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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1 tracing method of systemic viremia in vivo using an artificially mutated virus pool / 人工的変異導入ウイルスプールによるHIV血症のウイルス起源追跡法Soper, Andrew James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医科学) / 甲第23111号 / 医科博第122号 / 新制||医科||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医学研究科医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髙折 晃史, 教授 朝長 啓造, 教授 中川 一路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Medical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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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水中大腸菌の起源、病原性及び薬剤耐性に関する分子生物学的研究五味, 良太 23 September 2016 (has links)
付記する学位プログラム名: グローバル生存学大学院連携プログラム /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9982号 / 工博第4226号 / 新制||工||1654(附属図書館) / 33078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環境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米田 稔, 教授 田中 宏明, 准教授 松田 知成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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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ベルクソン哲学における発生の問題濱田, 明日郎 25 March 202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人間・環境学) / 甲第25372号 / 人博第1114号 / 新制||人||26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間・環境学研究科共生人間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武田 宙也, 教授 佐藤 義之, 教授 青山 拓央, 教授 杉山 直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Hum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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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市における微小粒子状物質 (PM2.5)の14CNakamura, Toshio, Honjyo, Koji, Yamagami, Makiko, Ikemori, Fumikazu, 中村, 俊夫, 本庄, 浩司, 山神, 真紀子, 池盛, 文数 03 1900 (has links)
第23回名古屋大学年代測定総合研究センターシンポジウム平成22(2010)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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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の起源 : 自分自身との対話としての思考 : 人工生命の観点からTONOIKE, Toshiyuki, 外池, 俊幸 11 October 2012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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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傳聞法則之同意 / Hearsay Exceptions—Admissions邱柏翔, Chiu, Po Hs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先介紹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的起源,並藉由從兩者起源之區別而得出我國法所謂的傳聞同意在法理上的來源與傳聞例外並不相同復以美國聯邦證據法為觀察對象,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與第2項擬制同意分拆以觀,對應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1(d)(2)條之自認制度,即當事人出於本身意志而同意不利於己之證據作為裁判依據;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3(a)條的異議制度之對應,即「不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之法理。
而在日本法的比較分析中,則從當事者進行主義著手,分析日本法中之當事者處分權,並以此角度分析被告的證據能力處分權,即日本法中學說對於傳聞同意本質之爭論,有對質詰問權放棄說、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二元說、修正後的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以及新近有力說傳聞性解除說等之介紹,並參考日本權威性著作,來針對日本法第三二六條作詳細的討論,如其立法趣旨及機能、同意的本質,同意權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效力、相當性、同意的撤回、同意是否具有時效性、及同意的擬制等等做討論。並會附上相關學說與實務之爭論。並在小結處,比較日本法與我國法之差異,並尋找值得我國法參考借鏡之處。
對於我國證據法則中的傳聞同意,則以整理學說和實務為主,如考察傳聞同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之問題,即對違法取得證據行使同意權、私請鑑定與傳聞同意、以及得否以未於判決理由內交代適當性要件而上訴第三審等等問題。最後則是法院訴訟照料義務與辯護權之介紹。
最後則是傳聞同意的瑕疵與撤回之研究,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美國,即只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自認而不許當事人撤回自認;而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日本法則以是否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為準,原則上若於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即不得再行爭執,若否,則在證據調查前皆可撤回。又歐洲人權法院對此一問題亦有判決詳加討論,更具有參考價值。
最後第七章則是結論,本章將對以上的論點作摘要式的整理,並整理比較法上對我國具有啟發性之處,並提出立法政策與修法上之建議,以便讀者在閱讀整篇內容之後,可以清楚整握本文之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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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詠花詩研究陳聖萌, Chen, Sheng-M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詠花詩的意義,起源,在唐代演進的過程,及分類方法。
第二章:牡丹詩;引言、唐人詠牡丹花詩之意象分析及綜論。
第三章:桃花詩;引言、唐人詠桃花詩之意象分析及綜論。
第四章:蓮花詩;引言、唐人詠蓮花詩之意象分析及綜論。
第五章:菊花詩;引言、唐人詠菊花詩之意象分析及綜論。
第六章:梅花詩;引言、唐人詠梅花詩之意象分析及綜論。
第七章: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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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藝術作品起源〉中大地之說 / Illumination of “the Earth ”in Heidegger's “The Origin of Work of Art”陳文怡, Chen, We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伊底帕斯解答斯芬克斯之謎,同時拯救了人民的恐慌,但亦使自己陷入更驚駭的悲痛之中,這表現了斯芬克斯之謎本身蘊含歧義的意義;海德格繼《存有與時間》後的重要作品〈藝術作品起源〉中提出,可以發現與展開存有整體的是藝術作品,藝術作品的起源-藝術乃是謎,此謎可為謎,筆者認為即是海德格試圖說的處在拒絕被我們穿透的情況下才得以彰顯的「大地」之說,換言之,斯芬克斯之謎與藝術之謎的歧義是來自大地本身的狀態,由此,筆者以同時交織這兩件作品中謎的意義,作為本論文獨特的創作方式,如此寫作的安排是由於,一、筆者將伊底帕斯王的故事,作為海德格所強調的「藝術作品是存有物之真理的置入」的偉大作品,來理解海德格想要努力說而又難以說的〈起源〉中大地蘊含的深層意義。二、相較於單以海德格個人作品的論述,並連結評論者對〈起源〉的闡釋,以伊底帕斯之悲劇作為真理置入其中的藝術作品,除了要以蘊含真理的作品將大地意義拉出比〈起源〉本身未說出而更為廣大的理解領域外,同時也使海德格難懂的〈起源〉更為平易近人些。三、如此,除了闡釋與理解〈起源〉之大地,同時本文亦以此方式創建與表達出使大地成為大地的實踐意義。
論文前兩章是將海德格於三十年代使用「大地」一詞的來源詳加說明,首章即是由一個故事開始說起,繼之筆者將伊底帕斯故事中分為三部曲,相應於〈起源〉中三大段落的方式進行。首先,第一部曲是伊底帕斯解答斯芬克斯之謎語,這相應於〈物與作品〉中海德格說明傳統哲學對物之為何之解答,形同為走至娶母般的悲劇之中,但卻又富含歧義的蘊義。第二部曲是伊底帕斯通過祭司之語才發現自己到底是誰的轉折,而這連繫著人與神的祭司之語即為〈起源〉中的第二大段-〈作品與真理〉中所強調的,藝術作品乃可開展出存有整體之意義,最後,當伊底帕斯自掘雙目,浪跡天涯之際,以自身生命保持著大地的無可穿透的張顯狀態,即呈現了〈真理與藝術〉中所要闡釋的此有使大地成為大地。
在論文最後一章中,除了回應評論者們對大地諸多相異的看法外,筆者說明此論文的排序是要突顯起源就是其呈現,呈現的無非就是來自起源。起源的豐沛元素就由此有所擁有的世界中呈現,換言之,此文所展開的,只是開始創建我們自身故事的序幕。
關鍵詞:Heidegger、earth、the Origin of Work of Art、Oedi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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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察制度的歷史與比較論我國檢察官之定位與保障鍾鳳玲, Chung, Feng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承先啟後的樞紐角色,其職責不單僅追訴被告,實現國家刑罰權;作為法律的守護者,檢察官既要保護被告免於法官之擅斷,也要保護犯罪嫌疑人免於警察的恣意。換言之,檢察官是處於警察(行政)與法官(司法)兩種國家權力的中介位置,一方面必須扮演好「偵查程序主(指)導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也要扮演好「法官裁判把關者」的角色。因此,檢察官角色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在控訴制度「不告不理」原則之下,法官無法主動進行審判;反之檢察官則有主動糾舉犯罪之權責,並基於起訴裁量權之行使,篩選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如果檢察官不開啟偵查,未提起公訴,審判程序也無從進行,正義即無從實現。更危險的是,如果檢察官成為執政者的爪牙,成為迫害異己的的工具,動輒藉由偵查、公訴程序來整肅異己,則將會使社會陷於恐怖混亂之中。
檢察制度與現代刑事訴訟制度是如此息息相關,但相對於審判制度及警察制度,檢察制度的發展卻是遲緩得多,萌芽於中世紀歐洲的控訴制度下,茁壯於糾問制度時期,確立於現代控訴制法制之下,直到兩百年前才正式出現在人類的舞台。
我國的檢察制度移植自外國,缺乏培植檢察制度的社會基礎與共識,原本接近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在歷經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之後,已漸漸向美英法系傾斜,目前我國檢察官制度正處於變革的十字路口,未來的走向如何,不僅關係著制度的建立,甚且影響治安民生。
與其他各國相較,我國檢察官享有相對廣泛的權限,所謂的「檢察一體」原則,解釋上只包括職務移轉權及職務承繼權,我國檢察官似乎享有較高度的獨立性,但事實上卻不盡然。檢察官未能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因很多,有緣於身分保障不足,不敢放膽行使職權,有緣於檢察系統體察上意的風氣及個別檢察官的風骨。究竟檢察官是否應該獨立行使職權?如是,則在人事制度,身分保障方面又應如何規劃,以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環,而檢察官更為檢察制度之核心。賦予檢察官身分保障之目的,不在於賦予檢察官個人之身分保障,而在於確保檢察官職權之充分發揮,而達到摘奸發伏、追訴犯罪之目的,並能及時淘汰不適任者。檢察官身分保障如何,實與其在訴訟法上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權責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我國正值檢察制度變革之際,期盼本文有助於立法及制度的建立。
本文將以歷史發展的角度,追溯、探尋檢察官在歷史上形成的過程,及在不同歷史階段中所扮演的角色。並再輔以比較法的觀點,討論在不同制度下的檢察官之職權及其身分保障,並就實務面檢討我國現行檢察官之法律地位,及其身分保障之已然面及應然面;再參照目前立法機關的修法草案,討論我國檢察官之任免、停職、轉任、懲處(包括懲戒及彈劾)及退休等身分保障事項。
第二章為歷史的回顧,探訪檢察官之起源與發展,從糾問及控訴兩大訴訟模式談起,遠溯自希臘、羅馬,及至中古時代的訴訟風貌,再論及檢察制度在各國的淵源與發展,並探討與檢察官角色相仿的預審法官、偵查法官及大陪審團制度,以資比較。
第三章則為比較法的研究,探討主要民主法治國家,法國、德國、英國(以英格蘭為代表)、美國、日本、我國,以及歐盟的檢察制度及檢察官,並因檢察官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及檢察官之職權息息相關,而兼論及各國刑事訴訟制度(包括自訴)及檢察官的裁量權,並整理歸納出異同,嘗試將檢察官定位分類,以為參考。
中外各國對於檢察官之定位容有不同,但對於其獨立行使職權的要求,則並無二致。各國際組織的相關決議與共識,也都認為應維護檢察權之獨立行使。確保檢察官獨立性的方式多端,訴訟制度的設計、檢察機關的組織架構、健全的檢察體系生態、檢察官的人事制度、檢察官的使命感等等,都足以影響檢察官的獨立性,但其中最基本也最輕易的方法,莫過於健全的人事制度。司法改革是牽涉多端、千頭萬緒,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工程,從程序法、組織法,以至於身分法,循序漸進,始得以竟其功。規劃設計檢察官的身分保障,維護其獨立性,並達去蕪存菁,淘汰不適任者的目的。因此,第四章首先探討檢察官身分保障之理論依據,再鋪陳身分保障之內涵。
關於檢察官制度,我國司法院、法務部,以及民間法律人士,都曾先後向立法院提出過法律案,第五章則著墨於立法事項,先討論立法的位階,次討論檢察官人事事項之立法,與法官法的關係,並強調人事自主及程序保障。
最後一章則為綜合歸納前面各章論點,作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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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生態的機能を高めるための河床地形管理に関する研究 / Study on Riverbed Management for Enhancing Ecological Functions高橋, 真司 25 March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21746号 / 工博第4563号 / 新制||工||1711(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社会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角 哲也, 教授 藤田 正治, 准教授 竹門 康弘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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