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ゆうちょ銀行の諸問題の本質と地域金融論宇野, 輝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経済学) / 乙第13393号 / 論経博第404号 / 新制||経||297(附属図書館) / (主査)教授 岩本 武和, 教授 砂川 伸幸, 教授 徳賀 芳弘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Economic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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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兩級距所得稅制之研究周兆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符合時代潮流之免稅額制度為主,重新探討改革單一稅率所得稅制至兩課稅級距稅制後,整體社會福利與所得分配情形之變化,並將所得結果與負所得稅制下之結論作一比較,最後,再將稅制改革下社會福利變動數額與稅制改革造成租稅管理成本增加之數額兩相比較,作為政府選擇稅制時之參考。
本文主要擴展Kemper(1992)建立的具免稅額單一稅率模型,建構本研究具免稅額的兩課稅級距理論模型,並針對各種租稅改革方案詳加分類,以釐清各方案對個人效用與勞動供給產生之影響;模擬分析方法係採用Yitzhaki(1982)提出之”Tax Programming Model”(租稅程式設計模型),假設社會有100人,工資率分配型態以平均數=-1;變異數=0.39的Lognormal Distribution近似之,再配合不同社會風險趨避係數、人民勞動替代彈性及政府所需稅收等模型參數設定,求出精密度為百分之一的最適解。
藉由模擬分析結果,本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一、 單一稅率改制為兩課稅級距稅制確有提升整體社會福利與改善所得分配公平的效果,而當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愈強烈,兩課稅級距稅制較單一稅率為優的特性愈明顯。
二、 單一稅率改制為兩課稅級距稅制之改革方案共有六種,每種方案對個人效用及勞動供給造成之影響各不相同,而最適改革方案之選擇,決定於人民勞動替代彈性的大小、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與政府所需稅收的多寡。不過,當社會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人民勞動替代彈性愈小與政府所需稅收增加時,型一改革方案成為最適改革方案的可能性愈大。
三、 本研究提及六種租稅改革方案中以型一方案為最佳,這是因為勞動替代彈性愈小,邊際稅率上升帶來的效率損失也愈小,使得稅制雖具有邊際稅率遞增之特性,其效率損失亦不如邊際稅率遞增改善所得重分配的優點來得大;再者,由第三章比較靜態的分析可知免稅額下降有刺激勞動供給增加的效果,可以抵消一部份稅率上升帶來的效率損失,故型一改革方案(降低免稅額、第一級距邊際稅率及增加第二級距邊際稅率)在同時考量效率與公平之後,仍能被選為最佳稅制改革方案。
四、 兩課稅級距稅制之最適稅率結構,不限於邊際稅率遞增或遞減之型態,但仍必須具有平均稅率累進之特性。
五、 人民勞動替代彈性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勞動彈性愈大時,無論第一或第二級距邊際稅率均應下降,且免稅額亦減少;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使中、低所得者之稅負較重,高所得者的稅負減輕。
六、 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程度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愈強時,免稅額下降、第一級邊際稅率愈輕而第二級邊際稅率會愈重,且兩邊際稅率間之差距隨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程度提高而加大;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使中、低所得者稅負減輕,高所得者稅負加重。
七、 政府所需稅收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所需稅收愈多時,免稅額就愈低,至於邊際稅率結構之變化,則無明顯特徵;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會使全體人民稅負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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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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