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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信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問題之研究

呂德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營事業民營化不僅是世界的趨勢,也是政府既定的政策,國營中華電信自不可免。然而,由於此項變革與員工權益息息相關,是以自政府倡導民營化以來,就不斷遭到許多員工的抗爭,成為民營化的阻力。由於電信事業員工既有的權益較我國勞動法制中所規範的勞方權益為優,一旦事業單位轉為民營,員工擔心他們既有的權益會受到影響,因此自政府倡導電信業務自由化、民營化以來,既不斷遭到員工的抗爭與阻力。職是之故,如何使電信事業民營化對員工權益問題有所保障,以降低政策推行的阻力,成為有關機關必須深入探討的課題。為了更進一步瞭解這些問題的癥結並尋求解決方法,乃引起筆者研究的動機。 本研究共分七章。第一章諸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方法、章節結構與研究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重要名詞詮釋。 第二章回顧我國電信事業組織之沿革與經營環境;探討民營化趨勢,並對民營化員工權益問題做基本的探討。 第三章分析電信事業民營化之相關理論與文獻。包括一般性之民營化理論及電信事業民營化理論。 第四章介紹英、法、日等國外主要電信事業民營化國家其對員工權益保障問題之處理經驗,藉吸收他國之長,以作為我國之借鏡及施政之參考。 基於英、法、日與我國國情不同,乃於第五章介紹目前國內公營事業已完成民營化之中石化、中鋼、陽明海運等公司對員工權益保障問題之處理經驗做比較,俾使資料更為完整。 第六章則深入探討有關我國電信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問題,本研究係以美國心理學家赫茲柏格(Frederick Herzberg)教授所提出的激勵保健理論(motivation-hygiene theory)為骨架,將權益保障的內涵分為激勵因素與保健因素,前者可以激發人員的工作意願,產生自動自發的工作精神,具有積極性的作用,例如員工入股、員工參與等;後者則只有不讓工作水準降低之消極作用而已,並不能促使人員發揮潛力,因此必須作好各項措施,以防止員工產生工作的不滿足感,例如政府對員工因民營化遭致權益損失所作的補償,以及包括員工身分、工作保障、勞動條件、工作轉介、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失業保險、公勞健保、員工福利、工作環境、工會組織、集體交涉、爭議權等其它權益。 第七章針對我國電信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問題作綜合性的檢討,並作成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中華電信民營化存在以下幾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民營化員工權益補償問題並未能真正反映員工的訴求。 (二)政府推動民營化的進程未能在穩定中進行。 (三)以全民釋股方式達成民營化並非最佳良策。 (四)工會功能的發揮是民營化成功的關鍵。 (五)發展多角化經營是維持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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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人運作問題之研究-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例

呂世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底提出「行政法人」的概念,並於九十二年四月擬具「行政法人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截至目前,我國僅有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正式掛牌運作,其餘行政法人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各界對於此一制度有諸多的批評與探討。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是參考了英國、日本,甚至是德國的制度,事實上它是一個政策學習的過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身為我國第一個的行政法人,其年度經營績效及運作成果,除作為中心次一年度經費核撥的參考依據外,更是未來我國是否繼續推動行政法人,以及全民是否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為了讓這個政策學習化過程能夠順遂,凝聚共識,實有必要研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行政法人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是規劃不盡合宜之處,俾使此一制度的落實更臻完備。 本論文試圖參考國內外學者文獻之方式,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從公共行政的觀點,來瞭解推動行政法人背後的基本理念,參考英國、日本目前推動法人化的經驗,探討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運作機制,以及瞭解發現目前運作窒礙或規劃不盡合宜之處,並試圖找出未來可以改進或修正相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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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之探討─兼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影響

周佳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庇護性就業作為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多元選擇之一,這項就業服務在歐美國家施行了一世紀已久,目前尤其以心智障礙者為此服務的主要使用者,各國文獻均對於推動庇護性就業的利弊有所探討,但究竟應淘汰或保留庇護性就業措施,至今仍未有一致共識,而基於不同的原則精神與哲學觀點,歐洲與美國在庇護性就業服務上也發展出相異的經驗軌跡。我國對於庇護性就業服務的概念,早期多停留在社福組織與身障者之間的服務關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之後,才確立將庇護工場定位為一般營業場所,也是身心障礙者的正式就業場所,存有勞資關係。同時,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也成為身心障礙者是否能擁有庇護性就業員工資格以進入庇護工場的重要機制,代表在身權法通過以後,職業輔導評量在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運用上,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加重。 有鑒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在我國正處於發展變動之際,本研究期待以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作為我國參考,並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運作中的重要代表:雇主(庇護工場代表)、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職評服務代表)以及主管機關(地方勞政代表)進行深入訪談研究,以三者觀點瞭解現階段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現況、問題,以及未來挑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對於庇護工場、職業輔導評量與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三方面都造成相當影響,研究發現如下: 1.庇護工場方面:(一)由民間機構辦理庇護工場立案的阻礙與困難,使服務單位在申辦過程中遭受不少挫折。(二)生產與營利導向衝擊服務使命,更鮮明地強化了勞方與資方的對立關係。(三)對庇護性就業者的就業能力篩選,使庇護工場逐漸傾向提高服務對象的職能要求。 2.職業輔導評量方面:(一)職業輔導評量成為進/出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重要服務機制,若身心障礙者若就業能力上已不適任原職場,經職評結果認定後,職場可免除其資遣義務。(二)職業輔導評量與庇護性就業職場的互信關係仍需加強。職評人員有時會遭受庇護性就業服務方的質疑,原因多半出在不信任職評服務的專業判斷,也認為職評報告可受人為影響刻意操控。 3.地方主管機關方面:(一)身權法的施行也讓地方勞政機機主動投入更多公共資源設立庇護性就業職場,並更積極研擬未來的相關配套措施。(二)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對庇護性就業職場在管理經營技能與資源的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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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教合作制度及建教合作生勞動權益保障之探討 / A study on cooperative education and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f participating students in Taiwan

趙健宇, Chao, Chie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全球化的環境下,經濟與科技的瞬息萬變已對各產業產生革命性的衝擊。在此情況下,人才的培育成為各國在全球化趨勢下,得以維持競爭優勢至關重要之因素。而面對全球化經濟、資本自由流動,我國政府對於推動人才培育政策亦不遺餘力,其中我國經濟建設的大幅成長即與技職教育的日益發展息息相關。而在技職教育體系中,又以建教合作制度最具有發展經濟及安定社會之功能,過去此制度亦培育許多優秀且不可或缺的基層勞動力。 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之方式,訪談5位目前正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3間目前正參與此制度之學校及3間目前正參與此制度之企業。根據本研究發現,建教合作生參與此制度之動機主要係以經濟因素之考量為主,其餘則係依據個人興趣及喜好而投入。至有關建教生勞動權益保障部分,研究發現,即便我國102年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對於建教生勞動權益之保護已明訂且規範十分詳盡,惟我國建教生對於勞動意識仍相當薄弱,且對於事業機構之違法行為亦賦予合理化之解釋,另對於勞動基本權(如: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亦一無所知,究其理由應與我國勞動教育的不普及密切關聯,建教生無法明確區分「學習」與「勞動」。因此,本研究根據結論,分別提出給政府、學校、企業、學生及後續研究者相關建議,希冀能改善我國建教合作制度所面臨之問題,以協助建教合作生在企業訓練期間之勞動權益受到保障,並使建教合作制度得永續發展,使學生得透過此制度獲致相關職業技能。 /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globalization, the rapid substantial change of economy and technology has had a revolutionary impact on various industries. As a result, the cultivation of manpower becomes the key factor for countries to maintain competitive advantages under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In the face of the free flow of capital and economy, our government has also spared no efforts to promote the manpower cultivation pla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bstantial growth of Taiwan's economy is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one of the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the cooperative education has the function of developing economy and stabilizing the society. In the past, the cooperative education indeed cultivated many excellent and indispensable human capital in Taiwan. In this study, depth interviews were used for data collection. The participants include 5 students who are currently engaged in cooperative education, 3 schools currently participating in the system, and 3 enterprises currently participating i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is research, the motivations of students to participate in this system are mainly due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economic factors, while the rest are based on personal interests. In regards to the protection of participating students’ labor rights, the study also found that even though the 2013 " The Act of the Cooperative Education Implementation in Senior High Schools and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 Participants’ Right " was legislated to protect students’ labor rights, while the labor consciousness of the participating students are still weak. In addition, the participating students also rationalize the enterprise’s illegal acts, and know nothing about the basic labor rights (eg. right to organize, right to bargain collectively, right to dispute). The reasons should be owing to Taiwan's labor education is not so widespread, so participating students can’t clearly distinguish between "learning" and "labor." In conclusion, recommendations for policy makers, schools, enterprises, students as well as the further research, hoping to improve the problems faced by Taiwan's cooperative education as well as to improve the students’ labor rights during the training. Hope that the cooperative education can be more sustainable so that students can get skills through thi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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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推動多元化管理之研究-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例 / A Study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omote Diversity Management:The Case of Eden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黃欣儀, Huang, Hsin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焦點為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而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以第四章規範及引導政府、民間企業一同促進就業。但身心障礙勞工,無法只仰賴政策保障,緩不濟急,其需透過特殊職業訓練來融入社會,並渴望有一個機構能作為和雇主、政府間的橋樑。在新的全球治理觀念下,這個要角當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除了在國內蓬勃成長外,還拓展至其他國家。而在台灣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當中翹楚就屬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該基金會並把台灣經驗傳遞到如馬來西亞、越南、中國四川等地區,其中馬來西亞的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是伊甸的第一個海外姐妹會。 本研究區分出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內涵:人力資源層面、組織建制層面、文化價值層面,和實務內涵:法案政策層面,即美國發展的四階段—平等就業機會、弱勢優先、重視差異性、多元化管理。運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個案研究法,分析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政策,包含: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服務、定額進用政策、設置與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優先保障等。並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作為個案主體,觀察其推動國內及跨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各層面策略、現況、困境,跨國部分以馬來西亞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為代表。 本研究發現:一、我國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及實務內涵仍待更多文獻及研究補充;二、我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法令精神和政策發展與國際接軌,雖然腳步較美國緩慢,但已從「重視差異」邁向「多元化管理」階段;三、政策需仰賴更密集人力資本的投入來從事推廣;四、政策單從公部門角度思考籌劃有其侷限性,缺乏創意與彈性;五、伊甸基金會的職業與能力訓練計畫,是整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與就業服務的全方位體系,從該計畫所呈現的人力資源策略、組織建制策略、文化價值策略、法案政策創建策略中均發揚出多元化管理的精神;六、伊甸基金會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對身心障礙者、雇主、政府均有正面影響力,但資源困窘與補助縮減讓服務工作變得吃力;七、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以伊甸的基督教精神與服務模式立基並傳承延續;八、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揉合台灣經驗與馬來西亞本土特色,發展出嶄新的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策略,不同分會自主運作落實在地深化服務;九、馬來西亞欠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完整政策法案,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態度,還有對相關福利的重視程度,是未來多元化管理發展能否漸臻成熟的關鍵;十、多元文化與族群是馬來西亞最珍貴的資產,但也加深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挑戰性。 依據上述研究發現,茲歸納本研究建議如下:一、未來相關多元化管理研究,可針對其他多元化表徵、身心障礙者政策、研究主體、國家地區做研究;二、期許我國政策,應追求實現各層面環境的無障礙化,並確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皆能獲得資源使用、就學機會、生活及職業重建、輔導創業等服務;三、伊甸基金會在國內應加強輔導身心障礙者、雇主的心態調適,還有倡議改革社會福利資源的配置;四、伊甸基金會在國外可參考扶植双福發展協會的做法,讓其他海外分會各自成長獨立;五、双福發展協會可藉由與其他鄰近國家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聚合成積極鞭策政府的力量,並累積資源,朝專業化組織發展,成立更多分會以服務到不同地區的身心障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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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之介紹 ──以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支持服務為中心 / Introduction of support scheme for independent living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Focusing on the Services and Support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Japan and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f Taiwan

陳芃伃, Chen, Pe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身心障礙者如同一般人,擁有獨立自主的人權,但因其障礙使然,如要達到自立生活,時常需要藉助外界的協助。障礙者自立生活已逐漸成為障礙者社會促進的制度典範,在如此的前提下,支援障礙者的自立生活的自立支援措施,應為如何的設計,應為障礙者社會促進措施的研究要點所在。本文旨在從日本與台灣的學界及實定法中,探尋障礙者福利措施的典範移轉,以及從「自立」於社會保障法上及障礙者社會促進中的意義,剖析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應有樣貌,並進而藉此檢視及分析日本與台灣身心障礙者法制中具體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提出本文的比較結論,期待能對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法制未來的改革,提供比較法上的參考。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用詞定義、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探討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本章將先針對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法制的典範移轉進行論述,再介紹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的國際脈絡,其理念、內容、發源及於亞洲的擴散。 第三章探討「自立」及「自立支援」於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的意義。本章將從日本學說及實定法進行剖析,目的為將對於「自立」概念論述較深入的日本狀況,引為參考標的。 第四章為探討日本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法制。從其發展脈絡,到具體的法制內容介紹,使讀者一窺日本對於障礙者支援法制之中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樣貌,並對本文後續章節之我國與日本制度的比較進行鋪陳。 第五章為將先針對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與障礙者自立生活較有相關的個人支持服務進行介紹,再進行台日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六章為本文結論,本文將於本章呼應本文研究動機及目的,提出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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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之法制化研究—以日本法及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為中心

楊承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考察先進國家之金融體系架構,發現外國非銀行業務(Non-bank business)已行之有年、蓬勃發展。是以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為民國八十四年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金融中心部分)執行事項之一,嗣於八十七年因受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而暫緩辦理。九十一年間考量國內外經濟環境之變化,為使企業與個人融資管道多元化,並發展國內非銀行業務等因素,爰再研究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相關事宜。經建會乃透過二階段之委託研究,邀請專家、業者,與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擬後,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完成「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確定版本,六月十四日經行政院經建會第117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院院會完成初審,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濟部修正後再送行政院,俟行政院最後審議。 融資公司法制對法律人而言,係一全新之領域,本文乃係探討融資公司法制之理論體系,釐清相關規範之基本內涵與概念,以提供後續學理討論及與本議題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考。又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故本文整理分析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法,以做為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之借鏡,俾利提出最適於我國情狀以及需求的法解釋論與立法論,亦可成為訂立相關法規及面對實務問題之酌參。在比較法例上觀察鄰近我國的日本,因其「非銀行(Non-bank)業」(稱「貸金業」)發展歷史已有相當時日,故對之制訂有所謂的「貸金三法」。該等法律因應著日本貸金業制度陸續產生的社會、法律問題,屢屢增加規範密度,此應可對我國尚在法制化過程的融資公司法草案帶來許多啟發。至於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興利防弊之立法芻議,本文將由淺而深的參酌日本法與我國相關財經法律以對照表形式廣為比較說明。並就融資公司制度實務,不僅針對融資公司法架構下之融資業務,甚至是雖非受融資公司法草案規範,惟咸信為將來主要業務者之經營型態及法律關係做研究分析,藉以理出一套最適於我國國情之融資公司法制。最後點出將來制度調整之方向及展望。 綜觀民國八十四年討論融資公司相關議題至今業已十個年頭的法制化過程,隨時空環境之轉換下,融資公司法草案內容迭有變遷。惟檢視目前經濟部融資公司法草案,似仍有未臻完善、尚須補足之處。諸如融資公司法草案第三、第十二條「融資性交易」之定義是否妥適?相關配套措施能否與實務運作情形配合?現行實際經營融資業務之公司改制為融資公司誘因為何?主管機關依融資公司法草案所採之管理模式是否適宜?對金融秩序之建構又有無正面之效應?凡此種種,除於經濟層次上有其重要性外,法律層面上之探究即為本文觀察建議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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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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