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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承攬運送法律問題之研究

夏一峰, Xia, Yi-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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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務外包下企業勞資關係和人力資源管理運用之探討-以承攬企業為對象

楊慧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在全球化及資訊科技發達的環境下,資本、資訊、技術、人才、貨物與勞務的自由流動間,全球已然成為一個大市場,國與國之間已無實質的疆界,企業體面對的是世界各地的競爭者,為求生存,要能不斷的創新的技術、要在最短時間內取得有利的資源,要有即時生產的能力,企業變革速度接受考驗。 在此多變大環境下,勞工亦要重新思考自己的定位及因應之道,傳統的工作職場倫理已不復存在,工作不再是一個長久而穩定的狀態,在必須面對隨時可能失去工作的風險下,個人的生涯規畫亦要有所調整,不斷提升自我的專業知識成為企業內核心份子或是自行創業承欖企業部份工作。本研究即欲以勞資關係及人力資源的不同的角度來探究業務外包所造成的轉變及影響,並提出對政府法令面之建言 本研究發現如下: 1、在針對業務外包的調查與發現中可知,外包公司才是整個業務外包下真正具有決定權力的人,基於目前相關法令規範不足下,外包公司可以依自行需要長期的彈性運用,而不需擔負雇主相關的法定責任。影響所及,在勞工方面是年資無法累積,勞動條件及福利不如編制內員工,工作不穩定,隨時可能面臨失去工作的經濟壓力。 2、對承攬公司言在競標壓力之下,需受限於有限的工程費用,在成本考量下無法提供業務外包勞工充份的教育訓練機會及福利。對於職業災害的責任歸屬也因承攬合約中交由承包公司負責,但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不能掌控下,職業災害的責任問題亦是不能忽視的問題。 3、外包公司參與績效考核及在承攬合約中載明薪資保護條款,規定薪資下限以確保承包公司對接受業務外包勞工的勞動條件有一定水平,進行在人員運用上,對外包公言將有所助益。 4、工會的立場是基本上是不贊同,但基於會員工作量會因無承包公司人力支援而加重,所以工會的立場是反對但卻也是無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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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公部門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為中心

陳輝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我國勞動派遣尚未法制化,政府對於派遣業缺乏明確規範下,造成許多問題,諸如,雇主責任、不當剝削、差別待遇、團結協商、雇用不安定及懲戒權行使等問題,甚至出現不少偽裝承攬或假承攬、假派遣之情形,此種現象亦存在於公部門。而公部門運用勞動派遣與民間企業最大不同者在於,公部門不論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採購程序辦理採購,再與得標之派遣公司(廠商)締結契約。是以,如何建構政府採購程序與勞動派遣之勞務契約間之關係,亦即,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相關招標、投標、審標、履約及驗收、爭議處理等程序,與締結勞動派遣契約(要派契約)之關聯性為何?我國勞動派遣法制化之探討過程中,是否可以從公部門運用勞動派遣的觀點出發,提出建議? 因此,本文對於勞動派遣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主要以公部門政府勞務採購為中心。其第一章,在敘眀本文之動機、目的及方法與限制。其第二章,主要由勞動派遣制度形成之原因與造成之問題出發,探討勞動派遣之意義並釐清與勞動派遣相類似之概念,然後對勞動派遣之法律關係加以論述,最後對目前實務看法的回顧與整理,俾作為後面章節探討之參考依據。其第三章,先對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之性質探討,再釐清政府採購勞務供給契約之勞雇法律關係,並試圖就常見的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之型態找尋其在法律上之歸類,以探討政府勞務採購契約與勞動派遣之關係。其第四章,先行探討政府採購程序與締結勞動派遣契約之關聯問題,再針對公部門勞動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別加以探討並提出解決方法。其第五章,彙整前面各章作出結論及提出建議,提供未來勞動派遣立法時能兼顧公部門的運作情形,以保障勞雇雙方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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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勞動關係之研究 : 就國勞承攬勞動公約草案論爭之探討 / Research in Contract Labour Relationship - Based on the Disputation About ILO Contract Labour Convention Draft Text

陳聖聰, San-Trung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台灣不可避免的將處於一個大競爭之環境中,為提高競爭力並降低營運成本,於是中小企業,甚至大型企業紛紛精簡人事成本及大幅裁員,或僅保留行政中心部門,而將生產線完全外部化(外包或廠外委託加工)。在台灣,外包制度等廠外勞動絕不僅是扮演企業生產的輔助性角色,其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具有絕對地貢獻。外包制度中的勞工雖提供本身僅有的勞動力供企業使用,但往往因被視為次級勞動力市場之勞工,無法立於初級勞動力市場之勞工地位而享有勞動法的保障,不論其勞動報酬或工作條件通常低於從事類似性質工作的初級勞動力市場之勞工(歧視待遇)。 外包與代工依照傳統民法與現存勞動法的見解,應該屬於承攬契約的一種,而言典型的雇傭契約。所以現存理論上,從事代工與外包之承攬人與發包人(定作人)間的關係僅為承攬之關係,並非雇用關係,自然也不得享有勞動法中勞工之特殊保障。但在台灣社會社世界趨勢,是否即可簡單地聲稱該承攬人並非該定作人之受雇人,所以不受勞動法之涵蓋,該發包人(定作人)可以完全免除對於承攬人之社會義務呢?顯然ILO並不同意如此看法,國際勞動總署(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在1997年第85會期便對此議題進行討論並做成關於承攬勞動之具體的提案公約(以下稱承攬勞動公約)與提案建議書。雖然各會員國質疑ILO之承攬勞動公約是否在獨立承攬人的與傳統受雇人間成立第三種種類的勞工?承攬勞工是否享有完全的受雇人保障?使用人事業單位與承攬勞工之關係如何?此提案公約是否過度地侵犯了傳統商業之領域而影響了契約自由與經營選擇權的自由?但就勞工保護之目的言,ILO之承攬勞動公約及建議書僅係披露日漸增加的類雇用關係之承攬,而建立起一套遊戲規則。 雖然承攬勞動公約及建議書迄今尚未正式通過,但藉由對於公約及建議書內容之分析探討,應可以瞭解未來勞動力市場之趨勢及ILO的期待,最後透過本國法律體系與司法實務的分析,提出公約適用上可能的問題並促進所謂「承攬勞工」之保障。 / The first discussion of the question of contract labour took place at the 85th Session (1997)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prepared and communicated to the governments of member States a report containing a proposed Convention and a proposed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contract labour, based on the conclusions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at its 85thSession.based on this proposal text, named "Contract Labour Convention" and "Contract Labour Recommendation", "contract labour" was defined as "work performed for 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referred to as a "user enterprise") by a person (referred to as a "contract worker") where the work is performed by the worker personally under actual conditions of dependency on or subordination to the user enterprise and these conditions are similar to those that characterize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under 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 and where either: (1) the work is performed pursuant to a direct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worker and the user enterprise; or (2) the worker is provided for the user enterprise by a subcontractor or an intermediary", resembling a specif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act of service" and "contract for service". But the amendments or comments from member government of ILO were very complicated and strict, main confusion as follow: will the proposal Convention result in a brand new type of workers or "third category" of workers out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nd traditional employee? Will so called "contract worker" entitle to be covered by labour law and enjoy full employee''s right? Will an ILO instrument that deals with matters outside the direct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e inconsistent with current commercial law and practice and the policy of reducing the regulatory burden on business or improving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Would Contract labour be an extremely broad and complicated issue? Although lots of member governments took a oppositive position, but for the purpose of worker protection, "Contract Labour Convention" set up a new equal playing rule, might be too advanced but would be helpful and just. Although "Contract Labour Convention" still didn''t be approved by ILC, but through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the proposal Convention text, we would realize the trend of future labour market and the expectancy of ILO. After analyzing national law structure and judgments of court and finding the inconsistent with proposal Convention, we would work out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so-called "contract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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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及光電產業廠務廢水系統工程承攬策略之探討 - 以T公司為例

王誌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半導體及光電產業快速發展,已成為台灣賴以與國際競爭之兩大經濟產業,為維持台灣既有之製造優勢及實力,並加強設計創新能力,政府擬定「新世紀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明確勾勒出我國對於半導體及平面顯示器兩大產業之發展方向。邁入二十一世紀,新興國家快速崛起,台灣產業發展面臨強大的競爭,尤其在中國大陸,各廠為維持既有的競爭優勢及提昇市場佔有率,唯有加速持續投資建廠,一則創造規模經濟以降低生產成本,另一方面更以領先技術築高競爭者之進入障礙。 近年來,國內各大廠積極建置規劃12吋晶圓廠及TFT-LCD八代廠,由於均屬於高資本之投資,擬定發包策略,故強化採購人員的談判技巧及遴選合適的承攬廠商,以最短的時間及最少的預算來完成建廠,將成為建廠業者主要的政策。 本研究乃在探究哪些關鍵因素足以影響建廠廠商之採購發包策略,再以工程承攬商的觀點提出應對,發展出本身之承攬策略。由於有關建廠發包策略之相關文獻不多,故本研究主要採實地專家訪談,訪談半導體廠及TFT-LCD廠廠務及採購主管對於建廠採購發包之看法,配合文獻所提之各要點發展問卷,透過問卷了解高階主管、廠務人員及採購人員對發包有何不同觀點,同時面對不同之發包型態與關鍵影響因素,利用層級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發展適用於不同類型採購發包決策人員之各構面及次準則指標之權重,並與其他相關研究做比較,探討差異所在及原因,綜合研究建廠廠商高階主管、廠務人員及採購人員對於新建廠務系統發包之需求,進而擬定出承攬商因應之承攬策略,以提供決策者進行執行決策之參考。 關鍵字:半導體產業、光電產業、工程承攬、發包策略、承攬策略 / As the developments in semiconductor and opto-electronic industries grow rapidly, they have become two major economic industries of Taiwan to compete globally. In order to keep Taiwan’s exiting advantages in manufacturing and its strength and also to improve its design and innovation abilities, Taiwan government has proposed “The New Century Two Trillions Double Stars Industries Development Plan” and the plan has clearly outline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s for both semiconductor and flat panel display industries in Taiwan. While stepping into 21st century, the developments in Taiwan industries have faced enormous competition due to the sharp rising of emerging countries, China especially. For maintaining its competition advantages and upgrading its market shares, every enterprise only has to accelerate on making investments to the plant construction. By doing so, it aims to create economic scale to lower the product costs and it also aims to increase the entry barriers for competitors through its leading advanced technologies. In recent years, major enterprises in Taiwan have aggressively engaging in 12” fab construction and TFT-LCD 8th generation plant construction planning. Since both are the investments required high capital, the enhancement in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s’ negotiation skills and the selections of qualified contractors, the drawing up for the contracting strategies and the completion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within shortest time with minimum budget are the major policies for the enterprise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ims at probing into what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will have influence on the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ing strategies made by the enterprise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and followed by responding proposals provided from the contractor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points of view and also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contracting strategies made by them. Since there are not many researches about the topic on the contracting strategie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the study is mainly from live interviews with experts and through interviews with facility managers and procurement mangers of semiconductor and TFT-LCD plants to understand their points of views on the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ing strategie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also matching up with major points in bibliographies, the questionnaire has been developed and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has revealed various points of views about contracting from top management, facility professionals and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s and the key influential factors when facing different types of contracting meanwhile. By using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it has applied on every aspect and the percentages of the secondary indexes for the decision makers’ of different types of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ing and the results have also been compared with other related researches in order to figure out the differences and their causes. Combined with the study on the demand from top management, facility professionals and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s of the enterprises of the plant construction for the contracting of new plant construction systems, the contractors’ can draw up the responding contracting strategies and provide them to decision makers as the reference whiling they are making judgments. Key words: Semiconductor industries, Opto-electronic industries, Contracting work, Procurement strategies, Contracting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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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相關問題之研究 / The study of pre-sale housing

胡慧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家」,是每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所,很多人打拼了一輩子,充其量不過是希望有一個舒服的安樂窩,所以,「買房子」也就成為許多人一生追求的目標。傳統的房屋契約是採所謂「先建後售」之方式,也就是由建商先將房屋蓋好,再將之出售。但由於近幾十年來經濟發展快速,房屋需求量不斷增加,傳統的「先建後售」模式不僅曠日費時,而且一般建商在一開始興建時並無太多金錢以資因應,所以「先售後建」之預售型態的交易方式逐漸興起。雖然預售屋之興起有其背景,但其與傳統的成屋交易畢竟不同,也存在著多種風險,故使得實務上眾多預售屋糾紛益彰棘手。本論文欲討論預售屋契約交易中產生之法律問題作一詳盡的探討,希冀對法律問題的解決及日後預售屋相關法律之修訂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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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薛嘉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爭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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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探討 / A study on the cosmetic medicine-related civil liability

陳如昕, Chen, J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追求美麗是人的天性,隨著生活水平與國民經濟之提升,以及醫療科技之進步與發展,針對外觀容貌與身體形態來進行美化與改善的醫學美容,已成為社會上普遍之現象。醫學美容具有醫學與美容之雙重性質,透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等醫學知識與技術之運用,具有創傷性與侵入性,存在一定風險,加上美容整形之效果往往涉及個人主觀之認知,因此,當發生併發症或期待與結果有落差時,往往衍生出許多糾紛。醫學美容之醫療糾紛,其民事法律依據一般為侵權行為責任,亦可依契約性質,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此外,尚可能發生醫療廣告或產品責任等相關問題。透過本論文之探討並提出建議以供處理相關案件之實務及醫療從業人員參考。 本論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第二章為醫學美容之性質,針對醫療行為之定義,分類與範圍,進行整理分析,並探討醫學美容之定義、範圍、執行資格。此外,就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及一般醫療行為之異同作出區別,及說明常見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第三章為醫學美容契約之契約責任,針對醫學美容之承攬性質、給付義務、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免責約款等問題探討其要件與效力。第四章為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為責任,由於醫療糾紛多以侵權行為處理,此章就告知說明義務與醫療行為上之注意義務、舉證責任,與契約責任之競合等進行論述。第五章就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作整理與分析比較。主要分為注意義務違反、說明義務違反、不滿意之結果等三個類型。第六章為其他責任問題,就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問題,以及衍生之醫療廣告與產品責任等相關責任問題,進行探討。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綜合上述各章之研析,對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及醫學美容糾紛之預防,提出相關建議與展望。期盼懇切對話溝通,客觀釐清責任歸屬,圓滿解決爭端,達成和諧互信之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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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業經營策略之探討-以某個案公司為例 / From the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market to study the strategy of a Taiwanese E&C company

任樹平, Kevin S. P.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全球能源趨勢分析新興市場能源需求逐年成長,然而國內市場飽和的衝擊下,台灣的工程業如何運用既有實績、知識、技術來拓展海外商機,是企業面對環境快速變化所採取的必要策略。縱使金融風暴及外在投資環境愈趨險惡,競爭對手亦都是國際級工程公司,國內工程業仍須就時代脈動及未來趨勢提前規劃訂定新目標及經營策略以確保永續經營。 本研究藉由台灣工程業生存環境的變化及政策發展目標改變,依據區域、產業、顧客、市場的變化來尋求潛在市場規模。以煉油石化工程為主要研究對象,其市場特性為進入門檻高,且大型統包型專案執行日漸複雜,台灣的工程公司應具備良好之業務、專業能力,熟悉全球化作業細節,才有機會積極跨入國際市場以提供完善服務。本研究藉由個案公司對國內、外市場趨勢的探討,公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尋求一個企業如何找出其價值鏈來提升核心競爭力;並且藉由研究策略之關鍵因素,利用跨國行銷管理與經營績效進行分析,以構建個案公司的發展願景。 企業創新、組織改造與競爭策略是未來發展的解決方案。本研究利用工程資訊、文獻資料等剖析企業在面臨國際經濟、工業發展、政府政策,供應鍵變化等不確定因素下,要跨入國際工程市場,可採用的策略方法。運用競合策略SWOT分析、價值網、策略地圖、平衡計分卡等探討強化核心能耐及訂立短、中、長期策略目標。 隨著大陸、印度等煉油石化工程同業逐漸取得報價資格進入國際市場,當我們面對低價搶標,材料及人工成本的上漲壓力,個案公司需以極敏銳的隨機變動能力,掌握這一波產業發展契機並發掘在跨國管理上的問題以尋求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強化核心能耐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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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工權益角度看租稅公平原則 / Tax fair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rights watch

李洙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足見在「社會安全」中國家必須有責任與義務特別保護勞工;同法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卻也明白揭示要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消除貧富不均國家應某種程度以法律限制。然而在上述概念之下卻有可能透過國家的法律體系造成勞工更大的傷害,不但以公法的強制力侵入私法領域原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契約,甚至某種程度當國家企圖運用各種強度不一的公法規範介入私人領域裡,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甚至造成勞工更大的損害。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無論勞資雙方甚至行政機關,現階段都已經認定基本工資等同於「最低工資」,資方認定只要給付基本工資變以符合國家法定最低要求便不違法,而勞方卻寄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基本工資往上調整至「滿意」的「工資」,卻完全忽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而非將「基本工資」調整成至「工資」之概念,甚至勞方一廂情願認定只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調整基本工資,就可以解決低薪的勞資糾紛,果如此社會將失去在自由市場互相競爭的動能而走向社會主義的假平等中。 本論文亦無意再就上述諸多無解的議題反覆討論,而本論文的發現是在於公司法與租稅法對於勞或勞資關係的影響更甚於單純從勞工法角度觀察。 一、租稅法與勞動法 租稅國國體之下,國家放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代以對私經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課徵稅捐,以維財政收入,同時人民亦以履行納稅義務,作為享有經濟自由與財產權保障的對價,此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可見一班;然而在憲法「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下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從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稅捐機關當然必須遵守「租稅法定原則」。稅課既然依附於私經濟活動,私法的概念與事實關係乃多被稅法借用,稅法如何看待私法的概念或事實關係,論者多以「稅法應否受私法的拘束」角度切入,論述的脈絡多側重如何藉由「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惟稅法應否及如何承接、調整私法的概念或法律關係,除涉及稅法規範解釋、事實認定乃至於證據方法等諸多一般性或個案性的問題,尚有憲法層次的關懷,且回應不同時代的財政挑戰與租稅、社會觀感,倘若直接劃約成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防杜課題,似嫌過於狹隘,且易使執法機關誤解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僅得取向於「有利國庫」面向而有適用,或將稅法與私法衝突所產生的價值取擇、權衡,過度偏向於稅法規範目的,忘卻國家對於私法秩序應適度尊重的基本原則。勞務的提供類型多元而複雜,而國家卻企圖透過稅法的制定,以公法的強制力直接對於人民勞務契約的類型選擇自由予以限制,然此一作法是由於真正基於國家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抑或「保護勞工」的政策?還是因為行政體系對於法令適用陌生與誤解? 二、公司法與勞動法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既然以營利為目的,則公司賺錢之後究竟利潤要與股東或是勞工分享?同法第232條在公司有盈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派股息跟紅利;然同法第235條雖有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然而同法第129條卻規定章程係由發起人訂立,又同法第277第1項規定,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如此一來變出現如下問題: 1. 勞工並非起人,根本無權參與章程訂立。 2. 即便要變更章程亦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勞工並非股東。 3. 就算透過員工認股權或是員工分紅入股,卻可以用特別股方式限制投票權。 即便上述問都加以克服,員工分派紅利的相關規定卻緊緊規定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一節,顯然若非採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經營型態,例如有限公司、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顯然無如此類規定。 本論文從「從「股東權益」與「勞工權益」談勞工政策與立法的思維翻轉」,嘗試思考在現今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法體系,強調勞工權益的同時不單單是以「勞動法角度」思考,反而應該從經濟法(公司法)的角度觀察,蓋會引發重大勞資爭議的企業絕非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反而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開發行公司為主;接著「從所有權社會化論公司與勞動法之競合---兼論租稅公平」,開始討論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社會化,以及所有權社會化在勞動法的實踐與衝突,並藉以探討租稅公平與民法及勞動法之關係;又稅法(公法、行政法)與私法之間,舉凡課稅的主體、客體要件、前提事實、稅基形成、證據方法與程序要件等,存在著全面性的連結,稅法是否必須完全接受接私法的概念、法律關係或為如何的調整,非僅為稅法自身的規範解釋問題,毋寧尚牽動憲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以及公法應如何地看待、尊重私法秩序的課題。稅法基於自身規範目的而調整私法概念、事實關係時,其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干預私法秩序,所可能引發的基本權干預與侵害問題,學者提出「私法適用的先序性」與「原則-例外」模式,作為稅法承接、調整私法的參考方法。傳統上各法法律之間各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憲法需遵守「人性尊嚴」;行政法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刑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民法則需遵守「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在這些法律適用的原則下,各法之間產生互相競合的關係。 再者,長期以來稅捐機關直覺性的將民法「僱傭」認定為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而將「承攬」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實是以公法介入私法而非以「私法適用的先序性」作為價值判斷,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則」,在此種思維下不但稅務機關習慣性將私人間的「契約自由」認定為是一種租稅「規避」,甚至是一種「逃稅」行為,因此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與契約自由」作為討論核心。最後在租稅侵害人民權益時應如何給人民一個合理的救濟管道,故以「公益原則與租稅行政之關係」作為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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