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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集群分析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之研究 / The Application of Cluster Analysis on the Study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Levy from Construction Sites曾煜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隨著經濟發展營建業的建設,帶來便利性,也帶來環境的污染,由營建工程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對生態環境有重大的危害,使得各國政府不斷加強空氣污染防制的立法。而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的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始徵收空氣污染防治費,由於空污費所徵收的費用均由各縣市地方政府用於改善當地的空氣品質,同時也配合各工廠由污染源之技術控制到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來進行污染減量。因此,本研究藉由各縣市空污費徵收的探討,據以瞭解台灣各縣市不同種類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狀況,並且依分析結果提出結論,其結論分述如下::
1. 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和基隆市共7個縣市,其總體空污費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下降趨勢。
2. 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共15個縣市,其總體空污費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3. 宜蘭縣隧道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下降趨勢。
4. 花蓮縣隧道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5. 金門縣橋樑空污費徵收於民國100年和101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6. 集群分析發現五都的空污費實收金額屬於中高金額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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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補貼相關問題之研究鍾佩宇, Chung, Pe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保投資往往造成廠商成本負擔之增加,若缺乏政府管制或經濟誘因,廠商極有可能降低環保方面的投資,導致自然環境的污染及社會外部成本之發生,故透過公共環保政策之適度介入,似乎是不得不存在之必要手段。而本文所欲探討的環保補貼政策,即是存有多元見解及爭議之一種經濟誘因工具。
本文先介紹環保補貼之範圍、定義與各國適用之情形,並採用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各學者對政府獎勵企業污染防治措施之爭議,以瞭解環保補貼對環境保護或全球整體經濟的影響。
肯定環保補貼對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有正面的效果之後,接著討論環保補貼與SCM協定中「禁止性補貼」、「可控訴補貼」及「不可控訴補貼」類型間之關係,並探討當「不可控訴補貼」類型所依據之SCM協定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目前之定位,同時提出環保補貼於SCM協定下合法規避他國控訴之方式。
本文最後檢驗與分析我國之環保補貼於SCM協定下之適法性,並對我國環保補貼政策未來之發展與方向提出建議。 / The use of subsidies as 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 has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 since firms usually aren’t willing to pay for the expense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involving financial support by the government, as an economical incentive approach, are deemed to be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by many researchers. However, it still remains controversial because some researchers argue tha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would always result in resources distortion and economic inefficiency. Therefore, this thesis focuses on subsidies with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aims to discuss their utility and compatibility with relevant WTO covered agreements, especially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 (the SCM Agreement).
The thesis first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scope and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and, by using literature review, presents several studies on the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The thesis then discuss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under the SCM Agreement framework and finds that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may be categorized as more than one type, ie non-actionable subsidy, of subsidies under the SCM Agreement. Furthermore, the thesis also analyzes how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can be designed in a way that complies with the SCM Agreement, thus avoiding the risk of being challenged under the WTO by other WTO Members. Finally, the thesis examines various types of environmental subsidies provided by Taiwanese government to understand whether they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CM Agreement. Suggestions based on this research are put forward at the end of th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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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污染防治政策工具之研究-以電鍍工廠產生含重金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分析李鴻源, Li, Ho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鍍是一種經由金屬表面處理技術以達防蝕、除鏽、著色、裝飾、美觀提升產品機能與產值為目的之工業。工廠遍佈全省各地,北至基隆,南至高雄,規模大小不一,百分之九十以上屬小型,多設於都市計劃住宅、商業以及農業區,污染相當嚴重。除燻煙污染作業環境外,排放廢水不當及污泥任意棄置,都會經由河川、地表等各種不同擴散途徑釀成土壤污染。不僅影響作物生長,同時累積在土壤中的微量重金屬,經食物鏈作用一旦進入人體即無法去除,長期蓄積危害甚巨。
懍於工業污染是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主因之一。本篇論文係本著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基本概念,以電鍍工廠產生含重金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例為分析重點,依循消減污染源、污染物之回收再利用、污染物的處理與處置三方向分析,揭示「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防污理念,藉由直接控制與經濟誘因兩大類政策工具之研究來探討對政府防治工業污染的可行性。
直接控制政策工具係指政府管制擬關為環境品質訂定一個標準,對污染物排放數量直接加以控制,限制被管制的廠商採行特定措施,用以達成防污目標,這些防污措施指示都具強制性。在本文中將探討規範性管制、排放標準及清理等三種直接控制的政策工具;而經濟誘因政策工具乃指政府管制擬關要把各種自然資源納入市場體系,間接對財貨和勞務的價格進行干預,以經濟手段建立改善污染誘因,解決工業污染問題。
在本文中將討論課徵污染稅、補償、出售污染權與補貼等四種經濟誘因的政策工具。
經由各種政策工具的分析、討論及比較得知任何政策工具都有特點與使用限制。沒有一項工業污染防治的政策工具是完美無缺的。透過選擇的標準,採用不同政策工具常被追求相同政策問題的解決且是並行不悖、相輔相成。職是之故,同時採行數種政策工具是最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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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之研究馮明德, Ping, Ming-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首先區分「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觀念,說明研究動機與目
的,並限定研究範圍於工業廢水的管制:最後說明本文研究方法與所受限制。
第二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背景與問題的形成」。以系統理論之「外環境」及
「內環境」為背景資料的架構,簡述美、日、新加坡等國水污染防治情形,因本文將
其視為影響我國政策的主要「外在環境」,並認為足資我國借鏡,其次,探討台灣在
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特殊情形及問題形成的幾個階段。
第三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規劃與合法化過程」。首先簡述有關政策規劃的理
論,再說明該政策的參與者,隨後進一步分析該政策的制訂和審議過程,以對整個政
策能有清楚的了解。
第四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執行」。於說明執行理論後,即探討執行機構的行
政體系,人員、經費、技術及監督情形。
第五章「台灣區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檢討」。政策內容方面:針對前述制定過程中的缺
失,予以檢討;政策執行方面:從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加以檢討。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先論述環境保護中的三個困境,其次倡導環境人權的觀念,
最後就研究所得,提出具體建議,以供當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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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能源政策之研究許天發, Xu, Tian-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為民國六十八年元月十一日行政院通過的「台灣地區能源政策」之研究。全文
計一冊,分六章廿一節,約八萬餘字。本文係採系統理論分析架構,對現行台灣地區
能源政策的形成經過、內容大要、執行情形與評估作一探討,並試提出反饋性建議。
第一章結論,計分四節,簡述能源政策概念與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分析
架構,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台灣地區能源政策制訂背景與經過,分為三節,包括公共政策理論的探述與漸
進式台灣地區能源政策制訂背景與經過。
第三章台灣地區能源政策的內容,共分四節,主要係以現行能源政策條文及其相關實
施辦法或計劃為基準,分析能源的供給、使用、價格與發展資金及能源之立法,執行
機構與研究發展等政策的內容。
第四章台灣地區能源政策的執行情形,分為四節,就能源的供給、使用、能源價格的
訂定與能源之立法,執行機構與研究發展之執行情形等專題加以論述。
第五章台灣地區能源政策執行情形評估。分為四節,對能源的供給、節約、污染防治
與能源專責機構等問題作嘗試性粗略評估。
第六章結論,分為二節,乃是對現行台灣地區能源政策決策過程、政策內容與執行、
評估情形的綜合分析榫與建議,以供當局未來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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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獎勵措施之效果評估許正偉, Hsu Cheng-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鼓勵廠商進行污染防治工作,政府提供投資稅額抵減、二年加速折舊、進口設備免關稅與低利貸款等獎勵措施,期望經由減低廠商污染防治成本,誘使其從事污染防治工作,進而達到環境保育目標。
本文針對政府所提供的投資稅額抵減、二年加速折舊、進口設備免關稅與低利貸款四項財務性優惠措施進行研究。研究對象為民國85~87年三年內曾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過污染防治獎勵措施的廠商名單,採系統抽樣方法(Systematic Sampling)選取619家廠商作為本研究的問卷調查對象;而回收問卷的處理方式則以敘述性統計(Descriptive Statistics)與多元線性迴歸(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進行分析。本研究主要結論如下:
1. 就四項獎勵措施而言,廠商以投資稅額抵減的申請使用最高,其次為低利貸款、進口設備免關稅與二年加速折舊。
2. 廠商心目中對四項獎勵措施的偏好程度依序為投資稅額抵減、進口設備免關稅、低利貸款與二年加速折舊。
3. 政府若擬對獎勵措施有所更動,則多數廠商皆持反對意見,尤其以「取消投資稅額抵減」的反對聲浪最大,「取消二年加速折舊」則為反對聲浪最小。然而多數廠商認為獎勵措施變動不會降低其污染防治意願。
4. 根據複迴歸結果顯示,投資稅額抵減、進口設備免關稅與低利貸款獎勵措施對廠商的污染防治支出的確具有誘發效果。
5. 此外,大、中小企業的迴歸結果亦顯示,四項獎勵措施當中皆以投資稅額抵減的邊際效果最為顯著,至於進口設備免關稅獎勵措施則對大企業較有吸引力,而低利貸款則對中小企業較有吸引力。
從本文的研究結果可知政府所提供的污染防治獎勵措施確實具有誘發效果,故政府應繼續加強宣導其所提供的污染防治獎勵措施,期能增加廠商污染防治意願。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三節 本文架構……………………………………………………2
第四節 研究限制……………………………………………………2
第二章 污染防治經濟誘因措施……………………………………………4
第一節 世界各國污染防治之租稅誘因……………………………4
第二節 我國當前的污染防治獎勵措施與申請現況………………10
第三章 文獻回顧……………………………………………………………15
第一節 理論文獻……………………………………………………15
第二節 實證研究……………………………………………………18
第四章 問卷調查統計與實證分析…………………………………………26
第一節 資料整理……………………………………………………26
第二節 調查結果統計………………………………………………28
第三節 實證研究與分析……………………………………………4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54
第一節 結論…………………………………………………………54
第二節 建議…………………………………………………………55
參考文獻……………………………………………………………………56
附錄一………………………………………………………………………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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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料包絡分析法評估地方環保機關污染防治績效分析之適用性 / Applicability of Data Envelopment to the Evaluation of the Lo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ies' Pollution Prevention Performance李昀燕, Lee,Yun-Y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欲針對我國所有縣市之地方環保機關在污染防治業務方面,縣市之間的相對績效良窳排序,鑒於多投入多產出的同儕之間相對績效的分析情境,選擇以資料包絡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作為本研究之主要分析方法,藉之以分析2008年至2012年5個會計年度間所出版之《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中,所揭露記載2007年至2011年5年間,有關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與毒化物管理等污染防治業務相關數據,此前先輔以皮爾森相關分析法,先行過濾剃除DEA效率分析所需之投入項與產出項之間,非呈正相關之數據項目。
分析結果發現,不同的污染防治情境有不同的特色:空氣污染無論是在空污防治效率或是空氣品質兩者排名,都顯示出鄰近縣市之間,或有相互影響排名的可能性,而其中最具影響性之環境因素之一乃每(萬)人所分配之汽車輛數;水污染防治效率排名前段班的縣市,大多在人口、工廠、車輛等環境負荷項目數量或密度上,低於全國平均,但數據也顯示環境負荷量低的縣市不一定就有能在水污染防治效率排名上擁有優勢;廢棄物管理效率排名,北部縣市居中,中部與南部區域內排名呈現M型化;環衛毒化物管理的效率排序,只有離島地區有區域性排名不佳的問題;整合上述四種污染防治效率排序後,臺灣本島東半部名次優於西半部,西半部的中部地區及其鄰近縣市的污染防治效率有普遍性不佳的趨勢,但污染防治效率的排序前後與環境品質的排名的相關性相當微弱,因此在污染防治的整體排名上的軒輊,完全不意味著當地環境品質現況之良窳。
在選擇投入產出項目過程中,本研究根據唐先楠(1995)與黃旭男(1996、1999)的作法,將產出根據行政機關可控制程度,粗分為兩類,可控制程度較高者,本研究稱之為「行政產出」,反之稱為「行政效果」,「行政效果」與投入資源的關係,在污染防治方面的數據上,大多呈現顯著的負相關,因此無法列入一般DEA效率分析;在DEA效率中所計之投入資源,建議採「歲出決算」方面數據,方能符合DEA投入產出項之邏輯觀-投入影響產出,反之,有鑑於預算於行政機關之編列程序,不建議採計「預算」方面的數據,恐不符合投入影響產出之因果關係,影響DEA效率分析之品質與解釋力。 /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rank 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performance of the lo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ies in Taiwan, and ranking of the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the solution for measure productiv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DMUs) with multi-input and multi-output. The Ranking and analysis database were 《Yearboo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atistics, Republic of China》, publish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published in 2008-2012, recording abou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business related data of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toxic chemicals and so on during 2007-2011.
After those analyses, these results are showing some trend in different sort pollution prevention performance. About air pollution, both of the ranking for efficiency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for air quality are showing that the ranking close between neighboring counties, and one of the most probable factors is that the number of automobile vehicles been allocated for per 10,000 people. About the water pollution efficiency ranking, most of those top class cities and counties are having lower than the national average volume or density in population, factories, vehicles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load. While integration of all 4 kinds rank of efficiency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the score of Eastern Taiwan is better than Western Taiwan, and those most worst ranking concentrated in Central Western Taiwan, but the rank of efficiency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does not mean those cities and counties’ environmental quality are good or bad.
In this paper, output is distinguished from the degree of control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if the degree is high, the output has been sorted as “Administrative Outputs”, on the contrary, the output has been sorted as “Administrative Effect”. Mos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Effect” and input are in negative correlation obviously, so, if the output been sorted as “Administrative effect”, Most of them c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general DEA efficiency analysis. In the other hand, the input item about money, must be adopt the Final Annual Expenditure Accounts, not Budget, that make sur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DEA’s as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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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與土地利用政策之研究 : 以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事件為例陳志仲, Chen, Chih-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以土壤污染問題為探討對象,並採用Milbrath「新環境典範」(new environmental paradigm)之概念,以及Jacobs「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的土地利用計畫概念作為理論基礎,對土壤污染的形成原因;政府、污染者(廠商)及民眾之間在土壤污染事件的互動情形;以及土壤遭受污染後,其土地應如何再利用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辯及探討。
為瞭解上述各項問題,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乃採取個案研究法,選擇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事件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經由對蘆竹鄉個案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有著如下發現及主張:首先,在政策層面上,本研究發現政府及專家們仍然習於環境問題化約為科技問題,往往以科技指標為其解決環保問題及土地利用問題的最佳憑藉。故而,本研究認為,政府此種基於主流社典範的思考模式,是造成蘆竹鄉的鎘污染問題遲遲無法解決之主因,必須予以揚棄,而試著納入新環境典範中之各項重要概念。
其次,本研究發現鎘污染的元凶「基力化工公司」乃以極為不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無辜的受害民眾,對於已發生的污染,並未設法加以補救,以致於鎘污染範圍一再擴大,其間僅象徵性的給與農民微薄的賠償及補貼金,並在民國77年停工後,完全跳脫其任何賠償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工業界不負責任的本質,也可以因此理解此等市場運動的可貴處與不得不然,因為法律與政策所保護的竟是污染性的工廠,在此等情況下,唯有藉由民眾的直接抗爭方足以使得生存環境不再惡化。
最後,在土地利用政策上,本研究認為政府及各界不應再奉科學方法為圭臬,並且純然的由科技專家來掌控,在新環境典範及後現代主義的階段,土地利用政策的決策權力應適度下放至地方及社區,並讓地方民眾的意見進入政策制訂過程之中,並且,土地利用政策也應該是一個政治及社會辯論的重要場域,服膺「民主」、 「公平」及「正義」等社會上的重要價值。
基於上述研究發現,本研究乃提出下列的政策建議:
一、在蘆竹鄉個案問題的解決上:環保署及政府其他單位應對蘆竹鄉當地農民將鎘污染土地予以變更使用之期盼予以回應。至於,變更之方法應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新編都市計畫等何種手段,可以與當地民眾充分進行溝通後決定。
二、在土壤污染的防治上:政府相關應該加強台灣島肉工業污染的防治,讓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與環保改善成本,不再允許其任意污染島內珍貴的環境資源。而且,不應再以科技方法,作為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唯一手段。
三、在土地利用政策上
(一)政府應將權利適度下放:政府應拋棄「由上而下」的政策制訂模式,改以「由下而上」的方式,將權利下放適度至地方及社區,聽取地戶及民眾對土地利用政策上之意見,並可提供辯論的空間,尋求最符合民眾利益之政策走向。
(二)政策規畫者應追求社會價值:政策規畫者在參與政策制訂過程時,應是帶有價值的,應試圖將民主、公平、正義等社會價值納入政策之中,而非僅一味盲從於科技及專家之意見。
(三)專家應調整社會定位:專家們應積極涉入土地利用政策之政策制訂過程,並其中教育民眾,幫助民眾瞭解政策制訂上之問題,而非用高深的理論,將民眾意見完全排除於決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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