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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

林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違犯者有侍無恐,故非修法難以為治。 造成選舉效益聚合法律責任分散最大問題,一方面,利用媒體不正競選之新興型態出現,行政機關不及確認;另一方面,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之實體認定及程序方法,排除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所謂「非法方法」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前之競選行為,完全擺脫選罷法規制是否合理?又,選舉是群體連續操作結果,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僅限於當選人行為,對於其競選團隊所為之不當違法行逕完全排除是否公平?從歷次判例觀察,因「非法方法」導致當選無效者竟無一例,可見法官在審判上,仍以候選人是否有具體作為,並產生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忽略選罷法終極目的,在於公平選舉之超個人法益捍衛,未必以被害人之有無為斷。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前者在解決私法上糾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後者攸關公益,在解決公法上爭執,採職權調查主義,有關當事人之適格、認諾、自認、舉證責任、攻擊防禦等限制,不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選舉訴訟並非執著是否應排除民事程序之適用,最大問題在於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不對等,或許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以當事人為區分點,凡當事人一方,其競選種類與其現任公職身分高度相關者,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倘兩造皆為一般人民,則依現行法制處理,或可解決舉證責任不公之問題,畢竟握有公權力者,其享有行政資源時,難期待不利用公權力便宜行事,故法律應防範於未然,讓當事人兩造訴訟立足點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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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政策之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Election Policy in Taiwan,ROC.

黃鼎佑, Huang, Ti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公平而競爭的選舉,對於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對於一個開放社會而言,任何僵化的意識型態皆是極權統治的象徵,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本章藉學者卡爾、巴柏之筆,首先點出一個多元化民主化的社會,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   第二章「理論與實際」則企圖利用立法程序的過程面和民主化理論的動態面為經緯,鋪陳我國選舉政策之變遷情形,為力求明確清晰,政策之本體係以選罷法諸條文之規定為代表,立法程序之變遷係反應以國會結構之調整,而時空環境之變化則以民主化理論中的不斷舉行之選舉為最佳的個案。   第三章「我國選舉政策合法化過程分析」,則詳細說明歷次選罷法之修正情形,主要分成在行政機關的部分和立法機關的階段,環環相扣,但兩機關對於政策之主導權限則互有消長之情形,而黨政關係自解嚴與開放黨禁之後,其對於公共政策之影響,也產生了相當程度之變化。   第四章「我國選舉政策重要內容分析」,其內容在於說明我國選舉政策之諸多規範要項,為求分析之便,部分選罷法條文之說明係採用各國制度比較之方式,或特別註引其是某一次重要修正時之產物,或是因為曾經產生重大爭議事件,以突顯政策內容之特殊性。   第五章「結論」。依研究之發現,可以論證我國選舉活動舉行之頻繁和我國政治發展之過程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而選舉政策之變遷,亦與時推移的對我國之民主發展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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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中國國民黨輔選宣傳政策之研究--七十四年臺灣省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吳育昇, WU, YU-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乙冊約八萬餘言,分為五章十二節。本文以政策分析觀點,借用公共政策析 模式,研究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在七十四年台灣省地方公職選舉中的宣傳作為。 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除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分析架構外,並作題 目界定。第二章現階段中國國民黨輔選宣傳政策形成之背景以三節論之;分別探討環 境因素、特定影響及輔選宣傳政策的轉變與形成,作為分析之基礎。 第三章中國國民黨輔選宣傳政策之制定,主要在描述國民黨在本次選舉中,輔選宣傳 政策規劃及協商之過程。第四章則在說明輔選宣傳政策執行之內容及過程。 第五章結論,乃以政策評估理論,評論中國國民黨在本次選舉中宣傳政策之成效,並 提出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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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研究

陳歧能, Chen, Qi-N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由民主政治之意義、民主與法治之關係,論及民主法治與選舉罷免,次論政黨政治 與選舉罷免,第三章說明選舉罷免之意義、性質及其行使之原則,第四章說明選舉罷 免法制定之時代需要及其制定經過,第五章單述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主要內容 及特點,第六章為選舉罷免法之檢討,本章各節係採專題討論形式分別探討本法條文 及其實施所引致之爭議問題,諸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卅二條、第卅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卅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三條第三款、第一○九條等條文之商榷及 選前脫法行為、賄選行為、暴力介入○選舉等現象之發生及防止,分別列舉各學者傳 家之看法,評析其是非並謀解決之道,第七章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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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Financial Disclosure Legal System for the Public Officials

陳秀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近幾年來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發表之「全球競爭力」調查報告與國際透明組織公佈之「全球貪腐印象指數」的排名結果,發現國家競爭力越高者,清廉度亦相對較高,二者間存有強烈的正相關。而歷次調查結果,均顯示臺灣僅為中度廉潔的國家,因此在推動防貪的過程裡,仍存有許多改善的空間。 晚近公部門貪瀆案件、政商掛勾的弊端層出不窮;為遏止公職人員貪污腐化,政府提擬出一系列陽光法案,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在民國82年匆匆立法通過,成為第一道陽光法案。該法開宗明義即揭示,「爲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特訂定本法」,足徵防制貪瀆係該法所積極追求的目標。但迄今為止,申報不實之公職人員仍然眾多,亦未見任何觸法者因此去職或終結政治生命,可見財產申報法尚無法完全發揮遏制貪瀆弊端的力量,故有修法之迫切需要。 本研究係從文獻資料探析財產申報法的立法歷程與規範重點,並針對法務部95年版修正草案加以檢討,同時擷取美國、新加坡的財產申報制度的優點以供我國修法參考。另外,則藉由深度訪談的過程,了解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在法規面與執行面的優缺點,進而提出改善建言,以期達成建構廉能政府的施政目標。 經綜合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的研究結果,發現整體申報制度之缺失有申報對象界定失衡、防堵脫產未克其功、公開透明猶有不足、裁處罰則難以懾人、執行審核確有困境等。依據前述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下列建議包括:建置整體陽光法案、法令體系的結合運作、其他配套措施、追查資金流向、建立弊端揭發人保護制度、鼓勵民眾監督公部門、強化公務人員倫理教育、簡化行政作業流程、研議高薪養廉政策等,以期完善整體申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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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之研究

劉明堅, Liu, Ming-J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我國第一部統一的選舉法典,據以成立的各級選 舉委員會,為辦理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常設機關,亦屬法制上的創舉, 由於係初次立法施行,不論在理與實際上均尚有爭議之處,值此有關單位正研修選罷 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際,筆者以在校所學組織理論為經,以參與選務之經驗為緯,探 討現行選務機關之組織與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和影響變素,並提出若干興革建議, 期有助於建立更完美的選務機關行政體系之參考。 本論文在選擇問題與相關資料的標準上,係兼採制度的、行為的的、生態的和系統分 析研究途徑,在搜集與處理資料的程序上,則兼採非實驗性的文件分析法、個案法及 準實驗性的抽樣調查法、比較研究法和實地觀察法等研究方法。 全文計分六章,約十五萬餘字,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導論」,係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並概述研究 之內容大要。 第二章:「選務機關之沿革」,係探討自清末以來,辦理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之選務機關發展及演變的過程。 第三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係以組織理請為分析架構,以現行選務機關組 織為分析素材,旁徵他國之選務機關組織,配合問卷調查及實地觀查所得,探討各級 選舉委員會之靜態結構、動態行為和生態系統。 第四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功能」,組織是內部的結構,功能是外部的產出,本章 係分析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整個社會系統所發生之正、負作用,並提出若干加強功能 的 途徑。 第五章:「選舉委員會之地位與關係」,係分別採討各級選舉委員會間、中央選舉委 員會與內政部間及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與省市政府,議會間之關係,以釐清各級選 舉委員會在政府體系中之地位與關係。 第六章:「結論」,係綜合檢討現行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所存在之缺失,分析其成因 ,并試提若干改進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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