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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環境的變遷與勞資爭議關係之研究

葉建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摘要 知識經濟時代已宣告來臨,臺灣傳統依賴密集勞力的產業,勢必在產業變遷的洪流之下,失去產業競爭力,而釋放出大量勞力。臺灣的就業環境已產生改變,不論是外在因素的產業變遷,乃至勞動基準法制度性因素及解除戒嚴的社會心理,這些因素,無不深刻的,日積月累的使得就業環境因而改變。不論從就業人數、勞動力參與率結構轉變、就業行業別結構或就業者之從業身份等面向來觀察,顯示臺灣已經從傳統農業社會下,以家庭為中心之謀生方式,轉變為現代化資本主義下,以勞動市場為機制的勞資競存的局面。另外「單位產出勞動成本」(unit output labor cost)是出口競爭力及因應世界市場變化能力的綜合性指標。勞動基準法中的有關退休、資遣、例假日工資等規定,雖對勞工福利有幫助,但是,勞力密集的中、小企業在優勢減弱下,選擇關廠、歇業,轉移海外投資。如此,勞動基準法立法的美意未真正落實,卻無可避免的造成勞資爭議。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解除戒嚴,勞工可透過合法正常之程序與雇主抗爭,而以勞工為訴求對象的勞工團體、政治團體更因而產生。綜合上述的因素,相互交互作用下,臺灣就業環境毫無疑問的因此產生轉變。勞工進行勞資爭議的代價降低,讓勞工更勇於與雇主爭取,勞資爭議件數也就自然隨之增加了,這從資料可得到驗證。工資爭議中的加班費請求及福利爭議中的年終獎金的爭取,可說深受著勞動基準法及解除戒嚴的影響。學者研究發現勞動基準法並未達成工時規定的效果;勞工分紅的主動要求,不只是一種勞動條件的改善,也是對傳統企業權勢的一種挑戰。 就失業者失業原因來看,因工作場所歇業或業務緊縮者,民國九十一年將近約佔總失業人口數的一半。這顯示,近年失業者往往是在毫無心裡準備下,而必須接受失業的事實,若是又無法從雇主獲得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資遣費給與。這樣的衝擊,對於整個勞資關係、社會安定都會造成嚴重影響。 過去勞基法嚴苛的退休金制度以及基本工資持續大幅調升,不但已造成廠商過重的勞動成本負擔,而且也導致勞動條件的僵硬性,雇主便循著「裁減即屆退休之中高齡員工、代之以較年輕的員工」的途徑以降低勞動成本。 就勞資爭議以行業區分,批發零售業及餐飲業與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呈大幅度的增加。相同的情況亦發生在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等服務業。很顯然,產業變遷對於勞資爭議會造成重要影響。近三年從就業人口數來觀察,女性受到之影響程度相對男性而言是較少的。爭議類別來觀察,我們發現到近三年來,工資爭議及契約爭議皆分列前兩項。從失業率的年齡層來觀察:不論是臺北市、高雄市或臺灣其他地區,15至24歲的年齡層失業率皆最高,民國九十年皆已超過10%,臺北市在民國九十一年甚至達12.6%。就臺北市與高雄市及臺灣省比較而言,工時爭議、福利爭議及管理爭議的數量是相對較高的。而高雄市則在職災爭議的數量相對較多,而臺灣省則為退休爭議較多,這可以推論與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其他地區的就業市場的不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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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與問題之研究

林明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壹、 研究緣起與動機 隨著大陸市場的逐步開放,與各項優惠措施之誘因趨使下,外資企業(包含台資企業)不斷湧入大陸。外資企業固然可以享有大陸所提供的土地、勞動力、技術人才和市場規模等豐富資源與潛力;然外資企業與其受僱職工在經濟體 制、價值觀念、管理機制等背景不同,和利益衝突的種種因素下,再加上,勞雇雙方普遍溝通不良的情形,外資企業勞動爭議逐漸攀升。 從外資企業勞資糾紛的不斷發生顯示,大陸國家與地方勞動法令疊床架屋令外商無所適從,及地方曲解中央法律均為勞動爭議發生的主因。惟不管如何,為因應大陸社會走向對「法治」的逐漸重視與要求(此乃其加入WTO後法律透明原則的具體體現),外資(台資)企業宜對中國大陸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有進一步的體認與理解,以求在發生勞動爭議問題時,能獲得合法且有效的解決。 然至為可惜的是,遍觀兩岸相關文獻資料後發覺,大陸方面之資料,或流於教科書式的說文解字,或流於社會評論式的短篇小品,令人難以有全盤而有架構性地理解;而台灣方面之資料,則流於個案性、條文性的匯整,亦使人有見樹不見林之憾。筆者自身,因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近十年的時間,就兩岸法律事務亦多有親身涉獵之經驗,基於上揭種種之緣由,筆者乃興起就大陸勞動爭議處理之議題,於匯整各方資料及個人經驗後,能另啟新機,俾有利於學術上之研究及實務上之運作的念頭。 貳、 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有三:包括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首先歷史研究法部份乃針對大陸勞動爭議法制的變遷沿革於第二章第一節中予以介紹。其後以文獻分析法將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現制及主要勞動爭議類型於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章中分別加以介紹。接著再以比較研究法,比較兩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不同。末了,總結上開研究,提出建議結論以完成整個研究。 參、 研究心得與建議 針對整篇研究,吾人得出以下研究心得與建議 一、 有關大陸勞動爭議處理現制部份 (一) 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非必設機構,未設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並不違法。 (二) 台商用人單位無義務組成工會,未設工會並不違法。 二、 有關大陸勞動爭議類型相關制度部份 (一) 妥適應用法律,俾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 理解法律位階的概念,採有利原則爭取權益。 另外針對大陸勞動爭議現制的改進,提出以下建議 一、 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不應設立於用人單位內,並應賦予調解結果法效。 二、 仲裁程序中之一次裁決原則應予修改,俾免仲裁成為訴訟之前級審。 三、 訴訟程序部份則應脫離一般民事訴訟,自成獨立的勞動司法程序。 四、 勞動爭議事項應加予區隔,依不同性質,採不同之處理程序。 隨著大陸加入WTO,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改進乃無可迴避之課題,台商企業,惟有了解其現制並預測其修法的進度,始能掌握先機,而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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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預算爭議之探討—以台北縣為例 / The Exploration of budget controversies of local government: Case study in Taipei county

江美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預算爭議之探討─以台北縣為例 摘 要 預算審議是立法機關的重要職權,審議過程相當於政策取得合法化途徑,就行政機關的立場,莫不希望總預算案能順利完整通過,儘速執行以彰施政績效。如何針對爭議問題的原因,可能影響預算審議結果的因素,以爭少爭議的發生,以及爭議發生時的適當處理機制,讓法定預算程序能夠順利完成而據以執行,避免對地方政務推動的形成困擾與阻礙,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預算爭議原因的探討可以從預算審議的過程中了解,也可以從預算審議的議決文發現,彚整歷年的議決文整理出修正理由、筆數、金額加以歸類,對照當時的時空環境背景、政治結構、法令規定等情形,甚至蒐集當時媒體曾經揭露之報導,可以了解爭議可能形成的原因、背景,又如何經由政治運作或法制面之解釋到爭議事件能夠獲得解決之間的因果關係。爰以台北縣為例,針對足以影響預算審議結果與爭議個案發生的因素或背景資料蒐集歸類並分析之。 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參與觀察及深度訪談法,在文獻探討方面,經蒐集民國六十二年至九十七年的預算審議的相關資料,以爭議案件的性質來看,大多數屬於地方基層政治面、或預算實質面等,並未涉及憲法等法律層級,因此,大致上由府會協商處理,倘若遇有雙方爭議不下時,只好訴請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台灣省政府或行政院解釋。 在實證研究方面主要以深度訪談法取得直接資料,並輔以參與觀察為驗證,加以交互印證訪談所得資料之可信度,俾以獲得具體研究成果。由訪談中,發現會影響預算審議的因素都有可能是爭議發生的原因,無論是外在環境因素的政治結構、次級團體或政黨政治立場、府會關係、議員個人因素、甚至媒體輿論等,以及屬於預算實質內容的財政結構、以及審議過程中的議程安排、議事程序等,在在都會影響審議結果,也是在爭議發生及處理時必須顧慮的因素,而府會關係攸關著預算的審議,平時即需建立良好溝通平台,才能達到行政與立法權互為制衡的雙贏。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並透過相互制衡的方式處理各項公共事務,本為構成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政府預算審議制度亦源於此,當然審議的過程難免會有爭議問題的產生,經由研究發現地方預算爭議問題產生之原因,以及可能對審議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檢討現行預算審查上之缺失及法規適用疑義,並提出適切可行之建議,以期改進預算爭議處理之機制,冀望能藉此提供地方政府對於預算審議之爭議問題解決的具體建議。 關鍵字:預算審議、預算爭議、覆議 / The Exploration of Budget Controversies of Local Government: Case Study in Taipei County Budget approval of legislature carries weight. The process of budget approval equals to the legitimateness of policies. On the executive stand, it is hoped that general budget case can be passed smoothly and thoroughly to get it done for manifesting performance. This article aims that avoiding disturbance and hindrance of promoting local policies legal budget process may go well to get it done by focusing on the causes of controversies and the possible factors of budget approval outcomes to diminish controversies and establish proper mechanism of settling controversies. The causes of budget controversies may be explored from the process or the resolutions of budget approval. By gathering previous resolutions, by classifying their revisions, numbers, and prices, and by comparing time-venue backgrounds, political structures, regulations and even media reports then, the causes and backgrounds of controversies may be revealed; moreover, the causal relations of settled controversies through political operations and legal explanations may be indicated. Taking the budget of Taipei County government for example, the factors and backgrounds of impacting the outcomes of budget approval and those of arising controversies can be gathered, classified, and analyzed. This article takes literature review, participated observation method, and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into analysis. In respect of literature review, the related information of budget approval ranging from 1973 to 2008 is accumulated. Judging from the nature of controversies, the majority belong to local politics, or budget substantiation, without any constitutional problem. Therefore, both local government and legislature sides can negotiate controversies. In case of no settlement by two sides, upper autonomous supervisor, former Taiwan province government or Executive Yuan may clarify controversies. In respect of empirical research to obtain concrete results, direct information can be gained by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plus participated observation method with the credibility of cross-checking interview information. During interviews, possible affected factors of budget controversies may link to externally speaking, political structures, subgroups, political stands of parties, relations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legislature,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s, individual factors of councilors, and internally speaking, financial structures of budget substantial contents, and agenda setting and process during approval. All mentioned above may usher outcomes an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case of controversi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legislature concern budget approval. Both sides need to build up a good communicative platform to attain to win-win strategy of both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powers as check and balance. This being constituted the crucial principle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based on the rule of power separation through the means of check and balance to deal with public affairs, the institution of government budget approval also comes into being. During approval, controversies more or less may arise. Yet the mechanism of settling budget controversies may be improved throughout checking the causes of controversies, surveying the possible affected factors of approval outcomes, reflecting the shortcomings of present budget approval, clarifying regulations, and issuing proper feasible suggestions. It is hoped to provide local government with concrete proposals conc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budget approval controversies. Key words: Budget Approval, Budget Controversies,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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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角色功能之研究

王文益, Wang, Wen-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廠歇業是一種生產關係斷裂行為,伴隨而來是大量解僱與失業,衝擊著勞動者的權益,諸如退休金、資遣費、積欠工資、職工福利金分配等問題。本研究旨在探討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究竟應扮演何種角色?是旁觀者角色、補償性角色、遊戲者角色抑或積極介入角色,在本論文中選擇較具代表性關廠歇業之公司,以個案分析,探索其功能與角色。同時,探討關廠歇業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的輔助措施並就其成效作一評析。最後提出具體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與個案分析法,重要結論與建議摘陳如次: 壹、結論: 一、本研究所選擇三家關廠歇業事業單位案例中﹙耀元公司、東日公司、擎揚公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的預警通報措施,爭議調解、職業訓練、失業補助、勞保續保等措施,均依規定一一付諸實施並予貫徹。惟在爭議調解程序與效力上有待加強。在職業訓練方面由於被資遣勞工概屬中高齡階層參加轉業訓練,意願缺缺成效不彰,有待評估。 二、關廠歇業係屬大量解僱行為,伴隨而來的是勞工失業問題,在現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採取輔助措施中,雖有「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辦法」、「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以資因應,但終究非長遠之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檢討如何建構健全「就業安全制度」方屬上策。 貳、建議: 一、為落實預警通報制度,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建立企業內預警通報機制,藉以迅速掌握時效。 二、全面檢討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程序,並依仲裁法規定成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俾以迅速有效妥處重大爭議事件。 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宜輔導企業辦理在職訓練,遇有關廠歇業資遣員工時,可採取企業內就業安置措施。 四、因關廠歇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未滿六個月之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既稱「最」優先受清償,自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土地增值稅及有擔保的債權而受清償。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修法,藉以落實勞動法制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五、可仿照英國透過社會保險制度,提撥資遣基金,支付被資遣員工,以免雇主負擔過重,亦可補救當前資遣制度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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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中仲裁制度的理論與實務-以我國仲裁制度為例

張憲政, Chang, Hs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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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研究

廖志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就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加以研究,不僅僅囿於對該制度進行理論上的探討,更注重對該制度司法實踐運作的研究,以基礎理論為經線,以各處理制度為緯線,對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林林總總問題或發表初探之論,或抒一己之見,或更作詳述。   本文首先論述有關勞動爭議的概念、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勞動爭議的發展與種類。並將勞動爭議定義為:是指勞動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在享有勞動權利或履行勞動義務過程中發生的分歧、矛盾而引起的爭議。而後就法律面,包括就勞動爭議制度的立法考查、立法模式及法律地位加以探討。綜觀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立法狀況,可大致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是從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立法的初步建立時期;第二時期是從1957年至1980年,是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立法遭到破壞和停滯不前時期;第三時期是從1980年至今,是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立法得到恢復並逐漸發展的時期。本文分別予以詳述。   接下來就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予以較全面的概況介紹,包括各制度間之關係,其意義,原則及法律依據等予以探究。本文並將勞動爭議處理界定為: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專門機構,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的活動。本文並分別以專章之方式,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予以系統介紹,並將其實務上發生之問題,加以說明及檢討,本文並且尤其側重程序面之評析。由於集體合同爭議的特殊性,本文將其獨立加以討論。   文末,就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從理論與實務面,提出多項分析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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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中國家角色之研究-中德法制之比較 /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labor dispute system

王金豐, Wang, Chin 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壹章 緒論     解釋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為何,並說明本文之研究範圍及所使用之研究方法。   第貳章 國家與勞資關係     勞資爭議制度為勞資關係制度的一環,故本文以研究國家與勞資關係為起始。本章之內容即在研究國家在勞資關係中的角色,及勞資關係內的兩大原則一勞資自治原則與國家中立原則。   第參章 國家與勞資事議     本章內容在說明勞資事議的意義、分類、起因、本賀與解決之道,並說明國家介人勞資事議的目的、合法性、方式及其得失。   第肆章 德國勞資事議處理制度中之國家角色     德國的勞資關係向以和諧著稱,其勞資關係制度則以勞資自治為主要的制度特色,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亦然,國家在勞資事議制度中所扮演的只是輔助性的角色。該國制度有何值得我國學習之處?此為本章研究之重點。   第伍章 我國勞資事議處理制度中之國家角色     我國的勞資事議處理制度賦予國家相當大的裁量權,得以強制爭議雙方進人法定的事議處理程序,而制度運作的結果卻使國家的立場遭受很大的質疑,對於勞資事議之解決也未能收到弘效,顯示我國勞資事議處理制度中的國家角色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第陸章 中德法制之比較     以兩國政治、經濟、社會及勞資關係制度之比較為前提,進一步分析兩國勞資事議處理制度中的國家角色,以解釋兩國國情對制度設計及制度運作的影響。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在研究兩國制度的背景及優缺點之後,為國家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中尋找一個合法且妥當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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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構成因素之研究-兼論我國勞動統計指標之應用

趙偉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涉及統計技術層面的影響,勞動統計制度在研究勞工相關問題的領域中,一直是相當受人忽略的一環。然而在研究勞工問題的同時,我們卻都會時常引用到勞動統計的數據來說明、解釋,或進一步探討和發現勞工問題的本質,及其存在數字背後中所蘊含的意義;因此,勞動統計制度的完備性和周延性;統計數字的精確度和代表性運動,在我們研究勞工問題的同時也應該加以重視。惟有參考具代表性和完備性的勞動統計指標,在深入探討勞動情勢時所獲得的結論才能夠真正的解決勞工問題。   然而,在研究勞動統計指標的同時,將數字指標靈活動用在問題深入分析點上也是相當重要的。徒有良好的統計資料,卻無法將其善加利用,對現象的發生加以解釋及找出因果關係實屬可惜。因此,本文嘗試以勞資爭議為研究的議題,利用現有編製的統計數據來建立模型,找出影響勞資糾紛的因素有那些?並在問題的分析點上分二個面向來討論:   (一)、介紹勞動統計的國際基準及國內勞動統計之現況    1.勞動統計的國際基準來源:     (1)、國際勞工公約     (2)、國際勞動統計家會議    2.我國勞動統計之現狀   (二)、以勞資爭議為指標探討其影響的因素    1.影響勞資爭議的因素哪些?    2.這些影響因素具有何種特性?    3.經由實證分析後對勞、資、政三方能有哪些建議?   而經由本文的相關文獻研究與實證分析結果之後,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一、勞動統計制度方面   (一)、76年5月行政院主計處研究公布之『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勞動統計職掌機關應在76年8月行政院勞委會成立後重新加以檢討修訂。以期勞委會統計處的職掌能更加明確化,並對於勞動情勢能有更深一層的掌握。   (二)、為使勞動統計的編製能更具國際觀及比較性,有關人員應定期前往國外對於勞動統計之相關議題考察進修,回國並需撰寫報告提供相關資訊,以利有興趣研究之人員能進一步明暸國際間編製勞動統計的方式與技術,使我國勞動統計內容更具參考及使用價值。   (三)、勞動統計資料庫的建立:   由於目前我國所編製的勞動統計分散由不同的機關加以調查及執行,對於欲使用勞動統計資料的人員來說,往往需耗費時間與精力前往不同的機關搜集所需資訊,因此如能建立起一套勞動統計資料庫並與學術團體或行政機關實施連線的系統,不但可經常更新資料,在時效上提供最新的訊息;另一方面也可以和其它的資料庫做進一步的結合,以提供各界人士使用,讓統計資訊發揮其最大的功能。   二、勞動爭議統計指標方面   (一)、從所介紹OECD20個國家編製罷工統計時搜集的方法看來,雖然有不少國家在罷工資料的搜集上只由當地就業主管機關根據標準化後的紀錄記載,但也有不少的國家是由涉及爭議的勞資雙方提供資訊,更精確的作法甚有以當時的剪報資料、期刊雜誌或以問卷或電話訪問之方式對爭議雙方做更深入的分析,這樣多方面的資料來源應會使得在編製勞資爭議統計資料時能更加的客觀,也不會低估實際發生的件數,以致無法反應出勞資關係的真正情勢。因此我們建議,在勞資爭議統計資料搜集的方式,不應單只從各縣市主管機關所填具的登記表中計算而得,對於涉及爭議的勞資雙方在資料的搜集上亦應深入調查。   (二)、另一方面,就我們現行的勞資爭議統計指標看來,除了損失工作人日數是可以衡量勞資爭議強弱度大小的指標之外,並沒有其他的數值可供使用者做為衡量因勞資爭議而導致經濟損失的綜合指標。由於在各縣市政府所填具的『勞資爭議個人案登記表』中,有填寫因爭議行為而引起勞方的工資損失或資方的生產損失及出口損失的資料欄,因此,我們亦建議在編製勞資爭議統計資料時,應提供此項資訊以使有興趣之研究者做為衡量的標準,藉以瞭解勞資爭議行為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影響為何?   (三)、在前面的章節裡曾有學者提及OECD20個國家對因罷工而導致的第二級效應(Secondary effects),(例如:暫時解雇而導致組成要素的短缺或由於某一部門的罷工而使生產秩序有影響)資料的搜集皆付之闕如。反觀我國的勞資爭議統計資料亦無這一方面的記載,因此建議在未來編製勞資爭議統計時能新增這一面向的資訊,以便在做進一部分析時能夠多一種衡量的數據。   三、勞資爭議實證分析方面   我們曾就以『參加勞資爭議人數/私人部門總受雇人數』做為衡量勞資爭議強弱度的指標,並進一步以複迴歸模型尋找出影響勞資爭議的顯著因素,而得到   1.製造業每月平均實質薪資   2.海外投資金額   3.製造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比例   4.國民所得分配係數   5.私人部門女性總受雇人數占總受雇人數比率   6.工會密度   7.非受雇者占總就業人數比率   為影響勞資爭議強弱度的顯著因素,而這些影響因素的背後,有以下幾點的特性:   1.政府角色的轉變   2.意識形態的形成   3.社會運動的發展   4.科技與經濟因素的成長   因此,勞資爭議發生的原因不外是由於社會變遷後在政治、經濟、社會等三方面造成了某一程度的衝突與影響,而使得爭議的案件自民國77年起如雨後春筍般的展開。因此,經由實證分析後的結果,吾人對勞、資、政三方有以下幾點的建議:   (一)、政府方面:   1.勞資爭議的發生,乃是社會變遷過程中的必經歷程,尤其是因經濟成長、產業結構及政治環境上的改變,更是影響勞資爭議的顯著因素,這樣的推論我們亦從實證分析中得到驗證,這是任何一個開發中的國家在邁入已開發國家歷程中必須發生的現象,因此對於勞資的發生勞資爭議的發生應以平常心待之,無須刻意的打壓或以法令束縛規範。   2.修改相關法令,因應社會變遷後所產生新的勞資問題(例如:開廠、歇業),以使勞資關係能在遊戲規則中建立起互動的正常模式:   政府應在相關法令上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以使勞資雙方在維護自身的權益之時有依據可遵循,並對於不合時宜的法令配合時代的脈動重新加以檢討改進,如此的勞、資、政三方互動模式才可長可久,也能趨向正常化,政府若對任何一方有所偏頗都將使勞資關係更加惡化。   (二)、勞動者方面:   健全工會的發展與運作,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唯一利器!   在前面的章節裡曾經探討過臺灣早期的工會因為受到政治環境相當大的影響,而一直是所謂的『御用工會』,或是為了某些目的(如想要享受勞工保險中的醫療照護),而使得產、職業工會的發展並不均衡,然自民國76年政府解嚴之後,工會運動雖然如火如荼的展開,然就這幾年工會發展的情勢看來,職業工會雖仍有持續成長之趨勢,但產業工會個數卻已連續三年呈現出衰退的現象,就工會長期發展的角度看來值得加以注意。因為工會發展的蓬勃與否與勞動者維護自身勞動條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唯有健全完善的工會組織,勞動者才能夠運用集體的力量和資方建立起良性的互動模式,達到勞資一體的和諧目的。   (三)、經營者方面:   臺灣過去46年的『經濟奇蹟』,是由勞資雙方共同努力創造的,然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勞資關係的互動也由早期凡事講義氣、重人情的方式進入契約關係的互動模式,因此經營者應改變自身的態度,和勞方建立起平等互惠的原則,在企業成長的過程中,亦應重視員工的權益並且遵守法令,在平時也應重視員工所表達的意見,透過勞資會議的召開,員工申訴制度的建立,讓勞資雙方在平時即藉良好之溝通管道,防範爭議於未然,以期減少對立衝突的明顯與尖銳,才是維繫勞資關係良好的根本之道。   勞資關係的良好與否,不但影響到經濟成長的穩定發展,對於社會環境的安定亦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勞資互動關係轉換的過程中,衝突的發生雖會帶來社會整體短期經濟上的不利影響,然而就長期的眼光看來,不失為重新檢視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的最佳時機,藉此勞資雙方能夠重新建立起共存共榮的意識,達到勞資和諧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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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海政策演進與實踐

王治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南海位處於太平洋和印度洋咽喉地帶,是亞洲和大洋洲中繼站,也是中國大陸通往印度、非洲和歐洲各國海上路線的重要門戶。南海連接東北亞和西太平洋到印度洋和中東,跨越南海的國際海上航線,每年全世界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航運量行經南海;超過80%輸往中共、日本、南韓與我國的石油均通過此海域。對中共地緣戰略價值而言,是未來決定走向藍色海洋,掌握海上交通線,填補美蘇撤離後權力空隙的關鍵位置。 貳、中共建政初期忙於內鬥,無暇顧及海洋發展及權益,周邊國家覬覦南海戰略地位重要及經濟資源豐富,終導致長期紛爭;中共至改革開放後始改變政策,重視海上權益,積極發展海軍。周邊國家除侵佔南海島嶼,並企圖聯合國際力量將南海問題國際化,以制衡中共的強權作為。 參、中共一本慣用之「和戰兩手策略」,對南海地區在戰略考量上主要有二,一是以中國大陸經濟持續發展為目標,希望藉著推行睦鄰外交,營造和平穩定的周邊環境,甚至藉著與東南亞國家的經濟合作,深化彼此間共同利益來排擠其他外國勢力介入地區事務。二是以維護中共在主權、主權權利為目標,希望藉著強化軍事力量來威嚇各國,使區域內國家除在經濟合作外,不敢在主權爭議問題上挑戰中共。 肆、表面上,中共是以「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為其南海問題的政策立場,甚至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來隱藏堅持主權毫不妥協的堅定政策。從中共的南海政策的實踐,可歸納為:「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拒斥強權,掌控區域,和戰兩手,漸次規復。」 伍、當「21世紀將是海洋的世紀」這一理念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時,針對南海石油資源而展開的交鋒,己經超越了主權爭端本身,成為南海爭端中最主要出發點。南海主權爭端終極目的是為了爭奪南海石油資源;而南海石油資源的最終佔有是以解決主權爭端形式加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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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

周瑤敏, Chou, Yao-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行政府採購法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以下合併簡稱「招標爭議」)處理機制,即異議、申訴制度設計,可說是政府採購制度可否健全發展之關鍵。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初,政府採購法所設之申訴制度兼具行政救濟及私法爭端調解機制,在世界立法例上實為罕見,在理論及實際運作上亦產生種種爭議問題。嗣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機制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整合修正,惟部分條文所涉及的一些問題或困難,是否已完全解決?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不良廠商通知之救濟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因其與招標爭議法律性質不同,其實務適用過程中又有那些問題?均值研究。而政府採購法修正迄今已有年餘,此時適可予以檢討。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定於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所涉及之程序上問題,此與實務運作情形息息相關,因此本文採取之研究方式係整理國內論述文獻資料、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目前已發生的採購爭議實例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大會討論資料,以及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相關問題之見解,就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制度具有重要性之案例及實務上發生之爭議,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架構進行討論。此外,本論文亦針對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之德國,參考其對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相關的規定,作為後續分析工作之基礎。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係介紹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乃針對異議申訴制度之制訂緣起、修正沿革及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探討異議申訴制度之特色與設計方向。第三章至第五章,將按目前異議申訴制度所處理之兩大客體「招標爭議」及「不良廠商通知」,分別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爭議處理之內容,逐項剖析廠商得對機關提起異議之事由與期限、廠商申訴之事由與期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及其審議判斷效力、後續救濟途徑等等實務上頗具重要性之問題。第六章則係結論與建議,簡要說明前述各章之研究心得,並提出若干修法建議方向,盼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能合法迅速解決,而爭議處理能邁向更精緻專業,真正解決實務紛擾不已之政府採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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