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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資訊內涵之初探 / Tke Market Reaction of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張嘉麟, Chang, Chiang-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環保意識逐漸抬頭的今日,不僅環保團體與環保機關致力於環境保護的工作,證管會亦於民國入十一年修訂公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需在年報中揭露公司某些特定的環保資訊。假設投資人在評估公司的經營績效時,會將環保資訊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利益納入會計盈餘中,得一綜合社會盈餘,再以綜合社會盈餘訂定投資決策。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欲藉由媒體揭露的環保資訊,探討環保資訊在股價形成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並為公司應否在財務報表中揭露環保資訊,提供一項證據。在本研究中,環保資訊分為三大類:一是,環保署公佈之「五百大製造業環保評鑑」;二是,環保公害糾紛;三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案的修訂。   研究結果發現,除了環保署公佈之「五百大製造業環保評鑑」無資訊內涵外,其餘二項環保資訊(環保公害糾紛、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案)確實具有資訊內涵存在的。   換言之,投資人在訂定投資決策時,環保資訊確實是其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也驗證投資人取得環保資訊後,會主動修正報表中所揭露的盈餘,在利用修正後的社會盈餘來訂定投資決策。既然,環保資訊是投資人決定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企業除了傳統上在財務報表的應揭露事項外,應再主動於報表中揭露與公司有關的環保資訊,以供社會大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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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任之探討 / The Discussion of CSR fot the Taiwan Petrochemical Industries in Soil and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Field

張魯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石化產業欲著重於永續發展,就必須能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而環境議題(尤其是其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議題)是台灣石化產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中最大的挑戰。 從石化產業之各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包括政府、社會、石化產業本身,供應鏈,資本市場等)分析,石化產業欲能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是需靠政府、社會、學術界及石化產業本身共同努力方能得之;政府及社會大眾可扮演監督、鼓勵及協助石化產業之角色;學術界可和石化產業共同研發相關技術或產品,共同創造經濟及分享經濟;石化產業本身亦可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專責人員或組織進行資訊揭露,並將企業社會責任內化及協助供應鏈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工作。 目前台灣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場址有部分是石化產業相關之場址,若台灣之石化產業能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則對台灣的環境必定有正面的影響,而台灣石化產業之永續發展是指日可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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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之研究

馮明德, Ping, Ming-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首先區分「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觀念,說明研究動機與目 的,並限定研究範圍於工業廢水的管制:最後說明本文研究方法與所受限制。 第二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背景與問題的形成」。以系統理論之「外環境」及 「內環境」為背景資料的架構,簡述美、日、新加坡等國水污染防治情形,因本文將 其視為影響我國政策的主要「外在環境」,並認為足資我國借鏡,其次,探討台灣在 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特殊情形及問題形成的幾個階段。 第三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規劃與合法化過程」。首先簡述有關政策規劃的理 論,再說明該政策的參與者,隨後進一步分析該政策的制訂和審議過程,以對整個政 策能有清楚的了解。 第四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執行」。於說明執行理論後,即探討執行機構的行 政體系,人員、經費、技術及監督情形。 第五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檢討」。政策內容方面:針對前述制定過程中的缺 失,予以檢討;政策執行方面:從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加以檢討。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先論述環境保護中的三個困境,其次倡導環境人權的觀念, 最後就研究所得,提出具體建議,以供當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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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權論受污染土地整治及再利用 / A study to contaminated land remedi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from the prospect of environmental right

洪淑幸, Hung, Shu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筆者於擔任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長之過程中,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責任議題未能清晰於環境作用法中明確規範其範疇,致使被論列污染行為人之責任分擔產生公平性上之危機,亦深切感受到,執法過程諸多窒礙。本諸職責所在,於民國93年起開始著手研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並辦理研商、座談與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終於於99年1月8日完成二、三讀之程序,並於99年2月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亦將過程中所收集到之資料,由實務及理論之角度切入探討現階段之實務困難以及學理上各國之理論納入可能性分析,再進而闡出落實受污染土地整治再開發之必要以及提出相關配套之修法建議,完成本論文。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主要交代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第二章為環境權之論述:由該權限發展之歷程、各國立法例之參酌以及我國實務上案例中附近居民及環保團體之主張,確認環境權存在之價值。第三章為國家對於環保之憲法義務:第四章為受污染土地再利用法制上之研析:針對國外立法例之褐地制度及規範統合成國內未來得以參酌之制度,第五章為我國受污染土地行政管制規定及相關問題之說明:除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管制之手段逐一作說明外,探討違反責任之論述,區隔狀態責任以及行為責任,並且援引國外立法例及我國實務上之判決釐清及說明責任歸屬,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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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廢棄物污染與環境管制政策之政治經濟分析-以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為例

許紹峰, Hsu, Shao-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針對「有害廢棄物污染與環境管制政策」的論述主軸,本研究除歷史地探究戰後台灣有害廢棄物污染問題的形成脈絡之外,並選擇「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為研究個案,探究在該等污染事件發生之後,如何被定義及解決的具體過程,並闡述地方社區民眾的訴求與心聲;最後則是總結前述研究結果,論述研究個案的政策意涵,並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及相關的環境管制政策建構提出批判性的思索。 首先,本研究指出有害廢棄物污染此一結構性的問題其實反映了戰後台灣所謂「優良投資環境」的利基之一-相對低廉的環境成本,表現於外便是長期放任與形式化的環境管制。並且,在相關污染事件陸續爆發的1990年代,事態的嚴重性已然超乎政府的能力所及,故而在「私有化」的政策取向之下,政府企圖利用各種「獎勵投資」的策略,例如稅賦減免、放寬 / 簡化土地使用管制、國營事業土地釋出、加強查緝以穩定廢棄物的供給量等措施,藉以扶植民營廢棄物清理業者,並且巧妙地將廢棄物的生產與整體的資本擴大再生產連結了起來。可以預見的是,此一策略或許在短期內可以稍微抑止事業廢棄物流竄的問題,然而卻更進一步地深化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棄置」的資本主義運作邏輯,絲毫無助於更積極地從源頭減少污染危害的產生。 其次,透過對「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的考察,本研究指出戰後台灣具有強大相對自主性的政府雖然以各種政策工具創造出所謂「優良的投資環境」,但是彼等所依恃的環境管理體系偏重「事後管制」而無力於「事前預防」,使得鄰近污染場址的社區民眾、農民與勞工成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在跨國資本「賺飽就跑」的移動邏輯,並將污染惡果轉嫁予地方社區之下,後者無異是與總體之「發展」脫勾的。繼而,觀諸污染整治之過程可知,該污染事件徹底地被設定為一個純粹的「技術」問題,由於風險詮釋權力的偏差動員,政府與資本藉由特定科學知識的引介與轉譯所啟動的「技術動員」,其實亦代表了特定「利益動員」之實現。換言之,在「權力動員 → 技術動員 → 利益動員」的過程中,與資本再生產攸關的變更開發利益被普遍化、極大化,地方社區民眾所可能遭致的污染危害則是被選擇性地詮釋,甚至於忽視。此一過程除體現出環境風險「在地化」的脈絡,亦隱含著環境污染所肇致的決策權力不平等,因為民眾們失去了直接參與瞭解,並決定攸關其生活之行動方針的權利與能力。而該等污染事件除指涉環境惡物的生產與分配外,更是和勞動安全、民眾健康、性別平等、社區發展、權力分派等關乎社會正義的問題密切相關,是一個「多元不平等」的公共議題,要解決環境污染所肇致的不平等,便不能忽略其他的社會不平等問題。 基於前述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下列政策建議: 一、在相關污染整治的問題方面: 當污染場址受限於整治技術無法回復至先前狀態,污染行為人亦不須就損害負起賠償責任時,讓受污染土地變更使用應是可以接受的原則,否則土地的閒置將使地方社區再次成為最無辜的犧牲者。不過,為了使環境風險與開發利益能夠得到衡平的考量,整治決策及土地使用變更審議過程中應適度納入民眾參與機制,其意見亦應被尊重與採納,而不是被選擇性地忽略或詮釋,以強化決策之正當性。 二、 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修正方面: (一)管制手段應考量整體工業體系之生產過程,俾積極地從源頭減少 污染危害。 (二)應以「無過失賠償責任」作為追索污染責任之原則,而溯及既往責任應擴及污染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亦應增列自然資源之損害。 (三)在公害行政救濟上,相關之污染受害賠償法制、污染補助(償)基金及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制度,應儘速予以研訂。 (四)在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方面,應在肯認受污染影響之地方社區民眾擁有「充分資訊的權利」、「公開聽證的權利」、「民主參與及社區團結的權利」、「賠償的權利」,以及「污染清除與被破壞環境復原的權利」等公民權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予以強化。 (五)中央政府應適度下放人力、財力與權力,以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污染防治或整治之能力。 (六)結合污染整治與土地再利用之原則應以更積極、實質的民眾參與為主導。 三、在相關環境管制政策之建構方面: (一)為了打破決策權力不平等所加諸於弱勢者的「環境不正義」,本研究主張政策的制定 / 執行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非如科技決定論者所謂的客觀事實之認定。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可以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二)在相關污染事件的整治過程中,科技專家的角色應該不再是決策的「仲裁者」或「決定者」,而是各種民眾參與機制的「促進者」;並且,彼等的基於高深的統計數據或模式之論述典範亦應稍作轉化,俾使民眾能夠更清楚地瞭解科學論述的意義,而非反倒成為其參與之障礙。 (三)正因有害廢棄物污染危機實源自於資本的生產決策(其將污染惡物之處理成本外部化),進而在既有環境管理系統無法控制經濟事務的窘境之下,唯有藉由民眾參與的不斷實踐來尋求「生產的民主化」,讓資本自行擔負起應有的處理責任,才是解決當前困境之道。質言之,民眾參與除了技術層次的探討(如哪些人參與?如何參與?參與程度為何?)之外,更應肯認的是其實質定位與意義(如決策權力的賦予或分享、風險論述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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