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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資金運用與經營績效之研究 / Insurance Company Investment and Performance Research

曾慶頌, Tsang, Ching-S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保險業自76年壽險市場逐漸開放後,壽險寡佔市場結束,原來壽險公司因寡佔的市場保護,大量的死差異與費差異的獲利來源,將因市場價格競爭日趨激烈而使這部份的超常報酬消失,於是資金運用的獲利,將成為未來壽險公司獲利的主要重要來源。   但由於國內歷年來的研究,均以財務面分析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本研究則以83年的資料,進一步結合業務營運與資金運用的行為,對壽險業績效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並對壽險業資金運用與業務進行分群,探討各群組的差異並探討其背後的原因。   實證結果顯示:國內壽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可以區分成三個群組,三個群組資金運用的重心上各有不同,且會影響經營績效。而在業務方面也可以區分成三個群組,三個群組在業務的重心上各有不同,但各群組對績效與資金運用則沒有明顯差異。國內在資金運用上仍偏重流動性與安全性,未如美國壽險業的以獲利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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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理財產業分析

陳力新, Chen, Li-S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金融科技快速竄起,人工智慧的投資也持續快速的成長,主因為自動駕駛以及Google開發的人工智慧圍棋程式AlphaGo,再者,2008年金融風暴造成經濟動盪,使投資人對傳統投資理財顧問喪失原有的信任感,而新的商業模式、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與社群網路交易平台,顧客擁有更多的投資管理的控制權,更提供了比傳統投資理財顧問更低的成本、客製化與人性化的金融服務建議,使台灣與國外各金融機構皆致力朝向智能理財發展。 本研究探討金融科技(Fintech)對金融服務產業所帶來的影響,針對投資管理領域進行探討,比較台灣智能理財發展與國外智能理財發展趨勢的差異,不同的機器人顧問公司具有不同投資理念與策略,致使發展出多樣化的金融投資理財服務,因此,本研究進一步針對了全球前六大機器人顧問公司之機器人顧問(Robo-Advisor)進行分析,分別為Vanguard Personal Advisor、Schwab Intelligent Portfolios、Betterment、Wealthment、Personal Capital以及FutureAdvisor,並建議投資產業對於未來趨勢的轉變,應轉型為從旁協助財務計畫的服務,善用金融科技所帶來的優勢,不僅降低投資成本,也可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提供客戶更高品質的客製化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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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之研究

周明宗, Zhou, Ming-Z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對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作理論上的探討,並說明目前國內商業銀投資的實 務。 論文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對象,研究方法,資料蒐集,研 究的限制。第二章是對商業銀的投資作概略性的介紹,並說明與商業銀行投資管理有 關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三章敘述商業銀行投資政策的考慮因素,比如法令、品質、到 期日、收益、分散性等考慮因素。第四章闡述目前商業銀行投資管理所使用的方法或 模式。第五章是對商業銀行資管理的結論與建議。 #1028814p.abs #1028814p.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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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中心 / A study of legal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investment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ocusing o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王允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施行,允許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跨業經營,金融機構自此可以交叉銷售、跨業經營,金控公司制度的建立,提供金融機構規模及範疇擴張的平台,可有效提高經營績效及增加獲利能力,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走入國際金融市場,以面對區域性及全球性跨國金融集團的競爭。至民國100年12月厎,除已成立之15家金控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亦已獲准設立金控公司,使我國金控公司達到16家之多。 金控公司雖可藉由整合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達多引擎獲利之目標。然而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各銀行展開價格競爭,存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近年來匯、利差損不斷侵蝕保險公司獲利,金控公司唯有藉由投資整併,壯大子公司之陣容,才能充分發揮金控之綜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宣布金融整併之4大目標,即所稱之二次金改,在政策之鼓勵下,至97年底陸續發生中信金控投資兆豐金控、開發金控投資金鼎證券、兆豐金控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光金控投資元富證券及台新金控投資彰化銀行等併購案,惟該等併購案均引發相當大之爭議,多數以失敗告終。若撇開政治上之爭議而重行檢視該等的併購案,發現該等併購案,在一些重要因素上,如第一次併購時未取得控制性持股、財務槓桿比率是否過高、併購之手段是否透明及引入私募對象是否合適等因素,均值得深入進行探討。另金控公司係以投資並取得控制性持股為主要目的,若其無法順利完成併購,是否應容許該等狀態繼續維持?或應令其退場?事涉金融市場之穩定,亦值得探討。 本文將先說明金控公司投資之意義及利弊,進而說明我國對於金控公司進行投資之規範,接下來就外國立法例對金融機構投資規範加以介紹。以往金控公司進行併購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規則」為之,惟本規則屬行政規則之一種,並無法律之授權。自98年1月21日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公布後,於第37條第9項新增主管機關得對金控公司申請投資訂定應遵行事項辦法,使主管機關取得規範金控公司投資之法源依據。故自98年起,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著手開始訂定金控公司投資之規範,並於99年12月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本文亦將對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及背景加以說明。 金控公司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併購案之成功與否,牽涉到金控公司投資之法令是否完備、國內金融併購市場之環境是否成熟及國際金融市場之變動。而上開辦法發布後,陸續有中信金控公司併購大都會人壽、元大金控公司併購寶來證券及中華開發金控併購凱基證券等3件併購案依此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故本文將歸納實際金控公司併購案例來探討金控公司進行併購時,所面臨之問題,並就該等問題來檢討現行金控併購所應適用之法令面是否均足以規範、其規範是否有效,加以檢視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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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給付ファイナンスの財務パフォーマンス分析 -スチュワードシップゲームを用いたアプローチ

石田, 英和 23 March 2020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営科学) / 甲第22624号 / 経営博第10号 / 新制||経営||2(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営管理教育部経営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砂川 伸幸, 教授 徳賀 芳弘, 教授 戸田 圭一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Management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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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創投業者投資與管理因素之研究

許炳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動機係筆者基於近十年於國內創投業之相關工作經驗,感受到國內創投業正面臨急遽之環境變遷,而興起以「評鑑各類型創投業者管理品質」觀點來探討我國創投業目前經營方式,俾供未來發展方向參考。研究目的有三:(1)整理有關創投業管理品質之文獻;(2)瞭解國內績效較佳之創投業者在管理投資案之作法;(3)提出有關創投業管理品質之命題,供後續研究者和業者之參考。本研究方法係將國內創投業者作適當分類,經由對各類代表性業者作探索性研究,綜合歸納影響我國創投業管理品質之主要因素。研究結果,就目的(1)而言,由於國內過去有關創投業之文獻大都偏重於業者之投、融資行為及其影響因素之探討,甚少文獻直接涉及投資後管理之研討及分析影響業者管理品質之主要因素,因此在第二章各節,除說明所蒐集文獻之要點外,另於各節小結中補述國外情況及實務運作經驗,以補文獻之不足;就目的(2)及(3)而言,經對選擇性個案研究綜合分析後,歸納出影響我國創投業管理品質之主要因素有下列八項: 1.具備專業之決策小組,包括:(1)專業董事會;(2)專業領導人;(3)專業幕僚。此結構愈完整,面對高風險之科技事業投資計畫,愈具明確決策及避險能力。 2.配合產業發展潮流,以主流產業為主要投資對象,此投資組合較能因取得政府研發補助等資源挹注而獲致較高成功機會。 3.能提供被投資事業高度附加價值,主要涵蓋以下四項:1.金融網絡(包括後續增資之配合及協助取得融資);2.產業網絡(包括協助技術引進、市場開發及策略聯盟等);3.國際化網絡:主要用予協助拓展海外市場及建立國際策略聯盟;4.諮詢輔導(包括協助申請政府研發補助、協助解決計畫推動面臨之技術引進不順利、主力產品之市場需求不如預期、關鍵技術人員流動、計畫資金不符實際需求等問題)。 4.能給予經營團隊具激勵性之獎酬制度,主要包含下列兩項措施:(1)優厚之技術股;及(2)與業績相連結之績效獎金。此激勵措施若能予以公開化、制度化,且激勵之實質內涵愈完備,愈能留住專業人才並激發其最大之效益。 5.公司或經營團隊具聲譽效果,創投業者面對高風險之科技投資,若能因獨特之差異性產生競爭優勢並衍生聲譽效果,相對地較能覓得好的案源,降低其投資風險及經營成本。 6.對被投資事業施予適度之涉入管理,掌握「及時」之管理資訊,此要素功能主要透過以下三方式而發揮:(1)取得董事會席次;(2)參與經營管理會議;(3)設置專案管理人(A/O),專案追蹤管理。對被投資事業若能掌握「及時」之管理資訊,可提早發現問題、事先防範風險,對提升創投業者之管理品質甚具助益。 7.協助取得政府資源之挹注,在政府選擇性之介入產業科技發展下,投資案若能取得政府資源之挹注,成功率自然較高。 8.聯合投資或策略聯盟之程度,經由與旗下或其他國內外同業間之聯合投資或策略聯盟,創投業者可獲取下列三項效益:(1)分散投資風險;(2)拓展網絡關係,增加產業資訊來源;(3)學習評估及經營管理經驗。聯合投資或策略聯盟之程度愈密切,效益愈高。 本研究根據文獻探討、個案研究及實務經驗而發展出四類命題:(1)創投業者公司特質與投資管理之關係;(2)創投業者投資政策與投資管理之關係;(3)專業團隊與投資管理之關係;(4)投資管理與績效之關係。研究過程中,本論文雖已力求客觀、週延表達我國創投業之經營管理狀況,但在業者經營績效資料不易充分取得之下,本研究存在三項限制:(1)只針對六個選擇性個案分析,雖然其績效均優於同業,本研究之分析結果可能不具有一般性,且除個人經手外,其他案件因係訪談而取得之資訊,可能有誇大情形;(2)國內創投業之發展,相較於美國仍在早期,業者可能仍在摸索階段,目前之作法未必為最佳之作法;(3)由於經營失敗之創投案例,資料不易取得及作歸納分析,本研究並未予以蒐集與探討,這是在詮釋本研究之結果時,應納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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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與現金管理帳戶之研究

陳友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國內金融自由化的起步較歐美、等先進國家晚,因此,金融創新的活動在國內金融市場一直落後其他先進國家。在瞭解近三十年來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透過學習歐、美等先進國家在金融創新產品上的發展經驗,將可以縮短我國金融業者在金融創新活動上的摸索時間,進而加速提升其金融創新的開發能力。 美林證券在1977年首先推出「現金管理帳戶」(Cash Management Account;簡稱CMA),該帳戶主要提供的服務包括:買賣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證券交易管理帳戶、簽發支票、信用卡服務、融資權益、與自動提款機提款等功能。國內之華信銀行於民國89年也率先推出類似「現金管理帳戶」的金融創新產品,稱為「投資管理帳戶」(Money Management Account;簡稱MMA)。美林證券在成功開發「現金管理帳戶」之後,更將該產品結合美林證券本身在財務專業上的優勢,提供全面性的財務金融規劃,根據每個投資人其生命週期中的潛在資金需求及收入,例如:退休基金、結婚基金、子女教育基金等,設計出最適合該投資人的投資理財計畫。 由於美林證券「現金管理帳戶」的推出,打破了美國Glass-Steagall Act長久以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分離的限制,因此,本論文也將從美國G-S法案的立法精神與基本原理出發,探討美國商業銀行跨足證券業務的發展過程以及G-S法案存在的必要性。並且透過美林證券成功開發「現金管理帳戶」的經驗,來探討我國證券商目前若開發該創新產品,可能會面臨到的障礙並且提供相關建議。 最後,透過寄發問卷的研究方式,從我國證券商的角度分析未來「現金管理帳戶」在我國金融市場上發展的可行性,得出實證結論如下: 1.我國證券商對於承作現金管理帳戶的意願受限於國內金融相關法規的限制。 2.多數證券商看好未來現金管理帳戶之發展,並同意承作現金管理帳戶能實際發揮證券商的投資理財專業。 3.未來主管機關應朝向建立公平競爭的金融環境、強化我國自律組織功能發展。 4.國內多數券商皆非常注重專業人才之培訓,因此,未來在開發現金管理帳戶之專業領域上,必會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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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與投資產業 : 新商業模式 / Fintech and Investment : New Business Models

李齊良, Lee, Chi L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自2008年金融風暴後,長期的經濟動盪造成顧客喪失對於傳統投資產業之信心。在這樣的環境下,從自動化投資管理、社群交易平台到零售演算法交易的興起,提供低成本與先進的替代方案取代傳統的投資管理產業。這種方式獲得廣大消費者的信賴,並使得顧客擁有更多投資管理之控制權。 本研究欲探討賦權投資者於金融科技的浪潮下,競爭者加入後所面臨之挑戰進行情境分析,了解投資者如何以自動化管理及報告、社群交易平台和零售演算法交易改變投資管理業之發展,並使得傳統以顧問諮詢為主的投資管理興起全自動化或財務顧問協助之新商業模式;再者,透過個案分析,分別探討自動化管理及報告為代表之機器人理財公司以及零售演算法交易平台Quantopian,並建議投資產業應善用金融科技結合兩者,因此,未來顧問所扮演的角色將轉型為從旁協助財務規劃之服務,不僅能夠降低成本,亦可大幅提升理專的效率,為更廣大的客群提供高價值之金融服務。 / Abstract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 was the worst economic disaster since it has caused public losing confidence in traditional investement management industry. As a result, the three key innovation clusters are booming─automated management and advice, retail algorithmic trading and social trading platform─that offer lower-cost and advanced alternatives to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investement management industry. Additionally, those innovation clusters gain more trust to the masses and allow customers to control in their own investment portfolio. This study analyzes three scenarios how the empowered investors face the challenges under the new waves of Fintech. In particular, we consider 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dustry transfer the traditional model to the new business models of fully automation or advisor-assistant. In the case studies, we compare six typical robo-advisor firms and retail algorithmic trading platform like Quantopian. Furthermore, we suggest that the investment industry should make good use of Fintech that combines both advantage of automated management and retail algorithmic trading;therefore, it can not only reduce costs but als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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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投資銀行之法制研究 / A study of investment bank regulations in Taiwan

王美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韓國政府為達成「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financial hub)」之目標,參考英、澳模式,於2003年初提出整合金融法規計畫,將現行金融相關法規,以功能性規範的方式,將資本市場相關法律加以整合,同時將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以概括性的方式規定,並將金融業有關的制度規範重編為以金融機能為中心,加強投資者保護制度等對於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做全新的改善;另一方面,透過加強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等現行制度上所出現的部分缺失加以改善。 反觀我國有關金融市場之相關法制,韓國所列為改革的缺失,如金融業可從事的商品以列舉方式規定、金融行業制度的規範以金融機關為中心制定、對於投資者保護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備及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缺失等,均為我國現行法制所存在。 本文擬以探尋投資銀行的意義、類型及其業務範圍為前導,歸納出投資銀行之概念,繼以瞭解美、英、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投資銀行法制規範之演進與發展,作為我國之參考,再以投資銀行之業務為經,以其所涉之我國法制為緯,逐一就每一投資銀行之業務所涉的法制進行有系統彙整與分析,期對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所涉之法制規範有一全盤性的瞭解,最後探討韓國投資銀行金融法制改革及「次級房貸事件」造成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瓦解之法制原因,以為參考與借鏡,並提出我國投資銀行未來相關法制規範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本研究之結論如下:1.投資銀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投資銀行業務,它代表的是一種活動的概念。2.投資銀行法制發展模式,主要分為銀行與證券分離制(以美國、日本為代表)及銀行與證券合一制(以英國及歐陸國家為代表),我國目前較趨向銀行與證券分離制。3.在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影響下,外國投資銀行之法制呈現制定「單一金融法規」模式之整合性發展趨勢,在因應金融創新變革方面,紛朝擴大有價證券定義、對金融商品的管理架構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及強化公司治理之措施提昇對投資人保護機制發展。4.管制鬆綁與金融創新為造成美國投資銀行瓦解之主因。5.韓國資本市場整合法如期實施,主要在於美國五大投資銀行雖已破產倒閉或轉型,惟未來投資銀行的功能將繼續存在,再者,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時,係以英國、澳洲金融改革立法例,來發展投資銀行,而非以美國投資銀行模式。6.世界各國近年來紛紛加速進行金融改革整合所有資本市場的法規與業務協助金融業者成為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銀行,來增強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台灣在總體經濟發展與金融市場分業管理架構都和韓國相似,應積極學習韓國改革經驗,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我國與韓國均為亞洲國家,文化背景及地理區位亦甚為相近,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係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金融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以及促進金融業間業務的平衡性發展,並非僅考量金融機構的短期獲利,應有值我國借鏡之處。 再者,金融海嘯雖反映出市場失靈、監理失效情況,各國迷漫著『監理加嚴』的氣氛。但不應矯枉過正,抹殺金融創新,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 雖然我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海嘯衝擊採取冷處理方式,停止了原預定推動之金融法制整合,但我國資本市場面臨經營環境惡化、發展策略不明確、法規成熟度不足、業者競爭力低和投資人保護措施不完善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認為證府須儘快進行根本改革,以提升資本市場之競爭力。 本研究建議改革的主要重心如下:1.儘速進行金融法制改革,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2.效法韓國政府金融改革之精神,政府機關確實負起主導責任,務實規劃資本市場發展策略,與業者共同促進市場發展,進行有系統的金融法制改革。3.積極重新檢討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和信託等業務的法規,使各行業的業者可以依自己的規模和專業能力,選擇以直接、兼營或子公司方式混業經營、獲得經營綜效。4.韓國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負面表列的管制,可供我國參採。5.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對一般投資人要求加強投資人保護,但對專業投資人制度減少投資人保護,維持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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