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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重製權侵害之理論與實務 /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eproduction Right infringement

朱家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司法實務上著作權侵害的類型中,以「重製權」之侵害為最大宗;而就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基本類型-「抄襲」,應區分其概念與訴訟上之證明。就概念而言,「抄襲」係指「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且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至就訴訟上之證明,則應分就原告與被告說明:首先原告須依序舉證證明:一、創作事實;二、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之作品(即「接觸」);三、被告作品中存有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之部分(即「實質相似」)。而待原告就上開事實盡其舉證責任後,被告方有為舉證之必要,即被告可就推認其「未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此一事實之間接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其僅須動搖法院已形成之「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之心證,即為已足。而上開說明即為本文所採之「抄襲」認定流程,本文即係以上開見解為骨幹,說明「侵害重製權」之過程中所涉及之基礎理論、司法實務見解以及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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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刑事責任之研究 / 以重製權與散布權為中心

馮達發, Feng,Da-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簡介我國著作權法之現行制度以及司法審判實務之見解。開場者,係我國目前正進行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及相關討論。接著,為便於後續著作權刑罰必要性之檢討,乃說明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內容之必要。在此部份中首要說明的是,依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著作」須符合那些要件,方屬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從而著作人享有該「著作權」?一般認為,「著作」應符合原創性、客觀化、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以及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在說明著作權要件後,接著要介紹者是著作權之內容。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等兩個派生權利。就著作人格權而言,內涵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而著作財產權則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其中,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改作、公開發表等之定義,明文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諸款。 於著作權要件及內容之後,本文簡介著作權法中之刑罰規定。此部份主要是體系化介紹關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刑罰規定,並檢討我國審判實務之見解。此部份主要是配合後續關於著作權侵害行為之態樣之探討,進而討論我國現行著作權侵害刑罰之刑度是否妥適?另外,此部份亦將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做一簡介。依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諸如行為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即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等。 在說明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司法審判實務見解之後,本文進行檢討前述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審判實務之見解,探討我國司法審判實務在論斷著作權侵害犯罪時,是否亦嚴格貫徹刑事體系相關原則,例如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等。 接著檢討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此討論將以著作權侵害之刑罰為核心,其餘部份非本文之範圍。首先討論的是,著作權之侵害行為,究有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按我國法律體系下,行為人責任可為三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而依一般見解認為,責任之輕重者,以刑事責任為最重,民事責任為最輕,行政責任則居其間。在我國此種法律責任體系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惡性有達科以刑罰之必要嗎?再者,科予行為人刑罰所表彰者,乃行為人之反社會性,然在著作權侵害之情形,特別是在我國民情下,行為人有表彰反社會性嗎?從而,應科予行為人刑罰? 依學者通說認為,著作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種,但此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最大之不同,係在於一般財產權之客體往往為所有人所「獨有」,然而,就著作權而言,著作人之著作內容往往僅某小部份為其所「獨有」,從而著作權,特別是著作財產權,是否須與一般財產權作相同程度之保護? 從著作權立法政策觀之,著作權之現實目標在於保障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於此種前提下,有效遏止一般人為著作權侵害之行為,當係首要目標,至於是否科予刑罰恐非主要目標,而科以刑罰應僅在希望達成恫嚇之效果。準此以言,取締、處罰之有效性以及訴追之便利性方屬著作權法立法政策所追求者。 在有效性而言,透過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科以行政罰實屬上策。至於被懲處之行為人,則可透過行政爭訟予以救濟。在便利性而言,所涉者往往為著作權侵害之舉證問題。因而,關於著作權之侵害,只要能解決有效性及便利性,似無科以重刑之必要。 最後,本文提出對我國著作權制度之建言,並重新審視三二六行政院版。末了,將以對我國著作權制度應有之立法政策提出建言,以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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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

林培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圖書館除典藏當代文化外,亦負有發展教育、傳播文化、提供資 訊等功能(公共圖書館宣言)。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文明不斷向前推 展,尤以電腦科技的日益精進,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快速成長,圖書館 無論是在資料蒐集、整理、資訊的提供等功能上,都面臨數位化的需 求。 關於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可分為二大部分探討: 一、紙本館藏數位化重製,及數位化後透過網路提供圖書館服務之著 作權法問題。 二、圖書館直接從市面上購置數位著作,其取得與利用之問題。 壹、圖書館數位化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重製概念是否包含「數位化重製」 貳、圖書館網路服務涉及公開傳輸權 一、新法對於線上文獻傳遞服務之影響 二、圖書館內部網路使用與公開傳輸權 三、線上列印之合理使用審查 參、可否經由網路出借數位館藏 肆、圖書館取得數位著作授權之困境 一、數位著作取得、利用之限制 二、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欠缺 四、解決機制 (一)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利用著作的送存制度 (三)電子資料庫市場的擴大 伍、修法方向 一、明文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 為了順應數位時代下圖書館數位化之時代潮流,並得以有效地保 存館藏著作,著作權法應於第四十八條明文賦予圖書館得將館藏著作 數位化之權限,為合理使用之部分。至於數位化之館藏,無須區分已 公開或未公開發行之著作,蓋即使未公開之著作,亦有以數位化重製 保存以及提供利用之必要。不過,對於數位化重製仍須有一定之限 制,亦即,若在市面上已有相關之數位化著作存在,則不得再就館藏 數位化,而應付費取得使用之權限。 二、限制圖書館數位化服務之範圍 基於數位著作保護技術措施尚未成熟,若直接賦予圖書館就數位 重製後之著作,可透過網路或類似管道提供公眾利用,將造成著作權 人之嚴重損害。因此,數位化後之館藏,在館內使用時,僅限於數位 化資料之檢索用途、全文內容閱覽,若讀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圖 書館重製著作,則僅能提供紙本的版本,不得將全文內容之數位化檔 案交與讀者利用;又就實體館外之使用者,圖書館僅得提供線上目錄 檢索,但不得提供線上資料全文內容閱覽及線上列印。若有此需求, 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增訂法定授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補償 在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利的同時,應採取前述的法定授權制 度或其他類似著作權補償制度,對於著作權人經濟之不利益加以適當 補償,以衡平雙方利益。圖書館依法進行數位重製,須向著作權人給 付主管機關所制訂公布之使用報酬。 四、學術論文資料庫之建置 本文認為,為了促進學術交流與進步,或可賦予圖書館建立論文 數位化全文之資料庫,以提供檢索、網路傳輸及線上列印。為避免影 響層面太廣,其範圍應限於依照「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本國博碩 士論文。不過此種利用將對論文之著作權人造成影響,應增訂法定授 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一定之補償,才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 定利益。 五、圖書館共同營運準則之制訂 本文建議,為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仿照美 國之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gical Uses Cppyrighted Works),制訂供圖書館營運遵守的準則,以使圖書館在 進行重製或其他圖書館服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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