何保障停車空間買賣交易安全,確實是關乎交易當事人切身權益甚鉅的問題。而早期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究為專有、共有部分之項目,及其所有權劃分方式,內政部咸認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宜由當事人依照民法規定自行合意為之;直迨1980年代後期,內政部有鑑於地下層「違規使用」嚴重,為解決此一問題,爰於1991年9月18日發布台(80)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規定,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與「法定停車空間」,強制認列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事實上,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產權歸屬,雖可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兩種方式。而現今停車空間交易市場上,紛爭最多者,咸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為大宗。 基此,本文爰擬將區分所有建築物附建之停車空間問題之研究,從「共有部分」面向上出發,首先剖析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理論,以探討現行法令制度之合理性,進而分析檢討因前揭因素,所衍生出實務上爭議問題,以資釐清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爭議原因所在;再者,擬從民法以及公寓條例等實體法法理脈絡,綜觀法定停車空間,是否必然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間是否存有學理與司法、行政實務見解,乃至與實際不動產交易情形,可能潛藏之矛盾或盲點?最末,並嘗試從「法律保留原則」角度,檢視內政部以918函釋,逕行認列「法定停車空間」,應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是否存有法理上之問題?及其適法性如何? 經本文研究發現,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實務上常見交易糾紛問題之癥結,在於我國有關「停車空間」登記方式,並無一套專屬的登記制度,且現行有關建築改良物物權登記原則,係直接源自於土地登記規則,在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下,所逕自創設者;尤有進者,內政部以違反「行政合法化」原則,直接以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等同行政規則法令位階之918函釋,對於原屬建築物一部分的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逕行實體之判斷,強制將其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做法,肇致所有權與使用權之混淆,實已違反凡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以及財產權之「重要事項」者,應由立法機關所訂之法律加以規定之原則;以上所為,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難謂無悖離憲法之虞。基此,本文建議,應從停車空間之特性,由整體性、全盤性地針對問題與實際需求為檢討修正,制訂一套專屬停車空間「簡明」之登記方式,以建立單純的停車空間地籍、提供正確而充分之資訊,如此,對於解決層出不窮的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交易糾紛,才是正本清源之方法。
30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相關問題之研究 / Study on Related Issues Concerning Insurance Development Fund

陳愷瑩, Chen, Kai-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於民國59年成立,當時保險業資源稀少、人才匱乏,由保險業者每月自保費收入中提撥3‰至5‰至該基金,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為宗旨。40多年來,不論透過捐補助保險業相關單位,或專案補助之方式,該基金對保險業之發展有相當之貢獻。惟近年來,整體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劇烈,保險業之發展與當年亦不可同日而語,如何將此基金法制化,即為各方關切之重要課題。 本文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中心,與金融市場中其他相關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作比較,並參酌產、官、學界各方長期關注本基金發展之專家學者意見,做出法律層面之分析。先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所有權歸屬,由來源、徵收過程、目的、運用等各方面探討其應歸屬於保險業者、保戶或政府;次就該基金之管理,應以管理委員會、信託基金、特別收入基金或財團法人之模式進行,探討其適法性與利弊得失;再就該基金未來之發展提出可能之方向。最後總結全文,期望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能為該基金相關爭議之解決,俾供參酌。

Page generated in 0.028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