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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租稅抵減 (EITC) 之研究

李淑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摘要 近年來,美國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EITC ) 已成為其福利改革的基石,其目的乃是為了協助低所得家庭(尤其是有孩童的低所得家庭)能藉由此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EITC)脫離貧困。此制度主要是透過聯邦與地方所得稅制的設計,提供貧窮家庭可償退 ( refundable) 的租稅抵減,及推介合適工作以挽救勞工家庭脫離貧困,並且防止因為福利救濟所引起的降低工作誘因的弊端產生。此外,英國的工作家庭租稅抵減制(WFTC),與加拿大曾實施的工作所得津貼制度(WIS)皆是用以幫助貧窮家庭的類似制度。 民國九十年國內經濟成長率首次由正轉為負,失業率明顯攀升,家庭平均收入下降了2.5%,且高低所得差距擴大至6.39倍,再再顯示了近年來我國經濟不景氣與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本文旨在研擬一套類似EITC方案,並評估其在台灣適用的可行性。在考量「貧窮線」、「家庭戶內人口的年齡別」、「規模經濟效果」、「排除財產所得過高者」、「孩童數」等因素之後,仿效美國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EITC)設計一套國內的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接著,利用「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九十年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庫」進行國內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的模擬。全台灣地區符合擬議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的家庭約是306,900戶,是低收入家庭戶數的4.57倍,戶數約佔全台總家庭戶數的4.56%,約有1,084,050人,佔全台總人口數的4.5%。此制所需抵減金額總計約達70億元台幣,孩童數0家庭平均可獲4,711元抵減、孩童數1名的家庭平均可獲19,474元抵減、孩童數2名平均可獲28,530元抵減。 在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對勞動供給的影響部分,本文僅考慮男性經濟戶長的勞動供給變動。整體而言,在「抵減遞增階段」勞動供給量的變化都是增加的,但在「抵減遞減階段」的勞動供給量變化則都是減少的,且減少的幅度大於「抵減遞增階段」所增加的幅度。故而擬議制度中,男性經濟戶長的整體勞動供給量變化是減少的。雖然「抵減遞增階段」增加的勞動供給量全數被「抵減遞減階段」減少的勞動供給給抵銷掉,但是相較於傳統福利制度對於勞動供給的不利衝擊仍是較小的,且它具有刺激低所得家庭投入勞動市場的有利工作誘因。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EITC)幫助低所得勞工家庭,且可避免傳統福利措施的福利依賴的弊端。國內許多低所得勞工家庭,往往無法被低收入戶救助的經濟安全網所網羅,透過此制度,不僅可幫助這些處於相對貧窮的勞工家庭,更可以促進整體的「勞動參與率」,故而此制度的精神頗值得正朝福利國家邁進的我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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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租稅補貼(EITC)對臺灣稅式支出之影響評估-以北區國稅局所轄為例 / The impact of the earn income tax credit effect on tax expenditure: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north Taiwan province

謝瑜歆, Hsieh,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受美國金融風暴衝擊,2008年7月台灣失業率超過6%,失業人口達66萬人,8月份長期失業(失業超過1年)人口更高達10萬5仟人,中高齡失業人數為14萬1仟人。一般而言,失業時間越長,回到就業市場的機會越渺茫,而且中高齡失業多屬非自願性失業,通常也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一旦失去工作對家庭、社會影響極大。如何讓失業者再走出來進入工作職場做事及不放棄努力並協助低所得勞工家庭脫離貧困,將是臺灣未來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一環。 本文在研擬一套類似EITC方案,運用馬總統2008年競選時所提「468」方案、2009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國際慣用貧窮線(中位數所得一半)及最低基本工資換算,並評估若在臺灣實施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EITC)後可抵減戶數、稅式支出金額、佔200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比例等,在考量「貧窮線」、「孩童數」、「排除財產所得過高者」等因素後,模擬單親家庭及雙親家庭無扶養小孩、扶養1名小孩、2名小孩及3名小孩(含以上)適用不同的抵減率,再以抵減遞增階段抵減率和抵減遞減階段不同抵減率排列組合,運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2008年綜所稅核定資料」,模擬臺灣若實施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所需稅式支出。 主要目的係針對臺灣若實施薪資所得抵減(EITC)對稅式支出影響,政府若評估該政策後實施EITC時,應以謹慎保守的態度設計架構,規模不宜過大,俟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有能力擴大適用範圍,以免成為錢坑法案。補貼政策所面對的最大困難是補助的金額是否花在刀口上,福利政策難免會有錯誤補貼的情形,如何避免福利濫用及執行錯誤是成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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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問題之研究

羅能清, Luo, Neng-Q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 國家經濟發展,薪資所得者必佔就業人口的絕大部分,而租稅結構中直接稅比重 亦漸形提高,薪資所得者的所得稅負擔便普受社會大眾所關切,當今輿論咸認一般薪 資所得者租稅負擔過重,然實情如何?此為本文主要研究動機。本文共分七章,約四 萬字。針對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以綜合所得稅負擔為主)問題予以探討。前半 部就薪資所得稅是否應輕課、其對工作意願的影響,及通貨膨脹所造成稅負加重情況 加以研究,後半部就我國實際資料予以客觀分析,結果顯示,就總體而論,其稅負並 未過重,可是就課徵公平性與合理性而言,當今的稅制值得商權。解決之道,除加強 其他來源所得稽徵外,對薪資所得者的各項租稅優惠方法及增進課徵合理化的改革措 施,宜積極採行,以期租稅負擔公平,提高全民福利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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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效果下確定提撥制退休基金之最適資產配置

葉政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基於退休基金經理人之觀點探討確定提撥退休基金計畫之跨期最適投資策略,分析退休計畫中成員薪資所得不確定以及跨國投資風險對於基金投資決策的影響。首先,由於匯率之波動將顯著增加跨國投資收益之風險,本研究引用Xia (2001)考量學習效果預測跨國匯率過程,修正匯率之動態隨機過程;搭配跨國費雪關係式進一步假設國內為名目利率差與匯率的關係式,使得投資策略得以納入匯率的學習效果。其次,薪資所得波動對於提撥有所影響,因此本研究推廣Boulier et al. (2001)對於成員勞動薪資之假設,假設通貨膨脹率及實質利率將影響成員服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基金經理人將策略地調整基金投資標的物之部位以規避成員薪資風險。最後,本研究呈現完整之跨期投資策略及詳細之數值計算結果,清楚說明退休基金經理人於追求最適投資組合及避險考量之關係。研究結果顯示,基金經理人可以透過資本市場消弭薪資所得的不確定性,而匯率的學習效果將影響在國外現金部位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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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 Tax fair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rights watch

李洙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232條在公司有盈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235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然而同法第129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277第1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類規定。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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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制度變動對已婚婦女勞動供給之影響 / Effect on Married Woman's Labor Supply of Change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Filing Method in Taiwan

吳君泰, Jun-Tai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婦女的勞動供給行為,一直是勞動經濟學的主要課題。就長期趨勢來看,女性勞動供給有不斷增加的情形,其中尤以有偶婦女為然,她們對各國的經濟發展實功不可沒。另外,因應景氣變化的短期波動,有偶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呈現了可觀的多變性。由於,這些異於其它勞動力的特性,吸引了許多經濟學家的研究興趣,並設法探討影響有偶婦女勞動行為的決定因素。 在影響有偶婦女勞動行為的決定因素中,所得稅是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因子。一般認為高稅率會打擊個人的工作意願,特別是在採行合併申報制的國家,所得稅常被稱為對婚姻的懲罰。註一我國在78年度以前所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都是採行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來申報,而在78年12月30日修法通過納稅義務人在申報79年度以後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准許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負,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及避免現行稅制對夫妻形成婚前婚後稅負不同之不合理現象。 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探討此項稅制改革對有偶婦女勞動供給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的實證效果,以彌補目前國內研究所得稅對婦女勞動供給影響的文獻所未及的課題(如單驥,1988;梁正德,1987)。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資料的限制 傳統的勞動供給理論,主要是透過個體經濟學〝極大化個人效用函數〞之分析模式,來引申個人的勞動供給函數。由於該理論僅將勞動者的時間配置分成工作和休閒兩種型態,所以對於擁有繁重家務工作的已婚婦女來說,該理論是不適合來分析已婚婦女的勞動行為。註二 因此,本研究沿用Gustafsson(1992)中的新古典勞動供給模型,來修改上述傳統的勞動供給理論,並加入所得稅因素於預算限制之中,藉由極大化修正後的個人效用函數,以求得已婚婦女的勞動供給函數。然後將實證資料代入本研究所設定的實證模式中,進行驗證分析。 在實證資料方面,因為本研究探討租稅改革對已婚婦女勞動供給的影響,所以我們利用租稅改革前後各兩年(78至80年)的人力運用調查資料(由行政院主計處於每年5月所舉辦)以估計已婚婦女勞動供給函數。在操作方法上,我們分成4部份,首先我們分別設算租稅改革前後的婦女稅後薪資,接著運用Heckman的二階段分析法,針對前述的實證資料作必須的調整,以克服所謂的樣本選擇偏誤問題(Heckman 1980),再來將經過上述調整後婦女的稅後薪資,配合相關的變數,針對已婚婦女的勞動供給,做一般性迴歸分析與勞動參與率的logit分析,並且檢定78、79年的已婚婦女勞動供給線性迴歸式是否有結構性變動,最後進行78、79兩年的交叉預測分析。 研究結果,獲致下列幾點發現: (一)、稅改前後儘管設算的平均邊際稅率已大幅降低,但影響已婚婦女勞動供給的因素仍呈現一致的結果: 1、就未滿6歲子女數(CH6)一項而言,它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會妨礙已婚婦女外出工作。 2、就已婚婦女的工作身份是雇主(B2)、自營作業者(S2)或受私人雇用者(P2)三項而言,它們均正面、顯著地影響已婚婦女的勞動工時,換另一個角度來看,這表示已婚婦女的工時均較受僱於公營事業者為長。 3、就稅後工資一項而言,它的增加將顯著地增加已婚婦女本身的勞動工時。但是增加的工作時數(即稅後工資項的係數)卻有逐年下降的趨勢,這表示雖然平均邊際稅率降低了,但稅後工資的邊際效果也在降低,因此最終的勞動工時變量有可能會呈現穩定的態勢。 (二)、78、79兩年的勞動供給與勞動參與的交叉預測分析: 不論是勞動供給(時數)或是勞動參與(%),兩者在分開計稅制度下的數值幾乎都比在合併計稅制度下的數值要高,而且兩數值差距的變動趨勢也會隨著已婚婦女不同的分類而有不同的變動方向。如以未滿6歲子女數為分類標準,則隨子女數增加,變動趨勢是逐漸上升的;若是改以年齡為分類標準,則變動趨勢是先上升後下降,符合生命週期的特性;如果換成以教育年限來區分,則變動趨勢大體上呈現上升的現象,符合一般的預期。 就整體樣本來看,則有下列的重要結果: (一)、分開計稅的新制的確有增加已婚婦女的勞動工時與勞動參與率的政策效果。其中在勞動工時方面:年齡介於30到35歲、教育年限為18年、有1個未滿6歲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自營作業者的已婚婦女對78年租稅改革(稅制由合併課稅變成分開課稅)的反應為最大(ΔW=6.699、eC=4.08、ΔLC=27.33),至於對78年租稅改革反應最小的則為年齡介於25到30歲、教育年限為6年、沒有未滿6歲的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私人雇用的已婚婦女(ΔW=0.092、eC=0.46、ΔLC=0.042)。而對79年租稅改革(稅制由分開課稅變成合併課稅)之反應最大者為年齡介於25到30歲、教育年限16年、有3個未滿6歲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私人雇用的已婚婦女(ΔW= -1.809、eC=1.66、ΔLC=-3)。至於稅改反應最小者則是年齡介於35到40歲、未受教育、無未滿6歲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自營作業者的已婚婦女(ΔW= -0.007、eC=0.48、ΔLC=-0.003)。在勞動參與率方面:其中以年齡介於35到40歲、教育年限6年、有4個未滿6歲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自營作業者的已婚婦女對78年租稅改改革的反應最大(勞動參與率由0.2936上升到0.6240,增加了33%)。而反應最小的,則大致是教育年限為18年、受雇於政府機關的已婚婦女,其勞動參與率幾乎不變。對79年租稅改改革反應最大的則是年齡介於30到35歲、教育年限6年、有4個未滿6歲子女、主要工作身份為私人雇用者的已婚婦女 (勞動參與率由0.6606下降到0.5682,減少了9%)。至於反應最小的,則與78年的結果大致相同,也是教育年限為18年、受雇於政府機關的已婚婦女。由於78年的平均邊際稅率大於79年的平均邊際稅率及78年的稅後工資邊際效果大於79年的稅後工資邊際效果可看出,一旦在78年適用會減輕稅負的新制時,它所造成的減稅效果是明顯大於79年的減稅效果。 (二)、但就政策效果的大小來看,此與Gustafsson (1992)的研究結果相比,卻是小巫見大巫,深究其原因,乃是瑞典採行的是已婚婦女獨立計算其所得稅負,而非我國僅允許薪資所得一項可分開計稅而已。因此,就提升我國已婚婦女勞動供給時數、勞動參與率的租稅工具來看,還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所得稅申報制度變動對已婚婦女勞動供給之影響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資料的限制…1 第三節 本文分析架構……………2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4 第三章 理論模型與實證設定………17 第一節 理論模型…………………17 第二節 實證模式設定……………17 第四章 實證資料與結果說明………21 第一節 資料的說明與限制………21 第二節 實證結果說明……………26 第三節 交叉預測分析結果………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55 參考文獻……………………………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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