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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孫創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金卡在我國發行以來,曾蔚為風潮,但亦曾掀起巨大的金融風暴,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現金卡市場發生之問題,乃在於現金卡本身因強調申請便利性而無須擔保,導致須以高利息分攤呆帳風險,使得現金卡之使用人之金利負擔過高;再者我國各發卡銀行為爭奪現金卡市場而進行惡性競爭,導致發卡審核機制薄弱,對現金卡使用人人僅強調貸款便利性,卻不強調其高利率負擔,使得現金卡使用人往往難以正確評估其還款能力;而各銀行對於無法回收之貸款債權呆帳,亦往往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由其進行債權回收,然銀行委託之資產管理公司良莠不齊,故時有暴力討債等情形出現,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而上述問題之根本原因,係在於現金卡之發卡銀行與使用現金卡之消費者之間,在經濟地位與獲取資訊能力上存在巨大之差異,故在現金卡契約之締結上,銀行或以經濟上之優勢制定有利於銀行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或以資訊獲取上之優勢使消費者無法正確判斷締約之利弊得失,使消費者難以立於與銀行平等之地位而締結公平合理之契約。
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由消費者之立場出發,釐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一方面透過現行法之法解釋運用,一方面參考國外之市場發展與立法例,以減少消費者與銀行間之落差,加強消費者之地位。故本文首先透過探究消費者信用以瞭解消費者信用之整體發展與相關法制,並進而研究由消費者信用市場中所發展出來的日本「無擔保小額貸款」之起源與所生問題,再透過對於臺灣現金卡市場所生問題之研究,以求瞭解卡債問題等之癥結為何。而為釐清現金卡契約中當事人之合理權利義務,本文亦透過各外國立法例之介紹、我國相關法令之解釋運用,以及各銀行契約條款之檢討,以求架構出合理之契約內容。
此外,本文於介紹外國立法例以及解釋運用我國相關法令以求架構合理契約內容之時,亦同時針對目前之問題,整理出現金卡規制之整體方向。依本文第五章及第六章之內容歸納整理而言,本文認為現金卡之規制上應注重強化消費者之締約地位,依目前我國法制之發展現狀,其整體方向包括:1. 契約締結時貸款授信判斷正確性之確保;2. 透過利率以及各項費用之規制避免業者暴利及減輕消費者負擔;3. 契約締結後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以保障消費者之生活平穩。透過上述三部分的法規制之整理論述,希望能進一步加強消費者之締約地位,以消除銀行與消費者間經濟地位以及資訊獲取能力之落差,以期銀行與消費者能締結合理公平之現金卡契約。而透過本文對於現金卡契約之當事人權利義務之分析、外國立法例之介紹、我國法令之解釋運用,以及強化消費者締約地位之法規制整理,除冀望能對於現金卡之卡債風暴之解決有所助益之外,對於日後現金卡此等金融商品之整體法規制之發展規劃亦希望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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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蔡炳楠, Tsai, Bing 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融資性租賃是一新興的融資工具,藉由『融物』的方式間接達成『融資』的效果,藉此促進金融市場的資金流通。而所謂融資性租賃,是指企業或機器設備需用者,為了保持營運內部資金的流通,或者由於資金短缺的問題,透過租賃公司或金融機構,由租賃公司或金融機構向機器供應商購買其營運所需的機器設備,再將租賃公司所購得之機器設備租給企業或機器設備需要者的交易活動。故融資性租賃交易是由兩個契約融資性租賃契約與供給契約所組成,但就整個融資性租賃交易而言,是以融資性租器契約為核心,租賃公司與機器設備供應商之間的供給契約不過為輔助融資性租賃契約之達成而存在。
我國在無融資性租賃的直接法律規範下,不僅學說上對於其法律性質及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歧見甚大,實務上對於融資性租賃契約糾紛之處理,更是不知所措,幾乎任由租賃公司魚肉承租人。本文則是嘗試在現行法規範下,探求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進而去分析檢討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有效性,提供實務日後在處理融資性租賃爭議之參考。
本文認為融資性租賃中,租賃公司之主要給付義務係提供物品及交付占有,由承租之企業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租賃公司雖居於一個融資者之角色,向供應商購入租賃物,出租與承租人,藉此回收其成本、利息、利潤、及相關費用。但承租人之契約目的則是藉由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內取得租賃物之使用權限,至於租賃物之所有權最後歸屬,並非其所關注之問題。故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判斷上,融資之功能(金融性格)雖然重要,但並不因此影響其契約定性,例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中,同樣具有融資之功能,但我們仍然認為分期付款買賣法律定性上是『買賣』,而非金錢借貸契約。同樣地,融資性租賃契約中,雖具有融資之功能,但契約目的仍在於藉由金錢之給付取得標的物之使用權限,其性質應屬非典型之租賃契約。
另外,在定型化融資性契約管制上,我國實務上由於對於融資性租賃法律性質定位不清,經常導致租賃公司以似是而非之說法,強調融資性租賃契約之金融性格,將租賃物瑕疵問題及風險完全轉嫁給承租人,顯然不公,本文將融資性租賃定位為『租賃』之前提下,分析檢討實務上定型化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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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Credit card陳智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第二章討論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其交易流程,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性質是消費借貸契約或委任契約?與循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及手續費等問題相關。
第三章以發卡人與持卡人之契約相關規範及契約條款為研究範圍。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仍在研擬之信用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規定審閱期間及猶豫期間條款,前者對於持卡人之契約內容資訊有重大意義,後者對持卡人之契約權益提供保障;信用額度,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之應付帳款仍應負清償責任;帳單寄送乃發卡機構之義務,持卡人不得因遲延寄送而生給付遲延。關於信用卡紅利優惠,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終止相關紅利優惠;持卡人已取得之紅利優惠請求權,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縮減兌換期限,須從紅利優惠之契約性質認定為贈與契約或委任契約。信用卡之冒用於我國常發生,發卡銀行對此風險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分配,依時間先後可分為:銀行概括免責條款、二十四小時風險分配條款、自負額條款。以此為基準,輔以各銀行之契約條款與法院判決進行分析檢討。亦將在之前討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法律關係之性質基礎下進行討論。
第四章討論持卡人之債務履行及保證問題。循環利息:發生卡債問題,多數認為目前契約條款之循環利息利率過高,但論述理由與對於民法第205條之解釋適用有歧異。遲延繳款之違約金:發卡銀行可否於收取循環利息外,再以違約金向持卡人請求費用或損害賠償?應界定違約金性質,且考慮金錢債務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消保法之精神。逾期滯納金、手續費條款:性質究竟是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利息,是否應與一般循環信用利息合計後受民法第205條限制。持卡人於發卡銀行有債權時,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自己取得抵銷權利對持卡人及持卡人之其他債權人是否合理。消費關係之討論,影響連帶保證及正附卡人之連帶責任,涉及保證行為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正附卡人持卡人連帶清償責任之基礎為何,且附卡人與發卡銀行是否成立契約關係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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