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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科學解釋:一個三民主義研究的基礎

杜奉賢, DU, FENG-X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文一冊,分為六章,共約八萬字。第壹章導論:說明本文的基本預設就是把三民主 義研究視為同社會科學研究,再設定全文的理論觀點、概念格局與分析架構。第貳章 經驗科學中的解釋型式及其問題;評析邏輯實證論者和實證社會科學家所倡導的含蓋 定律解釋模型。第參章科學解釋在社會科學方法論中的爭議:論述反對引用自然科學 中解釋型式,而認為社會科學中應有其獨特詮釋理解方法的人文研究者觀點。第肆章 社會科學研究中解釋的疑難:探討在後設理論中,我們根本不能解釋而只能描述,在 實際研究中,所謂解釋也只是描述的論辯。第伍章社會科學中的解釋方法:分析適用 於社會科學中的解釋方法。第陸章結論:建立三民主義研究方法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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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解釋權之研究

洪國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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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衝突概念的研究

吳得源, WU, DE-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近代社會科學的發展中,國際關係崛起較晚。早期傳統是偏向制度性、歷史性研究 ;二次大戰後,行為主義途徑為它注入新的研究動力,同時也引發研究方法的爭論。 然而,「解釋現象」是雙方所共同努力的目標。 「概念」是人類知識的基石,也是解釋現象的基礎。就近代行為科學研究者而言,概 念的界定與澄清更是決定其理論有意義和有用的關鍵。 作為人類互動的過程,衝突現象由來已久,早在現代民族國家崛起之前,思想家已思 索戰爭與和平的問題。然而,目前國際關係學界對衝突仍有莫衷一是的看法,這是解 釋現象過程的一大缺陷,也是經構經驗性理論的一大障礙。本文主要目的,即在嘗試 尋找或歸納出界定或澄清衝突概念的方法。 為了達成此目的,首先,本文回顧社會科學研究趨勢及概念本身界定與澄清的相關問 題。其次,衝突在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及國際關係,將分別作為本文的背景及資 料。最後,本文針對國際關係衝突作概念性分析。 吾人研究結果發現:對國際關係衝突,可採(1)間接界定:指出它和其他類似概念 的區別;(2)直接界定:針對概念本身作名相及運作性界定;其中以運作性界定最 受重視,具有很大潛力;同時,也是概念澄清的主要方法。對概念的澄清或度量,則 可採化成「若……則……」命題進行觀察;也可藉由分類,將概念本身化成數個觀察 部份或研究層面,再以具體的指標作觀察或度量。就國際關係衝突而言,這兩種方法 是相互為用、互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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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沃金裁判理論析論我國憲法解釋標的爭議 /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eviewability of precedent in grand justice conference of R. O. C based on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tion.

蘇文玄, Shu, Wen-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憲法第78條以及第79條規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職司憲法之解釋,惟其具體運作方式,憲法並未明文;現行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作為大法官解釋憲法實務運作之規範。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本身的實務運作結果又與前述規範並未一致,其中尤以大法官們對於是否擴大受理人民聲請憲法解釋標的之認定,最受爭議。當然多數的大法官認為應擴大受理解釋標的「法律或命令」可及於「判例、決議」,並據以受理審查及作出解釋。惟這些解釋是否是一個有充分理由的裁判(解釋),能否為其見解辯護,則是值得深入探究之議題,也是法律人論證志業的一大挑戰。 本文首先討論大法官內部對將判例、決議作為人民聲請憲法解釋標的之不同意見以及衍生的爭議。 其次,分析整理德沃金法理學的發展,從其理論發展之背景談起,將其理論主要區分為1970年代之權利論以及1980年代以詮釋理論再建構的兩個時期,權利論時期的原則論證,重點在說明分析其權利、詮釋、融貫、整全性等概念。 再以德沃金創立的哲學家法官海克力士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案」與「布朗控告托皮卡教育局案」,實踐整全法之裁判,建構發展出我國的海克力士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的論證方法。 最後,以前述論述方法建構大法官將判例作為人民聲請憲法解釋標的之詮釋,並透過憲法解釋之制度、依法裁判、基本權保護等價值權衡,證立最符合融貫一致性的整全法理念之最佳詮釋。 /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eviewability of Precedent in Grand Justice Conference of R.O.C. Based on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78 of the constituiton of the R.O.C.,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 and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unify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orders. The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is hereby enacted. The grounds on which the petitions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made as follow : promulgated by when an individual, a legal entity, or a political party, whose constitutional right was infringed upon and remedies provided by law for such infringement had been exhausted, has questions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tatute or regulation relied thereupon by the court of last resort in its final judgment. The thesis aims to examine the Reviewability of Precedent in Grand Justice Conference of R.O.C. in light of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tion.This thesis first describes the facts, issues and opions of Precedent in Grand Justice Conference of R.O.C., and after introducing a series of debates on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tion. 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Dworkin found a basis for judges through asserting that there exists principle. When a hard case occurs, there is no definite way of determining pre-existing law and this is when judges engage in law interpretation and the argument of principle. A more complete and detailed explanation in Law’s Empire. Dworkin developed a distinctive legal theory based on the core idea of integrity. The idea that we must treat like cases alike. Law as integrity assumes, that Judges must make their decisions on grounds of principle,not policy. They must deploy arguments why the parties actually had the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they enforce at the time the parties acted or at some other pertinent time in the past. Dworkin separates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into two stages: fit and justification. During the fit stage, all prior judicial precedent chains that are above a specific threshold are identified. In the justification stage, the moral conception which best coheres with “the community’s moral traditions” is selected as the basis for a decision. To resolve conflicts over 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morality, Dworkin believes judges adopt arguments of principle that weigh the value of each competing conception before making their final reasoned decision. The finaly, applying Dworkin’s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stages(fit and justification)to argue the Precedent in Grand Justice Conference of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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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華小說創作轉型研究 =Study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Yu Hua's fictions / Study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Yu Hua's fictions

魏麗雯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Art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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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東歐民族轉型國家憲法法院建制及其功能之評析 / Constitutional Change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趙晏玲, Chao, Yen-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自一九九O年代起所展開階段式、議題切割式的修憲進程,不論在實質議題或修憲程序上,都引起廣泛辯論與質疑。事實上,台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所面臨獨特的國家認同與代表性的困境,相對應的在憲法變遷的策略擇取上也呈現獨特性。面對台灣社會將憲法變遷的主軸置於政治部門的角力,憲法學者亦開始關切釋憲機制在引導國家發展與社會變遷的功能定位。究竟民主轉型國家憲法變遷的主軸應是以政治部門為決策中心,抑是釋憲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主導者,與政治部門共同形塑憲法變遷的內涵,是本文研究的初始動機。 一般論及民主憲政之運作與憲法變遷理論,往往以美國為典範。但在民主素養深厚的公民社會所發展的憲法變遷理論,是否適合不曾具有民主經驗的轉型國家,就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此而言,東歐民主化歷程,即提供全球憲法學者研究憲法變遷理論另一個思考點。隨著1989年代共黨政權的解體,在政治、經濟與社會轉型的壓力下,東歐面臨劇烈而根本的憲法變遷歷程。若欲全盤套用西方式民主憲政理論,勢必面臨嚴重挑戰,而有適度修正與重新詮釋的必要。在此前提下,東歐各國對全新建立的憲法法院,期待其承載何種轉型功能,而在實際運作結果其又發揮何種轉型功能,是本文所提出之第一個問題。其次,從東歐憲法法院的運作經驗,提供釋憲機能在引導民主轉型與鞏固的可能性或必要性。若肯認其與政治部門立於同等地位,皆是憲法變遷的決策機制,則要如何回應來自當代憲政主義的質疑—即司法反民主多數決之困境,是本文所提出之第二個問題。最後,對照東歐各國憲法法院的運作經驗,台灣釋憲機能有何獨特之處、有何值得向東歐借鏡之處,為本文提出之第三個問題。 就本文結構而言,首先在第二章進行理論建構,可分為三個主軸:其一,說明民主與憲政主義之一般意涵,及二者間的關聯性。其二,則是說明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關聯性,並提出憲法變遷的途徑。建立在前二者的理解下,說明憲法解釋作為憲法變遷途徑之一的功能與侷限。在第三章則提出東歐民主轉型與憲政改革的獨特處。首先概述東歐民主轉型的動力與憲政改革的策略,其次則說明轉型任務與所遭遇的挑戰、憲政改革內容與憲政主義規範要求的契合與背離,最後則嘗試重新詮釋憲政主義在東歐所具有的意涵。在第四章整理東歐憲法法院的制度與議題因應,先指出東歐憲法法院之制度功能取向,再進一步觀察東歐憲法法院如何回應第三章所提出之轉型議題,提出其所建構之憲政主義。在第五章則進一步評析東歐憲法法院對民主轉型與鞏固所能發揮之功能,並檢視其得以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積極建構憲政主義之因素。最後回應第一章所建構之理論,重新思考民主轉型國家之釋憲機能,在引導憲法變遷之可能性或必要性,及其與民主的關聯性。最後在第六章結論部分,提出研究發現並反思我國的釋憲機能。 就本文論點而言,針對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東歐各國大多重視憲法法院此一機制,且為因應民主轉型之需求,憲法法院之制度功能取向並非全然偏重於權利保障之面向,毋寧更著重於政治運作之合憲性控制。而觀察憲法法院對轉型議題之回應,更加證明僅就政治部門之運作來理解憲政主義在東歐民主轉型之意義,的確有所不足。回顧過去威權統治時代之憲法僅是紙上之宣示或壓迫之工具,憲法法院經由建構法治主義而彰顯憲法保障人權之實效性,形塑朝向未來之憲政主義。本文發現憲法法院對東歐民主轉型與鞏固,可發揮以下功能:(1)引導新憲政秩序之功能;(2) 權力分立之制衡功能;(3)抵制議會之派系政治與維持議會整合之功能;(4)有助於市民社會形成之功能。 其次就第二個問題,雖然在學者間雖存在兩種極端的評價:有主張東歐憲法法院應更為謹慎與自制,始有助於東歐民主之健全與鞏固;反之,則是認為就東歐憲法法院實際的運作,已彌補憲法正當性之不足。本文認為應立於轉型的觀點,肯認東歐憲法法院在引導民主轉型與鞏固的積極性角色,其在建構法治主義、保障人權之同時,亦在解決政治爭議並彌補政治運作之缺失。立於當代憲政主義之觀點,認為司法應較為被動與消極的主張,並不適合於政治劇烈變動的東歐民主轉型國家。 最後就第三個問題,本文認為相較於全新建立的東歐憲法法院以社會高度期待作為正當性基礎,大法官背負沈重的歷史包袱,本身即是改革對象、亦處於轉型過程。雖然如此,大法官逐案修正過去不合時宜的解釋,其實已逐步建立其解釋權威並重新塑造釋憲機關的形象。大法官實應正視其在民主轉型過程中可發揮之功能,適時為政治運作劃下憲法界限,不但有助於彰顯憲法的規範性質,並且正是我國民主轉型的重要進程。 第一章 緒 論 1 1. 研究動機 1 2. 問題提出 4 3. 研究範圍與方法 5 3.1. 研究範圍之界定 5 3.2. 研究方法之說明 7 4. 本文論點 8 5. 本文結構 9 第二章 基本理論的建構 13 1. 民主與憲政主義 13 1.1. 民主的概念 13 1.2. 憲政主義的內涵 15 1.2.1. 古典憲政主義 15 1.2.2. 當代憲政主義 17 1.3. 憲政民主:衝突或調和? 21 2. 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 22 2.1. 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互動 23 2.1.1. 民主轉型促動憲法變遷 24 2.1.2. 憲法變遷引導民主轉型並鞏固民主成果 25 2.2. 憲法變遷的理論模型 26 2.2.1. 理論的緣起 26 2.2.2. 模型的建構 28 2.2.3. 憲法解釋作為憲法變遷的途徑 32 3. 憲法解釋的功能與侷限 32 3.1. 司法審查之功能 36 3.1.1. 保存人民意志 36 3.1.2. 完善民主程序 37 3.1.3. 解釋憲法原則 39 3.2. 司法審查之侷限 40 3.2.1. 阻礙民主程序之運作 41 3.2.2. 欠缺改革之有效性 43 3.2.3. 司法制度本質上之限制 44 3.3. 釋憲者之態度 45 4. 小結 47 第三章 東歐民主轉型與憲政主義 51 1. 東歐民主轉型的動力與憲政改革策略 52 1.1. 民主轉型動力 52 1.1.1. 外來壓力 52 1.1.2. 內在需求 54 1.2. 憲政改革策略 55 1.2.1. 圓桌會談與大選 56 1.2.2. 漸進式修憲與全新制憲 57 2. 民主轉型的任務與挑戰 59 2.1. 議會民主與代表性不足的困境 60 2.2. 處理過去:與過去的決裂或延續 62 2.2.1. 懲罰過去不義的行為 62 2.2.2. 回復過去不當徵收的財產 66 2.3. 市民社會的欠缺與建構 68 3. 憲政改革的內容 69 3.1. 修憲程序 70 3.2. 權力分立 71 3.3. 基本人權 73 4. 轉型的憲政主義 75 4.1. 以漸進式修憲來解決議會代表性不足的困境 75 4.2. 以轉型正義來劃分舊威權時代與新民主時代 77 4.3. 以社會權的憲法整合功能來提供市民社會的形成基礎 80 4.4. 小結 82 第四章 東歐憲法法院的建制與議題因應 85 1. 程序建制 86 1.1. 制度特色 86 1.1.1. 集中型與抽象審查 86 1.1.2. 法官代表性與獨立性的折衝 90 1.1.3. 權限廣泛 92 1.1.4. 聲請途徑有限 95 1.2. 功能取向 97 2. 議題因應 99 2.1. 權限爭議之仲裁 100 2.1.1. 中央權力部門之權限爭議 100 2.1.2.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衝突 102 2.2. 轉型正義與法治主義之調和 103 2.2.1. 法安定性原則之確立 103 2.2.2. 平等原則之確立 108 2.3. 基本權之保障與社會權之可司法性 112 2.3.1. 少數民族政治參與權之確保 112 2.3.2. 社會福利立法與既得權之保障 113 2.4. 小結:形塑朝向未來之憲政主義 117 第五章 東歐憲法法院之功能評析 121 1. 憲法法院在民主轉型與鞏固之功能 121 1.1. 新憲政秩序的引導功能 122 1.2. 權力分立的制衡功能 124 1.3. 派系政治的抵制與維持功能 126 1.3.1. 抵制功能 126 1.3.2. 維持功能 127 1.4. 市民社會的形成功能 129 1.5. 小結 131 2. 因素分析 135 2.1. 憲法層面 135 2.1.1. 修憲程序 135 2.1.2. 社會權與公私領域劃分 137 2.1.3. 國際法的憲法化 138 2.2. 程序層面 140 2.2.1. 權限、聲請途徑與議題承載 140 2.2.2. 憲法解釋的拘束力 142 2.3. 釋憲者層面 144 2.4. 社會層面 145 2.5. 小結 146 3. 司法積極:鞏固民主或削弱民主? 147 3.1. 對司法積極的質疑 148 3.1.1. 憲法正當性薄弱而有司法謹慎的必要 148 3.1.2. 議會民主強化的需求而有弱化司法的必要 148 3.2. 對司法積極的肯認 150 3.2.1. 彌補憲法正當性薄弱之缺失 150 3.2.2. 制衡議會民主之弊病 151 3.3. 轉型觀點:憲法法院之階段性功能 152 第六章 結論 157 1. 研究發現 157 2. 對我國釋憲機制的反思 161 2.1. 憲改議題之概述 161 2.2. 釋憲機能之評析 164 3. 結語 169 附錄﹔東歐憲法法院選任制度與權限一覽表 171 參考文獻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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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特區理論框架下的宋詞語言現象研究 / Study of songci language under the framework of special linguistic zone theory

張力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Art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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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顧頡剛的 詩經 研究 = Research on Gu Jiegang's study of the Book of Songs / Research on Gu Jiegang's study of the Book of Songs;"論顧頡剛的詩經研究"

高靜 January 2005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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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背景下的衝突與融合 : 福克納對當代中國作家影響的倫理敍事研究 / 福克納對當代中國作家影響的倫理敍事研究;"Clash and amalgamation in the cross-cultural background : an ethical-narrative study of William Faulkner's influence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writers"

胡雅坤 January 2010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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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中學生運用非指導性諮商技巧的效果之研究

呂勝瑛, Lu, Sheng-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主旨,在採討非指導性諮商技巧,對普遍具有權威性人稱的國中學生,其運用的效果如何。 因此我們要研究諮商技巧與諮商效果的關係,在諮商技巧方面,我們控制三項非指導性諮商的主要技巧即; 投契、反映與解釋。在諮商效果方面,我們根據諮商服務評量表(CSAB)把它分為三個因素。利用實際的諮商情境,來研究此三項諮商技巧與三項諮商效果的標準是否有相關。受輔人諮商理由不同,在諮商效果的評分上是否有差異。諮商技巧的是否合乎標準、受輔人性別的不同,在諮商效果的評分上是否有差異。 有六所國中參與本研究,七位在國中服務的指導活動老師,為本研究的輔導員。到參與本研究的國中指導活動國中指導活動中心接受諮商的學生,為本研究的受輔人。 本研究共收集了三十五個諮商的錄音個案,由一位教授兩位研究生當裁判,根據研究者所修訂的諮商技巧評量表,加以評量。此量表經過信度與效度的考驗,都超過01顯著度。裁判的評量結果,分為三項諮商技巧分數。以諮商技巧在標準分數以上的個案之分數,和受輔人於接受諮商後,在諮商服務評量表的評分,所得約三項諮商效果分數,分別求相關。 受輔人接受諮商的理由不同,其在諮商效果上評分的差異,則用單因素變異數分析法加以研究。 諮商技巧的是否合乎標準、受輔人性別均不問,在諮商效果評分上的差異,則用雙因素變異數分析法加以研究。 研究的結果有如下的發現: 第一、諮商技巧與諮商效果之間有顯著相關。 第二、諮商技巧「技契」,與諮商效果的標準「獲得資料」、「諮商助益」之間有顯著相關。 第三、諮商技巧「反映」,與諮商效果的標準「獲得資料」、「諮商助益」之間有顯者相關。 第四、三項諮商技巧與諮商效果的標準「解決衝突」之間均無顯著相關。 第五、諮商技巧「解釋」,與諮商效果的三項標準之間均無顯著相關。 第六、受輔人接受諮商的理由不同,其在諮商效果的評分上,無顯著差異。 第七、諮商技巧的是否合乎標準,及受輔人的性別不同,在諮商效果的評分上,無顯著差異。 研究發現的結果,在本文中並詳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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