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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研究金惟純, Jin, Wei-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制訂於民國三十七年,授權總統於動員戡亂時期得以緊急處
分肆應變局,嗣後歷經數度重大修訂,不斷充實授權範圍。此一條款適用迄今,使
我國得以維護基本憲政體制的原則,不必以修憲方法變更憲法精神,而得建立完備
戰時體制,有效處理動員戡亂時期諸項特殊政治難題。從某種角度觀察,此一條款
之制訂、修訂與適用過程,正可視為我國憲政之成長過程,影響國家發展至深且鉅
,應屬當前政治研究之重要課題。
本研究論文共分五章,八萬餘字。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條款制訂定背景與相關
理論問題;第二章敘述歷次修訂經過與有關爭論;第三章說明主要適用過桯及對政
治發展的影響;第四章從憲政發展的角度加以評估;第五章結論,根據理論探討與
實際運作研究之發現,歸納結論,並對未來發展提陳建議。
#28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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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立法過程之研究呂正中, LU,ZHENG-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旨在研究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立法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爭議,包括院會
、委員會的審查過程,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院外所發生的示
威抗議事件等,並試圖進一步剖析我國的政治文化及提出有效減少上述紛擾的解決方
案。全文共分六章,各章要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架構等。
第二章則針對國安法立法緣起及行政院草案提出前後的爭議作廣泛而深入的剖析。
第三章則專對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包括詢答及廣泛討論階段、逐條討論階段的爭
議詳加討論,並對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的過程及其背景加以評述。
第四章除研討院會審查階段關於國安法本文及其施行細則的爭議之外,並建構起幾個
模型以剖析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的利弊。
第五章則以五一九、六一二事件為例,深入剖析聚眾示威抗議活動的利弊得失,並提
出防範及解決之道。
第六章為研究發現與建議,一方面敘述筆者在研究此一主題時的若干發現,另一方面
則嘗試提出釜底抽薪的解決之道,期能對國家的安定與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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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組織團體權利之探討林永芳, Lin, Yo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以降,人民權利意識高漲,尤其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各種有關組織團體之禁制亦陸續的解除和緩和。是以,憲法中明定之結社自由權利,亦為公民之一份子的公務員,可否因其公務員身分而受到限制,淪為「二等國民」之角色?唯公務員係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因此享有特殊地位、機會及權力;倘若允許其組織團體爭取自身利益,而無所限制,恐有損於社會公共福祉,且此損害必然超乎未具公權力之一般公民。基於此考量,公務員的結社自由權利
應不以其身分特殊而被剝奪,而賦予公務員組織團體之權利,以為爭取本身權利及向管理階層溝通協商之管道,惟不能毫無限制,以避免其因享有公權力之方便,而在爭取權益過程中損害大多數人之權利。
本文以我國公務員繼受德日傳統之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之組織團體權利向不被允許,惟公務員權利意識抬頭,復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打破傳統以來之特別權力關係法理,允許公務員因二大過免職處分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以玆救濟。因此,在今日世界各國日漸重視公務員基本權利,我國似宜就釋字二四三號解釋之精神,亦賦予公務員組織團體之權利。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乃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引發公務員法律關係演變說明研究本文之動機,其次就「公務員」「組織團體權利」等名詞之意義加以說明,並界定本文研究範圍。第二章則自公務員組織團體之理論基礎加以研究,首先說明傳統以來之特別權利關係,因受民主政治思潮影響,多數國家均有所放棄或改變;其次以基本人權之內涵亦因社會安全制度興起,而從形式自由到重視實質自由;再者,因近代之管理理論改變,參與管理大行。是以,現代國家大都允許公務員組織
團體,以符合現代民主自由之立憲精神。第三章則闡述公務員組織團體之演進,並以美日為例說明第四章則自工作權保障觀點,論述公務員組織團體之功能。第五章乃是說明公務員組織團體之限制,以公務員享有特殊地位、權力,如其組織團體漫無限制,恐有損多數國民福祉。是以,其應守「行政中立」之原則,並禁止罷工。第六章乃結論,首先公務員基本上仍為國民一份子仍應享有結社自由而賦予其組織團體之權利,其次乃探究我國目前擬制定之公務員基準法之種種,以期能有所助益,並完成公務員法制化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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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集會游行法制定過程之研究宗秀英, ZONG,XIU-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台灣地區實施了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宣告解除,人民長期
遭受限制的集會游行權利終於可以重新行使。本文主要以C.O.Jones 政策制定過程理
論, 並配合David Easton的系統理論來探究動員戡亂時期集會游行法的制定過程,以
研究解嚴後法律制定方式的轉變,並試圖找出法案制定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本文主
要參考政策制定相關書籍,法律制定過程有關文件,立法院公報及報章雜誌等資料,
以文獻研究法為主,訪問法為輔來進行。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及所使用
的理論架構。
第二章在釐清集會游行的概念以及本法制定的背景,筆者將制定背景分為內外社會環
境兩部份。內社會環境因素包括因應解嚴保障人民權益及規範群眾沽動維護社會秩序
。外社會環境因素包括人權保障潮流對我國的衝擊及英美日德等國立法對我國的影響
。
第三章以行政部門的研擬與規劃為重點,透過草案在行政部門研擬過程,發掘行政部
門研擬草案的缺失。第四章立法部門的審議,以法案在立法過程中的修正為重點,探
究黨團運作所發揮的影響力,特別是民進黨團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
第五章係檢討集會游行法的制定過程,主要在討論行政部門在當前政策制定過程中扮
演的角色,行政與立法兩部門間關係的調整及政黨運作對本法制定過程的影響。第六
章結論與建議。
透過集會游行法制定過程之研究,筆者發現我國政黨政治運作已略具雛形,新興的政
治力量日漸狀大,政治發展歷程展現出新契機,如果能妥善運用這些有利因素,我國
將能邁回民土、憲政之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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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之研究劉明堅, Liu, Ming-J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我國第一部統一的選舉法典,據以成立的各級選
舉委員會,為辦理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常設機關,亦屬法制上的創舉,
由於係初次立法施行,不論在理與實際上均尚有爭議之處,值此有關單位正研修選罷
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際,筆者以在校所學組織理論為經,以參與選務之經驗為緯,探
討現行選務機關之組織與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和影響變素,並提出若干興革建議,
期有助於建立更完美的選務機關行政體系之參考。
本論文在選擇問題與相關資料的標準上,係兼採制度的、行為的的、生態的和系統分
析研究途徑,在搜集與處理資料的程序上,則兼採非實驗性的文件分析法、個案法及
準實驗性的抽樣調查法、比較研究法和實地觀察法等研究方法。
全文計分六章,約十五萬餘字,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導論」,係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並概述研究
之內容大要。
第二章:「選務機關之沿革」,係探討自清末以來,辦理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之選務機關發展及演變的過程。
第三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係以組織理請為分析架構,以現行選務機關組
織為分析素材,旁徵他國之選務機關組織,配合問卷調查及實地觀查所得,探討各級
選舉委員會之靜態結構、動態行為和生態系統。
第四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功能」,組織是內部的結構,功能是外部的產出,本章
係分析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整個社會系統所發生之正、負作用,並提出若干加強功能
的 途徑。
第五章:「選舉委員會之地位與關係」,係分別採討各級選舉委員會間、中央選舉委
員會與內政部間及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與省市政府,議會間之關係,以釐清各級選
舉委員會在政府體系中之地位與關係。
第六章:「結論」,係綜合檢討現行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所存在之缺失,分析其成因
,并試提若干改進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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