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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參加台灣全民健保相關因素之探討-以臺北地區為例 / Factors affecting mainland spouses, enrollment in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Taipei area as an example李小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移民署公佈的統計資料顯示,來台的大陸配偶人數逐年增加,這些藉由婚姻關係遷徙台灣的新移民,根據人口遷移理論,應存在原居住地社會經濟等負向條件的「推力」,以及遷移目的地正向吸引的「拉力」。台灣全民健保保障了大陸配偶的健康,提供完善的醫療照護。大陸配偶面對台灣與大陸兩地不同的醫療衛生環境與保險制度,在遷移台灣後願意主動參加全民健保的因素為何,另又有部分的大陸配偶須經過輔導後才參加全民健保,其面臨的影響因素又為何,全民健保制度的實行對大陸配偶而言,是否成為吸引人口移入的正向「拉力」,而且提升其對台灣醫療服務的正面印象等,都是令人想一窺究竟的結果,也是本研究進行的目的。
本研究利用文獻分析法,蒐集相關的論文、書籍、期刊、統計報告等資料,進行台灣與大陸兩地衛生醫療環境與保險制度之比較和分析,並說明台灣全民健保的正向拉力與大陸醫療保險制度的負向推力。進而探討大陸配偶的實際看法及對台灣醫療服務的印象;為提高本研究的信度與效度,採取立意抽樣及滾雪球抽樣方式,篩選20位居住於臺北地區的大陸配偶作為研究對象,其中10位為主動參加健保者及10位經輔導後參加健保的大陸配偶;以半結構式問卷進行深度訪談蒐集資料。
研究資料分析,大陸配偶願意主動參加全民健保的因素包括(1)避免疾病風險。(2)就醫需求。(3)依規定辦理。(4)家人幫忙辦理。而須經過輔導後才參加全民健保的大陸配偶,其影響因素包括(1)以工作優先。(2)不知道有社會保險。(3)沒有立即醫療需求。(4)經濟因素。
受訪的大陸配偶,超過半數給予台灣全民健保制度正面的肯定,該制度確實能夠提升大陸配偶對台灣醫療服務的正面印象;但高於半數的大陸配偶認為「全民健保」的制度不能吸引其遷移來台;不過有半數的大陸配偶表示,因有健保醫療的照護,年老時會選擇在臺終老。
進過訪談資料的整理、分析及歸納之後,得到五個研究發現,(1)大陸配偶對於台灣的就醫環境與醫護人員服務態度有高度的正面評價。(2) 大陸配偶主動參加全民健保的主要相關因素為「避免疾病風險」及「就醫需求」,而非慕名台灣醫療服務的進步與便利。(3) 大陸配偶需輔導才參加全民健保的主要影響因素是來台後「以工作為優先」與「不知有社會保險」,而非經濟因素。(4)絕大多數大陸配偶給予全民健保正面評價,並表示保費不貴、醫療費用給付合理。(5)「全民健保」制度對於大陸配偶具有一定程度的遷移吸引力。(6)「全民健保」制度確實提昇多數大陸配偶的對台醫療服務印象,並影響大陸配偶在台終老的意願。(7)絕大多數受訪大陸配偶對「二代健保」的認知缺乏,不知其實質內容。
本研究依據資料分析與研究發現,提出的改善建議分為收入面、支出面及綜合三個部分,收入面包括(1)取消保險對象類目。(2)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3)設立醫療儲蓄帳戶。支出面包括(1)實施自負額制度。(2)限縮境外就醫條件。(3)強化家庭醫師制度。(4)推動長期照護保險。而綜合的部分包括(1)加強「二代健保」宣導。(2)獎勵與罰則並重。期待本研究對於健保制度的改革有所幫助和影響,以實踐全民健康保險永續經營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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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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